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94年度,3450號
TCDM,94,重訴,3450,200607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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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重訴字第34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蕭隆泉律師
      許漢鄰律師
      王素玲律師
被   告 壬○○
選任辯護人 蔡瑞煙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陳建勛律師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律師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謝英吉律師
被   告 子○○
選任辯護人 黃鼎鈞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
年度偵字第10553號、10923號、11160號、14874號、16679號、1
6680號、173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連續幫助連續製造第二級毒品,累犯,處無期徒刑,併科罰金新臺幣陸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終身。鹽酸假麻黃鹼貳壹陸包(合計淨重伍仟肆佰公斤)、外包裝袋貳壹陸個、如附表三所示之物、麻黃素壹包(驗餘淨重貳肆柒叁壹公克)、NOKIA銀紅色電話壹支均沒收;因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叁億捌仟玖佰陸拾貳萬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乙○○連續幫助連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麻黃素壹包(驗餘淨重貳肆柒叁壹公克)、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因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壬○○連續幫助連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貳年。鹽酸假麻黃鹼貳壹陸包(合計淨重伍仟肆佰公斤)、外包裝袋貳壹陸個、NOKIA銀紅色電話壹支均沒收;因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零壹拾伍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丙○○連續幫助連續製造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柒年。鹽酸假麻黃鹼貳壹陸包(合



計淨重伍仟肆佰公斤)、外包裝袋貳壹陸個、麻黃素壹包(驗餘淨重貳肆柒叁壹公克)、NOKIA銀紅色電話壹支均沒收;因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庚○○連續幫助連續製造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陸年。鹽酸假麻黃鹼貳壹陸包(合計淨重伍仟肆佰公斤)、外包裝袋貳壹陸個、NOKIA銀紅色電話壹支均沒收;因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子○○連續幫助連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叁年。因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犯罪事實
