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許榮男於本院審理時亦具結證稱:伊與黃暉程去 停車,回來時,看到邱義助從後車廂拿出黑色手提 包後,走向伊店裡,伊沒有看到邱義助拿黑色手提 包給另1 名男子的過程等語(見審卷二第257 、25 8 頁)。
⑶證人蔡建鋐於100 年3 月24日警詢時陳稱:伊經營 之功夫麵店(臺中市南屯區○○○○街62號)離案 發現場約25公尺,於23日23時18分許,伊聽到「六 街碼頭」海產店傳來吵鬧聲,便好奇到現場查看, 發現「六街碼頭」海產店有客人在吵架,其中有1 男子走到伊麵店旁從汽車後車廂取出手提包1 個, 走回現場後,自該手提包內取出手槍1 枝朝「六街 碼頭」海產店開槍等語(見警卷第76至78頁)。證 人蔡建鋐於100 年4 月7 日偵訊時結證稱:伊在大 英西一街26號經營功夫麵,離「六街碼頭」約20公 尺遠;伊當時去「六街碼頭」斜對面之全家超商買 東西,買完回來時,看到「六街碼頭」裡面有人在 爭吵,伊回到麵店裡的樓下走廊抽煙,看到1 個大 約18 0公分左右、有點胖胖壯壯、理小平頭的男子 從伊前面跑過去,從車子後行李廂拿出1 個黑色手 提包,該車停在伊店旁約5 、6 公尺,該名拿黑色 包包的男子把包包拿給第2 名男子,第2 名男子又 被另外1 名男子架住,架到「六街碼頭」對面的洗 衣店門口,原本去車子裡拿包包的第1 名男子,進 去「六街碼頭」裡面與人發生爭吵,過了約1 分鐘 左右,該名男子又從「六街碼頭」裡跑到對面的洗 衣店,從被架住的男子那裡把槍拿過來,跑到「六 街碼頭」外面開槍;伊只看到一開始拿黑色包包的 人去跟被架住的人拿槍,不知道該男子是從被架住 的人手上拿走,還是從黑色包包裡把槍拿走等語( 見他卷二第105 、106 頁)。證人蔡建鋐於本院審 理時結證稱:伊當時在伊店家外往「六街碼頭」看 ,身高比較高的那名男子拿黑色手提包跑過去後, 另外有1 名男子把黑色手提包拿走,當時「六街碼 頭」裡面很混亂,好像有打架的情況,第1 名男子 就進入「六街碼頭」爭吵,之後第2 名男子被另1 名男子架到對面,架住第2 名男子的人還說「不要 這樣子」,隨後第1 名男子又直接衝過來從被架住 之第2 名男子那邊拿了包包就走,直接往「六街碼 頭」開槍,沒有裝彈匣或子彈的動作等語(見審卷
二第261 至263 頁)。
⑷證人黃暉程於100 年3 月24日偵訊時結證稱:一開 始在「六街碼頭」並沒有與他人發生糾紛,當晚晚 一點,伊車子違規停在店門口,後來巡邏車來了, 伊因為有喝酒,就拜託老闆開伊那輛車載伊去停在 謝儒雄住處樓下,停好車,伊和老闆就徒步回店內 ,距離店2 、30公尺時,就聽到店裡有人大小聲, 伊與老闆跑回店裡,經過大英西一街時,伊看到賴 宗棋手上有拿1 把槍,正在拉槍機,伊把賴宗棋抱 住並說「不要這樣啦」,賴宗棋沒有說什麼,現場 還有邱義助,老闆直接衝回店內,伊抱住賴宗棋後 ,賴宗棋無法掙扎,伊感覺賴宗棋把槍拿給邱義助 ,伊看邱義助把槍拿走後,就把賴宗棋放開;賴宗 棋當天喝了很多,情緒控制不好,感覺賴宗棋拉槍 機的目的是要開槍;賴宗棋、邱義助拿槍至邱義助 開槍的過程中,伊沒有聽到有人助勢等語(見他卷 二第46至49頁)。證人黃暉程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伊當時聽到有人吵架,從30公尺外與老闆跑過來, 看到賴宗棋把槍平舉,不知道賴宗棋是要開槍或做 什麼,就把賴宗棋抱住,賴宗棋好像有說「放開我 」,伊當時人在賴宗棋身後,僅看見有人把賴宗棋 手中的槍拿走,但沒有看得很清楚,也沒有看到是 誰拿走或搶走槍,伊看到槍不見了,就把賴宗棋放 開,賴宗棋並未責備伊,也未與拿走槍的人講話; 伊單純係因賴宗棋拿槍,就認為賴宗棋要開槍,拉 槍機部分也是事後看錄影畫面才知道等語(見審卷 二第207 頁至209 頁)。
