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00年度,25號
TCDM,100,訴緝,25,201105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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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 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三、訊據被告黃延炳堅決否認有此部分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予陳 柏翔之犯行,辯稱:伊只有賣幾次給陳柏翔,次數、金額、 時間、地點即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其他大部分就是約 見面,並非次次都會販賣毒品予陳柏翔等語。
四、經查:檢察官此處起訴被告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予證人陳柏 翔部分,於起訴書中僅略稱:於95年8月間起至96年1月28日 止,約每週一次,合併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予陳柏翔(剔除被告坦承之6次以外,尚餘 24 次),每次均為2萬元(海洛因1萬2千元、甲基安非他命8千 元)等語,並未詳述被告各次販賣毒品予陳柏翔之時間、地 點、方式等細節,且起訴所憑據者除證人陳柏翔之單一指述 外,別無其他相關之事證足以佐憑。而證人陳柏翔於警詢固 稱:「我於95年10月間至96年1 月間分別在黃延炳家中(臺 中縣東勢鎮○○路)、臺中市○○路○ 段109號3樓租屋處、 中港交流道下的路旁,共交易十幾次,價金分別海洛因新臺 幣12000元及安非他命新臺幣8000 元,幾乎都是兩樣合計新 臺幣20000元整,偶爾也有新臺幣6000元整購買海洛因4-5次 ,最高的新臺幣20000元整約有5-6次,因他家前後都有攝影 機監看所以我比較有印象。」、「我分別於95年12月間有向 呂詩琪購買海洛因2 次,當時是我向黃延炳購買海洛因,黃 延炳叫我去他臺中市○○路○ 段109號3樓租屋處跟他女友呂 詩琪拿海洛因及安非他命(重量不清楚),價金合計新臺幣 20000元當場銀貨兩訖。」等語(參閱警卷第28 、29頁); 惟其於96年9月17 日偵查中已改結證稱:認識被告、但沒有 向他購買毒品等語(參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 字第20461號卷第112頁);嗣又為求在自己販賣毒品案件中 得以減刑之寬典,而於同年9 月17日再度結證改稱:「我會 據實陳述,並請將今天的陳述,發文給臺中高分院的法官, 我有向黃延炳買安非他命及海洛因,我大約買過30次,從去 年8月中開始,約一個星期買一次,一次買6千至1萬2千元左 右,每次大約都會買二種,……交易的地點臺中及東勢都有 ,臺中地方在中港路及黎明路朝馬附近,約有6 次,中港及 惠中路十字路口附近4次,中港文心2次,在加油站旁邊,太 原路及崇德路附近,地點不太記得,我有報告警察,是他的 租屋處,次數大約10次以上,東勢東蘭路他家中,也是大約 10次,我記得的就是這樣,還有一些零零散散我不太記得了 。」等語(參閱同上偵卷第117 頁)。則由證人陳柏翔在警 詢中所述,實與偵查中所述有所未盡相符之處,且證人陳柏



翔在第二次偵查中所述部分,經其於本院審理中到庭結證稱 :那是因為警察說若我好好配合就會帶我回家看家人、小孩 ,我根本不認識被告,如何向他買,我在偵查中那樣講是為 了希望獲得減刑,但是更二審時法官認我在供出被告黃延炳 時,他已經被監聽了,司法沒有威信了,教我如何作證等語 (參閱本院審理卷第89頁背面至90頁)。顯然證人陳柏翔於 上揭偵查中之指證內容業經其於審理中結證稱否認,是否足 以採信,即屬有疑。再者,於本院100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當 天,本院再將證人陳柏翔提出進行詰問,證人陳柏翔乃結證 稱:應該確實有如被告自白之該等犯行(如附表一編號1至 6所示),之前反反覆覆的證述均係因為時間太久而記憶不 清所致,應以被告自白坦承部分為真實等語。是證人陳柏翔 最終指證被告之犯行,乃與被告坦承部分一致,其餘均有先 後矛盾不一而無從取決之情形。況本件被告黃延炳所持用以 與證人陳柏翔通聯之電話中,0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業經檢察官核發監聽票上線監聽,果被告黃延炳確實 有如公訴人此處所指之其他多達二十餘次之販賣毒品犯行, 在該等監聽譯文中竟無有與該等犯行相關之通話內文,實屬 匪夷所思,堪認此部分應屬欠缺證據認定被告黃延炳尚有如 業經本院上揭判決所認之如附表一各該編號以外之販賣毒品 予證人陳柏翔之犯行。是依上揭說明,此部分尚屬缺乏客觀 事證足認被告黃延炳之犯行,且公訴人就此部分亦未為其他 之舉證,基於罪疑唯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之原則,本院就此部 分乃依法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條第1項,(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第19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59條、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雅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林學晴
附表一、與呂詩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陳柏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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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事實 │販毒所得(新臺幣)│所犯法條 │主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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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95年12月間某日,先由陳柏│12,000元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黃延炳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翔打電話給黃延炳表示欲購買│ │第4條第1項 │徒刑拾伍年捌月;未扣案之與呂詩琪共同販│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連帶沒收,│
│ │品甲基安非他命共計新臺幣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呂詩琪之│
│ │12,000元,黃延炳乃指示共犯│ │ │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0000-000000號 │
│ │呂詩琪臺中縣大雅鄉○○路│ │ │、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936-1│
│ │城市水棧汽車旅館附近的中學│ │ │56858號等肆支行動電話(內均各含SIM卡壹│
│ │旁之統一超商前的空地,將第│ │ │張),均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一、二級毒品依約販賣予陳柏│ │ │時,與呂詩琪連帶追徵其價額。 │
│ │翔,陳柏翔亦依約付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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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於95年12月間某日,先由陳柏│12,000元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黃延炳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翔打電話給黃延炳表示欲購買│ │第4條第1項 │徒刑拾伍年捌月;未扣案之與呂詩琪共同販│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連帶沒收,│
