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7年度,5082號
TCDM,97,訴,5082,20090403,2

2/2頁 上一頁


│ │號為0000000000號之│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行動電話,撥打前開二○二號行│ │ │ │
│ │動電話與丙○○聯繫交易甲基安│ │ │ │
│ │非他命及其交易時間、地點後,│ │ │ │
│ │丙○○旋即於同日某時,在臺中│ │ │ │
│ │縣大肚鄉之不詳地點河堤旁,將│ │ │ │
│ │價格一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一包│ │ │ │
│ │販賣交付予乙○○,乙○○並當│ │ │ │
│ │場交付一千元予丙○○。 │ │ │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
├──┼──────────────────────────┤
│ 1 │手機(G─PLUS廠牌,紅黑色外殼)一支(內含門號為│
│ │0000000000號之SIM卡一張)。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建分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