一、戊○○前因偽造文書及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經本院以91年 度訴字第2580號案判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甫於民國93年4月 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前因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 87年度訴字第1129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4年,經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8年度上訴字第715號駁回上訴確定;又 因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89年度訴字第110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9年度上訴字第1638 號、 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379號駁回上訴確定,上揭緩刑亦 經撤銷,並與前開案件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93 年3月12日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丙○○庚○○均有 多次毒品前科,丙○○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 毒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分別判決有期徒刑3年2月、5年2月確定,經接續執行於89 年2月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甫於93年9月7日假釋期滿視為 執行完畢。庚○○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 例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等法院分別判決有期徒刑4年10月、3月、6月 確定,於89年10月2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甫於91年5 月18 日縮刑期滿視為執行完畢。
二、戊○○寶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日期89年6月26日, 址設臺中市○○路161號4樓之5)、寶生電信企業有限公司 (設立日期91年12月18日,址設臺中市○○路161號6樓之10 )、寶鹿食品實業有限公司(設立日期92年7月29日,址設 臺中市○○路161號8樓之4)負責人,戊○○具有藥品專業 知識,前開寶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生公司)經主管 機關發給許可執照,得經營管制藥品批發、零售業務,其明



知麻黃(Ephedrine)、假麻黃(Pseudoephedrine)( 此為聯合國公約中文名,惟以下仍依卷證用語載為麻黃鹼、 假麻黃鹼、麻黃素、假麻黃素,含鹽酸麻黃鹼、鹽酸假麻黃 鹼在內,並通稱麻黃素)為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先驅原料,均早在88年12月8日已列為管制藥品條例之第四 級管制藥品原料藥管制,且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93年1月9 日生效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附表四已列為第四 級毒品先驅原料,未經許可而大量以高價購入麻黃鹼、假麻 黃鹼之人將用以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牟利,竟因有 暴利可圖,而分別與乙○○壬○○子○○、劉德楠(已 死亡,未據起訴)、丙○○庚○○等人分別基於共同幫助 製造第二級毒品及共同販賣第四級毒品之概括犯意聯絡(壬 ○○、丙○○庚○○),或基於共同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 之概括犯意聯絡(乙○○子○○),以後述方式販賣麻黃 素予不法製毒集團,藉此幫助他人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而牟取不法暴利:
