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2025號
TCDM,112,訴,2025,202406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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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而本案上開各該部分各係從一重論以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為予適度評 價,爰均於本判決後述依刑法第57條科刑時一併衡酌上開各 該部分之減輕其刑事由。
 ⒏被告丁○○雖曾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程序時供承其本案毒 品來源係向「阿倫」取得(見警44162卷第42至43頁、他卷 第182頁、訴卷一第100頁),且偵查機關嗣已如前述因被告 丁○○配合警員追查毒品交易而查獲辛○○所涉前揭各該犯行, 固據公訴意旨於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載明,惟被告丁○○ 係配合警員追查本案以後之毒品交易,因而查獲辛○○所涉前 揭各該犯行,從而被告丁○○本案販賣毒品之犯罪時間如前述 在時序上均較早於辛○○供應毒品之時間,被告丁○○所為堪認 僅屬對辛○○所涉其他犯罪之告發而尚難認係就被告丁○○所涉 本案犯罪供出毒品來源,被告丁○○所供出者與本案不具有直 接關聯,是被告丁○○就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 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 品未遂等各罪均尚不得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 減輕或免除其刑(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32號、107年 度台上字第3219號等判決意旨參照
  );公訴意旨及被告丁○○之辯護人雖以被告丁○○配合警方誘 捕「阿倫」之下線辛○○,認就被告丁○○所為均應再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其刑(見訴卷一第321至322頁 、卷二第70、537頁),然未慮及被告丁○○配合警員追查毒 品交易而查獲辛○○所涉前揭各該犯行均與被告丁○○所涉本案 不具因果關係,自非可採。至被告戊○○、甲○○、庚○○於本院 訊問程序時即均自承無法提供除已經查獲之丁○○以外任何涉 嫌本案各該毒品供給之相關嫌犯具體資訊以供偵查機關追查 (見訴卷一第118、137、267頁);被告戊○○、甲○○、庚○○ 之辯護人猶以被告戊○○於警詢時曾供稱配合實施誘捕偵查而 應有與丁○○相同之情形、被告甲○○已供出毒品之上游經審理 中、被告庚○○無法再供出其他上手亦為同時供出得一併減刑 等詞,即認就被告戊○○、庚○○所為皆應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7條第1項減輕其刑(見訴卷一第268頁、卷二第71、74 至75、108至109、537、539至540、585頁),均不可採。 ⒐又被告丁○○、戊○○、甲○○、庚○○、丙○○、己○○共同組成本案 販毒集團而為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 以上之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等 各該犯行,被告辛○○亦共同為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 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等犯行,均助長毒品流通及 氾濫,對於社會治安俱有相當影響,被告丁○○、庚○○更居於



前揭出資、向他人聯繫購買整批毒品及提供場地以供其他成 員分裝管理而販賣毒品之重要地位,而販賣第三級毒品、販 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 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等罪之法定刑本無從與販賣第一級毒 品罪之法定刑相提並論,被告7人就所犯各該販賣第三級毒 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販賣第三級毒 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等罪復均得適用上開各刑之減 輕規定減輕其刑,應適用之法定最低度刑均已較原先之法定 最低度刑大幅降低,更無情輕法重之憾
  ,是衡以上開各情,依一般國民社會感情,應尚難認其等犯 各該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 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等罪之情狀 有何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 情而情堪憫恕,即予宣告前開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之情 事,自均無從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被告7人之辯護人 仍僅以被告7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等犯罪所生損 害、其等犯罪後之態度、其等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被告 庚○○係最後遭拘捕而不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 輕其刑致罪刑不相當等節,即認就被告7人所為均應再依刑 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見訴卷一第319、324至328、447至449 、458至459頁、卷二第74至75、77至79、96至98、109至110 、228至230、252、540、542至543、586頁),除對於刑法 第59條之適用要件有所誤解外,亦未慮及被告7人所犯上開 各罪已如前述適用上開各刑之減輕規定減輕其刑,且被告庚 ○○於警詢時即已自承知悉丙○○為警員查獲猶未積極到案配合 偵查機關調查致未能先行供出毒品來源之情形(見警44162 卷第141至142頁),自無可採。
 ㈢量刑
 ⒈爰審酌被告7人均明知毒品濫用已造成社會安寧秩序、國人身 心健康之重大危害,倘將毒品予以散布更可能加劇社會上毒 品濫用情形,竟仍貪圖一己之私,被告丁○○、戊○○、甲○○、 庚○○、丙○○、己○○參與本案販毒集團後各自分擔前揭工作而 共同為上開各該犯行,被告辛○○亦分擔前揭工作而共同為上 開各該犯行,足徵其等之法治觀念薄弱,所為對於社會治安 及他人健康有相當影響,應予非難,另斟酌被告丁○○、戊○○ 、庚○○、丙○○、己○○就犯罪事實欄一、㈡、⒌所為係未遂,被 告7人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全部犯行,又被告丁○○、 丙○○、己○○、辛○○曾配合偵查機關調查進而查獲其他犯罪, 參以被告丁○○有相類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紀錄、被 告戊○○有多次相類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紀錄、被告



甲○○、庚○○、被告丙○○除構成累犯外、被告己○○、被告辛○○ 除構成累犯外有多次相類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紀錄 等各自之素行,被告7人各自所受教育反映之智識程度、就 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訴卷一第99至 100、117至118、137 、155、173、286、453至454頁、卷二 第68、103至104、237至249、319、499、532、535至536、5 87至591頁),暨當事人及辯護人對於科刑之意見,分別量 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⒉又被告丁○○、戊○○、庚○○、丙○○、己○○、辛○○所犯上開各罪 均係經宣告不得易科罰金之多數有期徒刑,故應分別定其等 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被告丁○○、戊○○、庚○○、丙○○、己○○ 、辛○○所犯上開各罪各係參與本案販毒集團後為販賣毒品或 共同販賣毒品之犯罪類型,其犯罪情節、手段及所侵害法益 相似,犯罪時間亦尚相近等情,以判斷其等所受責任非難重 複之程度,再斟酌其等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復權衡各罪 之法律目的、相關刑事政策,暨當事人及辯護人對於科刑之 意見,而為整體評價後,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 至7項所示。
