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301號
TCDM,99,訴,301,2010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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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某男所持用之00000000000號,通話內容如下:「B(指 某男):Hi(嗨)A(指被告):I have to go home,so call me when you get there.(必須要回家,所以當你到 了打給我)B:OK,can you bring me something.(好,你 可以帶給我某樣東西嗎?)A:Later tonight.(今晚晚一 點)B:OK.(好)A:We will happy when we see each other,but later tonight I will give you something. (我們會很開心看到彼此,但是今晚晚一點我會給你某個東 西)B:OK.(好)A:Are you going the Jane's fastfo od?(你要去珍的速食店嗎?)B:Let me meet up later .(讓我們睌一點碰面)A:OK,do you want me call you? (好,你要我打給你嗎?)」(見98年度偵字第27625號偵查 卷第21頁)。⑳、被告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 號於98年10月29日18時05分許撥打Johan所持用之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0號,通話內容如下:「A(指被告):I am trying to set free at seven o,clock.(我在七點有 空擋。)B:You tink not enough time.(你想的會沒有 時間?)A:From now to seven o'clock so...(從現在到 七點夠吧..)B:No it only fifty minutes.(不,只有 五十分鐘。)A:Yes(好吧)B:Maybe later or tomorr ow during the day?Can you doingthe day tomorrow?( 晚一點或明天白天?你可以明天白天弄嗎?)A:Can you do in the morning?(你可以明天早上弄?)B:Yes(對 )A:Ok, morning is great.(好,早上很好。)B:Mor ning at eleven o'clock ok?(早上十一點?)A:Yes yo ur pack is ready to go?(好,你的包裹準備好了?)B :Yes(對)A:Any plane ticket?(飛機票?)B:Yes (好了)A:Well done should takethirty minutes.(太 好了,應該只會花三十分鐘。)B:Ok so see tomorrow morning.(明天早上見。)A:Yes, on my end you don't have to do shit.(好,我的結束你就不用弄shit。)B: Yea,sure.(對)A:I take care of that.(我會好好照 顧那個。)B:Suppose need to come to your house to getthe suitcase.(還要去你家拿行李箱。)A:Ok, you need to come to my house and what?(好,你要來我處拿 什麼?)B:To get my suitcase.(拿我的行李箱。)A: Ok.(好)B:Give me four tomormw morningwhen you la y up ready to go. And l come down there first.Then we come to my place.(你明天起床給我四個。然後我們去 我家)A:Alright.(好吧)」(見98年度偵字第27625號偵



查卷第23頁至第24頁)。㉑、於98年11月02日17時22分許, 由某男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號撥打給被告所 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號,通話內容如下:「A (指被告):Hello.(哈囉)B(指某男):I have miss call from you.(我沒接到你的電話)A:Ya, you call. (嗯,你打過來的)B:OK, did youpick up some butshi t from Dill's house?(好,你有從戴爾【音似】家裡拿 一些奇怪的東西嗎?)A:From Dill's house?No.(從戴 爾家?沒有)B:Because we are all push Dill's house on saturday.(因為我們星期六都擠在戴爾家)A:Ya(嗯 )B:So it is still there.(所以應該還留在那)A: Ya(嗯)B:Then you going straight to school?(然 後你現在要直接去學校嗎?)A:Yes(對)B:And youpai nting today?(你今天也要畫畫?)A:Ya(對)B:Can we share some money today?(那我們今天可以分攤一些 金錢嗎?)A:Ya(嗯)B:OK, just tell me where and when.(好,告訴我哪裡和何時)A:Hnn..(嗯..)B:Or you could draw up, if you really busy tonight.(或者 你可以想想,如果你今晚真的很忙的話)A:Yes, very bu sy.When can be the shop?(是的,很忙。你何時可以到 店裡?)B:I can go there right now(我現在就可以過 去)A:OK.(好)」(見98年度偵字第27625號偵查卷第27頁 至第28頁)。㉒、被告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 號於98年11月6日15時10分許自Johan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0號收受內容為:「Have u spoken 2 upartner about the posters yet..i need prices 2 c if it will be viable to do in south africa!(你有跟你的同伴說過 海報的事沒?我需要看看價錢如果在南非是可行的話)」之 簡訊一則。嗣於同日19時01許,由被告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 號00000000000號回覆內容為「I think it will be ready monday.Cheaper than i said.(我想星期一會準備好,比 我說的便宜)」之簡訊至Johan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 0000000號。(見98年度偵字第27625號偵查卷第32頁)。 ㉓、於98年11月08日02時30分許,由Nick所持用之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0號撥打給被告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 0000000號,通話內容如下:「A(指被告):Hello.(哈 囉)B(指Nick):You in the park?(你在公園嗎?)A :No.Why, somebody there?(沒有。為什麼這麼問,有人 在那嗎?)B:Ya, it's a big group people. Like clas s now.(嗯,有一大群人,看起來像學生)A:Really?