│ │品甲基安非他命共計新臺幣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呂詩琪之│
│ │12,000元,黃延炳乃指示共犯│ │ │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0000-000000號 │
│ │呂詩琪臺中縣大雅鄉○○路│ │ │、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936-1│
│ │城市水棧汽車旅館附近的中學│ │ │56858號等肆支行動電話(內均各含SIM卡壹│
│ │旁之統一超商前的空地,將第│ │ │張),均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一、二級毒品依約販賣予陳柏│ │ │時,與呂詩琪連帶追徵其價額。 │
│ │翔,陳柏翔亦依約付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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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於95年12月間至96年1月間某 │12,000元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黃延炳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日,先由陳柏翔打電話給黃延│ │第4條第1項 │徒刑拾伍年捌月,未扣案之與呂詩琪共同販│
│ │炳表示欲購買總價共計12,000│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連帶沒收,│
│ │元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呂詩琪之│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黃延炳│ │ │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0000-000000號 │
│ │遂指示呂詩琪在臺中市○○路│ │ │、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936- │ │ │ 其價額。 │
│ │三段109號3樓樓下將該等第一│ │ │156858號等肆支行動電(內均各含SIM卡壹 │
│ │、二級毒品販賣予陳柏翔,陳│ │ │張),均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柏翔亦依約付款。 │ │ │時,與呂詩琪連帶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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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於95年12月間至96年1月間某 │12,000元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黃延炳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日,先由陳柏翔打電話給黃延│ │第4條第1項 │徒刑拾伍年捌月,未扣案之與呂詩琪共同販│
│ │炳表示欲購買總價共計12,000│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連帶沒收,│
│ │元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呂詩琪之│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黃延炳│ │ │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0000-000000號 │
│ │遂指示呂詩琪在臺中市○○路│ │ │、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936-1│
│ │三段109號3樓樓下將該等第一│ │ │56858號等肆支行動電(內均各含SIM卡壹張│
│ │、二級毒品販賣予陳柏翔,陳│ │ │),均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柏翔亦依約付款。 │ │ │,與呂詩琪連帶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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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於95年12月間至96年1月間某 │12,000元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黃延炳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日,先由陳柏翔打電話給黃延│ │第4條第1項 │徒刑拾伍年捌月,未扣案之與呂詩琪共同販│
│ │炳表示欲購買總價共計12,000│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連帶沒收,│
│ │元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呂詩琪之│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黃延炳│ │ │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0000-000000號 │
│ │遂指示呂詩琪在臺中市○○路│ │ │、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936-1│
│ │三段109號3樓樓下將該等第一│ │ │56858號等肆支行動電(內均各含SIM卡壹張│
│ │、二級毒品販賣予陳柏翔,陳│ │ │),均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柏翔亦依約付款。 │ │ │,與呂詩琪連帶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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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於95年12月間至96年1月間某 │12,000元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黃延炳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日,先由陳柏翔打電話給黃延│ │第4條第1項 │徒刑拾伍年捌月,未扣案之與呂詩琪共同販│
│ │炳表示欲購買總價共計12,000│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連帶沒收,│
│ │元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呂詩琪之│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黃延炳│ │ │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0000-000000號 │
│ │遂指示呂詩琪在臺中市○○路│ │ │、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936-1│
│ │三段109號3樓樓下將該等第一│ │ │56858號等肆支行動電(內均各含SIM卡壹張│
