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94年度,3450號
TCDM,94,重訴,3450,20060726,4

2/4頁 上一頁 下一頁


假交易、⒉被告戊○○與被告壬○○從事假出口、⒊被告戊 ○○經由被告丙○○庚○○仲介販賣麻黃素並指示被告子 ○○運送部分審酌如後。
三、被告戊○○與被告乙○○從事麻黃素假交易(8000公斤)部 分:
⒈被告乙○○於調查站詢問、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迭 對上揭犯罪事實坦認不諱,其關於億天公司、晉康安公司配 合被告戊○○虛偽買賣麻黃鹼、假麻黃鹼,戊○○並言明每 賣出300公斤即給予10萬元利潤等情,供述甚詳,略以: ①93年4月6日在調查局供稱:億天公司、晉康安公司都是寶 生公司負責人戊○○授意我申請設立。這二家公司均只作 書面上登記處理,沒有實際出資,也從未出貨,成立公司 最主要目的僅在協助寶生公司移轉銷貨。約在90年3月間 ,戊○○以他本身涉有藥事法官司,他所有之寶生公司對 買賣管制藥品會遭到相關單位刁難為由,要我另行成立億 天及晉康安公司。當時戊○○曾告知我前述管制藥品買賣 所得之利潤會攤分予我,待公司成立後,戊○○則將寶生 公司所購芝麻黃素等管制藥品移轉賣給億天及晉康安公司 。因戊○○稱前述麻黃素等管制藥品再販賣出去時,億天 及晉康安公司始需將貨款交給寶生公司,故實際上億天及 晉康安公司移轉購至寶生公司之管制藥品,當時並未交付 貨款」等語(見93年度他字第544號卷宗第25頁)。 ②94年7月20日在調查站供稱:「…戊○○介紹我去華成公 司洽談購買假麻黃素和鹽酸麻黃素,但華成公司因我係新 設立公司,且也沒業者介紹,因此要再查閱我公司的資料 後才願意出售,因而沒有談成交易…,隔1、2個月後,戊 ○○告訴我華成公司不願意出售假麻黃素和鹽酸麻黃素予 億天公司,但可由寶生公司面購買後再轉售予我」、「90 年7月我開始向戊○○購買假麻黃素和鹽酸麻黃素,但戊 ○○只開立發票給我,以利我每月向管制藥品局及臺中縣 衛生局等單位申報進貨量和庫存量,戊○○實際上並未出 貨給我。…每月戊○○均會支付我約5萬元作為支付公司 開支之用,包括房租、水電、電話及藥師等費用。」、「 92 年1月間大里衛生所稽查員首次與我聯絡,要前來公司 稽查,我乃與戊○○聯繫,戊○○隨即請中連貨運運來一 批桶裝之假麻黃素和鹽酸麻黃素以供稽查,因為密封所以 實際桶裝內容為何,我並不清楚…;且戊○○指示,要我 告知稽查員該批桶裝假麻黃素和鹽酸麻黃素要避免打開以 免受潮,而我公司因潮濕且剛遭水災,所以稽查員到場時 只比對數量及批號無誤後即離去,並未開驗,事後戊○○



即又將前述假麻黃素和鹽酸麻黃素運回寶生公司,並向我 詳細詢問稽查過程,我告知依其指示告知稽查員所以並未 開驗,以後每遇稽查,戊○○均如法炮製,以對付稽查。 92 年1月大里市衛生所因稽查員有事,電話中向我表示前 二次稽查均無誤,所以未前來稽查,此事經我向戊○○告 知後,約隔2、3個月戊○○即運來一批桶裝假麻黃素和鹽 酸麻黃素約200桶,向我表示以後即以此貨品應付稽查即 可,並指示我絕不可打開桶裝密封以免藥品受潮,後來因 公司水災受潮,我聘工人搬遷該批桶裝假麻黃素和鹽酸麻 黃素,不慎毀損一桶包裝,工人稱該桶包裝很像安非他命 ,因我未見過安非他命,當場經我檢視又類似鹽巴,我乃 向戊○○質問,戊○○承認前述桶裝物均為鹽巴無誤,並 向我表示,據他觀察,大里市衛生所稽查過程馬虎,也不 曾開驗,所以日後即以該批桶裝鹽巴應付稽查即可。而92 年迄今僅前述桶裝鹽巴應付稽查。」、「億天公司…前三 批貨款金額約200餘萬元,我係以銀行匯款方式匯款給寶 生公司,以後億天公司及晉康安公司向寶生公司購買假麻 黃素及鹽酸麻黃素,均由戊○○自行購買及販賣。上述由 我支付的200餘萬元透過戊○○購買的假麻黃素及鹽酸麻 黃素等管制藥品,係由戊○○為我轉賣,當時戊○○允諾 我每賣出300公斤即給我10萬元利潤,而事後在91年間, 戊○○開立寶生公司遠東商銀向上分行之支票及現金給我 。」等語(見臺中機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42頁反面至 148 頁)。
③94年7月22日在調查局供稱:「戊○○曾告訴我麻黃素、 假麻黃素等管制藥品可以合法取得,並提供某一網站讓我 上網查詢,我上網後發現該網站有介紹麻黃素的功用…。 億天公司成立後,戊○○給我億天公司每月的開銷,包括 藥師1萬元薪資、房租1萬元、水電5千元及楊進國(名義 負責人)1萬5千元,總計約5萬元。當時戊○○曾答應我 ,我如果每賣300公斤麻黃素、假麻黃素等管制藥品會給 我10萬利潤,後來戊○○分3次給我100萬元之利潤,就不 曾再給我任何好處。」、「92年6月間,我要赴臺中女子 監獄前,為查明億天公司經寶生公司所購買之鹽酸麻黃素 、假麻黃素等管制藥品,是否仍存放於戊○○處,因此我 要求戊○○提供樣品以取信於我,戊○○指示子○○載了 一桶鹽酸麻黃素提供給我看,子○○指定在臺中市○○路 、西屯路口與我見面,見面後,我以該桶要存放億天公司 作為樣品為由,堅持載回億天公司存放,子○○要我向戊 ○○請示,電話中戊○○仍不准我拿走,並要我不要在電