戊○○先與乙○○共同偽造文書、以洗滌鹽混充麻黃素,而 陸續販入、調包麻黃素(含麻黃鹼、假麻黃鹼)8000公斤: ⒈戊○○見麻黃鹼、假麻黃鹼批發、零售利潤不斐,於89年 6月間設立寶生公司後,即向上游廠商仁友興業有限公司 (下稱仁友公司)販入麻黃素伺機轉賣,詎其涉犯違反藥 事法案件經檢調單位調查,惟恐主管機關對寶生公司買賣 管制藥品從嚴稽查,乃在90年3月間向毫無管制藥品批發 、零售經驗之乙○○表示,只要成立公司、取得管制藥品 許可證照,即可買賣管制藥品麻黃素獲利云云,乙○○信 以為真,而於90年5月21日依戊○○指示設立億天藥品有 限公司(下稱億天公司,設臺中縣大里市○○路○段360 巷5號1樓,原登記負責人楊進國,於90年8月21日再經戊 ○○授意而變更為馮錦煥),並依戊○○指示向此時尚不 知情而無犯意聯絡之華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成公司, 設桃園縣蘆竹鄉○○村○○路311號16樓之6)負責人壬○ ○洽購,因壬○○不願與新成立之億天公司交易,且乙○ ○自行另覓買主亦不順遂,至此,乙○○已知管制藥品麻 黃素非可輕易買賣,然因戊○○伺機向乙○○表示若以億 天公司配合寶生公司作帳銷售麻黃素,每賣出300公斤即 分配乙○○10萬元利潤,且億天公司設立費用及房租、水 電、借牌藥師等費用均由戊○○支付云云,乙○○因貪圖 利益竟予應允,而與戊○○共同基於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業務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聯絡(販 入、調包麻黃素最後行為時92年5月10日止,並無證據證



明在93年1月9日以後有販出,因行為時麻黃素非屬第四級 毒品,故無販賣第四級毒品之犯意聯絡),以後述方式使 戊○○任意處分麻黃素,而共同連續幫助不法集團製造甲 基安非他命。
戊○○乙○○自90年6月26日起至91年12月25日止,以 億天公司名義虛偽向寶生公司買受品名、數量如附表一所 示之麻黃鹼、假麻黃鹼共4500公斤(係寶生公司陸續向仁 友公司、華成公司販入),為營造買賣假象,戊○○乃提 供資金,指示乙○○或不知情之寶生公司員工己○○等人 以億天公司名義匯入如下款項至寶生公司帳戶:①90年6 月26日在華僑銀行臺中分行匯款100萬元、②90年9月28日 在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東南分社匯款88萬元、③90年10 月30日在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東南分社匯款80萬元(以 上3筆均由乙○○匯入三信商業銀行國光分行、戶名寶生 企業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號之帳戶)、④91年4 月25日在大眾銀行南屯分行匯款84萬元至前開三信商業銀 行國光分行寶生公司帳戶、⑤91年7月18日在安泰商業銀 行匯款85萬元、⑥91年7月22日在安泰商業銀行匯款35萬 元、⑦91年7月22日在誠泰銀行匯款50萬元(以上3筆均由 己○○匯入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臺中公益分行,戶名寶生企 業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⑧91年10 月28日以郵政跨行匯款匯入100萬元至前開遠東國際商業 銀行臺中公益分行寶生公司帳戶;戊○○乙○○分別為 寶生公司、億天公司之商業負責人,均明知億天公司並未 實際向寶生公司購買麻黃鹼、假麻黃鹼,僅係配合寶生公 司作帳銷售,所有麻黃鹼、假麻黃鹼皆由戊○○自行持有 、處分,為規避主管機關稽查,竟由戊○○指示不知情之 寶生公司會計癸○○等人,連續於寶生公司所領用之統一 發票等業務文書上,登載如附表一所示寶生公司銷售麻黃 鹼、假麻黃鹼予億天公司之不實事項,並交予乙○○收執 ,乙○○則進而於不詳時日,以前開統一發票充作億天公 司之進項憑證,並利用不知情之會計師事務所成年人員依 該等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以應付主 管機關稽查及稅捐機關查核,致生損害於主管機關課稅管 理及公司會計管理之正確性;又因寶生公司、億天公司均 為經營管制藥品買賣之廠商,戊○○乙○○需按月向行 政院管制藥品管理局(下稱管制藥品局)及當地衛生局填 報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申報表(總表及明細表),竟由戊○ ○陸續於寶生公司之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申報表(總表及明 細表)等業務文書上,填載已出售前開麻黃鹼、假麻黃鹼



予億天公司之不實事項,暨指導知情之乙○○於億天公司 之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申報表(總表及明細表)等業務文書 上,虛偽填載向寶生公司購入前開麻黃鹼、假麻黃鹼之不 實事項後,分別按月向管制藥品局及當地衛生局申報而行 使,嗣又因乙○○毫無管制藥品銷售經驗,且前開麻黃鹼 、假麻黃鹼進出情形僅戊○○知之最稔,戊○○惟恐乙○ ○填報屢有錯誤、疏漏,引起主管機關注意,乃代乙○○ 填載億天公司之前開報表後,再由乙○○據以按月申報而 行使,使該管公務員陷於錯誤而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 上製作之文書,致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管制藥品管理之正 確性。