│ │、二級毒品販賣予陳柏翔,陳│ │ │),均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柏翔亦依約付款。 │ │ │,與呂詩琪連帶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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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林隆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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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事實 │販毒所得(新臺幣)│所犯法條 │主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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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96年1月5日,由林隆尹以 │5,000元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黃延炳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黃延│ │第4條第1項 │拾伍年叁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炳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 │ │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電話聯繫,表示欲購買第一級│ │ │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0000-000000號 │
│ │毒品海洛因新臺幣5,000元, │ │ │行動電話(內含SIM卡壹張)壹支,沒收, │
│ │黃延炳乃依約於當日21時許至│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臺中市○○路、文心路路口天│ │ │ │
│ │橋下,將第一級毒品依約販賣│ │ │ │
│ │予林隆尹林隆尹則當場付清│ │ │ │
│ │5,0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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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於96年1月10日,由林隆尹以 │2,000元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黃延炳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黃延│ │第4條第1項 │拾伍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炳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 │ │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電話聯繫,表示欲購買第一級│ │ │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0000-000000號 │




│ │毒品海洛因新臺幣2,000元, │ │ │行動電話(內含SIM卡壹張)壹支,沒收, │
│ │黃延炳乃依約於當日23時許至│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臺中市○○路、文心路路口天│ │ │ │
│ │橋下,將第一級毒品依約販賣│ │ │ │
│ │予林隆尹林隆尹則當場付清│ │ │ │
│ │2,0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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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於96年1月15日,由林隆尹以 │3,000元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黃延炳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黃延│ │第4條第1項 │拾伍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炳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 │ │叁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電話聯繫,表示欲購買第一級│ │ │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0000-000000號 │
│ │毒品海洛因新臺幣3,000元, │ │ │行動電話(內含SIM卡壹張)壹支,沒收, │
│ │黃延炳乃依約於當日21時許至│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其價額。 │
│ │臺中市○○路、文心路路口天│ │ │ │
│ │橋下,將第一級毒品依約販賣│ │ │ │
│ │予林隆尹林隆尹則當場付清│ │ │ │
│ │3,0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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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於96年2月5日,由林隆尹以 │5,000元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黃延炳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黃延│ │第4條第1項 │拾伍年叁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 │炳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電話聯繫,表示欲購買第一級│ │ │抵償之;未扣案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毒品海洛因新臺幣5,000元, │ │ │(內含SIM卡壹張)壹支,沒收,如全部或 │
│ │黃延炳乃依約於當日22時許至│ │ │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臺中市○○路、文心路路口天│ │ │ │
│ │橋下,將第一級毒品依約販賣│ │ │ │
│ │予林隆尹林隆尹則當場付清│ │ │ │
│ │5,0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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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販賣第二級毒品予葉文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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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事實 │販毒所得(新臺幣)│所犯法條 │主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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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96年1月25日,由葉文隆以 │4,000元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黃延炳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柒│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黃延│ │第4條第2項 │年叁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
│ │炳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 │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電話聯繫,表示欲購買第二級│ │ │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半錢,黃延│ │ │電話(內含SIM卡壹張)壹支,沒收,如全 │
│ │炳乃依約於當日4時38許至臺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中市○○路、大雅路路口,將│ │ │ │