話中講到有關前述管制藥品的事情,但我仍堅持,所以自 行僱請計程車將該桶鹽酸麻黃素載回億天公司作為樣品」 等語(見同上卷第149頁至153頁)。
④94年8月10日在調查局供稱:「93年4月6日我的說辭與事 實相近,就因為當時的供述對戊○○不利,所以我返家後 ,戊○○即約我到寶生公司詢問我在貴站供述之內容。後 來貴站於93年4月14日同時約談我及戊○○戊○○又約 我到寶生公司見面,強要我在接受詢問時,一定要翻供, 一口咬定前述億天及晉康安公司遭查封之物品係於我服刑 期間遭調包去向不明,且要我供稱前述管制藥品均由寶生 公司以合法方式銷售給我,並要脅我若講話不謹慎些,將 擔當不起責任。93年4月14日貴站約談我及戊○○,我即 依戊○○指示做前述不實之供述。」、「以億天公司名義 匯款給寶生公司,除了剛開始3筆款項約200萬元由我匯款 外,其餘均由戊○○處理,詳細情形我不清楚,且所有進 出貨均由戊○○處理。」等語(見同上卷第149頁至153頁 )。被告乙○○於同日檢察官偵查中,復確認前開94年7 月22日、94年8月10日供述屬實等語(見94年度偵字第105 53號卷㈡第20頁)。
⒉被告乙○○於95年3月27日本院審理期日,經被告戊○○以 證人身分詰問,結證稱:「我在90年成立億天公司,成立公 司資金是我先出,成立之後,再跟戊○○請款。因為是他要 我成立公司。(後來)因為億天的檢查業務稽查員說我們億 天管制藥品的數量太多,又沒有買賣,會引起上級單位的注 意,造成他的困擾,希望我們轉賣,我問戊○○怎麼辦,他 說要再成立一家公司。(晉康安公司)資金部分跟億天一樣 大同小異,也是我先成立,再跟戊○○請款。」、「億天公 司和晉康安公司要進的藥品不是由我決定,是戊○○決定。 億天公司和晉康安公司向寶生買進麻黃鹼和假麻黃鹼,都沒 有實際進億天跟晉康安,因為戊○○告訴我他另有用途,他 可以幫我將這些麻黃鹼、假麻黃鹼賣掉。」、「購買麻黃鹼 、假麻黃鹼那些費用是戊○○他自己匯款,剛開始我有匯1 、2筆,這些錢是戊○○拿給我匯的,我是用億天的名義匯 給寶生。後來都是戊○○自己匯款,億天、晉康安實際上沒 有支出貨款,億天、晉康安的做帳,是請會計師做的,有買 貨時,有發票,億天、晉康安都有請會計師做。」、「購買 麻黃素的流程都是寶生把報表給我,我照著寫,照著申報, 交給臺中縣衛生局及衛生署按月申報。」、「(相關衛生稽 核單位到公司查核的程序)是每半年來一次,是衛生所的人 來,對總數量,對桶裝的總數量,查驗每個月申報的報表資



