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3年度,1150號
TCDM,103,重訴,1150,20150121,3

2/2頁 上一頁


居住處之電梯監視器,已發現被告於103年4月27日下午17時 34分、17時52分許,穿戴紅色安全帽、紅色口罩、紅色外套 與藍色牛仔褲,各次搬運2袋帆布袋搭乘電梯下樓後搬運至 機車腳踏板上,隨即騎乘機車離開,且發現被告手上有切割 傷,乃提示通聯紀錄與監視器畫面等資料質問黃靖雯,黃靖 雯見無法自圓其說,始於103年4月30日10時20分檢察官親自 訊問,並諭知黃靖雯涉殺人罪嫌及告知相關權利,而後黃靖 雯乃坦承上開犯行及犯後行蹤(見12110號偵查卷㈠11至15 頁),後再協同警方查扣相關證物,則被告所為尚不符合自 首之要件,被告抗辯其係自首云云,尚無足採。四、爰審酌被告係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係高中畢業,自85年嫁 來台灣,於96年離婚(見12110號偵查卷㈡19及同頁反面) 、從事服務業工作、與被害人藍坤俞同居多年,本身為幫助 被害人藍坤俞之事業,而替藍坤俞擔任負責人之襄合公司充 當向銀行貸款1114萬6000元之連帶保證人(見12110號偵查 卷㈠230頁及同頁反面之證人藍甲津警局調查筆錄、同卷232 至234頁之借貸契約),而有財務糾紛、又藍坤俞本身有躁 鬱症(見12110號偵查卷㈠16頁反面之藍甲津警局調查筆錄 ),可知被告所稱藍坤俞對其有暴力行為乙節,應屬可採、 另於同居期間發生懷孕墮胎之事(見12110號偵查卷㈠220頁 反面之證人藍文通警局調查筆錄、15629號偵查卷316頁之被 告101年8月16日及同月20日於豐原醫院之病歷資料),然被 告因與其與藍坤俞間之怨隙,竟起殺機,事先籌劃如何殺人 、分屍棄屍焚屍,而其持剁刀朝人頸部揮砍,顯見其殺 意甚堅,並視人命如雞鴨之動物般砍剁,其惡性非輕,迄未 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和解而取得諒解,自不宜輕縱,惟考 量被告犯後已自白主要犯行,多次提出自白書深表懺悔之意 之犯後態度,並參酌檢察官當庭對被告求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之意見(見本院卷284頁)等一切情狀,就殺人部分量處如 主文前段所示之刑,及依法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前段所示; 而損壞屍體部分,因被告殺人後,竟將藍坤俞肢解分裝成4 袋,並予以焚屍,手段殘酷,故就損壞屍體部分量處如主文 後段所示之刑。並依法定其應執行刑為無期徒刑併褫奪公權 終身。至於告訴代理人所述被告係為謀財而殺人云云,則因 上揭被告與藍坤俞同居之房屋原本即係被告所有,被告將之 出售,尚與謀財無涉;且被告係擔任襄合公司向銀行貸款之 連帶保證人,此係為幫助藍坤俞經營事業而有利於藍坤俞, 又襄合公司係合夥事業,被告與藍坤俞僅係同居關係,藍坤 俞死亡後之襄合公司股份並非當然由被告取得,故告訴代理 人所為被告係為謀財而殺人之指述,並無何積極證據足資證



明,併此敘明。
五、扣案之剁刀1支(本院卷78頁反面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4), 係被告所有供殺人及損壞屍體犯罪所用之物,而10公升裝塑 膠桶2個(本院卷79頁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7)係被告所有供 損壞屍體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 沒收。至於其餘扣案物(即本院卷第78至79頁扣押物品清單 中,除編號14及17以外之扣押物),均非違禁物,亦非專供 本案犯行所用或預備之物,故不予宣告沒收。另被告殺人後 承接被害人血液所使用之塑膠盆1個及掩埋屍體所用之鏟子1 支,因均未扣案,且亦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47條第1項、第55條、第37條第1項、第51條第4款、第9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興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件併依職權送上訴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47條:(侵害屍體罪、侵害遺骨遺髮殮物遺灰罪)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
順豐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襄合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