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954號
TCDM,105,訴,954,2017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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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云(見本院卷第67頁反面至第68頁),惟倘依證人王懿 岑上開證述,則證人王懿岑於當日早上進行毒品交易後, 應僅尚積欠被告2 人該次毒品交易之剩餘價款2000元而已 ,衡情證人王懿岑事後僅需依約定匯款2000元至被告2 人 指定之帳戶即可,自無需在可足額匯款2000元之情況下, 另與被告2 人磋商先行給付部分款項之理,然細繹當日下 午4時53分許,證人王懿岑與被告2人持用之門號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見上開警卷第35頁), 證人王懿岑卻於電話中稱「這樣我現在戶頭只有兩千,我 先轉兩千好嗎,不然我還要去寄」等語,足見證人王懿岑 當時本應給付被告2 人之款項應多於2000元,而此顯與證 人王懿岑上開本院審理時證述於毒品交易時有先給付被告 杜安貴1000元之付款情節未合,況佐以證人王懿岑於同次 本院審理時復又改稱:當天伊先匯款2000元,剩下的1000 元是在下一次跟被告見面時當面拿給被告云云(見本院卷 第79頁、第81頁反面、第83頁),則證人王懿岑於本院審 理時之證述亦有前後不一致之情形,是證人王懿岑上開於 本院審理時之證述非無瑕疵可指,自難遽採為對被告2 人 不利之認定。
(二)關於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杜安貴賴如意於105年3月10日販 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王懿岑之過程,證人王懿岑於 警詢、檢察官訊問時雖證稱:伊於105年3月10日又跟被告 杜安貴購買1 小包海洛因,金額3000元,被告杜安貴、賴 如意在當天早上10點多把海洛因送到伊住處給伊,伊也是 先給一部分錢,剩下的才用轉帳云云(見警卷第44頁,偵 卷第93頁),對照當日雙方之通訊監察譯文(見上開警卷 第35頁),被告2人以簡訊請證人王懿岑匯款至帳號00000 000000000 號帳戶之內容及證人王懿岑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伊只有1 個郵局帳戶而已,並沒有其他銀行帳戶,伊是 用該郵局帳戶匯款至被告以簡訊通知的帳戶等語(見本院 卷第70頁反面至第71頁、第81頁反面),足見證人王懿岑 上開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所稱該次毒品交易之餘款應係 以其郵局帳戶匯款至被告2 人指定之上開帳戶甚明,惟細 繹被告2 人指定證人王懿岑匯款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本院 卷第37至38頁),於105年3月10日並無任何款項匯入或存 入之紀錄,且證人王懿岑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上開交易 明細中,於105年3月10日以後的匯款都不是伊匯的等語( 見本院卷第83頁反面),則證人王懿岑上開警詢、檢察官 訊問時有關該次毒品交易價款之交付細節是否合於事實, 已非無疑;況佐以證人王懿岑於同次本院審理時先改稱:



該次伊是將毒品交易的款項3000元用匯款給被告云云(見 本院卷第81頁);旋又翻異前詞證稱:105年3月10日當天 ,因為下雨所以伊沒有出去匯款,是晚一點碰到被告時拿 現金3000元給被告云云(見本院卷第81頁反面、第83頁正 反面),則證人王懿岑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亦有前後不一 致之情形,是證人王懿岑上開於本院審理時就有關該次毒 品交易之重要細節之證述非無瑕疵可指,自難遽採為對被 告2 人不利之認定。又細繹當日雙方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見上開警卷第35頁),雙方於電話中僅談論匯款之事, 而未提及有關任何疑似毒品交易之暗語、代號或匯款之目 的,自無從逕認被告2 人要求證人王懿岑匯款即與毒品交 易有關,是上開通訊監察譯文亦不足做為證人王懿岑上開 證詞真實性之補強證據。
(三)綜上,證人王懿岑上開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有關該2 次毒品交易之重要核心事項(聯繫、價款交付方式)之證 述非無瑕疵可指,且上開通訊監察譯文,亦不足做為證人 王懿岑疑岑上開證詞真實性之補強證據。而公訴人亦未提 出其他補強證據,自難僅憑證人王懿岑有瑕疵之證述,遽 認被告2人有上開公訴意旨所指上開2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就此部分均為被告2 人無罪之諭 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59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4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第40條之2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明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田雅心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宛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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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地點│販賣對象│販賣毒品種類│販賣過程 │主 文 │