料是否相符,如果有要求藥師到場,藥師就會過來簽名,如 果沒有要求,藥師就不會過來。管制藥品局只有電話詢問, 沒有親自來查驗過。…沒有規定要公司負責人陪同,只要公 司的人員就可以。若要求開桶,我們會找理由跟稽查員說因 為怕潮濕,管制藥品不能打開來看。稽查員都會接受這個說 法,所以不曾打開。衛生所的人員每次來檢查時,都是我開 門的。」、「(麻黃素會變成鹽巴),鹽巴是我裝的,因為 寶生賣給億天跟晉康安的麻黃素從來沒有送到公司來過。公 司桶裝的貨品是應付稽查員的。…我外包給作粗工的工人, 全部給他們處理。包括桶子、鹽巴都是他們處理,桶子數量 不夠的話,我再去買,鹽巴是工頭打電話叫貨的。是電話簿 翻一翻向臺鹽叫。粗工我是看牆壁上有噴漆徵求臨時工的工 頭電話。…裝鹽巴的數量是一桶25公斤,按照每次進貨的數 量來裝。」、「鹽巴的錢是拿帳單跟戊○○請款,鹽巴的數 量是看麻黃素進了多少重量,就換多少重量的鹽巴。將鹽巴 換到塑膠桶的作業,剛開始在公司,後來外包給做粗工的工 頭,怕在公司作業的時候,稽查員有時候經過時,看公司門 開的話,會進來聊天。我沒有找固定的工頭,我是錯開來找 ,大約是那7、8位工頭」、「(先前在調查站的供述)以收 押禁見之後第一次調查站筆錄為準,即93年4月6日調查站筆 錄實在、94年7月20日調查站筆錄及以後所為都是實在。」 、「93年4月14日在調查站所作的調查筆錄,說之前的筆錄 是為了陷害戊○○,這是調查站查到以後,我跟戊○○之間 協議,我擔掉所有的責任,如果有出事的話,我把事情擔下 來。」等語。而其證述內容,並與被告乙○○前開調查局詢 問時及偵查中供述相符。又其證述管制藥品局未曾派員查核 ,衛生局查核時僅核對數量、報表之情形,亦與管制藥品局 於95年5月4日以管稽字第0950004836號函覆:「晉康安公司 …91年11月至92年6月間,本局未曾派員至該公司實地查核 。億天公司…90年5月至92年6月間,本局未曾派員至該公司 實地查核。惟臺中縣衛生局稽查員曾於91年8月1日至該公司 進行查核…」等語,及臺中縣大里市衛生所於95年5月8日以 里衛字第0950000521號函覆:「本所…於91年8月1日獨自前 往億天公司倉庫查核現場管制藥品,現場僅針對管制藥品之 外盒標籤及數量進行核對,…僅核對桶裝數量並未開桶檢驗 也沒有拍照存證…」等語相符(見本院卷㈡第214、215頁) 。而乙○○證稱其與戊○○協議,由其把事情擔下來等情, 對照證人丑○○於95年4月17日本院審理期日,就前開調查 局約談前一日,其見聞戊○○乙○○討論隔日如何應對, 結證稱:「戊○○的意思是希望乙○○把毒品得責任扛下來



,當時我有跟乙○○說這件事情不單純,是很嚴重的事情, 你如果扛下來,你就是共犯有責任」等語(見本院卷第122 頁)相符。又被告乙○○證稱被告子○○有為戊○○載運1 桶麻黃鹼之事實,亦與證人即被告子○○於本院95年5月1日 審理時結證稱曾送戊○○指示送牛皮紙袋裝貨品至公益路、 太原路給乙○○之情節大致相符(詳後述,見本院卷㈡第19 9頁、202頁)。而茍非被告戊○○始終未將前開麻黃鹼、假 麻黃鹼交予被告乙○○,被告乙○○自無須大費周章於入獄 前要求被告戊○○交付1桶及堅持留存,是以,證人乙○○ 證述可以採信,被告戊○○之上開辯詞,委無可採。 ⒊此外,寶生公司與億天公司、晉康安公司之假交易,並有如 附表一所示寶生公司開立予億天公司、晉康安公司之假黃鹼 、假麻黃鹼之銷售發票(見93年度他字第544號卷宗,並經 臺中市調查站彙整於證據資料卷第339至388頁,發票明細見 同卷第338頁),及在寶生公司扣案之寶生公司申報函、管 制藥品申報表(含總表暨明細表)等資料(業經臺中市調查 站彙整於證據資料第85至217頁)及億天公司、晉康安公司 之管制藥品申報表(含總表暨明細表)等資料(見94年度偵 字第10553號卷㈠第44至56頁,另經管制藥品局於95年4月24 日以管稽字第0950004448號函送在卷)。並有在臺中縣大里 市○○路○段360巷5號億天公司倉庫內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物可佐,而前開附表三編號4至編號125所示之物,經法務部 調查局以氣象層析質譜儀(GC/MS)法、化學呈色分析法, 及管制藥品管理局以氣象層析質譜儀(GC/M S)法及霍氏紅 外線光譜儀法檢驗結果,均未檢出法定毒品或管制藥品成分 ,有法務部調查局94年8月12日調科壹字第09400374660號檢 驗通知書及管制藥品局94年8月19日管檢字第0940006855號 檢驗成績書一份在卷可憑(見94年度偵字第10923號卷㈠第 153頁、卷㈢第79至83頁),益徵確有前開假交易之事實。 從而,被告戊○○確有指示被告乙○○設立億天公司、晉康 安公司及配合假交易之事實,堪以認定。
⒋至於被告乙○○之選任辯護人為被告辯稱:被告乙○○所涉 犯之偽造文書犯行,業為本院93年度訴字第752號刑事確定 判決效力所及云云,然查:本院前開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 ,係以:被告乙○○為申請晉康安公司之管制藥品登記證, 竟未事先告知該公司所僱用之藥師藍永興,於91年11月間某 日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偽造「藍永興」之印章一顆,而未經 藍永興同意,基於偽造印文之概括犯意,於92年1月7日將上 開偽造之印章蓋用於其所製作之管制藥品登記證申請書上「 管制藥品管理人簽章」欄位,而偽造「藍永興」印文一枚,



