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1462號
TCDM,107,訴,1462,2018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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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附表一:被告販賣毒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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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對象 │交易時間│交付地點 │毒品種│購毒金│ 過 程 │ 主 文 │ 沒 收 │
│號│ │ │ │類 │額(新│ │ │ │
│ │ │ │ │ │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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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童文聰│107年2月│臺中市梧棲區│海洛因│2000 │童文聰以門號為09│蔡世原販賣第一級│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2日下午5│民生西街47巷│ │元 │00000000號之行動│毒品,累犯,處有│1所示之物沒收: │
│ │ │時20分許│24號門口前 │ │ │電話與被告使用插│期徒刑柒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 │用SIM卡門號為090│ │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 │ │ │ │ │0000000號行動電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話先行聯絡,約定│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購買之時地、數量│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後,雙方再前往該│ │額。 │
│ │ │ │ │ │ │址交易。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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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童文聰│107年2月│臺中市梧棲區│同上 │1000 │童文聰以門號為09│蔡世原販賣第一級│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5日下午6│民生西街與文│ │元 │00000000號手機門│毒品,累犯,處有│1所示之物沒收; │
│ │ │時32分許│化路交岔口梧│ │ │號與被告使用插用│期徒刑柒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後約2分 │棲農會附近某│ │ │SIM卡門號為09036│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鐘 │處 │ │ │99142號行動電話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先行聯絡,約定購│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買之時地、數量後│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雙方再前往該址│ │額。 │
│ │ │ │ │ │ │交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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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童文聰│107年2月│臺中市梧棲區│同上 │2000 │童文聰以門號為09│蔡世原販賣第一級│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6日下午1│民生西街47巷│ │元 │00000000號行動電│毒品,累犯,處有│1所示之物沒收; │
│ │ │時許 │24號2樓 │ │ │話與被告使用插用│期徒刑柒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 │SIM卡門號為09036│ │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 │ │ │ │ │99142號行動電話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先行聯絡,約定購│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買之時地、數量後│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雙方再前往該址│ │額。 │
│ │ │ │ │ │ │交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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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林易立│107年3月│臺中市沙鹿區│甲基安│1000 │林易立以門號為09│蔡世原販賣第二級│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20日凌晨│文化路與臺灣│非他命│元 │00000000號行動電│毒品,累犯,處有│1所示之物沒收; │
│ │ │4時17分 │大道靜宜大學│ │ │話與被告使用插用│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許後約10│對面之統一便│ │ │SIM卡門號為09036│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分鐘 │利商店前 │ │ │99142號行動電話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門號先行聯絡,約│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定購買之時地、數│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量後,雙方再前往│ │額。 │
│ │ │ │ │ │ │該址交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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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林易立│107年3月│臺中市梧棲區│同上 │3000 │林易立以門號為09│蔡世原販賣第二級│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25日下午│民生西街47巷│ │元 │00000000號行動電│毒品,累犯,處有│1所示之物沒收; │
│ │ │2時23分 │24號2樓 │ │ │話與被告使用插用│期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許後某時│ │ │ │SIM卡門號為09036│ │新臺幣參仟元沒收│
│ │ │ │ │ │ │99142號行動電話 │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先行聯絡,約定購│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買之時地、數量後│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再由被告指示真│ │額。 │
│ │ │ │ │ │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 │
│ │ │ │ │ │ │成年男子交付林易│ │ │
│ │ │ │ │ │ │立前開毒品,而完│ │ │
│ │ │ │ │ │ │成交易。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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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陳國華│106年9月│臺中市梧棲區│海洛因│1000 │陳國華以門號為09│蔡世原販賣第一級│未扣案如附表三編│
│ │ │2日上午6│民生西街與文│ │元 │00000000號行動電│毒品,累犯,處有│號6所示之物、犯 │
│ │ │時50分許│化路交岔口梧│ │ │話與被告所有、插│期徒刑柒年捌月。│罪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棲農會附近某│ │ │用SIM卡門號為098│ │元均沒收,於全部│
│ │ │ │處 │ │ │0000000號行動電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話先行聯絡,約定│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購買之時地、數量│ │追徵其價額。 │
│ │ │ │ │ │ │後,雙方再前往該│ │ │
│ │ │ │ │ │ │址交易。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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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陳國華│106年9月│臺中市梧棲區│同上 │1000 │陳國華以門號為09│蔡世原販賣第一級│未扣案如附表三編│
│ │ │2日下午6│民生西街47巷│ │元 │00000000號行動電│毒品,累犯,處有│號6所示之物、犯 │
│ │ │時許 │24號附近某路│ │ │話與被告所有、插│期徒刑柒年捌月。│罪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旁 │ │ │用SIM卡門號為098│ │元均沒收,於全部│
│ │ │ │ │ │ │0000000號行動電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話先行聯絡,約定│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購買之時地、數量│ │追徵其價額。 │