⑸證人林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偵訊時證稱邱義 助是開槍的人,賴宗棋有拿槍,都是事後看錄影畫 面才知道,但所看的畫面中間有截斷,伊看到賴宗 棋從黑色手提包內拿東西出來,之後有人抱住賴宗 棋,另外1 個人從被抱住的人手上將黑色手提包搶 走,伊沒有看到賴宗棋有拉槍機的動作,因為錄影 畫面看不太清楚等語(見審卷二第252 頁反面至25 6 頁)。
⑹從而,被告即證人邱義助就伊移車後返回「六街碼 頭」,被告邱義助、巫昇政、葉采瑄、劉淑貞旋即 與證人黃裕騰、紀昆錡、林瑩等人發生衝突,被告 邱義助遭毆打後,於同日23時27分許至車號7366-D 3 號自小客車停車處,自該車後車廂取出裝有扣案
之改造手槍(含彈匣1 個)及子彈之黑色手提包乙 節,迭據被告即證人邱義助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 理時證述歷歷,核與證人許榮男、蔡建鋐證述之內 容相互吻合,並有監視錄影翻拍照片4 張附卷可考 (見警卷第14頁照片編號①至④),應堪採信。 ⑺被告邱義助拿取該黑色手提包返回「六街碼頭」途 中,在大英西一街遇見被告賴宗棋,經被告賴宗棋 詢問後,告知黑色手提包內係槍彈,被告賴宗棋即 將黑色手提包搶過,並取出前揭改造手槍,多次拉 槍機,被告邱義助則又返回「六街碼頭」繼續與黃 裕騰等人扭打等情,亦經證人即被告邱義助於警詢 、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前後一致。被告賴 宗棋於本院訊問及準備程序中亦供稱:伊看到邱義 助手上拿1 只黑色手提包,就從邱義助手中將黑色 手提包搶過來等語(見審卷一第32頁、第73頁反面 ),核與證人即被告邱義助前開陳述之內容相符。 證人蔡建鋐於偵訊時雖證稱伊看到至車上拿黑色手 提包之男子把包包拿給第2 名男子。證人林瑩於警 詢時亦陳稱:伊看過錄影帶才知道是那個180 公分 的先拿槍,後來交給其中1 名欲開槍,但遭另名抱 住後,該180 公分的人就將槍枝拿回去自己開槍等 語(見警卷第68、69頁)。惟證人蔡建鋐於本院審 理時先證稱:身高較高之男子拿黑色手提包跑過去 後,另有1 名男子把包包拿走,拿的過程伊沒有注 意,伊只知道拿包包的男子把包包交給另外1 名男 子,另1 名男子拿到包包後就被架住等語(見審卷 二第261 頁反面)。證人林瑩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 :伊看到1 個人走到車子旁邊,從車子裡面拿出黑 色手提包,有1 個人先去抱住拿包包的人,還有另 外1 個人把被抱住的人手上之黑色手提包搶走,其 等均沒有從包包拿東西出來的動作等語(見審卷二 第256 頁)。是依證人蔡建鋐所述,證人蔡建鋐並 未注意被告賴宗棋從被告邱義助手中取得黑色手提 包之過程,而證人林瑩於本院審理時則全未證述被 告賴宗棋從被告邱義助手中取得黑色手提包之過程 ,證人蔡建鋐、林瑩就被告邱義助究係主動將黑色 手提包交與被告賴宗棋,抑或遭被告賴宗棋搶走黑 色手提包之細微動作,是否均已清楚目擊,實非無 疑。再者,被告邱義助係於「六街碼頭」發生衝突 遭毆打後,始至車號7366-D3 號自小客車後車廂取
