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2680號
TCDM,101,訴,2680,201303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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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電話中跟伊說要多拿一點,是因為伊那時要先還她1500元 ,被告張慧君說看可不可以多拿一點錢,伊有跟她說儘量。 伊於101年5月27日當天除了跟被告張慧君購買甲基安非他命 外,還有另外還她錢,二樣事情是一起做的,伊與被告張慧 君沒有因為欠錢的事而吵架,101年5月27日有交易成功,交 易的時候,只有伊與被告張慧君2個人在場而已。(提示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1374號偵查卷第196 頁背面)門號0000000000與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在101年6 月5日下午5時38分47秒通訊監譯文,是伊與被告張慧君的對 話。在上開譯文中,伊說的第一句話:「她咧」?這是妹妹 即被告戴錦琇接的電話。伊於6月5日打電話給被告張慧君是 要購買毒品,該通電話是被告戴錦琇與伊的對話,有時被告 張慧君會在外面,是妹妹即被告戴錦琇接聽電話的,伊知道 被告張慧君當時跟戴錦琇一起居住,因為私底下伊沒事不會 過去找姐姐即被告張慧君,妹妹即被告戴錦琇這樣講,被告 張慧君就知道了。伊於警詢、偵查中說101年6月5日這次有 交易成功,伊於警詢說有用1000元交易,講的比較接近實際 的情形,因為現在的時間距離有點久。上開3次都有交易成 功,在被告張慧君搬到青島一街的時候,伊知道被告戴錦琇 跟被告張慧君住在一起,她們搬家的時候,伊才認識被告戴 錦琇,被告張慧君在伊面前都叫被告戴錦琇為「妹妹」。被 告張慧君所使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是見面時被告張 慧君跟伊講的,她說要聯繫她是使用這支門號。伊平日與被 告張慧君是以電話聯絡,如果被告張慧君不接電話,伊才會 傳簡訊跟被告張慧君聯絡購買毒品的事情。(提示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1374號偵查卷第193頁正面 )門號0000000000與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年5月31日 下午9時44分的通訊監察譯文,這是伊本人傳的簡訊,「快 餓死了」是指吃飯及順便購買毒品。傳這通簡訊,被告張慧 君大概應該清楚伊要跟她買毒品。(提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1374號偵查卷第193頁正面)這通101 年5月31日的簡訊,伊跟警察說這通簡訊的意思是伊要向被 告張慧君拿甲基安非他命是實在的。(提示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1374號偵查卷第193頁背面)101年 6月7日、6月8日3通譯文,如果伊跟被告戴錦琇說要去吃飯 的意思是代表要買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語(見本院審理卷二 第97至104頁、108頁、109頁正面)。③、又被告張慧君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林 熙庭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確曾於101年6月 5日下午5時38分47秒、101年5月25日下午6時47分10秒、7時



6分58秒、9時3分46秒、101年5月27日下午5時10分29秒聯絡 ,另參以被告張慧君與證人林熙庭以前開行動電話聯絡時, 曾分別以「我等一下過去」、「看可不可以多拿一點」、「 重點」等語暗喻約定從事交易,有該等通聯譯文在卷可參( 見本院審理卷一第125頁正面、第140頁背面、145頁正面) ,亦與證人林熙庭前開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相符。④、再被告張慧君於警詢中自承:(提示門號0000000000號與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年6月5日17時38分47秒之通聯譯 文)A是伊,B是林熙庭林熙庭於101年6月5日下午6時30分 許,在伊家裡向伊購買1000元的甲基安非他命毒品,交易成 功。(提示門號0000000000號與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 1年5月25日18時47分10秒、19時6分58秒、21時3分46秒之通 聯譯文)A是伊,B是林熙庭。