並偽造「藍永興」之署押一枚後,將該管制藥品登記證申請 書寄送至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足以生損害於藍永 興本人、及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對於核准管制藥品 管理證之正確性;又承前開偽造印文之概括犯意,自92年2 月15日起至92年6月15日止,連續在晉康安公司之管制藥品 收支結存申報表(明細表)上管制藥品管理人欄蓋用前開偽 造「藍永興」名義之印章,而產生偽造「藍永興」之印文( 偽造印文之數量如附表所示),再將該等申報表分別寄送行 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臺中縣衛生局申報,足以生損 害於藍永興本人、及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對於管制 藥品管理之正確性等語。而本案之犯罪事實,則為被告乙○ ○因受被告戊○○指示,而基於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意思 而配合虛偽買賣,與前開偽造「藍永興」印文之犯行,顯非 同一犯罪事實,亦非以一行為犯數罪名,又前開刑事判決並 已說明:被告乙○○為晉康安公司負責人,該公司為管制藥 品條例所規定之西藥販賣業,得從事辦理第三級、第四級管 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販賣,則被告為該公司負責人,自為 有權製作管制藥品管理證申請書及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申報表 (明細表)之人,是以本案被訴之虛偽申報麻黃鹼、假麻黃 鹼之犯行,未必須藉偽造「藍永興」印文之手段為之,二者 間並無連續犯、牽連犯、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選 任辯護人為被告乙○○所為前開辯解,即有誤會。四、被告戊○○與被告壬○○從事麻黃素假出口(23.5公噸)部 分:
⒈被告壬○○已於調查局詢問、偵查中對於此部分犯罪事實供 述甚詳,略以:
①94年7月6日在調查局詢問時(尚未經檢察官諭知同意以證 人保護法第十四條予以保護)已供承其因為有向被告戊○ ○借錢,所以於93年間同意戊○○用華成公司名義買進假 麻黃素,被告戊○○調包假麻黃素以華成公司名義出口至 越南平泰公司,並將留存之假麻黃素儲放在臺中縣大里市 ○○路405巷15號等處,每公噸假麻黃素戊○○給其50萬 至80萬元報酬,94年6月底、7月初,有自稱戊○○公司之 小姐打電話要其將樹王路之東西搬走,於是其將臺中縣大 里市○○路倉庫約1千餘公斤委託其堂妹夫李信雄幫忙找 倉庫,另外約4千公斤請華成公司員工劉玉菁找倉庫存放 等情(見94年度偵字第11160號卷宗第4至7頁)。其當日 並於調查局與華成公司員工劉玉菁聯繫而確認前開約4千 公斤假麻黃素儲放在桃園縣龜山鄉○○路117巷7之3號權 鋐倉儲公司,且經調查局人員循線在扣得假麻黃素156包