Not me.(真的啊?不是我哦)B:Where are you?(你在哪 ?)A:I am at home.(我在家)B:No, shit it.(不會 吧)A:Ya, somebody getting my shit.(嗯,有人來拿 我的東西)B:It's too much people, what happening? (那裡有太多人了,發生什麼事了嗎?)A:Hnn.(嗯..) B:I gonna go.(我要回去)A:OK, bye.(好,掰)」 (見98年度偵字第27625號偵查卷第33頁)。」,顯見被告B ROWN, STEVEN JOSEPH確實涉及毒品流通無疑。證人丙○○ 於偵查中續證稱:臺中市○區○○○街193號5樓該處1層有2 戶住家,只針對被告BROWN, STEVEN JOSEPH居住之那一戶搜 索,搜索時發現被告BROWN, STEVEN JOSEPH所住之房間及客 廳有疑似大麻葉狀殘渣,在後陽臺及工具間發現種植大麻之 工具(培養土、花盆、塑膠盒、包裝箱、水盤)及種子等物 ,且發現電子式數位定時器,研判是因為種植大麻必須控制 溫度,定時器係用以控制燈照時間。搜索過程中房東表示被 告BROWN, STEVEN JOSEPH於1、2年前開始承租搜索地點對面 的房屋(即臺中市○區○○○街191號5樓),但因繳不出房 租,在搜索前2、3個月前已退租。房東並讓執行搜索人員觀 覽臺中市○區○○○街191號5樓屋內,未對該屋進行搜索, 但從外觀上發現客廳之天花板上有打洞痕跡,研判是之前有 掛用來照射大麻之鹵素燈,在室內種植大麻係以照射鹵素燈 替代陽光之效用,24小時照射鹵素燈會使大麻生產快速。而 後陽臺設計成密閉空間,只留有一個小之通風口,研判是為 避免他人聞到種植大麻所產生之特殊氣味等語。復參酌證人 陳健瑄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之前曾受被告聘僱,在其投資 經營的迷你高爾夫球場工作,於98年6、7月間,因搬家找房 子,被告表示要轉租其租屋處對面的房屋(即臺中市○區○ ○○街191號5樓),該處是老舊公寓,一層有2戶,有進去參 觀,看到屋內地上放有數個空花盆、肥料、燈座等物,覺得 有些怪異,並認為盆栽應該要放在室外,故當時有詢問被告 ,但被告沒有回答等語。而證人即被告曾承租過之臺中市○ 區○○○街191號5樓之房東戊○○(見卷附之建築改良物登 記簿謄本所示)亦於本院99年5月7日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 如下:「(審判長問證人戊○○:臺中市○區○○○街191號 5樓建物是否係你所有?)證人答:是的。(審判長問證人 戊○○:你有無將前開房子出租予被告?)證人答:我是從 九十六年下半年起到九十八年下半年被告被查獲前不久,約 是在九十八年十月左右,有出租給前開房子給被告,但是我 跟被告語言不通,所以就由被告找他的女友(臺灣人)陪同 跟我簽約,並以被告的名義簽立租賃契約書。(審判長問證



人戊○○:當天警察搜索時,你有上去你的出租地點嗎?情 形為何?)證人答:有的,且是我打開房門協助警員查看, 因為是一個我不認識的人員告訴我說,他們得到消息,說被 告在一九一號五樓我的出租房子內種植東西,請我打開房門 讓他進去查看,當時有兩個人進去查看,他們都穿著便衣, 我也有跟進去,進去以後我有看到種植的盆栽器皿,也有看 到房子牆壁上有貼雙面膠痕跡,因為我們房子窗戶沒有窗簾 ,而且紗窗上也有貼東西的痕跡,我請被告將房子還我,他 有清除之前種東西的器具,就將清除出來的東西放置在樓梯 間,這些東西我不知道是否被查扣,但目前已經被清掉了, 被清掉種東西的器具原先是擺放在房子前陽台。(受命法官 問證人戊○○:你出租前開房子予被告之後,有無其他人住 在該租賃處?)證人答:我不知道,我也不過問。(受命法 官問證人戊○○:你是否知道被告跟你承租房子的同時也跟 你妹妹即證人丁○○承租房子?)證人答:我不知道,因為 我們個人的房客我並沒有去聯繫,我只知道我妹妹他有出租 房子予外國人,所以我也不知道為何被告一人,要同時租賃 兩個房子,我是在被告要還我房子前不久才知道他同時也承 租我妹妹的房子。(受命法官問證人戊○○:被告承租你房 子的時候,有無請其他的水電工匠或是其他工程人員進入你 的出租處所來修繕你的房子或是設備?)