三、保安處分
  被告庚○○、丙○○、己○○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 項已於112年5月24日刪除公布,而該規定前即經司法院大法 官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該規定自該解釋公布之日即110年12 月10日起失其效力,故無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問題,是本案亦 無從依該規定對被告庚○○、丙○○、己○○宣告強制工作。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愷他命,雖係被告丁○○、戊○○及甲○○ 等人為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犯行販賣之毒品(  於楊凱婷所涉前揭案件扣案),然既經被告丁○○、戊○○  、甲○○等人出售交付楊凱婷而易手,即無在其等所涉犯罪之 主文項下併予宣告沒收之餘地,爰不予諭知沒收(最高法院 100年度台上字第654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3所示毒品飲料包、愷他命,均係被告 丁○○、戊○○、庚○○、丙○○、己○○等人為如犯罪事實欄一、㈡ 、⒌所示犯行遭查扣之違禁物;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毒品 飲料包,則係被告辛○○為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犯行遭查 扣之違禁物。而存放各該毒品之包裝袋與各該毒品難以完全 析離,復無予以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一併將之視為違禁物 。是上開違禁物之驗餘部分及各該包裝袋分別應依刑法第38 條第1項,於本院就被告丁○○、戊○○、庚○○、丙○○、己○○、 辛○○之各該犯行所諭知主文項下予以宣告沒收;至因鑑驗取



用部分,既已用罄,則毋庸予以宣告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7、8至9、10至11、13至14、附表三編 號2至3所示手機,各係被告丙○○、己○○、丁○○、戊○○、庚○○ 、辛○○所有供為本案各犯罪聯繫所用,業據被告丙○○、己○○ 、丁○○、戊○○、庚○○、辛○○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程序、 準備程序及審理中自承在卷(見警44162卷第5、127、281、 390、475、551頁、他卷第46、87至88、197頁、聲羈472卷 第75頁、訴卷一第284頁,訴卷二第48至49頁),並有通訊 軟體對話紀錄在卷可參(見警卷一第317至324頁)。上開物 品屬於何人所得處分既屬明確,且依卷存事證無從證明其他 共犯對於被告丙○○、己○○、丁○○、戊○○、庚○○、辛○○各自所 得處分之上開各該物品具有共同處分權,是上開各該物品應 各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分別於本院就被告丙○ ○、己○○、丁○○、戊○○、庚○○、辛○○之各該犯行所諭知主文 項下予以宣告沒收,而無庸在無所有權或無處分權之共同正 犯主文項下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01號判 決意旨參照)。
 ㈣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6,100元,係被告丙○○因參與本案販 毒集團保有之所得,其中被告丙○○為如犯罪事實欄一、㈡、⒈ 至一、㈡、⒉、一、㈡、⒋所示犯行係各取得5,100元、600元、 400元,業據被告丙○○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陳明在卷 (見警44162卷第475頁、他卷第46頁、訴卷二第48頁),爰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於本院就被告丙○○之各該 犯行所諭知主文項下予以宣告沒收。
 ㈤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附表三編號5所示6,000元、3萬2,000元 ,各係警員提供佯向被告丙○○、辛○○購買毒品所用,並均已 於查獲被告丙○○、辛○○後經警員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 卷可查(見警44162卷第409至410頁、偵24246卷第103頁) ,爰皆不宣告沒收之。
 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夾鏈袋,係被告戊○○所有供本案各 犯罪分裝所預備,業據被告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自 承在卷(訴卷一第284頁、卷二第48頁)。上開物品屬於何 人所得處分既屬明確,且依卷存事證無從證明其他共犯對於 被告戊○○所得處分之該物具有共同處分權,是上開物品應均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於本院就被告戊○○之各該犯行所 諭知主文項下予以宣告沒收,而無庸在無所有權或無處分權 之共同正犯主文項下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 10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㈦被告丁○○為如犯罪事實欄一、㈠至一、㈡、⒋所示犯行分別取得 700元、360元、150元、100元、100元之報酬,被告戊○○為



如犯罪事實欄一、㈠及一、㈡、⒋所示犯行則分別取得100元、 100元之報酬,被告甲○○為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犯行取得 300元之報酬,被告庚○○為如犯罪事實欄一、㈡、⒈至一、㈡、 ⒋所示犯行分別取得720元、300元、200元、200元之報酬, 被告己○○為如犯罪事實欄一、㈡、⒊所示犯行取得400元之報 酬,被告辛○○如犯罪事實欄二、㈠所示犯行則取得4,000元之 報酬,均據被告丁○○、戊○○、甲○○、庚○○、己○○、辛○○於警 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自承在卷(警44162卷第281至282頁 、他卷第183
  、216頁、偵41955卷第324頁、訴卷一第266頁、卷二第48至 49頁)。而此部分犯罪所得均未扣案,爰各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於本院就被告丁○○、戊○○、甲○○ 、庚○○、己○○、辛○○之各該犯行所諭知主文項下予以宣告沒 收,均併予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㈧被告甲○○為本案犯行固有以其所有之手機1支供為本案犯罪聯 繫所用,有被告甲○○於警詢時之供述可查(見他卷第223至2 27頁),惟該物應已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536號判決宣 告沒收確定,足見已有確定之執行名義得據以沒收之  ,自無再予重複諭知沒收之必要。