、計約3900公斤。又被告壬○○於94年7月7日經調查局解 送檢察官內勤訊問時確認前開調查站筆錄內容屬實,並供 稱:戊○○下單時就會交代將麻黃素換成檸檬酸,檸檬酸 來源其負責向三福化工公司購買,被調包的麻黃素陸續交 到戊○○指定之大雅路巷弄內、忠明南路與南平路巷弄倉 庫、大里樹王路倉庫,因華成公司經濟不好,戊○○訂貨 時就以現金或開立寶生公司彰化銀行中港分行支票支付貨 款,出口報關流程是以華成名義向管制藥品局申請出口許 可,經核發出口許可後,華成再做報關手續,戊○○到案 之初,有一小姐通知要其把樹王路東西搬走,該部分是60 包、重量1噸半,另有4噸原放在華成公司錦華路倉庫的, 後來華成公司找到起贓地點存放等語(見94年度偵字第11 160號卷宗第13至16頁)。
②被告壬○○經檢察官於前開內勤訊問後,諭知同意以證人 保護法第十四條予以保護,其後迭自94年7月8日、11日、 19 日、28日、8月17日、24日、9月13日,多次於調查局 對前開假出口細節供述甚詳,略以:
⑴94年7月8日供稱:戊○○於92年間要求以華成公司名義 向正峰化學製藥公司(下稱正峰公司)購買假麻黃素, 並以檸檬酸之化學原料混充假麻黃素出口至越南平泰公 司。戊○○要其找報關行辦理,所以其找華成公司長期 配合之三福報關行辦理。檸檬酸是其向臺中市三福化工 公司以每公斤60元購買,假麻黃素則是其向正峰公司以 每公斤1300元至1500元不等之價格購買。戊○○以每公 斤2380元價格支付華成公司,該款項包括購買假麻黃素 及檸檬酸、稅、報關費、運費等費用。戊○○指定假麻 黃素運往地點先後有三處,一是位於大雅路附近之巷子 內的寶鹿公司倉庫(其旁有某派出所及很大的廟)﹔二 是位於臺中市○○路某鐵皮屋倉庫﹔三是位於大里市○ ○路的倉庫內。戊○○遭調查局人員逮捕並經報紙批露 後,有寶生公司某女性人員撥打其行動電話要其將樹王 路倉庫內1.5噸及寄放在其公司內4噸假麻黃素運至他處 ,所以其分別要求李信雄劉玉菁將前開假麻黃素運走 ,此即為94年7月6日在臺中縣大雅鄉○○路及94年7月7 日在龜山鄉查扣之假麻黃素。華成公司自92年10月8日 至94年5月27日共17次輸出假麻黃素23.5噸至越南。第1 次以空運方式寄送,後因空運成本較高,且戊○○表示 空運至越南之提貨較為不便,故他決定以後均以海運方 式辦理等語(見同上卷第31至33頁)。
⑵94年7月11日供稱:假麻黃鹼係依被告戊○○指定,從



92年10月至93年5、6月間運送至大雅路附近巷子內的寶 鹿公司倉庫,並由寶鹿公司女性員工收貨點收。從93年 5、6月至93年10月間運送至臺中市○○路某鐵皮屋倉庫 ,均是其去找戊○○拿取鑰匙,送完貨後再將鑰匙歸還 給戊○○,沒有點收。93年10月起運至大里市○○路附 近倉庫,該倉庫其與戊○○各持有一把鑰匙,其將假麻 黃鹼運送至該處後再聯絡戊○○,表示貨已送到,雙方 並無點收等語(見臺中機0000000000號卷宗第119頁以 下)。又被告壬○○並於同日帶同調查局人前往指認上 開運送地點,並確認其地點(「大雅路巷內倉庫」門牌 號碼為臺中市北區○○○○街6號,其餘無門牌)。 ⑶94年7月28日供稱:94年7月初接獲自稱寶生公司之女性 職員來電,要其將戊○○寄放在華成公司之假麻黃素遷 往他處存放,在搬運過程中因堆高機不小心將4包袋裝 、計100公斤之假麻黃素弄破,就當成垃圾清運掉了等 語(見同上卷第131頁反面)。
⑷94年8月17日供稱:戊○○所提條件是每出貨1公噸假麻 黃素即支付其約50萬元佣金,因其當時缺錢孔急同意配 合。戊○○支付的貨款,均開立彰銀中港分行寶生公司 的票據或直接拿現金,這些款項因內含貨款及佣金,還 有部分是扣除掉其借款金額,所以沒有任何一張票據或 現金與實際出貨貨款相當等語(見93年度偵字第10923 號卷㈡第109頁)。
⑸94年8月24日供稱:戊○○自92年10月8日至94年5月27 日止購買23.5噸假麻黃素,另94年6月中旬再訂購2噸假 麻黃素,準備於7、8月間循相同模式,由華成公司購買 檸檬酸冒充假麻黃素出口,後因戊○○經約談、羈押, 該批假麻黃素並未實際出貨,但戊○○已交付給寶生公 司彰銀中港分行支票2張、票面金額均238萬元支付貨款 。寶生公司員工癸○○傳真給其文件,可證明前述檸檬 酸貨品出口至越南平泰公司是戊○○指示辦理:一、20 04年5月26日平泰公司員工莊俊賢與寶生公司傳真聯繫 ,要求更改產地證明。二、2004年6月29日平泰公司員 工莊俊賢與寶生公司傳真聯繫,要求補充檸檬酸的C/A (檢驗報告書)。三、2004年8月30日平泰公司員工莊 俊賢與寶生公司傳真聯繫,要求更改Shipping Mark( 船運標籤)。…其從未與越南平泰公司人員聯繫,所以 平泰公司與寶生公司往來傳真函等文件均由寶生公司轉 交,平泰公司收到檸檬酸貨品所支付之貨款亦直接與戊 ○○結算,另平泰公司於2004年2月20日、7月14日、12