證人答:有的,於 我出租房子給被告沒多久,該次是我聽道一聲響聲,整個大 樓的電力就沒有電,並且有聞到樓下地下室電箱燒焦的味道 ,我就衝上去看,被告一直跟我說沒有什麼事,隔天我打電 話予被告女友,被告女友說,被告要改裝工作室所以要變更 線路,所以請被告的朋友動到電路,因此讓地下室電箱有燒 焦的味道,但是我並沒有進去查看。(受命法官問證人戊○ ○:為何你聞到地下室電箱的燒焦味道,你會跑到你出租的 五樓去查看?)證人答:因為沒有電所以我會從我居住的二 樓往上查看,到五樓的時候,看到被告的房門沒有關,被告 才出來跟我說沒有什麼事。(受命法官問證人戊○○:被告 承租你房子時,有無事先告知你,說他要改裝工作室,必須 變更電路?)證人答:沒有。(審判長問:有無問題詢問證 人?)(選任辯護人郭隆偉律師問證人戊○○:你上述斷電 事件是在何時發生?)證人答:是在九十六年間。(選任辯 護人郭隆偉律師問證人戊○○:你稱被告有請工匠人員去修 繕?)證人答:那是被告的朋友去修繕,且我已經認不得了 ,斷電那天只有修繕一天就恢復用電了。(選任辯護人郭隆 偉律師問證人戊○○:被告前女友你是否認識,或是有其聯 繫電話?)證人答:我不認識,且聯絡電話也撕掉了,而我



與被告所簽立的租賃契約也沒有保留。(選任辯護人郭隆偉 律師問證人戊○○:你剛才稱九十八年被告還你房子之前, 你有入內查看房子,並且看到髒亂的狀態,請陳述看到的情 形?)證人答:看到一些架子,並且有看到墊高東西的棧板 ,還有很多雜七雜八的東西,且床舖都已經立起來了。(選 任辯護人郭隆偉律師問證人戊○○:你剛才有提到有將一些 種植盆栽器皿清理到樓梯間,可否具體描述是何東西?)證 人答:有一次四樓我請水電工人鄭孔明來修繕,他有到五樓 被告的承租房間內看,並且下來跟我說,被告於五樓的後陽 台有種植很多植物。我有看到花盆、棧板、但是沒有看到電 燈。(選任辯護人郭隆偉律師問證人戊○○:是否可提供你 所稱水電工鄭孔明之可聯繫資料予法院?)證人答:可以的 。(審判長問:有無問題詢問?)(檢察官問證人戊○○: 你在被告租賃期間,除了剛才所述的斷電事件有上去外,你 有無看過被告的房間?)證人答:沒有。(檢察官問證人戊 ○○:九十八年退房時,你看到的人員是被告還是其他人? )證人答:我有看到被告及其賴姓前女友,除此,並沒有看 到其他人。(檢察官問證人戊○○:你在被告租賃期間,除 了剛才所述的斷電事件有上去,有無看到其他事情?)證人 答:我有看到被告及被告的朋友,該朋友就是修改電路的人 ,只有瞥過而已,該人我認知上是本地臺灣人。(檢察官問 證人戊○○:承租給被告過程,房租如何繳交?)證人答: 是被告本人直接拿到二樓我的居住處給我。(審判長問:對 於證人戊○○之證述,有無意見?(告以要旨))被告答: 我沒有意見。但是我想詢問證人一些問題。(被告問證人戊 ○○:你及你所認識的人,是否有看到我種植大麻?)證人 答:沒有,他說只有在陽台看到有植物。(被告問證人戊○ ○:該植物是否像是平常的植物?)證人答:是鄭孔明說的 ,說種植很多植物。」(見本院99年5月7日審判筆錄)。是 由證人戊○○上開證詞,益徵證人陳健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前揭證詞堪予採信,亦即被告BROWN,STEVEN JOSEPH確曾於 其所承租搜索地點對面之房屋(即臺中市○區○○○街191號 5樓)種植植物無訛。可知被告住處置有大麻植株、大麻種 子及栽種大麻之工具等物,而被告曾承租之租屋處環境設計 亦有助於栽種大麻,足認被告客觀上有栽種大麻之行為。另 佐以被告供承於98年10月31日晚上19時許最後一次施用大麻 、扣案之電子磅秤、部分大麻種子及大麻吸食器為其所有, 並表示大麻種子與一般植物一樣是丟下去就會生長等節;復 證諸證人陳健瑄到庭證述於98年4月初看見被告與友人準備 施用大麻;暨被告BROWN,STEVEN JOSEPH曾因施用第2級毒品



大麻之行為,而經本院於99年1月29日以99年度毒聲字第71 號刑事裁定,被告BROWN,STEVEN JOSEPH應送勒戒處所觀察 、勒戒確定,並經實施觀察、勒戒完畢等情,亦經被告BROW N,STEVEN JOSEPH直承在卷,並有本院99年度毒聲字第71號 刑事裁定1份在卷可參,可知被告有持續施用第2級毒品大麻 ,自身應有大麻之需求。從而,被告主觀上係基於意圖供製 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第2級毒品大麻甚明,否則豈有可能為 其他意圖栽種大麻,再向他人取得本身施用所需之大麻之理 。