⒊迄91年12月間,因以億天公司名義向寶生公司虛偽進貨之 麻黃鹼、假麻黃鹼數量已達到4500公斤,然從未出貨,戊 ○○、乙○○恐引起稽查機關注意,為掩人耳目,復議定 於92年1月10日成立晉康安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晉康安公 司,設臺中縣太平市○○路29號1樓),以乙○○為負責 人,繼續採行前開模式配合寶生公司虛偽銷售麻黃素。戊 ○○、乙○○即自92年1月25日起至同年5月10日止,以晉 康安公司名義虛偽向寶生公司買受品名、數量如附表一所 示之假麻黃鹼共3500公斤(係寶生公司陸續向華成公司販 入);為營造買賣假象,戊○○乙○○仍循前開億天公 司之模式,由戊○○指示不知情之癸○○,連續於寶生公 司所領用之統一發票等業務文書上,登載如附表一所示寶 生公司銷售假麻黃鹼予晉康安公司之不實事項後交予乙○ ○收執,乙○○亦進而於不詳時日,以前開統一發票充作 晉康安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利用不知情之會計師事務所成 年人員依該等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以 應付查核,致生損害於主管機關課稅管理及公司會計管理 之正確性;暨陸續分別於寶生公司、晉康安公司之管制藥 品收支結存申報表(總表及明細表)等業務文書上,虛偽 登載買賣假麻黃鹼之不實事項,而分別按月向管制藥品局 及當地衛生局申報而行使,嗣92年6月乙○○因侵占案入 監執行後,其中億天公司相關報表由乙○○預先備妥,交 由其不知情配偶曾復華按月投遞,晉康安公司之申報資料 ,則全由戊○○一人獨攬處理,並自行或交由不知情之寶 生公司會計癸○○投遞,均使該管公務員陷於錯誤而登載 於職務上製作之文書,致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管制藥品管 理之正確性。迄93年4月6日,因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 站會同管制藥品局、衛生局等單位,前往億天公司及晉康 安公司進行稽查,發現存放於該二公司之管制藥品,已遭



掉包為洗滌鹽,事發後,戊○○乙○○始停止填報不實 資料。
戊○○乙○○共同以億天公司名義向寶生公司虛偽買賣 麻黃素後未久,為因應臺中縣衛生局大里市衛生所稽查人 員每半年1次之例行性稽查,戊○○乃依億天公司虛偽販 入數量,載運內容物不詳、貼有麻黃鹼、假麻黃鹼管制藥 品進口標籤之貨物一批至億天公司存放,並指示乙○○告 知稽查員麻黃素須避免打開以免受潮,每逢稽查即如法炮 製,迄92年間,戊○○見稽查機關人力有限,其查核程序 僅核對管制藥品數量、批號,並未開啟容器查驗,亦未堅 持須以原廠包裝裝置,竟於92年間之不詳日期,直接載運 以塑膠包裝桶裝填、與前開虛偽買賣之麻黃鹼、假麻黃鹼 等量之洗滌鹽至億天公司存放,以因應日後稽查,其後, 更直接與乙○○議定日後依虛偽買賣之管制藥品數量,由 乙○○直接購置臺鹽公司洗滌鹽及藍色、白色塑膠桶裝置 ,再於塑膠桶外黏貼由戊○○提供之彩色影印管制藥品進 口標籤,以此方式混充麻黃鹼、假麻黃鹼,藉此矇混主管 機關稽核。戊○○乙○○以前開方式由戊○○自行持有 、處分之麻黃鹼、假麻黃鹼共8000公斤,然92年6月間某 日乙○○因前開侵占案件入監執行前,向戊○○要求查看 麻黃素樣品,戊○○乃指示子○○載運1桶、25公斤麻黃 素,至臺中市○○路、西屯路口交予乙○○(該桶麻黃素 流向不明),其餘7975公斤由戊○○以如後述方式販賣予 不法集團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獲利,總計戊○○僅於91年間 支付乙○○合計約100萬元佣金,其後則對乙○○藉詞稱 :因評估錯誤、銷售未如預期云云,未再支付任何款項( 戊○○所得財產另記載於後)。
戊○○壬○○共同偽造文書、以檸檬酸混充假麻黃鹼假出 口,而陸續販入、調包鹽酸假麻黃鹼合計23.5公噸:  ⒈92年間,戊○○為取得更大量之麻黃素,原計畫與乙○○ 配合,以晉康安公司名義假出口予越南之平泰貿易公司( 下稱平泰公司,越南文名稱Cong Ty TNHH, TM, BINH THO I,址設越南胡志明市第11郡第8防平泰住宅區○號路12號 ,係戊○○自行在越南當地以不詳方式設立,並由戊○○ 提供資金支應其開銷),再於出口、報關過程調包、留存 麻黃素,以供其自行持有、處分,戊○○乃對乙○○表示 在越南已找到麻黃素買家云云,乙○○聞之甚喜,遂於92 年自行以晉康安公司名義向管制藥品局申辦相關程序,然 因不諳規定,尚未獲准,俟乙○○於92年6月間入監執行 ,此事因而延宕。適華成公司負責人壬○○於此際發生財