他說等一下要過來拿毒品,於 101年5月25日下午10時30分許,有來伊家裡向伊購買1000元 的甲基安非他命毒品,交易成功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1374號偵查卷第87頁背面、88頁正面 );於偵查中自承:伊有將甲基安非他命賣給林熙庭等語( 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1374號偵查卷第 106頁正面);於偵查中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本院訊問 時自承,對於檢察官聲請羈押之犯罪事實,販賣的部分伊都 承認,0000000000號是伊使用的電話,伊都以這支電話與林 熙庭聯絡等語(見本院101年度聲羈字第819號卷第10頁背面 );於本案起訴送審於本院時,經本院訊問時自承:伊對於 起訴書附表記載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時間、地點 均無意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是伊在使用等語(見本院 審理卷一第16頁背面),則被告張慧君前揭自白,與證人林 熙庭於偵查、本院審理時之證言,並未有不合之處。⑶、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謝文方部分:①、證人謝文方於偵查中結證稱:(提示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 與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年4月18日至同年5月29日之 通訊監察譯文)這是伊與被告張慧君的對話內容,伊使用00 00000000號電話,被告張慧君使用0000000000號電話,代號 A是伊,代號B是被告張慧君。101年4月19日凌晨0時55分9秒 至凌晨2時2分48秒,另外1通是同一天凌晨0時49分2秒的簡 訊是伊跟被告張慧君買到甲基安非他命。上開3通譯文及1通 簡訊中,101年4月19日凌晨2時2分許掛完電話之後,伊就去 被告張慧君在臺中市青島一街的家裏,買了3000元1小包的 甲基安非他命,重量伊不清楚,3000元當場伊有交給被告張 慧君,其他譯文伊就沒有跟被告張慧君買到甲基安非他命或 是其他毒品,伊跟被告張慧君沒有恩怨或是糾紛等語(見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1374號偵查卷第35 4 頁背面)。
②、證人謝文方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於101年10月30日及101 年10月31日因調查被告張慧君的毒品案件而遭到司法警察及 檢察官的訊問調查,在調查的過程無遭受任何來自於司法警 察或檢察官的非法對待,這幾年伊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前 科。伊認識在庭的被告張慧君,伊稱呼被告張慧君「姐阿」 。伊之前因為毒品案件曾被查扣門號0000000000及00000000 00號1支行動電話及2張SIM卡,被查扣時,是伊在使用。於 101年10月30日、10月31日警察與檢察官訊問時,伊有向警 察及檢察官確認,伊有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跟被告張慧君 聯絡是實在的,在調查過程中伊明確指出被告張慧君為伊的 甲基安非他命毒品上手來源是實在的,伊跟被告張慧君2人 間沒有糾紛、恩怨,也沒有金錢糾紛。(提示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1374號偵查卷第348、349頁門號 0000000000號與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這 是伊跟被告張慧君的對話,101年4月18日17時5分42秒與8時 20分0秒這2通對話譯文中的「姐阿」是指被告張慧君,伊打 這2通電話給被告張慧君拿甲基安非他命。101月4月19日凌 晨0時55分9秒、凌晨1時30分49秒、凌晨2時02分43秒的通聯 譯文,是伊跟被告張慧君的對話內容,伊說「我的,那個好 了嗎?」是指她幫伊拿甲基安非他命拿好了嗎?她回答「但 是不足,我剛才被騙」,是指毒品不夠。伊不知道被告張慧 君的毒品上手,被告張慧君怎麼可能告訴伊她的毒品管道, 伊不知道被告張慧君向其毒品上手購買甲基安非他命的成本 為何。就4月19日該次交易,伊在警局、偵查中都有確認伊 與被告張慧君有毒品交易成功,伊當天跟被告張慧君拿了30 00元的甲基安非他命,地點是伊去被告張慧君家找她。伊確 實有交付3000元甲基安非他命款項給被告張慧君,她也有拿 給伊3000元的甲基安非他命,當天伊預計就是要買3000元的 甲基安非他命。於101年4月19日是被告張慧君本人把毒品交 給伊,沒有其他人交給伊。被告張慧君於101年4月19日那天 賣給伊的甲基安非他命,她到底是怎麼拿到的,伊不曉得。 伊跟被告張慧君除了毒品的往來,沒有什麼交情等語(見本 院審理卷二第27至30頁、33頁背面)。