出裝有槍枝之黑色手提包,則被告邱義助取出黑色 手提包之目的,顯係欲持槍開槍以化解其等於衝突 中之頹勢。而證人黃暉程於偵訊時證稱:賴宗棋當 天喝了很多酒等語(見他卷二第47頁)。被告邱義 助亦於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供稱:賴宗棋當天喝醉酒 亂拉槍機;賴宗棋根本不知道槍有保險,槍機只有 拉一半而已等語(見他卷二第34、128 頁、聲羈卷 第9 頁反面)。證人邱義助於本院審理時另證稱: 伊幫巫昇政開車,是因為巫昇政會喝酒,伊不會喝 酒;扣案之改造手槍保險如果沒有打開,拉槍機無 法開槍,保險打開後,還要再拉一次槍機才可以擊 發等語(見審卷二第202 頁反面、第204 頁)。被 告賴宗棋自黑色手提包取出槍枝之後,僅有拉槍機 之動作,亦據證人即被告邱義助、證人黃暉程證述 如前,並有監視錄影翻拍照片2 張附卷可參(見警 卷第7 頁照片編號⑥、⑧)。是被告賴宗棋顯因酒 醉或不熟悉,不知如何操作扣案之改造手槍,而被 告邱義助至車上取槍之目的即在開槍,其當天未飲 酒,神智清楚,復最了解扣案之改造手槍如何操作 ,被告邱義助大可自行拿取槍枝開槍即可,何須將 槍枝交與當時已呈酒醉狀態之被告賴宗棋,獨自返 回「六街碼頭」,待再次不敵黃裕騰等人後,復大 費周章自被告賴宗棋處取得槍枝開槍?且被告邱義 助如本意係將槍枝交由被告賴宗棋開槍,而被告邱 義助將旋即復衝入「六街碼頭」乙節,亦據證人蔡 建鋐、邱義助證述明確,則於被告賴宗棋酒醉無法 清楚瞄準射擊目標之情形下,被告邱義助將槍枝交 與被告賴宗棋,豈非將自身置於遭射擊之高度風險 ?故證人即被告邱義助所述裝有槍枝、子彈之黑色 手提包係遭被告賴宗棋搶走,並非伊交與被告賴宗 棋等語,堪以採信。
⑻證人邱義助於本院審理時另證稱:伊把槍放在巫昇 政車上時,子彈放在彈匣裡面,但沒有放在槍裡面 ,在賴宗棋將黑色手提包拿過去之前,伊沒有將黑 色手提包打開等語,惟嗣後檢察官詢問:彈匣係賴 宗棋裝上槍的?證人邱義助復答稱:伊剛才沒有注 意聽,伊有把黑色手提包打開,將彈匣裝上槍枝等 語(見審卷二第200 頁)。被告賴宗棋則供稱:當 天伊拿起槍時,彈匣已經裝在槍裡面,那把槍不是 伊所有,所以伊不會使用等語(見審卷二第206 頁
)。又被告邱義助於100 年3 月23日23時27分31秒 至車號7366-D3 號自小客車車上取出黑色手提包, 於同日23時28分09秒持黑色手提包步行往大英西一 街方向前進,被告賴宗棋於23時28分54秒即已取出 槍枝拉槍機,於23時28分59秒時遭證人黃暉程從後 抱住,被告邱義助則站在被告賴宗棋右側等情,有 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9 張附卷可參(見警卷第14、 15頁照片編號①至⑧),並經被告邱義助供述屬實 (見警卷第5 頁、他卷二第35頁)。被告邱義助於 警詢時雖供稱100 年3 月23日23時28分59秒之錄影 畫面,照片左邊係伊,中間是賴宗棋,右邊是黃暉 程,當時槍還在賴宗棋手上,黃暉程在阻止賴宗棋 ,伊是要把槍拿回來等語(見警卷第5 頁)。然被 告邱義助於23時29分03秒衝入「六街碼頭」,23時 29分49秒又從「六街碼頭」出來,欲從被告賴宗棋 手中取回槍枝等情,有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3 張在 卷可考(見警卷第15頁照片編號⑨至⑪)。被告邱 義助所持之黑色手提包遭被告賴宗棋搶走後,先返 回「六街碼頭」與黃裕騰、紀昆錡等人扭打,嗣因 不敵黃裕騰等人,始又跑出「六街碼頭」向被告賴 宗棋取回槍枝乙節,亦據證人邱義助、蔡建鋐證述 如前,是被告邱義助於23時28分59秒出現於被告賴 宗棋身側,應係被告邱義助於大英西一街遇見被告 賴宗棋,甫遭被告賴宗棋搶走黑色手提包之時。則 彼時被告賴宗棋於取得黑色手提包,即取出槍枝拉 槍機,後遭黃暉程從後抱住,經過之時間極為短暫 ,被告賴宗棋應無時間將彈匣裝上槍枝。此外,證 人黃暉程、蔡建鋐均未證稱被告賴宗棋有將彈匣裝 上槍枝之動作,監視器錄影亦未錄得被告賴宗棋將 彈匣裝上槍枝之動作,被告賴宗棋所稱取得黑色手 提包時,彈匣已裝上槍枝,堪以採信。