務困難,屢次向戊○○借貸,戊○○認有機可乘,遂改與 壬○○,共同基於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販賣第四級毒品 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業務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聯絡,以 後述方式使戊○○任意處分麻黃素,而共同連續幫助不法 集團製造甲基安非他命。
戊○○壬○○自92年10月8日起至94年5月27日止,以真 報關假出口方式,以華成公司名義虛偽將如附表二所示之 鹽酸假麻黃鹼共23.5公噸假出口予平泰公司(乙○○就此 部分犯行無犯意聯絡),其方式由華成公司向不知情之正 峰化學有限公司(下稱正峰公司)購買鹽酸假麻黃鹼,並 向管制藥品局申請管制藥品輸出同意書,然並未出貨,而 由壬○○另向不知情之臺中市三福化工公司購入等量檸檬 酸,以檸檬酸運至海關混充出關,戊○○壬○○並議定 前述鹽酸假麻黃鹼成本、購買檸檬酸貨款及運費、報關費 等費用均由戊○○支付,以每公斤2380元計算,每出貨1 噸,戊○○支付壬○○50萬元佣金、如係1次出貨2噸則支 付80萬元佣金,貨款及佣金由戊○○以寶生公司名義開立 彰化銀行中港分行票據支付。戊○○壬○○均明知前開 鹽酸假麻黃鹼並無實際出口,卻議定由壬○○委託不知情 之三福報關行負責報關事宜,壬○○即指示不知情之華成 公司員工,連續於華成公司之出口報單、統一發票等業務 文書上,登載如附表二所示華成公司銷售鹽酸假麻黃鹼予 平泰公司之不實事項後,連同管制藥品局核發之管制藥品 輸出同意書交予三福報關行報關而持之行使,並於報關後 再呈報予管制藥品局,使該管公務員陷於錯誤而登載於職 務上製作之文書,致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管制藥品輸出、 管理之正確性。前開經調包而留存之鹽酸假麻黃鹼,則由 壬○○戊○○指示陸續運至位於臺中市北區○○○○街 6號、位於臺中市○○路某鐵皮屋倉庫,及位於臺中縣大 里市○○路之倉儲等處存放,以供戊○○自行持有、處分 。戊○○壬○○以前開方式,使戊○○得以自行持有、 處分數量多達23.5公噸之鹽酸假麻黃鹼,並以如後述方式 販賣予不法集團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獲利,總計戊○○因此 支付壬○○共1015萬元佣金(戊○○所得財產另記載於後 )。
戊○○與劉德楠(於93年9月間死亡)、丙○○庚○○共 同仲介販賣麻黃素,並指示知情之子○○負責運送: ⒈戊○○共同乙○○壬○○以前開方式調包取得麻黃素、 假麻黃素後,分別與劉德楠或與丙○○庚○○共同基於 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及販賣第四級毒品之概括犯意聯絡,



由劉德楠(自91年間不詳日期起至93年9月死亡前不詳日 期止)、丙○○(經劉德楠介紹而加入,於92年4月以前 不詳日期起至94年農曆年後不詳日期止自行或與庚○○共 同仲介)、庚○○(經丙○○介紹而加入,於92年間不詳 日期起至93年10月間某日止與丙○○共同仲介,並曾自行 仲介予不詳姓名年籍之製毒買家數次),各依子○○、庚 ○○、丙○○之人脈於全國各地尋找製毒買家,如有買家 表示願意購買麻黃素,劉德楠、丙○○庚○○等人即與 戊○○接洽購買數量及金額,每次交易數量25公斤、50公 斤或100公斤不等(每包麻黃鹼、假麻黃鹼各25公斤,即 每次交易數量1包、2包或4包不等),劉德楠、丙○○庚○○戊○○購買價格麻黃素價格為每50公斤70、80萬 元,再以110萬至120萬元以上價格售出,可獲利至少40萬 元,其中丙○○為最主要之仲介買賣者,戊○○為確保交 易順利及避免遭司法機關查緝,特別提供由其公司電信部 門研發之「保密電話」一支予丙○○,以方便雙方秘密聯 絡。前開麻黃素之交貨方式由戊○○與劉德楠、丙○○庚○○相約在臺中市○○路寶生公司樓下附近之咖啡館、 臺中市市○路之耕讀園餐廳外等地,再由戊○○自行或指 示亦有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販賣禁藥概括犯意聯絡之子 ○○(運送時間自91年間不詳日期起至92年年底某日止, 因子○○於92年年底、93年初某日離職,並無證據證明其 在93年1月9日以後仍有運送,因行為時麻黃素非屬第四級 毒品,故無販賣第四級毒品之犯意聯絡),依約定數量將 麻黃素載運至前開交貨地點完成交易,劉德楠、丙○○庚○○則事先聯繫買主駕車至臺中市會合,再將取自戊○ ○之麻黃素立即交予買主,或另行與買主約定臺中市以外 之交貨地點,再將取自戊○○之麻黃素載運至約定地點交 貨,並於交貨時當場向買主收取現金完成交易,其中丙○ ○多次於92年間,將取自戊○○之麻黃素,運往高雄長庚 