③、又被告張慧君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謝 文方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確曾於101年4月 19日凌晨0時55分、1時30分、2時2分聯絡,被告張慧君與證 人謝文方以前開行動電話聯絡時,曾以「我的那個好了嗎」 暗喻約定從事交易,有該等通聯譯文在卷可參(見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1374號偵查卷第348頁), 與證人謝文方前開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相符。④、另被告張慧君於警詢中自承:(提示門號0000000000號與00 0000 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年4月19日0時55分9秒、1時30分 49秒、2時2分48秒之通聯譯文)A是謝文方,B是伊。這次伊 幫謝文方調毒品,伊先幫他買5000元,結果對方只給伊3000 元左右的量,所以在101年4月19日凌晨2時5分許,謝文方至 伊家(臺中市○區○○里○○○街0○0號)購買甲基安非他 命毒品,伊只向謝文方收3000元,自己還賠2000元等語(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1374號偵查卷第85 頁背面、86頁正面);於偵查中自承:伊於伊的警詢筆錄中 就證人謝文方部分之陳述內容都實在,內容都是依伊的意思 記載,也是伊看過之後再簽名按指印的。伊認識謝文方不久 。在警詢筆錄內說,伊有賣甲基安非他命給謝文方並收了30 00元。伊是用伊的手機與謝文方的手機聯絡賣甲基安非他命 ,伊及謝文方的電話號碼伊都忘記了,就是警詢筆錄內所寫 的電話。(提示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與0000000000號電話 於101年4月18日至同年5月29日之通訊監察譯文)這是伊與 謝文方的對話內容。謝文方使用0000000000號的電話,伊使 用0000000000號電話,代號A是謝文方,代號B是伊。上開提 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101年4月19日凌晨0時55分09秒至 凌晨2時2分48秒3通,另外1通是同一天凌晨0時49分02秒的 簡訊是伊賣甲基安非他命給謝文方。上開3通譯文及1通簡訊 中,101年4月19日凌晨2時5分許,在伊臺中市青島一街的家 裏,伊賣謝文方3000元,1小包的甲基安非他命,重量伊不 清楚,3000元謝文方當場有交給伊。其他譯文就沒有賣給謝 文方甲基安非他命或是其他毒品,就這一次。伊跟謝文方沒 有恩怨或是糾紛等語明確(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1374號偵查卷第357、358頁);於偵查中檢察 官向本院聲請羈押,本院訊問時自承,對於檢察官聲請羈押 之犯罪事實,販賣的部分伊都承認,0000000000號是伊使用 的電話,伊都以這支電話與謝文方聯絡等語(見本院101年 度聲羈字第819號卷第10頁背面);於本案起訴送審於本院 時,經本院訊問時自承:伊對於起訴書附表一記載販賣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時間、地點均無意見,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是伊在使用等語(見本院審理卷一第16頁背面), 則被告張慧君前揭自白,與證人謝文方於偵查、本院審理時 之證言,並未有不合之處。依證人謝文方上揭證述,其不知 被告張慧君販賣給其之甲基安非他命來源,其乃直接與被告 張慧君為甲基安非他命之交易,則被告張慧君是否另向其他



人購買甲基安非他命而有遭人騙款乙節,姑不論被告張慧君 所言是否屬實,此部分亦與其確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 謝文方之犯行無涉。
2、就轉讓禁藥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葉柏言部分: 被告張慧君雖辯稱:伊未曾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葉 柏言施用云云。然查:
⑴、證人葉柏言於偵查中結證稱:(提示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與綽號「姐姐」張慧君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於101年6月1日上午7時55分15秒至當天上午8時36分21秒之3 通通聯譯文)伊是先去綽號「姐姐」張慧君在臺中市○區○ ○○街0○0號2樓住處跟她拿5000元,然後再去向「姐姐」 的朋友「舞菱」(即被告賴素暖)買5000元的甲基安非他命 ,「舞菱」交給伊約0.6公克的甲基安非命,伊交給「舞菱 」5000元後,於當天上午8時15分許完成交易。伊是騎機車 過去,購得甲基安非他命之後,伊就將甲基安非他命全數交 給綽號「姐姐」張慧君,買到之後,回到張慧君家之後,伊 再打電話給她叫她幫伊開門。伊幫忙買到這5000元甲基安非 他命之後,張慧君當場在她上開的家裏,她有讓伊吸個幾口 ,張慧君有用玻璃球加熱,讓伊吸用幾口的甲基安非他命。 (提示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綽號「姐姐」張慧君使 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年6月2日中午12時48分 55 秒至當天下午2時15分37秒之2通通聯譯文)伊是要去綽 號「姐姐」張慧君在臺中市○區○○○街0○0號2樓住處跟 她買甲基安非他命,但是「姐姐」當天沒有貨,「姐姐」就 要伊去「舞菱」那裏幫她買甲基安非他命,「舞菱」是住在 小游游茗勛在臺中市○區○○街00號的住處,綽號「小游」 的男子當時也在場。伊到了之後,小游就來帶伊進去他家, 當時「小游」就借伊的電話打給「姐姐」,所以101年6月2 日下午2時15分37秒這通電話不是伊打的,是小游打的,電 話中,他跟張慧君說甲基安非他命不太夠。在小游家時,「 舞菱」交給伊1小包甲基安非他命,伊交給「舞菱」5000元 後,在當天下午2時40分左右完成交易,伊是騎機車過去, 購得甲基安非他命之後,伊就將甲基安非他命全數拿回去「 姐姐」家交給張慧君。幫忙買到這5000元的甲基安非他命之 後,張慧君當場在她上開的家裏,她有讓伊吸個幾口,張慧 君有用玻璃球加熱,讓伊吸用幾口的甲基安非他命等語明確 (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1374號偵查卷 第265至268頁)。
⑵、證人葉柏言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被告張慧君除了上開3次 販賣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伊外,曾無償提供甲基安非他命



給伊施用。伊曾經幫被告張慧君向被告賴素暖購買過甲基安 非他命。(提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13 74號偵查卷第230頁背面,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於101年6 月1日上午7時55分、8時34分、8時36分之通訊監察譯文)是 伊的對話,該次通話對象是被告張慧君,對話目的是要去向 「舞菱」即庭上的被告賴素暖買甲基安非他命,該次購買毒 品後,伊將毒品交給被告張慧君。伊於101年9月27日警詢中 供稱,伊將購得的甲基安非他命全部給「姐姐」,她當場給 伊吸食甲基安非他命幾口的陳述屬實,被告張慧君是在她住 處將甲基安非他命提供給伊施用,時間是在伊交付毒品給她 後一下子,她就提供甲基安非他命供伊施用。(提示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1374號偵查卷第231頁正 面,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於101年6月2日中午12時48分55 秒及下午2時15分37秒之通訊監察譯文)該譯文是伊的對話 ,對話對象是被告張慧君,對話目的是伊要向被告賴素暖買 甲基安非他命,該次購買毒品後,伊將毒品交給被告張慧君 ,該次伊幫被告張慧君購買毒品,她一樣有給伊吸個幾口甲 基安非他命,地點在被告張慧君的住所等語明確(見本院審 理卷二第65頁背面至67頁正面)。
③、又被告張慧君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葉 柏言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確曾於101年6月 1日上午7時55分15秒、8時34分52秒、8時36分21秒、同年月 2日中午12時48分55秒及下午2時15分37秒聯絡,被告張慧君 與證人葉柏言以前開行動電話聯絡時,曾提及「你跟他說你 過去可以嗎」、「來0000000000,你過去的話跟他說你是弟 弟,你過去的話就跟他看4個人的」、「沒關係,那你看多 少先叫他拿回來」等語,有該等通聯譯文在卷可參(見本院 審理卷一第130頁正面、131頁背面),與證人葉柏言前揭於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所證述,其曾於上開時間、地點,替被告 張慧君持款前去向被告賴素暖購買甲基安非他命等節相符。④、又被告張慧君於警詢時自承:(提示門號0000000000號與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年6月1日上午7時55分15秒、8時3 4分52秒、36分21秒之通聯譯文)A是伊,B是綽號小魚(葉柏 言)。伊拿5000元託小魚向舞菱幫伊買甲基安非他命毒品, 小魚約於101年6月1日上午8時40分許買回來後,伊有請他施 用。(提示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碼) 這是賴素暖使用的。伊與她是朋友關係,約97年間認識,沒 有仇恨及糾紛。(提示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通聯譯文))譯文沒有毒品交易內容,有許多是之前伊 向她購買毒品欠她1500元,所以都是在吵架的內容;但是之



