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2444號
TCDM,101,訴,2444,2013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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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101年8月6日22時33分至 同日23時33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上揭犯罪事實一部分, 見本院卷第126頁)、證人高秉萱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 0-000000號與被告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101 年8月14日17時20分至同日20時56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上 揭犯罪事實一部分,見本院卷第136頁背面)、證人何泓 毅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持用之行動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101年7月15日22時42分至同日23 時許之通訊監察譯文(上揭犯罪事實一部分,見本院卷第 128頁)、證人何泓毅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與被告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101年8月3日16 時2分至同日17時11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上揭犯罪事實一 部分,見本院卷第130頁背面)、證人何泓毅所持用之行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 000000號於101年8月5日8時40分至同日8時45分許之通訊監 察譯文(上揭犯罪事實一部分,見本院卷第131頁)、證 人蘇仕達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持用 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101年8月3日22時38分至同 日22時46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上揭犯罪事實一部分,見 本院卷第130頁背面)、證人蘇仕達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 000-000000號與被告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1 01年8月22日19時6分至同日19時18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上 揭犯罪事實一部分,見本院卷第140頁背面)、證人蘇仕 達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持用之行動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101年8月23日0時58分至同日1時2 0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上揭犯罪事實一部分,見本院卷 第130頁背面)、證人陳信嘉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 0000號與被告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101年7 月13日20時18分之通訊監察譯文(上揭犯罪事實一部分, 見本院卷第127頁背面)、證人陳信嘉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 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於101年7月15日17時54分之通訊監察譯文(上揭犯罪事實一 部分,見本院卷第128頁)、證人何文山所持用之行動電 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00號於101年7月14日15時42分至同日15時58分許之通訊監察 譯文(上揭犯罪事實一部分,見本院卷第128頁)、證人 何文山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持用之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101年7月28日20時6分許之通 訊監察譯文(上揭犯罪事實一部分,見本院卷第129頁背 面)、證人何文山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



被告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101年8月3日20時 12分至同日22時26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上揭犯罪事實一 部分,見本院卷第128頁)、證人何文山所持用之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號於101年8月4日0時6分至同日1時11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 上揭犯罪事實一部分,見本院卷第130頁背面)、證人何 文山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持用之行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101年8月11日17時40分至同日1 9時46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上揭犯罪事實一部分,見本 院卷第134頁背面)、證人何文山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 0-000000號與被告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101 年8月13日18時13分至同日22時41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上 揭犯罪事實一部分,見本院卷第128頁)、證人簡昱昇所 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持用之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0號於101年8月5日4時14分至同日10時31分 許之通訊監察譯文(上揭犯罪事實一部分,見本院卷第13 1頁背面)、證人簡昱昇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號與被告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號於101年8月11 日9時53分至同日11時45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上揭犯罪事 實一部分,見本院卷第135頁背面)。足徵被告之自白與 事實相符。又依卷附通訊監察譯文顯示,上揭犯罪事實一 部分,被告係利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分別 與證人高秉萱蘇仕達聯絡交易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起訴書 誤為0000-000000號,尚有未合,應予更正。三、被告上揭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 他命之犯行,雖無從認定其販入價格,以計算其確切獲利金 額。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販賣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 毒品罪刑嚴重,且販賣第二、三級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 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可任意分裝增減數量,每次買賣之 價格、數量,係隨時依雙方之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對 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 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評估等因素,而異其標準,機動 調整,非可一概而論。且近年來毒品之濫用,危害國民健康 與社會安定日益嚴重,治安機關對於販賣或施用毒品之犯罪 行為,無不嚴加查緝,各傳播媒體對於政府大力掃毒之決心 亦再三報導,使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取得不易,物稀價昂,被告苟無利可圖,不可能甘冒被取 締移送法辦判處重刑之危險,平白從事第二、三級毒品之交 易。佐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販賣毒品獲利一至二成;販 賣甲基安非他命予簡昱昇部分每次賺取500元等語(見本院