醫院附近之停車場等地點交予辛○○(被訴連續幫助製造 第二級毒品部分,經本院以93年度重訴字第513號判處有 期徒刑5年確定)、高光榮(依辛○○指示前往)及不詳 年籍、姓名之成年買主,總計交付至少400公斤,及於92 年4、5月間某日將取自戊○○之麻黃素90公斤,運往高雄 縣大寮鄉後庄村某處交予辛振勝(前開麻黃素係辛振勝楊重信為製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而購買,各自出資210 萬元購買,楊重信被訴連續製造第二級毒品部分,經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以93年度重訴字第94號判處免刑確定);庚 ○○則多次將取自戊○○之麻黃素分別運往高雄縣鳳山市



青年夜市附近、苓雅區○○路附近、建國路某加油站附近 、臺南縣麻豆鎮○○○○○路交流道附近等約定地點交予 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買主。劉德楠、丙○○庚○○應交 予戊○○之麻黃素貨款,在92年年底前,部分以現金支付 ,部分匯入戊○○指定之寶生公司帳戶(劉德楠以其兄劉 參興、其嫂劉王梅香名義匯款220萬元;丙○○以不知情 之其友人姜秋明、其女林怡婷、其弟林清正林曉明、凱 旋汽車材料行名義匯款626萬5千元;庚○○以個人名義匯 款1758萬元),戊○○因以現金收受麻黃素貨款,多次攜 帶百萬元以上之現金返回寶生公司,而由不知情之寶生公 司員工癸○○協助點算數額及挑出假鈔,並購買點鈔機以 處理大量現金之點算。子○○於每次運送完成後,經戊○ ○藉詞以讓子○○請公司員工吃東西為由,而施以小惠每 次給予2至6千元報酬,然子○○於交易過程中,見戊○○ 藉販賣麻黃素賺取暴利,其竟只分得微薄小利,日漸不滿 ,戊○○為安撫子○○情緒,乃於92年10月間以現金110 萬元向同時經營二手車買賣之丙○○購買LEXUS廠牌、 3000cc之二手自小客車一部予子○○使用,然因子○○任 職之初曾依寶生公司決議提供自己之豐田廠牌2800 cc自 小客車供寶生公司,致雙方反而因前揭LEXUS3000cc自小 客車所有權歸屬有糾紛,嗣子○○藉詞向戊○○表示其有 意經營越南茶葉生意欲商借300萬元云云,致二人日漸形 成心結,子○○乃在92年年底至93年年初間離職。此後, 戊○○丙○○庚○○即更加小心,日後麻黃素貨款均 以現金交付。
戊○○共經由丙○○自行或共同與庚○○將麻黃素販賣予 辛○○、辛振勝及綽號「阿祥」、「客家人仔」、「黑狗 」等製毒買家,至少已幫助如下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既 遂:
楊重信洪正忠王丁生辛振勝、蔡玉財等人於92年 4、5月間,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 意聯絡,由辛振勝楊重信各自出資210萬元向丙○○ 購買90公斤之麻黃素(即前開在高雄縣大寮鄉後庄村某 處交付之麻黃素)。再由辛振勝將麻黃素交予洪正忠, 由洪正忠王丁生2人邀蔡玉財在王丁生恆春住處附近 設置甲基安非他命工廠,洪正忠將5袋麻黃素交予蔡玉 財,並告知蔡玉財袋裝10公斤之麻黃素,不可與其他4 袋之麻黃素混合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蔡玉財並出資約50 萬元購買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需之器具:六 角桶、鈀金、冰箱、冰櫃等物,由蔡玉財、王丁生在不



知情之王丁立所經營之養雞場,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製造過程中,王丁生不慎遭強酸濃煙燻傷 而就醫,又因蔡玉財未聽洪正忠之指示,致製造出之甲 基安非他命品質不佳,僅製造出20公斤交付予洪正忠。 ⑵丙○○由辛○○招徠買主,與辛○○、買主分別駕車至 臺中市,而將前開取自戊○○之麻黃素立即交予買主, 次數約有3、4次,或由辛○○與買主取得聯絡,約定收 錢交貨之時間、地點,由丙○○、辛○○、買主分別駕 車至高雄長庚醫院附近停車場等約定地點交貨,次數約 有4、5次。或於92年9月中旬某日起,由丙○○、高光 榮(受辛○○指示)、買主分別駕車至高雄長庚醫院附 近停車場交貨,次數約3次。其中後二次,係由楊昱明 分別於92年10月下旬及92年11月1日在上址,向丙○○ 、辛○○、高光榮等人購買12公斤之麻黃素,楊昱明再 與有犯意聯絡之蔡錦昌陳貞貞、黃進忠等人共同製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⒊總計戊○○自90年至94年間共販賣麻黃素25.975公噸(即 前開與乙○○假交易而持有、處分之7975公斤,加上與壬 ○○假交易而自行持有、處分之23.5公噸,扣除如後述已 查獲扣案之假麻黃鹼5.4公噸,再扣除壬○○於搬運中損 失之1000公斤),以每公斤之最低售價1萬5千元計算,其 所得財產至少000000000元,丙○○庚○○所得財產至 少各400萬元,子○○所得財產至少1萬4千元。