前101年6月1日伊有託小魚向賴素暖購買1次甲基安非他命毒 品,另1次,詳細時間伊忘了,2次都是託小魚去向賴素暖購 買的,買回來之後都有請他施用等語明確(見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1374號偵查卷第84、89頁);於 偵查中自承:101年6月初,伊拿5000元給證人葉柏言去跟被 告賴素暖買甲基安非他命,共買了2次,每次都是約1公克多 ,證人葉柏言買回來之後,在伊上開住處,伊就請證人葉柏 言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一次是101年6月1日,一次是101年6 月2日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137 4號偵查卷第105頁);於本案起訴送審於本院時,經本院訊 問時自承: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是伊請葉柏言去幫伊買 ,買回來之後,伊就請葉柏言施用幾口甲基安非他命,就起 訴書附表二部分伊承認,這2次是因為葉柏言幫伊買甲基安 非他命回來,所以伊才請他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等語明確(見 本院審理卷一第17頁),則被告張慧君上開自白與證人葉柏 言前揭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內容相符。
3、綜上所述,被告張慧君所辯,其係與證人葉柏言林熙庭集 資,係為證人謝文方調貨云云,顯係臨訟卸責之詞,尚無足 採信。
㈡、就被告戴錦琇部分:被告戴錦琇雖辯稱:伊雖然曾幫被告張 慧君接聽電話,但伊不知道被告張慧君在販賣甲基安非他命 云云。然查:
1、證人林熙庭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提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1374號偵查卷第198頁正、背面)101 年5月25日下午6時47分、7時6分、9時3分之門號0000000000 與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3通通訊監察譯文,是伊與被告張 慧君的聯絡對話,伊聯絡被告張慧君要購買甲基安非他命, 這次有交易成功,交易地點為青島一街,是被告張慧君出面 與伊交易。在第2通時,伊有跟對方表示:「我先去剪一下 頭髮,等一下過去。」對方說:「好」。隔了20分鐘,伊再 打過去,是「妹妹」接的,「妹妹」就是被告戴錦琇(指認 在庭被告戴錦琇)。在第3通的對話,對方說:「我去叫她 」。另一個女生說:「喂」。當時姐姐在幫狗洗澡。伊於偵 查中證稱,有1通電話是她「妹妹」(即被告戴錦琇)接的 ,是101年5月25日晚上9點3分46秒該通,第3通是被告戴錦 琇幫被告張慧君接聽的,伊所述實在。平時伊與被告戴錦琇 不會聯絡,伊於101年5月25日找被告張慧君購買毒品時,是 在她的住處裡面,面對面交易,一手交錢一手交毒品。當時 只有伊與被告張慧君2人在場,當天被告戴錦琇沒有在場, 被告戴錦琇只有幫被告張慧君接電話而已。(提示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1374號偵查卷第196頁背面 )門號0000000000與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年6月5日 下午5時38分47秒通訊監察譯文,這是伊與被告張慧君的對 話,在該譯文中,伊說的第一句話:「她咧」?這是妹妹即 被告戴錦琇接的。伊打電話給被告張慧君目的是要購買毒品 ,這後面是妹妹戴錦琇與伊的對話,有時被告張慧君會在外 面,是妹妹接聽電話的,伊知道被告張慧君當時跟被告戴錦 琇一起居住,伊在打給被告張慧君的電話中透過被告戴錦琇 (妹妹)跟被告張慧君(姐姐)講,被告張慧君之所以會知 道伊要過去就是要買毒品,是因為私底下伊沒事不會過去找 姐姐即被告張慧君,妹妹即被告戴錦琇這樣講,被告張慧君 就知道了。伊知道被告戴錦琇跟被告張慧君住在一起,是她 們搬到青島一街的時候。被告張慧君在伊面前都叫被告戴錦 琇為「妹妹」,起訴書中,5、6月份,伊有跟被告張慧君成 功交易甲基安非他命3次,這3次中,被告戴錦琇有接到2次 電話等語明確(見本院審理卷二第99至103頁、105頁背面) ,且與該等通聯譯文內容相符,有通聯譯文在卷可佐,均已 如前述。
2、證人謝文方於偵查中結證稱:伊打電話給被告張慧君時,不 一定都是被告張慧君接聽的,有時還有另一個女孩子會接聽 ,這個女孩子應該是與被告張慧君同住。伊打電話給被告張 慧君都是要聯絡買甲基安非他命。如果被告張慧君沒有接電 話的話,另一個女孩子接聽時,在電話中,伊不會跟這個接 電話的女孩子說要多少的甲基安非他命。伊會問這個女孩子 姐姐呢?姐姐就是被告張慧君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1374號偵查卷第354頁背面);於本院 審理時結證稱:(提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 字第21374號偵查卷第348、349頁門號0000000000、000000 0000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這是伊跟被告張慧君的對話 。