㈡、被告業已自承曾經承租住處對面之房屋(即臺中市○ 區○○○街191號5樓)等事實,佐以被告住處之空間配置為 臥室、畫室、工具間各1間及客廳、廚房等情,有證人丙○ ○當庭繪置之臺中市○區○○○街193號5樓房屋平面圖1份附 卷可稽,準此,被告就住處空間應已不敷使用,始須承租其 他房屋,且其住處僅有1間臥室,應無法再分租與他人長期 居住,被告辯稱上開物品為同住該址1年半,並於98年10月 搬離之室友GARDNER,KUTZY LUCAS所有云云,顯係事後卸責 之詞,洵不足取。況當日在上開住處搜索發現前揭扣案物品 之際,執行搜索人員當場詢問被告該等物品為何人所有,被 告回答不知道等情,業經證人丙○○到庭證述明確,可知被 告於搜索現場未立即表示前揭扣案物品為他人所有,又被告 始終未能提供GARDNER,KUTZY LUCAS之年籍、特徵等資料供 調查,而GARDNER,KUTZY LUCAS於96年3月4日入境後,業已 於98年9月15日出境台灣(並非被告所辯係98年10月間離境 ),且查無其國外地址資料1節,亦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 署99年3月1日移署資伶字第0990026627號函檢附入出國日期 證明書各1份函復在卷,是證人GARDNER,KUTZY LUCAS本院無 從傳喚查證,而被告BROWN, STEVEN JOSEPH復從未舉證證明 證人GARDNER,KUTZY LUCAS確實曾與其同居一室之事實,且 縱如被告BROWN, STEVEN JOSEPH所稱證人GARDNER,KUTZY LU CAS確實曾與其同居一室,然證人GARDNER,KUTZY LUCAS在被 告BROWN,STEVEN JOSEPH所承租之前開屋內長期種植第2級毒 品大麻植株,偌大及眾多之栽種器具,被告BROWN,STEVEN JOSEPH竟能諉稱其毫不知情,其誰能信?被告BROWN,STEVEN JOSEPH及其所選任辯護人郭隆偉律師亦均捨棄勘驗被告BROW N,STEVEN JOSEPH經查扣之行動電話內儲存之證人GARDNER,K UTZY LUCAS之行動電話號碼(見本院99年5月7日審判筆錄) ,更證被告所辯係事後空言杜撰,並不可採。另被告BROWN, STEVEN JOSEPH辯稱:台中市○○○街191號5樓疑似栽種大麻 之處所曾經綽號「阿忠」、CLINRUTLEDGE、S HONCHEN、MIKE、VAUGHNNEVE等人到



訪過,不知扣案大麻是否與該等人有關云云,惟被告BROWN, STEVEN JOSEPH並無法提出該等人之真實姓名、詳細年籍資 料,以供傳喚查證,且被告BROWN,STEVEN JOSE PH其後亦已 捨棄該等證人之傳喚,亦無從為被告BROWN,STEVEN JOSEPH 有利事實認定之依據。㈢、再於98年11月18日下午13時50分 許,為警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執行搜索,扣得之 含第2級毒品大麻成分之「大麻植株7株」(見台灣台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7625號卷第76至79、86、87頁) ,經核閱尚有一些青綠顏色,且證人乙○○、己○○亦於本 院99年5月7日審理時,到庭具結實施隔離訊問證稱如下:「 (審判長問證人乙○○:關於查獲被告BROWN,STEVEN JOSEP H之大麻案,你有無在現場參與?)證人答:有的,我有到 現場實施搜索。(審判長問證人乙○○:當天搜索地點是否 有二地址?)證人答:當天我們是先在一九一號樓下等到被 告BROWN, STEVEN JOSEPH,再帶同被告到一九三號五樓搜索 ,此搜索地址是同一棟樓,一個樓梯的兩戶,我們進去搜索 的時候,大部分是由海巡署執行,因為大麻他們比較清楚, 當時有查獲大麻的種籽、培養大麻的盆栽及器具,而上開物 品是在一九三號查獲的,而被告是住在一九三號,一九一號 是被告之前所承租的此地址我沒有搜索,只是由警員請房東 帶我們進去查看而已,而我們持以搜索的搜索票上所註明的 搜索地點是在一九三號五樓,當時有查獲大麻、大麻種籽、 大麻已經乾燥的葉子。(受命法官問證人乙○○:當時你到 一九三號五樓搜索時,看到屋內之情形,該地址有寢具的臥 室有幾間?)證人答:只有一間,其他的房間都不是供臥室 之用,而是囤積物品。(受命法官問證人乙○○:你們到一 九三號五樓內搜索時,有無發現除了被告居住在該處以外, 尚有其他同居之人員?)