⑼被告賴宗棋取得黑色手提包後,從手提包內取出上 開改造手槍並拉槍機乙節,業據證人黃暉程證述無 訛,被告賴宗棋對此亦供承不諱。被告賴宗棋原雖 辯稱:伊係怕邱義助去開槍,才將黑色手提包拿過 來,拉槍機想要把子彈拿出來云云(見他卷二第29 、30頁、第126 頁反面、審卷一第33頁反面、第73 頁)。證人邱義助於本院審理時另證稱:賴宗棋拉 槍機應該是要退子彈等語(見審卷二第205 頁反面 )。然被告賴宗棋於本院訊問時供稱:伊當天被打
,對方有7 、8 個人,都是年輕人,伊與邱義助打 輸對方等語(見審卷一第34頁)。被告賴宗棋於準 備程序中坦承:伊拉槍機不是為了要退子彈,是為 了要嚇唬對方,伊因被毆打,一時氣憤等語(見審 卷一第142 頁)。被告賴宗棋於本院審理時則供稱 :伊拉扣案槍枝之槍機滑套,是要嚇阻對方等語( 見審卷二第271 頁)。被告邱義助於警詢時亦陳稱 :賴宗棋把黑色手提包搶走,拿出槍來,作勢拉槍 機,要嚇唬對方(見警卷第4 頁)。證人邱義助於 本院審理時另證稱:將彈匣拉下就可以退子彈,保 險如果沒有打開,拉槍機無法開槍,保險打開,還 要再拉一次槍機才可以擊發等語(見本院卷二第 204 頁)。證人黃暉程於偵訊時亦證稱:賴宗棋當 天喝很多酒,情緒控制不好等語(見他卷二第47頁 )。是被告賴宗棋與邱義助係因與黃裕騰等人扭打 不敵對方,始跑出「六街碼頭」,被告賴宗棋當天 飲酒後,已有醉意,且因遭毆打而情緒失控,何有 心思阻止被告邱義助開槍,而欲將子彈退下?且被 告賴宗棋如欲退下子彈,僅需將彈匣卸下即可,被 告賴宗棋頻拉槍機,反係擊發子彈之預備動作,是 被告賴宗棋持槍拉槍機之行為,目的並非退下子彈 ,而係欲擊發子彈,嗣因遭證人黃暉程抱住而未能 擊發,被告賴宗棋之前開辯詞及證人邱義助之證述 ,顯係卸責及迴護之詞,均不足採信。被告賴宗棋 持槍既有不法意圖(有無殺人故意,容後論述), 復拉動槍機,已有操作槍枝之行為,被告賴宗棋確 有持有該改造手槍及子彈之犯意甚明。是被告賴宗 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 1 枝(含彈匣1 個)及子彈7 顆,堪以認定。
⒌被告邱義助自被告賴宗棋手中搶過改造手槍,基於殺 人之未必故意,向有人在場之「六街碼頭」店裡擊發 5 發子彈,致證人黃裕騰受有左大腿槍傷併體內異物 存留傷害之事實,認定理由分述如下:
⑴證人蔡建鋐於100 年3 月24日偵訊時結證稱:去車 上拿黑色手提包之男子進去「六街碼頭」裡面與人 發生爭吵,過了約1 分鐘左右,該名男子又從「六 街碼頭」裡跑到對面的洗衣店,從被架住的男子那 裡把槍拿過來,跑到「六街碼頭」外面開槍等語( 見他卷二第105 、106 頁)。證人蔡建鋐於本院審 理時結證稱:第1 名男子直接衝過來從被架住之第
2 名男子那邊拿了包包就走,直接往「六街碼頭」 開槍等語(見審卷二第261 至263 頁)。證人黃暉 程於100 年3 月24日警詢時另陳稱:伊跑過去,看 到「憨棋」拿1 枝手槍,將「憨棋」抱住,伊不知 道「憨棋」將槍交給「大個」,「大個」就持槍開 槍,伊聽到約3 、4 聲槍聲,「大個」往快炒店內 開槍等語(見警卷第第29、31頁)。證人黃暉程於 100 年3 月24日偵訊時亦結證稱:伊抱住賴宗棋後 ,賴宗棋無法掙扎,伊感覺賴宗棋把槍拿給邱義助 ,伊看邱義助把槍拿走後,就把賴宗棋放開,因為 伊跟邱義助不熟,也不敢去阻止邱義助,大概2 、 3 秒的時間伊就聽到槍聲了等語(見他卷二第47頁 )。證人黃暉程於本院審理時則結證稱:伊當時人 在賴宗棋身後抱住賴宗棋,僅看見有人把賴宗棋手 中的槍拿走,但沒有看得很清楚,也沒有看到是誰 拿走或搶走槍,伊看到槍不見了,就把賴宗棋放開 ,賴宗棋並未責備伊,也未與拿走槍的人講話等語 (見審卷二第207 頁至209 頁)。