該3通譯文,凌晨0時55分9秒、凌晨1時30分49秒、凌晨2 時02分43秒,是伊跟被告張慧君的對話內容。就4月19日該 次交易,伊在警局、偵查中都有確認伊與被告張慧君有毒品 交易成功,當天伊跟被告張慧君拿了3000元的甲基安非他命 ,交易地點是伊去被告張慧君家找她。在對話中對方有回應 伊「等一下姐姐起來我叫她打給你」中的姐姐是指被告張慧 君,該通通話的人不是姐姐即被告張慧君。上開3通電話, 第一通不是被告張慧君本人接的,第二、三通是被告張慧君 本人接的,101年4月19日是被告張慧君本人把毒品交給伊, 沒有其他人交給伊。伊於101年10月30日偵訊中作證時,檢 察官問伊:「你打電話給被告張慧君時,都是被告張慧君



聽的嗎?」伊回答:不一定,有時有另一個女孩子會接聽, 這位女孩子應該是與被告張慧君同住,當時所述實在,伊有 見過該名女子,但不知她的姓名,伊所說的接聽電話的女孩 子,就是在101年4月19日凌晨0點55分09秒,伊用手機撥打 0000000000的行動電話,接聽電話的女孩子應該就是伊在偵 訊中回答檢察官所說的,另一位住在被告張慧君家裡會幫忙 接聽電話的女孩子等語(見本院審理卷二第28、29、31頁) ,並有通聯譯文在卷可憑(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1374號偵查卷第348頁)。3、證人即同案被告張慧君於偵查中結證稱:伊從101年4月間開 始賣甲基安非他命,伊賣甲基安非他命的期間,沒有人幫伊 賣,都是伊一個人,因為伊沒有交通工具,要買的人都是來 伊家裏,有時伊在睡覺,電話有時是由被告戴錦琇幫伊接電 話,她也知道伊在賣甲基安非他命,她不是專門幫伊接的, 在伊睡覺時,她偶而會幫伊接一下電話而已。買甲基安非他 命的人打電話給伊,由被告戴錦琇幫伊接聽時,被告戴錦琇 會問伊有沒有甲基安非他命,之後再由她回答要買的人有沒 有甲基安非他命,她問過伊之後,她會幫伊傳達有或是沒有 毒品給電話中的人。被告戴錦琇於100年3月間開始幫伊接電 話,伊與她住一起,101年4月開始伊賣毒品之後,她就會幫 伊接電話等語明確(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 字第21374號偵查卷第106、107頁)。4、被告戴錦琇於警詢中自承:(提示門號0000000000號與0000 000000、0000000000號於101年4月19日0時49分2秒、55分9 秒之通聯譯文)0000000000、0000000000號伊不知道是誰的 電話(警方提示0000000000號電話係謝文方所有),000000 0000號電話是姐姐張慧君的,伊只記得阿方打給姐姐的電話 是伊接的,但是對話的內容是姐姐交待伊跟阿方說的,當時 姐姐沒有在伊旁邊。..上記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均與甲基安 非他命交易有關,是因為甲基安非他命毒品交易都是姐姐在 做的,伊只是在她睡覺或在忙的時候,她叫伊幫她接電話, 而且姐姐會交待伊怎麼跟對方講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1374號偵查卷第144至146頁);於偵 查中自承:100年3月開始,因為伊前男朋友跟張慧君有認識 ,張慧君把伊當女兒,伊不想回家住,張慧君就叫伊跟她同 住臺中市○區○○○街0○0號2樓。伊知道張慧君開始賣毒 品是從101年5月開始,張慧君是賣甲基安非他命。有人打電 話來要向張慧君買甲基安非他命時,伊會幫張慧君接電話, 張慧君在忙或是睡覺時,伊會幫她接電話,張慧君會留紙條 交代伊如何說,對方要買甲基安非他命時,伊就問對方要買



多少錢,之後伊會再跟張慧君說,張慧君與對方是否有交易 ,伊就不知情,伊也沒有參與。伊在電話中,跟要買甲基安 非他命的人說「先煮飯」、「煮多少」、「幾餐」,這是張 慧君的用語,就是問對方要買多少的甲基安非他命。伊明知 張慧君在賣甲基安非他命,是違法的行為,還要幫張慧君接 電話,是基於朋友的感情。上開行為涉犯幫助張慧君販賣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伊認罪等語明確(見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1374號偵查卷第173至175頁) ,則被告戴錦琇確曾於證人林熙庭於101年5月25日、同年6 月5日、證人謝文方於101年4月19日撥打被告張慧君前揭行 動電話聯絡時,為被告張慧君接聽電話,此為被告戴錦琇所 是認,且依證人即同案被告張慧君於偵查中之證述、被告戴 錦琇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被告戴錦琇確實知悉被告張慧 君於斯時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其明知證人林熙 庭、謝文方撥打被告張慧君之行動電話意在購買甲基安非他 命,而仍為之接聽電話、處理,顯見其確有幫助被告張慧君 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林熙庭謝文方之犯行 甚明。被告戴錦琇前開所辯,實無足採信。
