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2396號
TCDM,100,易,2396,201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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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易字第 23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舜生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
5686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下午5
點整,在本院第1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金樹
  書記官 王崑煜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楊舜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 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楊舜生融薪生命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禮儀師,負責向客戶 收受報酬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於民國99年12月4日, 其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向融薪公司之客戶卓 武雄,收受報酬新臺幣(下同)3萬7797元後,據為己有, 供己花用。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有前述可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 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 於第二審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王崑煜
法 官 許金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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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融薪生命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