月8日在事先未告知情況下,分批匯款美金1178.96元、 2729.07元、5906.77元予華成公司,但戊○○隨即來電 話詢問是否收到前述款項,並要求歸還等語(見同上卷 第159頁至160頁反面)。
⑹94年9月13日供稱:管制藥品局對於假麻黃素只作書面 審核,沒有實際到華成公司了解出貨情形,程序上華成 公司檢附假麻黃素製造許可證、製造廠商輸出同意書、 國外購貨廠商基本資料及申請書等資料,向管制藥品局 申請管制藥品輸出許可證,管制藥品局核發出口同意書 後,其再將同意書交給報關行辦理出關手續,並將出口 貨物送至報關行指定之倉庫檢驗,但其以等量之檸檬酸 取代假麻黃素運至指定倉庫,等待船運出口,因其知道 海關大多未依規定檢驗。前開23.5噸假麻黃素,其沒有 開立發票給戊○○,但是有製作出貨發票以因應報關程 序等語(見同上卷第220頁反面)。
⒉被告壬○○於本院95年3月27日審理期日,經被告戊○○以 證人身分詰問,結證稱:「(送貨到寶生公司)有時候是戊 ○○收的,有時候是一位劉特助收的,有時是送到南平路, 戊○○會叫我直接放到倉庫,他事先有給我倉庫的遙控器, 他說他事後會去點收。」、「(送貨地點)只有我剛才講的 那四個地方」、「後來做假出口的時候,貨都是出口給平泰 貿易公司,是戊○○叫我辦出口,他給我這些資料,我才知 道有平泰貿易公司。」、「我沒有跟平泰貿易公司聯絡過。 」、「是戊○○叫我將假麻黃素調包為檸檬酸,把檸檬酸出 口給平泰貿易公司。是戊○○向我買假麻黃素,並叫我把調 包為檸檬酸,把檸檬酸出口給平泰貿易公司。」、「戊○○ 叫我把裝假麻黃素的桶子裡面的假麻黃素拿起來,再放檸檬 酸進去,再送去報關出口。真的假麻黃素我就親自交給戊○ ○,也就是剛剛所說送貨到上述四個地方,總共有二十幾公 噸。」、「我不曾跟平泰貿易公司聯絡,是戊○○指示我如 何做,我就依照戊○○的指示做。」、「(辯護人問:請提 示證人在94年7月7日訊問筆錄,證人當時證稱有指示司機送 貨,戊○○有時候會簽收,請問是否有該簽收單?)應該是 點收的筆誤,不是簽收。」、「檸檬酸是戊○○叫我去買的 。調包的時候,是在我公司的倉庫裝,假麻黃素一開始有20 公斤的,後來都是25公斤的,我們就是將桶內的假麻黃素拿 出來,再放入同重量的檸檬酸,這是戊○○教我這樣做的。 」、「(問:你們把檸檬酸出口到越南去,後來戊○○或平 泰貿易公司有無與你們聯絡修改貨品提單上的品名?)有。 戊○○公司內的一位莊小姐,傳真給我1份資料,上面記載