證人答:均沒有,且也沒有發現除 被告以外第三人有使用過的衣服或寢具、生活用品。(受命 法官問證人乙○○:(提示臺中地檢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 七六二五號第七六自至七九頁)該扣案之大麻植株是否當時 所查獲的?)證人答:是的。(受命法官問證人乙○○:當 時查獲之大麻植株情形為何?)證人答:這些扣案的大麻植 株有部分是還栽種在盆栽器皿內,但是數量有多少我們不太 敢確定,我們也有從該盆栽器皿拔除大麻。(受命法官問證 人乙○○:這些種植在盆栽器皿的大麻植株其生長狀態為何 ?)證人答:有些有一部分已經枯了,但是其中還有一些還 帶有點青的顏色。(受命法官問證人乙○○:你稱還帶有點 青的顏色,是否還代表,該大麻植株尚未完全枯萎死亡?) 證人答:對的。(受命法官問證人乙○○:你剛才證述,還



有部分大麻植株,尚栽種在盆栽器皿內,你查獲當時,有無 查看該盆栽器皿還有無水份的存在?)證人答:當時是海巡 署查獲的,他們比較清楚,我當時並沒有看土壤的含水狀況 。(受命法官問證人乙○○:依照本院上次勘驗現場查獲的 光碟,為何鏡頭前面並沒有看到本案之大麻植株有部分尚如 你所證述:尚種植在盆栽器皿內的情形?)證人答:因為現 場照片及拍攝是由海巡署他們所蒐證的,至於鏡頭為何沒有 拍攝到,我不清楚,因為不是我所拍攝的。(受命法官問證 人乙○○:你們搜索完畢一九三號五樓之後,為何知道還要 到對面一九一號五樓去查看屋內之情形?)證人答:那是基 隆查緝隊說要過去看的,至於他們何以知道要過去查看,我 不知道,當時執行搜索主導是海巡署,因為搜索票是他們聲 請的,我所知道的情形就是如上所述。(受命法官問證人乙 ○○:一九一號五樓屋內是由何人員進去查看的?)證人答 :我不知道。(審判長問:有無問題詢問證人?)(選任辯 護人郭隆偉律師問證人乙○○:你們是否之前有查獲栽種大 麻等相關案件?)證人答:沒有。(選任辯護人郭隆偉律師 問證人乙○○:當天貴分局人員有無攜帶蒐證設備到搜索現 場?)證人答:有的。(選任辯護人郭隆偉律師問證人乙○ ○:當天你們分局人員有無進行蒐證?)證人答:應該沒有 ,因為後來是由海巡署他們蒐證,但是我回局後,會查證, 如果我們當時有蒐證,會檢送蒐證資料予鈞院參辦。(檢察 官起稱:無問題詢問。)(審判長問被告BROWN,STEVEN JOS EPH:對於證人乙○○所述內容,有無意見?)被告答:該 地址並沒有植物被栽種在盆栽器皿內。另對於查獲地址,除 了我所使用的臥房,尚有一個房間可以供給人居住,且該房 間還有之前人所居住留下的衣物、生活器具、名片等,而大 部分的東西我都已經清掉,但是還是有一些東西在該處。( 審判長點呼證人己○○入庭詢問)(審判長問證人己○○: 查獲當日,你在被告所居住之五權七街一九三號五樓,於執 行搜索時,你有無在場?)證人答:有的。(審判長問證人 己○○:當時搜索現場及扣押物品之情形為何?)證人答: 當時是由海巡署所聲請的,我們是配合去搜索,我們是在一 九三號隔壁樓下的被告停放機車處等被告,被告下樓,我們 就出示我們的服務證及搜索票,並請被告帶同我們去他的住 處即一九三號五樓進行搜索,於該住處我們有搜索到大麻種 籽,被告臥室出來的類似工作室房間內,至於栽種著大麻盆 栽器皿植株是在陽台處查獲的,當時大麻植株還栽種在盆栽 器皿內,但是拍攝是由海巡署負責,所以拍攝的情形為何我 不清楚。(審判長問證人己○○:盆栽器皿之土壤是否還有



水份?而你所看到的大麻顏色及生長情形為何?)證人答: 大麻植株有點乾枯,但是還沒有完全枯死,尚帶有一點青色 。(審判長問證人己○○:你於一九三號五樓有無看到,該 處之臥室有幾間?)證人答:床舖一間,且衛浴設備也是在 臥室裡面,所以被告所居住的臥室是套房式的,至於客廳有 無盥洗設備我忘記了,而一九一號五樓我並沒有進入。(受 命法官問證人己○○:對於證人乙○○所供述之情形,有何 意見?)證人答:我看到的情形如其所述,且情形相符。( 受命法官問證人己○○:一九一號五樓到底係何人進入查看 的?)證人答:我也不清楚。(審判長問:有無問題詢問證 人?)(選任辯護人郭隆偉律師問證人己○○:(提示臺中 地檢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七六二五號第一○五頁)該臥室 是何人使用的?)證人答:被告稱臥室是其所使用的,而我 們進入查看當時,也有看到被告生活器具放在該臥室。