㈢、就被告賴素暖部分:
1、被告賴素暖對於犯罪事實三所示之時間、地點,與被告游茗 勛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同案被告張慧君,係 由被告張慧君將款項交予證人葉柏言,由證人葉柏言持款前 來交易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惟被告賴素暖則爭執犯罪事實 三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金額,辯稱:犯罪事 實三所示2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葉柏言部分,伊僅收 取7000元,並非1萬元云云。被告賴素暖之辯護人為被告賴 素暖辯護稱:犯罪事實三所示2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 葉柏言部分,應適用接續犯,應視為一行為云云。然查:⑴、被告賴素暖於犯罪事實三所示之時間、地點,與被告游茗勛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同案被告張慧君,由被 告張慧君將款項交予證人葉柏言,由證人葉柏言持款前來交 易乙情,為被告賴素暖所是認,且經證人葉柏言於警詢、偵 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1374號偵查卷第230、231、265至267頁、本院 審理卷二第66、67頁),另證人即同案被告張慧君於警詢、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亦證稱,確曾於前揭時間,交付款項予證 人葉柏言去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1374號偵查卷第84、89、105頁、本 院審理卷二第57頁背面、第58頁正面、第59頁),且有被告 張慧君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年6月1日



、同年月2日與證人葉柏言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已如前述。並有扣案之藥鏟1 支、毒品1包可稽。該包毒品經送驗定結果,確為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 00000000號鑑定書乙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審理卷二第268、2 69頁)。
⑵、被告賴素暖雖辯稱:犯罪事實三所示2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 予證人葉柏言部分,伊僅收取7000元,並非1萬元云云。惟 查:
①、證人葉柏言於警詢中證稱:伊於101年6月1日向被告張慧君 拿5000元,然後去向被告賴素暖買甲基安非他命,於101年6 月2日伊跟被告賴素暖買到甲基安非他命約5000元,該次毒 品不是伊自己要買的,是被告張慧君叫伊幫她買的等語(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1374號偵查卷第23 0、231頁);於偵查中結證稱:101年6月1日伊是先去張慧 君在臺中市○區○○○街0○0號2樓住處跟她拿5000元,然 後再去向被告賴素暖買5000元甲基安非他命,被告賴素暖交 給伊約0.6公克的甲基安非他命,伊交給被告賴素暖5000元 後,於當天上午8時15分許完成交易。101年6月2日伊原本是 要去被告張慧君在臺中市○區○○○街0○0號2樓住處跟她 買甲基安非他命,但是她當天沒有貨,她就要伊去被告賴素 暖那裏幫她買甲基安非他命,被告賴素暖是住在游茗勛的在 臺中市○區○○街00號的住處,伊到了之後,游茗勛借伊的 電話打給張慧君,所以101年6月2日下午2時15分37秒這通電 話不是伊打的,是游茗勛打的,電話中,他跟張慧君說甲基 安非他命不太夠。在游茗勛家時,被告賴素暖交給伊1小包 的甲基安非他命,伊交給被告賴素暖5000元後,在當天下午 2時40分左右完成交易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1374號偵查卷第265至267頁);於本院審理時 亦結證稱:伊於警詢中說伊先向被告張慧君拿5000元,然後 去向被告賴素暖購買約0.6公克的甲基安非他命,所述實在 。伊於警詢中說伊於101年6月2日下午2時15分許,有向被告 賴素暖買到毒品約5000元,所述實在,伊有照實講。101年6 月1日、2日向被告賴素暖買甲基安非他命的金額是被告張慧 君交給伊的,伊去向被告賴素暖買甲基安非他命時,是一手 交錢,一手交貨(毒品)。101年6月1日伊去向被告賴素暖 買甲基安非他命時,伊只說伊要5000元的甲基安非他命。6 月2日那天伊買的5000元甲基安非他命,伊付的錢是5000元 等語明確(見本院審理卷二第70至72頁),則依證人葉柏言 之證述,其2次向被告賴素暖購買甲基安非他命確實各給付