平泰貿易公司要求要更改品名。就是94年度偵字第10923號 卷㈡的第162頁的e-mail。」、「(檢察官問:證據資料卷 第262頁,這張你有無見過?)沒有。」、「(審判長問: 你在94年7月7日,依照證人保護法的規定當保護證人以後, 在調查站、檢察官前所言是否都是實情?)三福報關行及三 福化工公司是不同的公司。其他沒有問題,都是實情。」、 「(被告戊○○問:寶生公司與華成公司的正式交易只有到 92年6月6日?)那是正式合法的交易,後來就是假出口。」 、「假出口那段期間都是我押車,由公司的司機何清蘭開車 ,一起送過去,所以沒有委託貨運行送,也因為這樣子沒有 簽收單。我要送去被告戊○○指定的倉庫,都要先去跟戊○ ○拿遙控器,送完貨之後,還要把遙控器送回去給戊○○的 公司,告訴他已經送貨,讓他去點收。戊○○說大里市○○ 路的倉庫很小,不能放20幾公噸的貨,事實上20幾公噸是1 、2年期間累積的買賣量,這段期間都是上一批貨賣了差不 多之後,他才會通知我再送貨,而且一部車子最多只能載運 2噸而已,所以20幾公噸不是一次放在倉庫裡面。」、「樹 王路的倉庫,被告戊○○有遙控器,據我所知樹王路的倉庫 是沒有管理員的,被告有遙控器,他何時去拿貨我也不知道 。而且23.5噸也不是集中在樹王路的倉庫,而是如我之前所 說有分送到4個地方。至於被告戊○○說南平路有1.5公噸的 貨,後來送到樹王路,被告戊○○曾經告訴我南平路的倉庫 租約到期,請我幫他再找倉庫,我確實有幫他送貨到南平路 的倉庫,也有因為南平路倉庫租約到期,幫他找倉庫,後來 也有送新的貨到樹王路的倉庫」等語。經核除與前開調查局 供述、偵查中證述相符外,並就被告戊○○所質疑「寶生公 司與華成公司的正式交易只有到92年6月6日」、被告戊○○ 之選任辯護人所質疑「有無點收」證述明確,又被告戊○○ 之選任辯護人雖質疑稱該部分並無出貨單或收據可供查證云 云,然審酌被告戊○○壬○○二人既以假出口方式留存假 麻黃鹼,而假麻黃鹼復為管制藥品,衡情雙方應會避免製作 出貨單、收據等文件,以免無端敗露形跡。故證人壬○○之 供述,亦無任何不符常情之處。
⒊再者,被告戊○○提供資金支應平泰公司開銷一節並不爭執 ,並有寶生公司之平泰公司現金帳、支出帳、分類帳等帳冊 扣案(業經調查局彙整於附送資料卷第34至45頁),又帳目 內容瑣細至購買膠水、磁片、計算機、茶杯盤、衛生紙、煮 水壺、雞毛掃等(見同上卷第44至45頁),另寶生公司更於 內部主管會議討論平泰公司事務處理應交由何人負責,此有 主管會議記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㈠第233頁),再依證人



癸○○於95年4月17日本院審理期日結證稱:平泰公司帳目 均由平泰公司作好後,送至寶生公司由其審核,該公司是向 華成公司購買檸檬酸,一開始就是戊○○與華成公司接洽等 情(見本院卷㈡第110至111頁),可見平泰公司與寶生公司 間並非尋常商業往來關係,該公司確係被告戊○○自行以不 詳方式在越南設立並提供資金支應其開銷,堪以認定。而在 寶生公司扣案之平泰公司電子郵件、傳真函等往來文件(已 據調查局彙整於證據資料卷第262至263頁、265頁、269頁、 271至275頁、277至281頁、283至293頁),復顯示關於平泰 公司之假麻黃鹼買賣事宜(因以檸檬酸出貨,故內容同時記 載檸檬酸),均直接與寶生公司聯繫,益徵被告壬○○所供 、證述並未直接與平泰公司往來為真實;再對照前開證據資 料卷第262頁傳真函記載:「(2003年10月14日)…要求Hwa Seng公司修改提單上的品名,此有兩方案:依照『實際所寄 出』的貨改為Citric Acid Monohydrate(檸檬酸)-若以上 有困難,可改為Pseudoephedrine Hydrochloride(鹽酸假 麻黃鹼)」等語,益可證明確有以檸檬酸混充鹽酸麻黃鹼, 致「實際所寄出」之貨品為檸檬酸之情形。是以,被告戊○ ○空言否認前開假出口、調包麻黃素云云,難以採信。此外 ,復有卷附如附表二所示華成公司開立之鹽酸假麻黃鹼之出 口報單、統一發票及管制藥品輸出同意書、華成公司申報函 等資料在卷可佐(見臺中機0000000000號卷第61至117頁, 另經臺中市調查站彙整扣案資料於附送資料卷第558頁以下 ),並有於94年7月6日在臺中縣大雅鄉○○路137號倉庫內 扣得之華成公司扣得60包、每包25公斤及在桃園縣龜山鄉○ ○村○○路177巷7之3號權鋐倉儲公司扣得156包、每包25公 斤、合計5400公斤之假麻黃鹼可按;而前開假麻黃鹼,經行 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以氣象層析質譜儀(GC/MS)法 檢驗結果,均檢出假麻黃鹼成分,有該局94年7月26日管檢 字第0940007305號檢驗成績書一份在卷可憑(見94年度偵字 第10923號卷㈢第76至78頁)。且再經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 果發現均含第四級管制藥品原料藥麻黃素成分,合計淨重約 5400公斤,有該局94年8月12日調科壹字第09400374660號檢 驗通知書一份在卷可憑(見法務部調查局檢送之證據資料卷 第1頁)。
⒋又被告戊○○另辯稱上開扣案之假麻黃鹼均是乙○○以億天 公司、晉康安公司向寶生公司購買8000公斤之一部分,均非 華成公司辦理假出口予越南平泰公司而留存的部分云云。惟 前開扣案物經檢驗結果確均含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 )成分,已如前述(被告戊○○對此並不爭執),而前開乙