(選 任辯護人郭隆偉律師問證人己○○:你們搜索到栽種盆栽器 皿及燈具等,是在工具間或是畫室所查獲的?)證人答:此 部分是海巡署所查獲。(檢察官問證人己○○:你稱在臥室 裡面有查獲大麻種籽,你有無在臥室裡面實施搜索?)證人 答:有的,大麻種籽是在臥室內之抽屜裡面查獲的。(檢察 官問證人己○○:(提示海巡署警卷第四七頁扣押物品目錄 表)請解釋為何目錄表內並沒有記載查獲的大麻種籽?)證 人答:此部分是由海巡署所記載,何以沒有記載我不知道。 (審判長問被告BROWN, STEVEN JOSEPH:對於證人己○○之 證述,有無意見?)被告答:沒有植物被種植在盆栽器皿內 ,相片及錄影光碟影片上也沒有紀錄。(選任辯護人郭隆偉 律師起稱:沒有意見。)(檢察官起稱:大麻種籽確實有在 被告房間內查獲,相片也有扣案大麻種籽相片,但海巡署扣 押物品目錄表確實誤載於他處。)」(見本院99年5月7日審 判筆錄)。足見當時查獲之大麻植株有部分還栽種在盆栽器 皿內,尚未從該盆栽器皿拔除,而該尚未從該盆栽器皿拔除 之大麻植株雖有些有一部分已經枯了,但其中還有一些還帶 有點青的顏色,尚未完全枯萎死亡,且查獲處除被告BROWN, STEVEN JOSEPH外並無第3人居住之跡象等情。從而,GARDNE R,KUTZY LUCAS於96年3月4日入境後,業已於98年9月15日出 境台灣(並非被告所辯係98年10月間離境),詳如前述,惟 嗣於98年11月18日下午13時50分許,為警持本院所核發之搜 索票前往上址執行搜索,扣得含第2級毒品大麻成分之「大 麻植株7株」,茍如被告BROWN,STEVEN JOSEPH所辯解稱,係 GARDNER,KUTZY LUCAS所種植,其均不知情云云,則距離GAR DNER,KUTZY LUCAS於98年9月15日出境台灣至本件被告BROWN



,STEVEN JOSEPH於98年11月18日為警搜索查獲為止,期間共 歷時2月3日,何以該被查扣之含第2級毒品大麻成分之「大 麻植株7株」,竟仍還有一些還帶有點青之顏色,尚未完全 枯萎死亡,且查獲時大麻植株有部分還栽種在盆栽器皿內, 尚未從該盆栽器皿拔除?在在,與常情不符。是被告BROWN, STEVEN JOSEPH上開辯解,要無足取。㈣、行政院海岸巡防 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於99年3月3日以基隆機字第 0990003148號函所檢送之搜索錄影光碟經本院於99年3月18 日實施勘驗結果:「(1)、經法官提示本案扣案被告前開 手機,並諭命被告當庭開機,惟手機無電力,故無法開啟。 (2)、經勘驗搜索扣押光碟檔案457、458號,於98年11月 18日下午2時5分許搜索人員至臺中市○區○○○街193號樓 下,會同翻譯人員即外事警員甲○○向被告出示本院所核發 之98年度聲搜字第4196號搜索票實施搜索,先對被告身體實 施搜索,但無所獲,另對被告身旁之機車實施搜索,但機車 前置物箱無法開啟,未實施搜索。帶同被告至前開處所五樓 被告租賃處實施搜索。(3)、經勘驗搜索扣押光碟檔案459 號,在被告前開臥室內扣得員警所稱:類似毒品吸食器,並 於臥室抽屜內搜索查獲到電子磅秤,且員警稱:其上有大麻 殘渣,並且扣得大麻種子一包、及類似毒品分裝袋、手機一 支,上開物品並非屬廢棄物品狀態。(4)、經勘驗搜索扣 押光碟檔案460、461、462號,經實施搜索,分別於前開租 賃處所之後陽台、工具間、廚房旁之畫室分別再查獲如行政 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之扣押物品目錄 表所示之扣押贓証物品,前開扣案贓證物品並非在垃圾箱內 查獲,且非屬廢棄物。(法官問:對於上開勘驗結果(4) 有無意見?)選任辯護人郭隆偉律師起稱:狀態部分我們有 意見,那是被告並非在使用中,且係任意堆置之物品中所查 獲的,且很多大麻在垃圾袋中查獲的。被告答:就如我之前 所述一樣,有的是在垃圾袋裡面查獲的,是室友的東西。檢 察官起稱:沒有意見。但是對於選任辯護人郭隆偉律師所稱 很多大麻係在垃圾袋中所查獲,那是屬於黑色塑膠袋,但是 是否係屬廢棄物品那是屬於評價的問題,就被告租賃處所所 見前開主臥室、後陽台、工具間、包括客廳、廚房旁之畫室 均係呈現雜亂的狀態,依照此推論,並沒有辦法確定在工具 間或是畫室內所查獲的是廢棄物品。(法官問證人丙○○: 有無其他意見?)證人答:當時我有會同在現場實施搜索, 就鈞院勘驗之結果我沒有什麼意見,被告當時之租賃處所我 們進去當時是很混亂且髒亂的處所,很多東西,其所謂廢棄 物,但如係所稱係廢棄物品,何以要擺放在租賃處所內,此