卷第143頁背面、第206頁背面),益可徵被告販入毒品價格 必較其出售價格為低,而有從中賺取價差牟利之意圖。本件 事證明確,被告上揭販賣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及轉讓偽 藥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核被告所為,其就上揭犯罪事實一㈠至、至部分,均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就 上揭犯罪事實一至部分,均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 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每次以營利為目的,販入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後復行賣出,乃一個販賣行為之接續實行,各 僅成立販賣既遂罪);就上揭犯罪事實一部分,均係犯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罪(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同時亦屬管制 藥品管理條例第3條所稱之第三級管制藥品,但尚未列屬藥 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經行政院衛生署明令公告禁止製 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禁藥。而藥品之製造 或輸入或調劑,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目前實務上經行政 院衛生署核准登記之愷他命製劑,僅單方注射一種,本件被 告轉讓予何泓毅之愷他命,係利用K盤施用,自非合法製造 之注射製劑,且無任何證據可資證明係由國外輸入,應認係 國內違法製造之偽藥。又被告轉讓愷他命予何泓毅,除成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外,亦構 成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罪,此係屬同一犯罪行為 而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競合情形,應依「重法優 於輕法」等法理,擇一處斷。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 項轉讓第三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 偽藥罪之法定本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 百萬元以下罰金」,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罪之法 定本刑,顯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之轉讓第三級毒 品罪之法定本刑為重,依前述「重法優於輕法」等法理,應 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被告因販賣而 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已為販賣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而被告上揭販賣、轉讓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犯行,因無證據可資證明其各次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愷 他命純質淨重已達20公克以上,其持有第三級毒品之行為, 尚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罰之範圍,併予敘明。五、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上揭販賣第二級毒品及第三 級毒品犯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 其刑(其中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法定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依刑法 第65條第2項規定減輕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餘法定刑為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66條前段規定 減至二分之一)。又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曾供出毒品 來源因而查獲正犯陳敬昕(即阿新),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101年12月26日中檢輝龍101偵18799、20203號函及該 署102年度偵字第3153號起訴書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53、 213頁),其各該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部分 均依刑法第66條但書規定減至三分之二),並依刑法第70條 規定遞減之。至於被告轉讓愷他命部分,既優先適用藥事法 第83條第1項規定論處,而藥事法並無轉讓偽藥者因供出來 源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及於偵查、審判中自白,應減輕其刑 之特別規定,自無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 、第2項減輕其刑之餘地(參照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36 7號、第2476號判決意旨)。再被告所犯上揭販賣第三級毒 品30罪、販賣第二級毒品8罪、轉讓偽藥2罪,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販賣毒品犯行,嚴重戕害國人健 康,影響社會治安,眾所皆知,故政府立法嚴禁販賣毒品, 並以高度刑罰遏止毒品氾濫。被告正值青壯,捨正途不就, 藉此途徑獲取不法所得,造成相當之危害。本院考量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所規定販賣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之法定刑度 ,認被告所為販賣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犯行,經依前述 減輕其刑後,已無法重情輕之情形,在客觀上亦不足以引起 一般人之同情,核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附此說明。六、爰審酌被告並無任何刑案前科紀錄(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品行尚佳,明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 三級毒品愷他命,不僅殘害施用者身心健康,導致性格異常 、精神障礙,因而散盡家財、連累家人,或為購毒挺而走險 ,亦在所多聞,仍予販賣牟取不法利得,並無償提供他人施 用,殊值非難,被告事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每次販賣及 轉讓數量非多,販賣所獲利益不高,販賣對象僅7人,轉讓 對象1人,其本身亦染有施用愷他命惡習(見本院卷91頁台 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應係以販賣 毒品賺取價差供己施用,尚非至惡,暨被告無業,國中肄業 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販賣數量之多寡等一切情狀,各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七、按以營利為目的販入毒品,經多次販賣後,持有剩餘毒品被 查獲,其各次販賣毒品行為,固應併合處罰,惟該持有剩餘 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僅為最後一次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不另論罪,則就該查獲之剩餘毒品,祗能於最後一次之 販賣毒品罪宣告沒收銷燬,不得於各次販賣毒品罪均宣告沒



收銷燬(參照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3258號判決意旨)。又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犯販賣毒品罪者,犯 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故販賣毒品所得 之對價,不問其中成本若干,利潤多少,均應全部諭知沒收 ,以符合貫徹政府查禁毒煙決心之立法本旨。且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9條規定所稱追徵其價額者,係指所沒收之物為金 錢以外之其他財物而無法沒收時,因其實際價值不確定,應 追徵其價額,使其繳納與原物相當之價額,並無以其財產抵 償之問題。倘嗣後追徵其金錢價額,不得結果而須以其財產 抵償者,要屬行政執行機關依強制執行之法律執行問題,即 無不能執行之情形,自毋庸諭知「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如 不能沒收之沒收標的為金錢時,因價值確定,判決主文直接 宣告「以其財產抵償之」即可,不發生追徵價額之問題(參 照最高法院99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 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而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 段規定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 級毒品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 、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四級毒 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 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又同條例第19條第1項 所定「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係指犯第4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所用或所得 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是尚不得援用此項規定為第三 、四級毒品之沒收依據。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 販賣、意圖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 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 ,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 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沒 收之,始為適法(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9、88 4號 判決意旨)。經查(一)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驗 餘淨重各為1﹒7813公克、1﹒3970公克),係兼供被告施用 及販賣之用,業據被告供明,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3款所列管查禁之第三級毒品,為違禁物,應依刑法 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其最後一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即上揭犯罪事實一部分宣告沒收(包裝袋直接與毒品接觸 ,依一般經驗法則,二者無從析離,應併予諭知沒收),至 於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復存在,爰不再為沒收之諭知。(二 )扣案之HTC廠牌智慧型手機1支,被告自承係作為聯絡上游 毒販「阿哲」購毒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供轉賣之用,為