│ │第二級毒品依約販賣予葉文隆│ │ │ │
│ │,葉文隆則當場付清4,000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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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於96年1月25日上揭1之交易 │4,000元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黃延炳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柒│
│ │完成後,葉文隆再度以091593│ │第4條第2項 │年叁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
│ │4480號行動電話與黃延炳所持│ │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 │ │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繫,表示欲再行購買第二級毒│ │ │電話(內含SIM卡壹張)壹支,沒收,如全 │
│ │品甲基安非他命半錢,黃延炳│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又依約於當日5時19許前往臺 │ │ │ │
│ │中市○○路、大雅路路口,將│ │ │ │
│ │第二級毒品依約販賣予葉文隆│ │ │ │
│ │,葉文隆則當場付清4,000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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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余佳雯部分:┌──┬─────────────┬─────────┬─────────┬───────────────────┐
│編號│犯罪事實 │販毒所得(新臺幣)│所犯法條 │主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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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96年3月11日某時,由余佳 │1,400元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黃延炳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柒│
│ │雯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發│ │第4條第2項 │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送簡訊至黃延炳向不知情之呂│ │ │肆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詩琪借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電話,表示欲購買第二級毒品│ │ │ │
│ │甲基安非他命,雙方約至黃延│ │ │ │
│ │炳斯時位於臺中市○○路租屋│ │ │ │
│ │處交易毒品,當場雙方銀貨兩│ │ │ │
│ │迄。 │ │ │ │
├──┼─────────────┼─────────┼─────────┼───────────────────┤
│ 2 │於96年3月20日某時,由余佳 │1,000元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黃延炳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柒│
│ │雯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發│ │第4條第2項 │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送簡訊至黃延炳向不知情之呂│ │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詩琪借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 │ │財產抵償之。 │
│ │電話撥打簡訊,表示欲購買第│ │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雙方│ │ │ │
│ │約至黃延炳斯時位於臺中市公│ │ │ │
│ │益路租屋處交易毒品,當場雙│ │ │ │
│ │方銀貨兩迄。 │ │ │ │
│ │ │ │ │ │




├──┼─────────────┼─────────┼─────────┼───────────────────┤
│ 3 │於96年3月22日某時,由余佳 │2,000元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黃延炳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柒│
│ │雯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 │第4條第2項 │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
│ │黃延炳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 │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 │行動電話撥打簡訊,表示欲購│ │ │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0000-000000號行動 │
│ │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電話(內含SIM卡壹張)壹支,沒收,如全 │
│ │雙方約至黃延炳斯時位於臺中│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其價額。 │
│ │市○○路租屋處交易毒品,當│ │ │ │
│ │場雙方銀貨兩迄。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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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呂詩琪部分┌──┬─────────────┬─────────┬─────────┬───────────────────┐
│編號│犯罪事實 │販毒所得(新臺幣)│所犯法條 │主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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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黃延炳為追求呂詩琪而於96年│(轉讓,無獲利)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黃延炳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累犯,處有期徒│
│ │4月23日前某日雙方碰面時, │ │ │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
│ │無償轉讓一次施用份量之第二│ │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呂詩琪│ │ │ │
│ │一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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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簡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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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