證人林瑩於本院 審理時證稱:伊事後看錄影畫面,看到賴宗棋從黑 色手提包拿東西出來,之後有人抱住賴宗棋,另外 1 個人把被抱住的人手上的黑色手提包搶走等語( 見審卷二第252 頁反面至256 頁)。被告邱義助於 100 年3 月24日警詢時供稱:伊因為打架打輸就把 槍拿回來,在大英西一街與大墩六街口拉槍機上膛 射擊第1 發,然後往大英西一街邊走邊射擊等語( 見警卷第4 頁)。證人邱義助於100 年3 月24日及 同年5 月12日偵訊時另結證稱:賴宗棋喝酒醉,其 等打架打輸,伊就把槍從賴宗棋手上搶過來,搶過 來後,就跑到店門口的外面往裡面打了5 槍等語( 見他卷二第34、128 頁)。證人邱義助於本院審理 時另具結證稱:伊後來在大英西一街從賴宗棋手中 把槍搶過來,走到大英西一街與大墩六街口朝「六 街碼頭」店內開槍等語(見審卷二第201 頁反面) 。
⑵從而,被告賴宗棋取得槍枝後,旋即遭證人黃暉程 抱住,並架往「六街碼頭」對面之洗衣店,被告邱 義助自「六街碼頭」跑出後,直接自遭證人黃暉程 架住之被告賴宗棋手中取走槍枝,朝「六街碼頭」 開槍等情,業據證人蔡建鋐、林瑩、邱義助證述屬 實,互核一致。證人蔡建鋐、林瑩雖證稱第1 名男
子即被告邱義助將第2 名男子即被告賴宗棋手上之 「黑色手提包」拿走。惟被告賴宗棋自被告邱義助 手中搶過黑色手提包後,即打開包包取出扣案之改 造手槍並拉槍機,手上已無黑色手提包等情,有監 視器錄影翻拍照片3 張存卷可佐(見警卷第14頁照 片編號⑥至⑧)。而被告邱義助自被告賴宗棋手中 取走扣案之改造手槍乙節,亦據證人即被告邱義助 、證人黃暉程證述如前,並有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 3 張在卷可按(見警卷第15頁照片編號⑩至⑫)。 是被告邱義助係自被告賴宗棋手中取走改造手槍, 而非黑色手提包,證人蔡建鋐、林瑩前揭證述,為 本院所不採。又證人黃暉程於偵訊時雖證稱伊感覺 被告賴宗棋把槍拿給被告邱義助等語,惟證人黃暉 程於本院審理時另證稱伊當時人在被告賴宗棋身後 ,並未看清何人將被告賴宗棋手中之槍枝拿走或搶 走。是證人黃暉程於偵訊中所述,應係推測之詞, 難信為真。被告邱義助、證人林瑩均證稱賴宗棋手 中之槍枝係造邱義助搶走等語,證人蔡建鋐亦證稱 邱義助衝過來從被架住的賴宗棋那邊直接拿了就走 等語。而被告賴宗棋當時持續遭證人黃暉程架住, 直至被告邱義助取走其手中之槍枝,證人黃暉程始 將被告賴宗棋放開,被告賴宗棋應無法主動將手中 之槍枝交與被告邱義助,故被告邱義助、證人林瑩 所述,被告邱義助將被告賴宗棋手中之槍枝搶走, 堪以採信。
⑶證人許榮男於100 年3 月24日警詢時另陳稱:該「 大個」男子持槍朝伊店內射擊,伊當時有聽到4 聲 槍響等語(見警卷第60頁)。證人許榮男於100 年 4 月7 日偵訊時證稱:當時伊看到1 名約180 公分 之男子拿黑色包包,伊不知道裡面是裝槍,就先回 去店裡,後來店裡開始起衝突了,伊就報警了,過 了沒幾秒鐘,伊就看到180 公分拿黑色包包的那個 人站在店外,拿出槍來朝著店裡面好像開了5 搶等 語(見他卷二第108 頁)。證人許榮男於本院審理 時亦證稱:開槍時伊站在邱義助旁邊,邱義助是站 著開槍,但伊不知道邱義助有無瞄準、以單手或雙 手持槍,伊看到邱義助以正常速度走路,手平舉邊 走邊開槍,開了4 槍,約在30秒內打完,「六街碼 頭」有2 塊透明強化玻璃被打到等語(見審卷二第 257 至260 頁)。證人蔡建鋐於本院審理時則結證