三、查獲經過:管制藥品局因對寶生公司麻黃鹼、假麻黃鹼流向 予以稽查,於93年4月6日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管 制藥品局、臺中縣衛生局、大里市衛生所人員會同前往億天 公司、晉康安公司,發現有調包為洗滌鹽情形,而經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他第544號案件偵辦。94 年5、6月間,檢調單位因毒品交易現場扣得貼有衛生署管制 藥品局封籤之藍色、白色塑膠桶,再於94年6月27日18時許 ,在臺中縣大里市○○路○段360巷5號億天公司倉庫內,扣 得戊○○乙○○調包之如附表三混充麻黃素之物,嗣再循 線查獲戊○○壬○○,並於94年7月6日在不知情之鄭瑞津 位於臺中縣大雅鄉○○路137號倉庫內,扣得鄭瑞津同意堆 放之華成公司假麻黃鹼60包(每包重25公斤)、在桃園縣龜 山鄉○○村○○路177巷7之3號權鋐倉儲公司查扣假麻黃鹼 156包(每包重25公斤),合計5400公斤,復經壬○○於調 查局供稱有4包計100公斤假麻黃鹼因其緊急更換藏置場所而 於搬運過程中逸失。嗣再於94年10月13至高雄縣、市拘捕丙 ○○、庚○○,並扣得其等施用之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



毒品部分由檢察官另行偵辦)、戊○○交付丙○○供聯絡使 用之保密電話(即NOKIA銀紅色電話1支)及供其出示予買家 印有「KETAMINE」(即K他命)、「KETAMINEHYDROCHLORID E」標籤資料等物。
四、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 市調查站、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臺中縣警察局 、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被告戊○○乙○○壬○○庚○○丙○○子○○供 述之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 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 第15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依上以言,被告之自 白本為刑事審判的證據方法,若有其他證據佐證其自白之任 意性及真實性,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證據。次按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並非全然無證據能力,如符合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3等規定者,即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或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或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 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 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 均仍得為證據。又共犯不利於己之陳述,倘予相當調查,足 證有其情事者,仍得資為被告犯罪之證據,此由刑事訴訟法 第156條第2項規定之意旨自明。是以就共犯於另案所為之不 利於被告之陳述,該共犯就被告而言,固屬證人之地位,然 僅須於本案審判中確保被告對該等共犯之詰問權、對質權, 而予以被告之攻防機會,以保障其訴訟上之權益,即與大 法官會議釋字第582號解釋意旨無悖,倘經調查而與事實相 符,該共犯不利於被告之供述,仍得援為本案審判上之證據 。
㈡查被告乙○○壬○○於本院審理時,對於其等各自於調查 站詢問、檢察官偵查訊問時之供述,皆承認其所言屬實(見 本院95年3月27日審判筆錄);被告丙○○庚○○、子○ ○對於其等各自於調查站詢問時之供述,皆於檢察官偵查訊 問時承認係出於自己之自由意思,所言屬實(見94年度偵字 第16679號卷第9頁、第16680號卷第7頁、第10923號卷㈡第