 ㈨扣案6萬3,300元,雖據被告辛○○於偵訊、本院審理中稱私人 款項且部分係向女友所借、要還母親(見警44162卷第391頁 、他卷第197頁、偵41955卷第326頁、訴卷二第49頁),惟 被告辛○○始終未能合理說明該等款項之來源,足徵該等財物 來源不明。又衡以上開款項尚鉅,顯逾一般人日常生活所會 攜帶款項,參以被告辛○○於警詢時自承已從事販賣毒品約2 月(見偵41955卷第157頁),被告辛○○為如犯罪事實欄二、 ㈡所示犯行前猶特意將與該次毒品交易無關之愷他命分開藏 放,參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及其擴大沒收 來源不明而可能係來自其他不明違法行為所得之修正理由, 本案自有事實足認上開款項係被告辛○○所得支配而取自其他 違法行為所得財物,是該等款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 條第3項,於本判決中予以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壬○○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傅可晴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犯罪事實欄一、㈠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新臺幣柒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0至12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新臺幣壹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犯罪事實欄一、㈡ 、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新臺幣參佰陸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0至12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庚○○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新臺幣柒佰貳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及新臺幣伍仟壹佰元均沒收之。 己○○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物沒收之。 3 犯罪事實欄一、㈡ 、⒉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0至12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庚○○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新臺幣參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及新臺幣陸佰元均沒收之。 己○○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物沒收之。 4 犯罪事實欄一、㈡ 、⒊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新臺幣壹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0至12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庚○○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新臺幣貳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之。 己○○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新臺幣肆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犯罪事實欄一、㈡ 、⒋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新臺幣壹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0至12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新臺幣壹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新臺幣貳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及新臺幣肆佰元均沒收之。 己○○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物沒收之。 6 犯罪事實欄一、㈡ 、⒌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3、8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戊○○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3、10至12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庚○○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3、13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己○○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3、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7 犯罪事實欄二、㈠ 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犯罪事實欄二、㈡ 辛○○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附表二:
編號 物 備註 1 愷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 晶體,驗前淨重3.4175公克,驗餘淨重3.4088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2 毒品飲料包柒包(含包裝袋柒只) 標示「LOVE YOU」白色包裝(內含黃色粉末),驗前總淨重約31.4965公克,驗餘總淨重約29.473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5-甲氧基-N-甲基-N-異丙基色胺、微量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6378公克。 3 愷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 晶體,驗前總淨重約3.4042公克,驗餘總淨重約3.324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愷他命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3012公克。 4 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 丙○○所有。 手機廠牌型號iPhone;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5 新臺幣陸仟壹佰元 6 新臺幣陸仟元 7 手機壹支 (含SIM卡壹張) 己○○所有。 手機廠牌型號iPhone SE;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8 手機壹支 丁○○所有。 手機廠牌型號iPhone 8;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9 手機壹支 丁○○所有。 手機廠牌型號iPhone SE;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10 手機壹支 (含SIM卡壹張) 戊○○所有。 手機廠牌型號iPhone SE;IMEI碼000000000000000。 11 手機壹支 戊○○所有。 手機廠牌型號iPhone SE;IMEI碼000000000000000。 12 夾鏈袋壹包 13 手機壹支 (含SIM卡壹張) 庚○○所有。 手機廠牌型號iPhone 8;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14 手機壹支 (含SIM卡壹張) 庚○○所有。 手機廠牌型號iPhone 12 Pro;IMEI碼000000000000000。
附表三:
編號 物 備註 1 毒品飲料包貳佰包(含包裝袋貳佰只) 標示「DOLLARS」彩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驗前總淨重約503.32公克,驗餘總淨重約502.72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0.26公克。 2 手機壹支 手機廠牌型號iPhone SE;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3 手機壹支 手機廠牌型號iPhone SE;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4 新臺幣參萬貳仟元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6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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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