│ │ │ │、數量及價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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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於105年1月│劉家萍 │第二級毒品甲│游明瑞劉家萍於10│賴如意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27日下午2 │游明瑞 │基安非他命1 │5年1 月27日下午2時│,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
│ │時59分後數│ │小包(數量不│3 分許,以渠等持用│扣案之門號○九六八一四七│
│ │分鐘,在臺│ │詳) │之門號0000000000號│四八一號行動電話壹具(價│
│ │中市沙鹿區│ │ │行動電話撥打賴如意│值新臺幣伍佰元)及販賣毒│
│ │中清路6 段│ │價金新臺幣(│所持用門號00000000│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
│ │366 號漢翔│ │下同)2000元│81號行動電話與賴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公司門口附│ │ │意聯絡,約定交易毒│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
│ │近 │ │ │品之數量、價格、時│價額。 │
│ │ │ │ │間、地點後,賴如意│ │
│ │ │ │ │即於左揭時間、地點│ │
│ │ │ │ │,將左揭之第二級毒│ │
│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1 小│ │
│ │ │ │ │包(數量不詳)交予│ │




│ │ │ │ │劉家萍游明瑞,並│ │
│ │ │ │ │同意劉家萍游明瑞│ │
│ │ │ │ │2 人賒欠販賣毒品之│ │
│ │ │ │ │價金,而完成交易。│ │
│ │ │ │ │嗣後劉家萍游明瑞│ │
│ │ │ │ │即將價金2000元償還│ │
│ │ │ │ │賴如意。 │ │
├──┼─────┼────┼──────┼─────────┼────────────┤
│ 2 │於105年3月│許玉萍 │第二級毒品甲│賴如意於105年3月26│賴如意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26日晚間7 │ │基安非他命1 │日下午2 時30分許,│,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未│
│ │時許,在賴│ │小包(數量不│以其持用之門號0930│扣案之門號○九三○○九九│
│ │如意位於臺│ │詳) │099646號行動電話與│六四六號行動電話壹具(價│
│ │中市沙鹿區│ │ │許玉萍所持用門號09│值新臺幣伍佰元)及販賣毒│
│ │忠貞路310 │ │價金3000元 │00000000號行動電話│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
│ │號住處內 │ │ │聯絡,約定交易毒品│,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之數量、價格、時間│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
│ │ │ │ │、地點後,賴如意即│價額。 │
│ │ │ │ │於左揭時間、地點,│ │
│ │ │ │ │將左揭之第二級毒品│ │
│ │ │ │ │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 │
│ │ │ │ │(數量不詳)交予許│ │
│ │ │ │ │玉萍,許玉萍並以現│ │
│ │ │ │ │金及等值之遊戲點數│ │
│ │ │ │ │償付上開購買毒品之│ │
│ │ │ │ │價金而完成交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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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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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 間 │通話人 │通話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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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5.3.17 │杜安貴(A) │B:哥哥,有聽到嗎? │
│ │凌晨05:38 │0000000000 │A:有。 │
│ │ │ │B:小胖要調一個還兩個工人 │
│ │ │蘇博仁(B) │A:我等一下去你家那說好嗎? │
├──┼──────┤0000000000 ├────────────────┤
│ 2 │105.3.17 │ │A:你走出來好嗎? │
│ │凌晨05:42 │ │B: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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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5.3.17 │ │A:你怎麼沒出來? │
│ │凌晨05:44 │ │B:出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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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