99頁)。被告乙○○對於共犯戊○○壬○○子○○犯罪 事實之供述,被告子○○對於共犯戊○○犯罪事實之供述, 分別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有證人結文各一紙在卷可憑 (見94年度偵字第10553號卷㈡第22頁、第10553號卷㈡第 106頁);又被告乙○○壬○○庚○○丙○○、子○ ○五人均經被告戊○○於本案審理時以證人身分進行詰問( 由辯護人行使),被告戊○○亦經被告丙○○庚○○、子 ○○於本案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詰問(各由辯護人行使),且 其餘被告對該等屬證人地位之共犯,於本案審判中均經行使 詰問權、對質權,而予以被告之攻防機會,揆諸前揭說明, 該共犯、共同被告及相關證人之供述,仍得援為本案審判上 之證據,合先敘明。
二、關於卷內所附書證之證據能力:
卷附之寶生公司、億天公司、晉康安公司所製作之管制藥品 買賣資料(含統一發票、收支結存申報資料、認購憑證)、 華成公司所製作之管制藥品出口資料(含統一發票、出口報 單、申報資料)、平泰公司人員電子郵件及傳真函、寶生公 司內部之平泰公司帳目,均屬各該公司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 過程所製作之紀錄文書,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4第2款規定,應有證據能力,所應審究者僅為 上開文書資料可否證明有假買賣、假出口等本案待證事實之 證明力問題。又卷附之寶生公司帳戶資料、匯款單,係金融 機構於通常業務過程依據匯款業務紀錄所製作,未伴有人之 主觀意見在內,自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壬○○對於前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被告乙○○除 否認被訴犯罪事實之主觀犯意外亦坦承不諱(選任辯護人另 為其辯稱本案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證人保護法第 14條之適用),被告戊○○子○○丙○○庚○○均否 認被訴犯行:⑴被告戊○○辯稱:①其販賣億天公司與晉康 安公司大約8000公斤都不是假交易,並無指示乙○○設立億 天公司、晉康安公司,該8000公斤因乙○○入獄前委託其處 理,所以其確實有介紹販賣給劉德楠及丙○○各約1500公斤 、1000公斤,但其不知道是要賣給不法集團製造安非他命, 而且時間是92年10月底以前,當時麻黃素不是第四級毒品, 乙○○入獄期間委託其申報晉康安公司管制藥品,一切都合 法;②華成公司出口給越南平泰公司23.5公噸和其沒有關係 ,查獲的大約5500公斤也不是這23.5公噸的一部分,這是前 述乙○○委託其處理的8000公斤,其介紹販賣給劉德楠及丙 ○○各約1500公斤、1000公斤,其餘5500公斤寄放在華成公



司,華成公司將其中1500公斤轉到臺中市○○○街倉庫,再 轉到臺中縣大里市○○路倉庫,其也不曾出入樹王路倉庫云 云。⑵被告子○○辯稱:其主要是在寶生公司食品部門工作 ,偶爾受戊○○所託運送管制藥品,其不清楚載運的是什麼 物品、有什麼作用,到離職前也沒聽過麻黃鹼、假麻黃鹼這 些字,LEXUS汽車並非因為運毒而交付,而是依公司決議云 云。⑶被告丙○○辯稱:其不知道麻黃素的用途,辛○○說 是要做感冒藥,販賣時間最多到92年年底,只有2、3次,各 約50 公斤,93年以後都沒有賣云云。⑷被告庚○○辯稱: 其不知道麻黃素的用途,仲介販賣最多到92年10月,只有仲 介販賣2、3次,各約50公斤,93年以後都沒有賣云云。二、被告戊○○如何分別與被告乙○○壬○○從事麻黃素之假 交易、假出口,暨被告戊○○如何經由被告丙○○庚○○ 仲介販賣麻黃素,並指示被告子○○運送之事實,業據被告 乙○○壬○○丙○○庚○○子○○於調查局詢問、 偵查及本院先後以被告身分供述及證人身分供述、結證明確 (均詳後述)。茲被告戊○○既以前揭情辭置辯,被告丙○ ○、庚○○子○○亦均翻異前辭而否認有何主觀犯意,被 告丙○○庚○○並就仲介販賣之時間、次數、數量俱有爭 執,本院爰分別就:⒈被告戊○○與被告乙○○從事麻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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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鹿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晉康安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安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仁友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