部分是不符合常理的。(法官問:對於扣案手機無電力,無 法進行勘驗,有無意見?)被告答:沒有意見。選任辯護人 郭隆偉律師起稱:我們會提供被告所有該手機之充電器或是 備用電池,以便利鈞院可以勘驗。」,亦有本院99年3月18 日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按。被告於本院99年5月7日審理時, 到庭供述稱如下:「(審判長諭知:本日當庭勘驗被告所持 用之手機。)(審判長問:是否有攜帶配合你手機之相關充 電設備到院,以利本院進行勘驗?)被告答:沒有。(審判 長問:何以上次於勘驗庭時,亦已諭知應於下次開庭時攜帶 電池等相關充電設備到院以備勘驗扣案行動電話,並且亦已 於今日開庭傳票內註明需攜帶上開充電設備到院,為何今日 沒有攜帶到院?)被告答:我有到電信行,但是電信行並沒 有開。(審判長問:對於你們聲請傳喚證人GARDNER,KUTZY LUCAS到院,並且勘驗扣案被告手機內儲存有證人GARDNER,K UTZY LUCAS之行動電話資料之聲請,有何意見?)選任辯護 人郭隆偉律師起稱:我們捨棄前開聲請。被告答:對於捨棄 上開聲請,我沒有意見。」(見本院99年5月7日審判筆錄) 。足見,扣押物品並非以廢棄物品處理之狀態,且被告之行 動電話內之儲存資料亦無從證明被告有與證人GARDNER,KUTZ Y LUCAS認識且有聯繫或證人GARDNER,KUTZY LUCAS有與被告 同居前開處所之事實。是被告BROWN,STEVEN JOSEPH所辯: 扣押物品係以廢棄物品處理之狀態,且為證人GARDNER,KUTZ Y LUCAS所有云云,亦難憑採。㈤、此外,並有行政院海岸 巡防署北部地區巡防局基隆機動查緝隊通訊監察譯文1份、 搜索扣押筆錄1份、照片55張、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北部地區 巡防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偵查隊 指認紀錄表1份及大麻植株7株、大麻樹枝1包(毛重7.00公 克)、乾燥大麻葉6包(毛重各為7.02公克、5.72公克、8.5 0公克、33.52公克、2.10公克、0.96公克)、大麻種子3包 (數量及重量分別為2567顆、毛重53.28公克,926顆、毛重 16.60公克,16顆、毛重1.6 2公克)、電子磅秤1臺、培養 土1箱、含土大麻盆栽12盒、培養空盒13個、培養器具7支、 水盤7個、大麻盒1個、燈具3組、抽風管1組、燈具燈管5支 、培養日照箱1組、變壓器1個、大麻培養藥劑6瓶、電子式 數位定時器1個、噴霧器1支、圓形過濾網1個、大麻種子塑 膠盒1個、大麻吸食器1支等扣案物附卷可憑。而扣案之大麻 ,經初步檢驗呈現大麻反應,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北部地區 巡防局基隆查緝隊初步檢驗結果照片1張在卷可佐。而該扣 案之毒品,經囑託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1)大麻植株7 株確含第2級毒品大麻成份,(2)煙草檢品5包均含第2級毒



品大麻成份,合計淨重6.22公克(驗餘淨重6.13公克、空包 裝總重25.46公克),(3)煙草及莖混合檢品1包,煙草部 分含第2級毒品大麻成份,煙草部分淨重12.75公克,莖部分 淨重13.92公克(煙草部分驗餘淨重12.69公克,莖部分未採 樣,空包裝重7.82公克),(4)植物莖1包(淨重1.28公克 ,空包裝重8.12公克),(5)種子16包隨機抽樣30顆進行 發芽試驗,發現1顆具有發芽能力且含第2級毒品大麻成份, 種子合計淨重51.68公克,空包裝總重26.37公克(驗餘淨重 51.17公克、空包裝總重26.37公克),備考:本案獲案毒品 表登載毛重217.39公克,拆封後稱得毛重248.52公克(包括 7株植株毛重94.90公克,植株4.42公克,包裝重90.48公克 ,其餘檢品毛重153.62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附表2第2 4項規定,大麻成熟莖不屬法定毒品。本案獲案毒品表登載 送驗檢品17包,經拆封後發現袋內檢品共30包。