○○以億天公司、晉康安公司向寶生公司購買者,依據如附 表一所示之發票記載,銷售品名、數量為Ephedrine、Ephed rine Hcl、L-Ephedrine合計3075公斤,而假麻黃鹼部分( 包括Pseudoephedrine、Pseudoephed rine Hcl)合計1425 公斤,兩者顯不相符,足見被告辯解為不實。從而,被告戊 ○○、壬○○此部分之犯罪事實,亦堪以認定。五、被告戊○○經由被告丙○○庚○○仲介、販賣麻黃鹼、假 麻黃鹼,並指示被告子○○負責運送部分:
⒈被告丙○○庚○○於調查局詢問及偵查中原坦承有仲介販 賣麻黃素、知悉麻黃素為製造安非他命原料,仲介販賣期間 分別至94年農曆春節後、93年10月間之事實,並對其細節供 述甚詳。
①被告丙○○於調查局供述略以:戊○○曾告知其假鹽酸麻 黃素及假麻黃素等管制藥品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主要原 料,要其代找買主。其每介紹銷售1批、100公斤,戊○○ 給予20萬元仲介費,一開始是陪同劉德楠至臺中市與戊○ ○接洽假鹽酸麻黃素仲介事宜,大概從92年間開始向戊○ ○仲介買賣麻黃素等管制藥品,曾透過庚○○姜秋明林國音林清正林怡婷林曉明、凱旋汽車修理廠等人 協助匯款,這包括劉德楠及其向戊○○購買管制藥品之款 項。其依戊○○指示尋找南部地區買主,洽妥買主後,則 陪同買主赴臺中市與戊○○見面,由雙方面對面協商假鹽 酸麻黃素買賣事宜,因戊○○不願其及買主到位於臺中市 ○○路4樓的辦公室,所以每次均在該辦公大樓樓下咖啡 廳見面,前後其曾為戊○○仲介6、7位買家,戊○○支付 其仲介費約2百餘萬元。前1、2次戊○○指示寶生公司某 男性主任送貨,後來聽戊○○談及該男性主任因向戊○○ 索討300萬元作為協助運送管制藥品及LEXUS 3000cc銀色 轎車所有權等糾紛而離職,改由戊○○親自送貨予買家, 該部LEXUS 3000 cc轎車車牌號碼CZ-7779是劉德楠引介戊 ○○向其購買,說要送給該名男性主任(並依調查局人員 提供之相片指認前開男性主任為被告子○○),戊○○以 現金支付、1次付清;麻黃素貨款大多由戊○○向買家收 取,有3、4次是戊○○指示其代為收款,再匯款至戊○○ 指定帳戶。辛○○綽號「黑大仔」或「黑仔」,經其仲介 向戊○○購買假鹽酸麻黃素2批,一批100公斤,另一批重 量記不清楚了;其另仲介陳進丁、綽號「阿祥」、「客家 人仔」、「黑狗」等人向被告戊○○購買麻黃素以製造安 非他命、仲介總計數量約1公噸餘,總金額約2、3千萬, 計價基準為每50公斤110萬元。其亦曾受劉德楠委託將劉



德楠仲介的販售假鹽酸麻黃素款匯入戊○○指定帳戶,每 匯款1次給其代價2萬元。93年11月間因其將1筆200萬元買 家貨款扣下,未依戊○○指示匯款,以作為開展業務之費 用,引起戊○○不滿,此後,戊○○曾有大約2、3個月沒 有與其接觸,而該款迄今仍未交還戊○○,除此之外,其 與戊○○並無其他借貸關係。其在臺中市市○路上耕讀園 餐廳與戊○○洽商購買假鹽酸麻黃素,與庚○○去過4、5 次,與劉德楠去過2次,有時戊○○指示子○○交貨,有 時戊○○親自交貨。扣押物NOKIA銀紅色電話一支為戊○ ○交給其作為聯絡之用,戊○○表示該電話為保密電話, 扣案物印有「KETAMINE」、「KETA MI NEHYDROCHLORIDE 」等字樣標籤資料為戊○○交付,戊○○要其拿給買家看 ,想買的人看了就會買,戊○○已拿給其1、2年,其都放 在皮包裡等語(見94年度偵字第16680號卷外放之法務部 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94年10月14日中緝字第09460515690 號解送人犯報告書,第4至6頁)。在偵查中供稱:其於前 開法務部調查局筆錄所言屬實;今(94)年農曆過年後, 其又幫戊○○介紹3、4個人跟他買,前後共仲介約1000公 斤。其有幫高雄的辛振勝仲介過麻黃素一次,在92年4月 仲介購買100公斤,賺得20萬元。經與其弟林志士查證,

2/4頁 上一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寶鹿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晉康安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安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仁友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