稱:第1 名男子直接衝過來從被架住之第2 名男子 那邊拿了包包就走,直接往「六街碼頭」開槍,沒 有裝彈匣或子彈的動作,伊聽到第1 聲槍聲就趕快 躲起來,沒有注意該男子開第1 槍的情形,伊聽到 5 聲槍聲,是連續打,一下子就打完了等語(見審 卷二第261 至263 頁)。證人黃暉程於本院審理時 亦證稱:伊聽到槍聲,回頭看到1 個人拿著槍,沒 有看清楚槍枝是否平舉,事後看錄影帶才知道是邱 義助開槍等語(見審卷二第209 頁)。被告邱義助 於100 年3 月24日偵訊時亦陳稱:伊在該海產店大 英西一街與大墩六街口,拉槍機上膛射擊第1 發, 然後往大英西一街邊走邊射擊,射完5 發之後,伊 帶著槍開車離開現場;伊知道開槍會致他人受傷、 死亡等語(見警卷第4 、6 頁)。被告邱義助於10 0 年7 月5 日本院訊問時亦陳稱:伊從賴宗棋那邊 把槍搶回來後,朝「六街碼頭」店裡開5 槍等語( 見本院卷一第26頁反面)。從而,被告邱義助自被 告賴宗棋手中搶回扣案之改造手槍後,在大英西一 街與大墩六街口,朝「六街碼頭」店內擊發5 發子 彈等情,業據被告邱義助供承不諱,核與證人許榮 男、蔡建鋐、黃暉程證述之內容相符,復有監視器 錄影翻拍照片2 張附卷可參(見警卷第15頁照片編 號⑪、⑫)。而被告邱義助擊發之子彈,分別擊破 「六街碼頭」位於大墩六街之正門右側玻璃牆及左 側玻璃牆,及大英西一街側門玻璃牆,於大墩六街 正門右側玻璃牆留下彈孔1 個,左側玻璃留有彈孔 3 個,大英西一街側門口右側外壁及及內壁留有1 貫穿之彈孔,餐廳內、入門右側半身高柵欄,亦留 有1 未經貫穿之彈著點等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刑事鑑識中心刑案現場勘查報告、現場測繪圖各1 份及現場照片30張在卷可按(見偵卷第110 至113 頁、偵卷第132 至146 頁照片編號19至48),警方 亦於「六街碼頭」店內、外現場採得散落之彈殼5 顆、彈頭2 顆、彈殼碎片4 片、彈心1 顆乙節,有 彈殼5 顆、彈頭2 顆、彈殼碎片4 片、彈心1顆 扣 案可佐,復有前開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內政部警政 署100 年6 月28日刑鑑字第1000042301號鑑定書、 現場照片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15 至120 頁、第18 2 至189 頁、第123 至131 頁照片編號5 至18)。 而扣案之彈殼5 顆,經鑑定結果,認均係由扣案之
改造手槍所擊發,已如前述。則被告邱義助持扣案 之改造手槍,在大墩六街與大英西一街口,朝「六 街碼頭」店內擊發5 發子彈,應堪認定。
⑷證人黃裕騰於100 年3 月24日警詢時陳稱:「六街 碼頭」內衝突之人員散開後,伊跟紀昆錡返回其等 那桌時,才要坐下就聽到槍聲,伊轉身往大英一街 的方向跑了,跑的時候持續有聽到槍聲,總共約5 、6 聲,伊與紀昆錡一直跑,伊記得一邊跑一邊叫 紀昆錡跑快點,當伊跑到大墩六街的時候,摸到伊 左側大腿有血,才知道伊被開槍了等語(見警卷第 43、44頁)。證人黃裕騰於100 年5 月9 日偵訊時 亦結證稱:伊出去時,與老闆娘拉扯之女子已被拉 開,伊又重新坐回座位時,就聽到槍聲;伊沒有看 到是誰拿槍射擊,只有聽到5 、6 聲槍聲,聽到槍 聲後伊就跟紀昆錡說「開槍了,趕快跑」,伊跑時 根本不知道自己中彈,後來手摸到大腿覺得濕濕的 才知道中彈等語(見他卷二第122 頁反面、第123 頁)。證人黃裕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看到葉采 瑄毆打老闆娘時,有上前去勸架,對方也把人拉回 去,伊當時認為衝突已經化解,與紀昆錡返回餐桌 坐下聊天,隔約30至40秒才聽到槍聲;發生槍擊時 ,「六街碼頭」店內只有伊與紀昆錡,伊與紀昆錡 坐的地方與騎樓只隔著玻璃牆,底下是1 公尺高的 水泥牆,伊聽到第1 聲槍聲還沒有反應過來,聽到 第2 、3 聲才與紀昆錡由大英西一街側門往大墩六 街方向逃跑,跑到大英西一街時還聽得到槍聲,接 近大墩路的地方,才發現伊腳受傷;被打破的玻璃 牆就在伊與紀昆錡所處位置前方,隔著1 張圓桌, 其等在裡面無法看到外面拿槍的情況等語(見審卷 二第190 至193 頁)。