│ │ │ │ │二、送驗粉末檢品l包(編號A04)│
│ │ │ │ │ 含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 │
│ │ │ │ │ ,淨重0.82公克(驗餘淨重0.81│
│ │ │ │ │ 公克,空包裝重0.25公克)。 │
├──┼─────┼────┼───┼───────────────┤
│2 │安非他命 │7包 │同上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 │
│ │ │ │ │檢品外觀:透明潮解狀結晶 │
│ │ │ │ │送驗數量:16.8659公克(淨重) │
│ │ │ │ │驗餘數量:16.8355公克(淨重) │
│ │ │ │ │檢出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
│ │ │ │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3) │
│ │ │ │ │檢品外觀:透明潮解狀結晶 │
│ │ │ │ │送驗數量:16.8589公克(淨重) │
│ │ │ │ │驗餘數量:16.8044公克(淨重) │
│ │ │ │ │檢出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
│ │ │ │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4) │
│ │ │ │ │檢品外觀:透明潮解狀結晶 │
│ │ │ │ │送驗數量:16.8540公克(淨重) │
│ │ │ │ │驗餘數量:16.8231公克(淨重) │
│ │ │ │ │檢出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
│ │ │ │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A01) │
│ │ │ │ │檢品外觀:透明潮解狀結晶 │
│ │ │ │ │送驗數量:3.8113公克(淨重) │
│ │ │ │ │驗餘數量:3.8057公克(淨重) │
│ │ │ │ │檢出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
│ │ │ │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A06) │
│ │ │ │ │檢品外觀:透明潮解狀結晶 │
│ │ │ │ │送驗數量:3.1281公克(淨重) │
│ │ │ │ │驗餘數量:3.1070公克(淨重) │
│ │ │ │ │檢出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
│ │ │ │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A07) │
│ │ │ │ │檢品外觀:透明潮解狀結晶 │
│ │ │ │ │送驗數量:16.9002公克(淨重) │
│ │ │ │ │驗餘數量:16.8536公克(淨重) │
│ │ │ │ │檢出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
│ │ │ │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A08) │
│ │ │ │ │檢品外觀;透明潮解狀結晶 │
│ │ │ │ │送驗數量:16.9311公克(淨重) │
│ │ │ │ │驗餘數量:16.8817公克(淨重) │
│ │ │ │ │檢出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
├──┼─────┼────┼───┼───────────────┤
│3 │夾鏈袋 │2包 │同上 │A10、編號05 │
├──┼─────┼────┼───┼───────────────┤
│4 │電子磅秤 │1個 │同上 │A11 │
├──┼─────┼────┼───┼───────────────┤
│5 │SAMSUNG │1支 │同上 │A17 │
│ │銀色手機 │ │ │ │
│ │(含門號 │ │ │ │
│ │0000000000│ │ │ │
│ │號SIM卡1枚│ │ │ │
│ │) │ │ │ │
├──┼─────┼────┼───┼───────────────┤
│6 │現金新臺幣│ │同上 │A14 │
│ │1萬元 │ │ │(扣案之其餘新臺幣10萬4400元,│
│ │ │ │ │因非犯罪所得,不在沒收之列) │
└──┴─────┴────┴───┴───────────────┘
附表二:扣案之槍彈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 │ │(新臺幣)│(扣押目錄表編號)│
├──┼────────┼─────┼─────────┤
│1 │步槍(槍枝管制編│1支 │A18 │
│ │號0000000000號)│ │ │
│ │ │ │ │
├──┼────────┼─────┼─────────┤
│2 │非制式手槍(改造│1支 │A12 │
│ │金牛座手槍,槍 │ │ │
│ │枝管制編00000000│ │ │
│ │18號) │ │ │
├──┼────────┼─────┼─────────┤
│3 │非制式手槍(改造│1支 │編號07 │
│ │短槍,槍枝管制編│ │ │
│ │0000000000號) │ │ │
├──┼────────┼──┬──┼─────────┤
│4 │非制式子彈 │20顆│ │A13:28顆 │
├──┼────────┼──┤31顆│編號06:3顆 │
│5 │非制式彈殼 │11顆│ │ │
│ │ │ │ │(僅就未試射但具殺│
│ │ │ │ │傷力之子彈20顆部分│
│ │ │ │ │沒收;另採樣共11顆│
│ │ │ │ │送驗試射後,剩餘彈│
│ │ │ │ │殼,不予沒收)。 │
└──┴────────┴──┴──┴─────────┘
附表三:不予沒收部分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 │ │ │(扣押目錄表編號)│
├──┼────────┼─────┼─────────┤
│1 │金手鍊 │1條 │A10 │
├──┼────────┼─────┼─────────┤
│2 │新臺幣 │10萬4400元│A14 │
│ │ │ │(另如附表一編號6 │
│ │ │ │所示之1萬元部分, │
│ │ │ │為事實一之㈠之販賣│
│ │ │ │所得,不在此列) │
├──┼────────┼─────┼─────────┤
│3 │LG金色手機(含門│1支 │A15 │
│ │號0000000000號 │ │ │
│ │SIM卡1枚) │ │ │
├──┼────────┼─────┼─────────┤
│4 │GPLUS白色手機( │1支 │A16 │
│ │含門號0000000000│ │ │
│ │號SIM卡1枚) │ │ │
├──┼────────┼─────┼─────────┤
│5 │BMW廠牌自小客車 │1輛 │A19 │
│ │(未含車牌,含鑰│ │ │
│ │匙1支) │ │ │
├──┼────────┼─────┼─────────┤
│6 │車牌號碼0000-00 │2面 │A20 │
│ │號牌 │ │ │
└──┴────────┴─────┴─────────┘
附表四:宣告罪刑
┌──┬────────┬──────────┬────────┐
│編號│犯罪事實 │宣告罪刑 │沒收物品 │
├──┼────────┼──────────┼────────┤
│一 │事實一之㈠ │劉金洋共同販賣第一級│扣案如附表一編號│
│ │ │毒品,累犯,處有期徒│3至6所示之物,均│
│ │ │刑柒年捌月。 │沒收。 │
├──┼────────┼──────────┼────────┤
│二 │事實一之㈡施用海│劉金洋施用第一級毒品│扣案如附表一編號│
│ │洛因部分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3至4所示之物,均│
│ │ │壹月。 │沒收。 │
├──┼────────┼──────────┼────────┤
│三 │事實一之㈡之持有│劉金洋持有第二級毒品│扣案如附表一編號│
│ │甲基安非他命純質│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2所示之甲基安非 │
│ │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壹│他命,均沒收銷毀│
│ │部分 │年。 │之;扣案如附表一│
│ │ │ │編號3至4所示之物│
│ │ │ │,均沒收。 │
├──┼────────┼──────────┼────────┤
│四 │事實一之㈢ │劉金洋共同販賣第一級│扣案如附表一編號│
│ │ │毒品,未遂,累犯,處│1所示之海洛因, │
│ │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均沒收銷燬之;扣│
│ │ │ │案如附表一編號3 │
│ │ │ │至5所示之物,均 │
│ │ │ │沒收。 │
├──┼────────┼──────────┼────────┤
│五 │事實一之㈤ │劉金洋未經許可持有具│扣案如附表二所示│
│ │ │殺傷力之制式步槍,累│之槍枝、子彈(未│
│ │ │犯,處有期徒刑肆年,│試射20顆部分),│
│ │ │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均沒收。 │
│ │ │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3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 1 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法,持有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 1 項所列槍砲、彈藥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1 項至第 3 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 1 項所列槍枝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至第 3 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 1 項、第 2 項或第 4 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700 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至第 3 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