本案「空包 裝(總)重」係計算直接裝載檢品之包裝及其他未直接裝載 檢品之包裝重量,藉以和獲案毒品表登載之毛重比較。採樣 檢品均已檢驗用罄;其中原標號A8植物莖檢品採樣耗用量小 於0.01公克。)無訛,此有該局99年1月25日調科壹字第099 23001810號鑑定書一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㈥、被告BR OWN,STEVEN JOSEPH案發當時經採尿囑託私立中山醫學大學 附設醫院藥物濫用檢測中心檢驗結果,檢出大麻呈陰性反應 ,此有該檢測中心98年11月25日第956793號尿液篩檢檢驗報 告及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份在卷可考, 足見被告BROWN,STEVEN JOSEPH雖有持續施用第2級毒品大麻 ,自身應有大麻之需求外,然施用數量並非甚鉅,惟扣案之 前開第2級毒品大麻數量如此之鉅,可見被告BROWN,STEVEN JOSEPH除供自身施用第2級毒品大麻外,應尚有其他用途。 被告亦承認,知悉大麻在臺灣係被禁止是違法的,但不知道 這麼嚴重,而在加拿大,大麻是不被禁止的等情(見本院99 年5月21日審判筆錄)。㈦、是綜據上述,被告BROWN,STEVE N JOSEPH空言否認,所辯均無非臨訟畏罪飾卸之詞,要無足 採,事證已臻明確,被告BROWN,STEVEN JOSEPH犯行洵堪認 定。
四、核被告BROWN,STEVEN JOSEPH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2條第2項之意圖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被告栽 種第2級毒品大麻前後之持有第2級毒品大麻種子之犯行,為 栽種第2級毒品大麻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B ROWN,STEVEN JOSEPH自97年不詳時間起至於98年11月18日為 警查獲止,在同一地點、密集時間內栽種大麻,而栽種行為 之本質,並非短期可就,需於一段時間內持續為之,應可認



被告栽種大麻之行為屬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至原移送意 旨認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 級毒品大麻罪嫌。惟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第一級 至第四級毒品罪之「製造」,係指就原料、原素予以加工, 使成具有特定功效之成品者而言。大麻屬第二級毒品,大麻 之栽種與製造不同,「製造」大麻係將栽種成長後之大麻葉 予以加工,使成易於吸用之製品而言,如僅將栽種之大麻葉 予以摘取、曬乾、剪碎或捏碎,使易於保存,而未以紙張或 其他容易予以包裝作成製品,則是否屬於「製造」第二級毒 品大麻之犯行,即非無疑,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855號 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就本件扣案之乾燥大麻樹枝 及大麻葉,尚未以紙張或其他容器予以包裝作成製品,揆諸 前揭刑事判決意旨,被告所為,尚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項構成要件有間,應無成立該罪之餘地,原移送意旨 容有誤會,附此敘明。爰審酌毒品對社會秩序及國民健康危 害至深且鉅,嚴重影響社會治安,製造、運輸、販賣等行為 情節尤重,更應嚴加非難,所為實乃法所不容而懸為厲禁, 被告BROWN,STEVEN JOSEPH明知毒品對人體健康戕害甚鉅, 竟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意圖製造毒品之用,而栽 種大麻,肇生施用毒品之來源,戕害身心健康,且有滋生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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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