│ │ │ │ │ │ │後,雙方再前往該│ │ │
│ │ │ │ │ │ │址交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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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陳國華│106年9月│臺中市梧棲區│同上 │1000 │陳國華以門號為09│蔡世原販賣第一級│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4日晚間7│梧棲路140號 │ │元 │00000000號行動電│毒品,累犯,處有│1(不含SIM卡1張 │
│ │ │時42分許│朝元宮前某處│ │ │話與被告所右、插│期徒刑柒年捌月。│)所示之犯罪所得│
│ │ │(起訴書│ │ │ │用SIM卡門號為098│ │沒收;未扣案如附│
│ │ │誤載為50│ │ │ │0000000號行動電 │ │表三編號6所示之 │
│ │ │分許) │ │ │ │話先行聯絡,約定│ │物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購買之時地、數量│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後,雙方再前往該│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址交易,惟因陳國│ │徵其價額。 │
│ │ │ │ │ │ │華沒有現金,乃以│ │ │
│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 │ │ │ │ │ │1所示之手機1具抵│ │ │
│ │ │ │ │ │ │充該價金。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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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陳國華│106年9月│臺中市梧棲區│同上 │1000 │陳國華以門號為09│蔡世原販賣第一級│未扣案如附表三編│
│ │ │5日上午 │文化路2段335│ │元 │00000000號行動電│毒品,累犯,處有│號6所示之物沒收 │
│ │ │10時30分│號五路鍋聖小│ │ │話與被告所有、插│期徒刑柒年捌月。│,於全部或一部不│
│ │ │許 │火鍋前某處 │ │ │用SIM卡門號為098│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0000000號行動電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話先行聯絡,約定│ │額。 │
│ │ │ │ │ │ │購買之時地、數量│ │ │
│ │ │ │ │ │ │後,雙方再前往該│ │ │
│ │ │ │ │ │ │址交易,惟因陳國│ │ │
│ │ │ │ │ │ │華沒有現金,以賒│ │ │




│ │ │ │ │ │ │帳方式完成交易。│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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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被告轉讓禁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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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對象 │轉讓時間│轉讓地點 │轉讓之│價值(│轉讓過程 │ 主 文 │ 沒 收 │
│號│ │ │ │毒品 │新臺幣│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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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秉和│107年3月│臺中市沙鹿區│甲基安│500元 │林秉和以門號0908│蔡世原明知為禁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27日晚間│文化路與臺灣│非他命│ │406640號行動電話│而轉讓,累犯,處│1所示之物沒收。 │
│ │ │8時45分 │大道靜宜大學│ │ │與被告使用插用SI│有期徒刑柒月。 │ │
│ │ │許 │對面之統一便│ │ │M卡門號為0000000│ │ │
│ │ │ │利商店前 │ │ │142號行動電話先 │ │ │
│ │ │ │ │ │ │行聯絡,約定地點│ │ │
│ │ │ │ │ │ │後,蔡世原駕車前│ │ │
│ │ │ │ │ │ │往該址,林秉和進│ │ │
│ │ │ │ │ │ │入車內後,由蔡世│ │ │
│ │ │ │ │ │ │原將毒品放入吸食│ │ │
│ │ │ │ │ │ │器內,再無償交付│ │ │
│ │ │ │ │ │ │林秉和施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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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林秉和│107年4月│臺中市梧棲區│同上 │500元 │林秉和以門號0908│蔡世原明知為禁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 │4日晚間9│民生西街47巷│ │ │406640號行動電話│而轉讓,累犯,處│1所示之物沒收。 │
│ │ │時許 │24號附近某處│ │ │與被告使用插用SI│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 │ │M卡門號為0000000│ │ │
│ │ │ │ │ │ │142號行動電話先 │ │ │
│ │ │ │ │ │ │行聯絡,約定地點│ │ │
│ │ │ │ │ │ │後,林秉和前往該│ │ │
│ │ │ │ │ │ │址附近蔡世原之車│ │ │
│ │ │ │ │ │ │內,並由蔡世原將│ │ │
│ │ │ │ │ │ │毒品放入吸食器內│ │ │
│ │ │ │ │ │ │,再無償交付林秉│ │ │
│ │ │ │ │ │ │和施用。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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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沒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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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 │是否沒收│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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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 │沒收 │被告所有供聯絡附表一編號1至5、附表二│
│ │卡之行動電話1支(內含門號│ │1、2所載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轉讓│
│ │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禁藥事宜所用之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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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不沒收消│1.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犯罪有關。 │
│ │總淨重0.0543公克) │燬 │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70│
│ │ │ │ 000000號鑑定書(見偵卷一第207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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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注射針筒2支 │不沒收 │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犯罪有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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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鏟子1支 │不沒收 │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犯罪有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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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葡萄糖1包 │不沒收 │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犯罪有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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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 │沒收 │未扣案,為被告所有、供被告聯絡附表一│
│ │卡之行動電話1支、門號 │ │編號6至9所載販賣海洛因所用之工具。 │
│ │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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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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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