證人紀昆錡於100 年3 月24 日警詢時則陳稱:其等聽到鞭炮聲時,即同時一起 往外跑,沿大墩六街往大墩路方向逃跑,黃裕騰當 時即告知伊其腳受傷等語(見警卷第72頁)。證人 紀昆錡於100 年3 月25日偵訊時亦結證稱:與對方 打完以後,伊與黃裕騰、岳欽敏從店的正門走進去 時就聽到槍聲,其等低身從側門跑掉,伊和黃裕騰 跑在一起,跑到大英西二街時,黃裕騰說其中槍了 ;開槍當時店內大概有10幾個人,因為其等1 桌包 含老闆、老闆娘就有5 個人,對方有7 、8 個人, 只是其等在店裡面,對方的人在騎樓等語(見他卷
二第81、82頁)。證人紀昆錡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 :伊與對方衝突結束後,剛從正門回到店內,還未 坐下就聽到槍聲,當時全部在場的人有十餘人,但 店裡只有伊與黃裕騰,伊與黃裕騰係在偵卷第121 頁現場測繪圖上編號②號圓桌右側,對方的人、老 闆及老闆娘都在騎樓;伊聽到第1 聲槍響時,是背 對著門,伊直覺認定是槍聲,就從側門大英西一街 繞到大墩六街,往大墩路方向逃跑,衝出到餐廳外 ,沒有注意槍聲有無繼續,黃裕騰是在大英街發現 腳受傷等語(見審卷二第194 頁反面至第198 頁) 。證人林瑩於本院審理時則證稱:槍響時,伊人站 在店外,位置如偵卷第121 頁刑案現場測繪圖B1彈 孔前方騎樓下之櫃檯前,伊聽到「碰」的一聲,看 到正門的玻璃破掉有個洞,就嚇得抱著頭蹲在櫃檯 外面不敢動,第1 聲與第2 聲槍聲隔沒多久,第1 聲之後停留一下,就連續聽到4 聲槍聲,當時外場 員工已經下班,只剩下1 個員工在廚房收攤,廚房 有1 個窗口可以送菜出來,窗口以木板隔間,其他 部分以水泥牆與店內空間隔開;槍聲結束後,黃裕 騰、紀昆錡就跑掉了,店內就沒有人了等語(見審 卷二第252 頁反面至256 頁)。證人許榮男於100 年4 月7 日偵訊時證稱:開槍時,店內確實還有人 ,伊則在店外等語(見他卷二第10 8頁)。證人許 榮男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開槍時,店裡只有廚房 有1 名店員,伊不清楚當時店裡有多少人,但店裡 面確實還有人;伊沒有看到邱義助瞄準任何人開槍 等語(見審卷二第257 至260 頁)。
⑸故被告邱義助朝「六街碼頭」開槍時,「六街碼頭 」營業廳內僅有證人黃裕騰、紀昆錡2 人,彼時證 人黃裕騰、紀昆錡與被告巫昇政、葉采瑄、劉淑貞 等人甫結束衝突,證人黃裕騰、紀昆錡2 人欲返回 餐桌繼續用餐之際,即聽聞槍響,證人林瑩則站在 大墩六街騎樓下之櫃檯前等情,迭據證人黃裕騰、 紀昆錡及林瑩證述在卷。證人黃裕騰雖證稱伊與紀 昆錡返回餐桌坐下聊天後,始聽到槍響。然證人黃 裕騰於警詢時陳稱:伊跟紀昆錡返回其等那桌時, 才要坐下就聽到槍聲等語,證人紀昆錡於偵訊時亦 證稱伊與黃裕騰走進「六街碼頭」時就聽到槍聲等 語,於本院審理時,經本院提示證人黃裕騰之證述 後,證人紀昆錡仍證稱伊與黃裕騰還未坐下就聽到
