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第10條第2 項、第17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第41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明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美玲
法 官 劉奕榔
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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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對應犯罪事實│主文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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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犯罪事實欄一│鍾周輝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未扣案如│
│ │、附表二編號│附表三編號3 所示之物及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伍佰元均│
│ │1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
├──┼──────┼──────────────────────────┤
│2 │犯罪事實欄一│鍾周輝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未扣案如附│
│ │、附表二編號│表三編號3 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2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 │犯罪事實欄一│鍾周輝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肆月。未扣案如│
│ │、附表二編號│附表三編號3 所示之物及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
│ │3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4 │犯罪事實欄一│鍾周輝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如附│
│ │、附表二編號│表三編號3 所示之物及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均沒│
│ │4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5 │犯罪事實欄一│鍾周輝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未扣案如附│
│ │、附表二編號│表三編號3 所示之物及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老子有│
│ │5 │錢電腦遊戲點數拾伍萬點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6 │犯罪事實欄一│鍾周輝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
│ │、附表二編號│三編號1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 所│
│ │6 │示之物及販賣毒品所得老子有錢電腦遊戲點數拾伍萬點均沒│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7 │犯罪事實二 │鍾周輝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之物沒收│
│ │ │。 │
└──┴──────┴──────────────────────────┘
附表二
┌──┬────┬────────────────────────────┐
│編號│對象 │犯罪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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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陳炫達 │由鍾周輝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陳炫達使用門號0973│
│ │ │503966號行動電話,兩人於104 年11月19日上午10時52分12秒至│
│ │ │同日下午3 時15分19秒止之通話期間內,約定販賣第一級毒品事│
│ │ │宜後,雙方依約在臺中市太平區樹孝路某遊藝場外會合,由陳炫│
│ │ │達先交付新臺幣(下同)5,500 元之價金予鍾周輝,鍾周輝則先│
│ │ │於同日中午12時許交付相當於3,000 元數量之海洛因1 小包,再│
│ │ │於同日下午5 時44分許交付相當於2,500 元數量之海洛因1 小包│
│ │ │予陳炫達,而交易完畢。 │
├──┼────┼────────────────────────────┤
│ 2 │陳炫達 │由鍾周輝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陳炫達使用門號0973│
│ │ │503966號行動電話,兩人於104 年11月20日下午8 時25分56秒起│
│ │ │之通話期間內,約定販賣第二級毒品事宜後,雙方依約在臺中市│
│ │ │大里區仁愛醫院外會合,由鍾周輝販賣並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 │非他命2 小包(量約半錢)予陳炫達,惟陳炫達取得鍾周輝所交│
│ │ │付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小包後,並未依約交付2,000 元│
│ │ │之購毒價金予鍾周輝,鍾周輝則同意陳炫達先行賒欠此部分購毒│
│ │ │價金2,000 元。 │
├──┼────┼────────────────────────────┤
│ 3 │陳炫達 │由鍾周輝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陳炫達使用門號0973│
│ │ │503966號行動電話,兩人於104 年11月26日下午8 時19分34秒起│
│ │ │至同日下午8 時31分31秒止之通話期間內,約定販賣第一級毒品│
│ │ │事宜後,雙方依約在臺中市大里區仁愛醫院外會合,由鍾周輝販│
│ │ │賣並交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予陳炫達,陳炫達則交付購毒│
│ │ │價金3,000 元予鍾周輝,雙方銀貨兩訖。 │
├──┼────┼────────────────────────────┤
│ 4 │林世玉 │由鍾周輝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林世玉使用門號0909│
│ │ │270558號行動電話,兩人於104 年11月初某日,約定販賣第二級│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雙方依約在臺中市北區雙十路附近某│
│ │ │公園會合,由鍾周輝販賣並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
│ │ │予林世玉,林世玉則交付購毒價金1,500 元予鍾周輝,雙方銀貨│
│ │ │兩訖。 │
├──┼────┼────────────────────────────┤
│ 5 │王世輔 │由鍾周輝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王世輔使用門號0932│
│ │ │520500號行動電話,兩人於104 年11月28日中午12時55分50秒起│
│ │ │至同日夜間8 時9 分46秒止之通話期間內,約定販賣第二級毒品│
│ │ │事宜,雙方約定由鍾周輝以2,000 元之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
│ │ │基安非他命1 小包予王世輔,王世輔則應以現金1000元及「老子│
│ │ │有錢」電腦遊戲點數15萬點(價值約1,000 元) 作為購毒價金。│
│ │ │嗣王世輔依約到達鍾周輝位於臺中市○○區○○路000 號4 樓 │
│ │ │508 室之居處會合,兩人先前往某超商,由王世輔將其「老子有│
│ │ │錢」遊戲帳戶內之點數15萬點轉入鍾周輝之遊戲帳戶,並給付其│
│ │ │餘購毒價金1,000 元予鍾周輝後,2 人一同前往臺中市太平區樹│
│ │ │德路楓康超市附近,由王世輔在該處等待,鍾周輝隨即拿回第二│
│ │ │級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販賣並交予王世輔,雙方銀貨兩訖。 │
├──┼────┼────────────────────────────┤
│ 6 │王世輔 │由鍾周輝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王世輔使用門號0932│
│ │ │020500號行動電話,兩人105 年1 月12日中午12時14分許、下午│
│ │ │3 時15分許、8 時9 分許、8 時16分許之通話期間內,約定販賣│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後,雙方即依照約定,於同日21│
│ │ │時許在鍾周輝位於臺中市○○區○○路000 號4 樓508 室之居處│
│ │ │見面後,2 人同至超商,由王世輔透過上開行動電話,將其「老│
│ │ │子有錢」遊戲帳戶內之點數15萬點(價值約1,000 元)轉入鍾周│
│ │ │輝之遊戲帳戶,作為購毒價金,鍾周輝則販賣並交付第二級毒品│
│ │ │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予王世輔,雙方銀貨兩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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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沒收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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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品名及數量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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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合計驗餘淨重2.4609公克,含│扣案 │
│ │包裝袋3 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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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玻璃球吸食器1個 │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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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裝載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之不詳廠牌、型號行動電話1 支│未扣案 │
│ │及該門號SIM卡1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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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裝載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之不詳廠牌、型號行動電話1 支│未扣案 │
│ │及該門號SIM 卡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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