被告所有,供販賣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各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項宣告沒收 。(三)扣案之現金7400元,被告自承其中2000元係上揭犯 罪事實一所示販賣毒品所得;5000元係上揭犯罪事實一 所示販賣毒品所得,各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餘400元並無證據足資證明係本件販賣毒 品所得,不得宣告沒收。(四)未扣案之被告所有分別供販 賣第二、三級毒品所用之NOKIA廠牌普通型手機1支、行動電 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卡各1張,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各相關罪項宣告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五)未扣案之被 告上揭犯罪事實一㈠至、至所示販賣毒品所得各1000 元、上揭犯罪事實一至所示販賣毒品所得各500元、上 揭犯罪事實一所示販賣毒品所得5000元,均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各相關罪項宣告沒收,如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至於供被告上揭犯 罪事實一㈠所示販賣毒品所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號,係被告之妻朱怡靜所申設,SIM卡為朱怡靜所有,暫借 予被告所用;另扣案之K盤1個係供被告施用愷他命所用;10 0元紙鈔1張係供案外人何泓毅施用愷他命所用,均不得宣告 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第17條第1項、第2項、第19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51條第5款、第9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孟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恭利
法 官 朱光國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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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事實│罪名及宣告刑(含主刑、從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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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NO│
│ │欄一㈠所│KIA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 │
│ │示。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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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NO│
│ │欄一㈡所│KIA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 │
│ │示。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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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NO│
│ │欄一㈢所│KIA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 │
│ │示。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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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NO│
│ │欄一㈣所│KIA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 │
│ │示。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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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NO│
│ │欄一㈤所│KIA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 │
│ │示。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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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NO│
│ │欄一㈥所│KIA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 │
│ │示。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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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NO│
│ │欄一㈦所│KIA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 │
│ │示。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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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NO│
│ │欄一㈧所│KIA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 │
│ │示。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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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NO│
│ │欄一㈨所│KIA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 │
│ │示。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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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NO│
│ │欄一㈩所│KIA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 │
│ │示。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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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NO│
│ │欄一所│KIA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 │
│ │示。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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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NO│
│ │欄一所│KIA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 │
│ │示。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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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NO│
│ │欄一所│KIA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 │
│ │示。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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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NO│




│ │欄一所│KIA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 │
│ │示。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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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NO│
│ │欄一所│KIA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 │
│ │示。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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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NO│
│ │欄一所│KIA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 │
│ │示。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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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NO│
│ │欄一所│KIA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 │
│ │示。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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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NO│
│ │欄一所│KIA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 │
│ │示。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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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NO│
│ │欄一所│KIA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 │
│ │示。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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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NO│
│ │欄一所│KIA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 │
│ │示。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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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NO│
│ │欄一所│KIA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 │
│ │示。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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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販│
│ │欄一所│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示。 │以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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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NOKIA │
│ │欄一所│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 │示。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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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NOKIA │
│ │欄一所│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 │示。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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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NOKIA │
│ │欄一所│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 │示。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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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犯罪事實│江永龍明知為偽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欄一所│ │
│ │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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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犯罪事實│江永龍明知為偽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欄一所│ │
│ │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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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NO│
│ │欄一所│KIA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 │
│ │示。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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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NO│
│ │欄一所│KIA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 │
│ │示。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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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第三│
│ │欄一所│級毒品愷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各為1﹒7925公克、1﹒3970公│
│ │示。 │克)沒收;未扣案之NOKIA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981-│
│ │ │679306號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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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NO│
│ │欄一所│KIA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 │
│ │示。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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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NO│
│ │欄一所│KIA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 │
│ │示。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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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之HTC │
│ │欄一所│廠牌智慧型手機壹支沒收;未扣案之NOKIA廠牌普通型手機 │
│ │示。 │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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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之HTC │
│ │欄一所│廠牌智慧型手機壹支沒收;未扣案之NOKIA廠牌普通型手機 │
│ │示。 │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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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之HTC │
│ │欄一所│廠牌智慧型手機壹支沒收;未扣案之NOKIA廠牌普通型手機 │
│ │示。 │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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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之HTC │
│ │欄一所│廠牌智慧型手機壹支沒收;未扣案之NOKIA廠牌普通型手機 │
│ │示。 │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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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之HTC │
│ │欄一所│廠牌智慧型手機壹支及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未│
│ │示。 │扣案之NOKIA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 │
│ │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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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之HTC │
│ │欄一所│廠牌智慧型手機壹支及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未│
│ │示。 │扣案之NOKIA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 │
│ │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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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HTC │
│ │欄一所│廠牌智慧型手機壹支沒收;未扣案之NOKIA廠牌普通型手機 │
│ │示。 │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
│ │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40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HTC │
│ │欄一所│廠牌智慧型手機及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未扣案│
│ │示。 │之NOKIA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 │
│ │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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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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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