槍聲,核與證人黃裕騰於警詢時之陳述相符,堪以 採信。證人黃裕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等係坐下後 聽到槍聲,應係時間久遠,就細節部分記憶模糊所 致,為本院所不採。是被告邱義助朝「六街碼頭」 開槍時,證人黃裕騰、紀昆錡站在「六街碼頭」店 內乙節,應堪認定。被告邱義助係站在大墩六街與 大英西一街口朝「六街碼頭」開槍,因而擊破「六 街碼頭」位於大墩六街之正門右側玻璃牆及左側玻 璃牆,及大英西一街側門玻璃牆,已如前述。則證 人黃裕騰、紀昆錡於被告邱義助開槍時,與被告邱 義助間僅有1 面玻璃牆相隔,證人林瑩與被告邱義 助間則無任何遮蔽物,亦有上開刑案現場測繪圖及 現場照片附卷可按。又被告邱義助擊發之子彈於正 門右側玻璃造成3 個彈孔(現場測繪圖編號B2、B3 、B4),於左側玻璃造成1 個彈孔(現場測繪圖編 號B1),於大英西一街側門造成2 個彈孔(現場測 繪圖編號B4-1、B4-2),B1、B2彈孔高度約1.25公 尺,B3彈孔高度約1.10公尺,B4彈孔高度約1.38公 尺,B4-1(射入口)、B4-1(射出口)彈孔高度約 0.80公尺等情,有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及前揭現場照 片在卷可參。而被告邱義助係以手平舉之方式開槍 ,亦據證人許榮男證述屬實,並有監視器錄影翻拍 照片2 張存卷可按(見警卷第15頁照片編號⑬、⑭ )。被告邱義助雖辯稱:伊開槍時有看店內,店裡 面沒有人,伊沒有殺人之故意,伊僅係打玻璃云云 。辯護人亦為被告邱義助辯護稱:本件被告邱義助 係因細故而發生爭執,並無相當之仇怨,亦無一定 要取人性命之動機,如有殺害對方人馬之意思,被 告邱義助可直接射殺證人許榮男,被告邱義助開槍 之行為僅係在發洩,當時「六街碼頭」店內僅有證 人黃裕騰、證人紀昆錡,而紀昆錡在第1 槍之後就 逃出去,第2 槍之後只是打在空無一人的餐廳,被 告邱義助並無殺害證人黃裕騰之犯意等語。惟查: ①「六街碼頭」於案發時仍在營業,燈火通明,店 內外係以約1 公尺高之水泥牆上加裝玻璃牆相隔 ,被告邱義助開槍時距離「六街碼頭」不到1 個 車道遠,有現場照片及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可資 佐證,透過玻璃牆,被告邱義助對「六街碼頭」 店內之情形當可一目瞭然。而證人林瑩站在騎樓 下之櫃檯前,亦無何東西遮蔽被告邱義助視線。
被告邱義助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時迭次供稱: 伊朝店內開槍時,知道店內有人,也知悉開槍可 能造成店內的人受傷或死亡等語(見審卷一第26 頁反面、第73頁)。被告邱義助於本院審理時亦 供稱:伊當天沒有喝酒,站在騎樓往內開槍,伊 知道裡面有2 人,伊看到就是2 人,沒有看到廁 所裡面的那個人(見審卷二第194 頁)。是被告 邱義助開槍時,就尚有人在「六街碼頭」店內、 外,自當有所知悉。
②按刑法第13條第1 項明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 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同條第 2 項明定:行為人對於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 ,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前者 學理上謂為意欲主義,後者謂為容認主義,但不 論其為「明知」或「預見」,皆為故意犯,主觀 上之認識,只是程度強弱有別,行為人對於構成 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能發生,而 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而間接故意 與有認識過失之區別,在於二者對構成犯罪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