5000元予被告賴素暖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張慧君於偵查中結證稱:101年6月初,伊拿 5000元給葉柏言去跟被告賴素暖買甲基安非他命,共買了2 次,每次都是約1公克多,葉柏言買回來之後,在伊上開住 處,伊就請葉柏言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一次是101年6月1日 ,一次是101年6月2日等語明確(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101年度偵字第21374號偵查卷第105頁),核與證人葉柏 言前揭證述相符。則被告賴素暖上開所辯,尚無足採認。⑶、至被告賴素暖之辯護人為被告賴素暖辯護稱:犯罪事實三所 示2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葉柏言部分,應適用接續犯 ,應視為一行為云云。惟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 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 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方屬接續犯之範疇(依最高法院86年 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足見「接續犯』之成立, 係以時、空密接性為前提要件,即透過對於同一法益之同種 類侵害行為繼續不間斷之實行,業已稀釋個別行為之獨立性 ,致使刑法評價時將之視為單一、整體之犯罪行為,以符合 社會一般人對於行為概念之認知,並與行為人之犯罪目的相 互結合始足當之。
①、證人葉柏言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101年6月1日那次伊去跟 被告賴素暖買甲基安非他命,伊只有跟被告賴素暖說伊有50 00元,沒說要買多少的甲基安非他命。101年6月1日那天伊 跟被告賴素暖買完甲基安非他命後,沒有跟她說何時要再買 ,101年6月2日應該是臨時又去的等語(見本院審理卷二第 72頁正面)。又綜觀證人葉柏言前開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 理時之證述,其於101年6月1日受被告張慧君之託,而前去 向被告賴素暖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於101年6月2日其撥打電 話給被告張慧君時,原係要向被告張慧君購買甲基安非他命 ,因被告張慧君處無甲基安非他命,被告張慧君乃託其持款 前去向被告賴素暖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則衡諸常情,證人葉 柏言於101年6月1日為被告張慧君前去向被告賴素暖購買甲 基安非他命,實無可能知悉隔日被告張慧君處會因無甲基安 非他命而會託其再度前去向被告賴素暖購買甲基安非他命。②、況依被告賴素暖於本院審理之陳述:6月1日葉柏言本來要跟 伊買1錢的甲基安非他命,但因為他只有5000元,伊就跟他 說叫他買5000元就好。該次交易完之後,伊知道他之後還會 再來跟伊買,但是不知道他是要哪天要再來,沒有想到他是 隔天就來,也不知道他會來買多少甲基安非他命,所以6月2



日他再來跟伊買,希望與6月1日的湊成1錢計價,這都是伊 於6月2日才知道的事等語(見本院審理卷二第73頁),則被 告賴素暖既於101年6月1日交易後,不知證人葉柏言會何時 前來再向其購買多少數量之甲基安非他命,證人葉柏言係於 101年6月2日始向其提議連同前一日之甲基安非他命計價, 顯見該2次毒品交易行為,係各自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多數 行為,並無時、空密接性,而有透過對於同一法益之同種類 侵害行為繼續不間斷之實行,業已稀釋個別行為之獨立性, 致使刑法評價時將之視為單一、整體之犯罪行為之情形,是 辯護人此部分所指,尚有誤會。
2、被告賴素暖對於犯罪事實四所示之時間、地點,販賣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周淑惠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且經 證人周淑惠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1374號偵查卷第305、306 、312、313頁、本院審理卷二第111至113頁),並有證人周 淑惠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人資料、通聯紀錄乙份 在卷可佐(見本院審理卷一第167至182頁),則被告賴素暖 此部分自白確與事實相符。
㈣、按非法販賣毒品係政府大力嚴格查緝之違法行為,非可公然 為之,不論是瓶裝或紙包之毒品,均可任意分裝或增減其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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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