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7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安彥
選任辯護人 賴淑惠律師
被 告 陳彥錞
選任辯護人 王文聖律師
被 告 邱佳偉
選任辯護人 許崇賓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蘇聖照
選任辯護人 陳建勛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賴淑英
廖奕衡
吳玲莉
上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
字第2528號、第2529號、第4018號、第4428號、第5637號、第68
72號、第7919號、第97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己○○犯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一所 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及罰 金部分,應執行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
二、庚○○犯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二所 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如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刑 (含主刑及從刑)。
三、丙○○犯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三所 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 執行如附表三編號三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四、未○○犯如附表二編號四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四所示 之刑。
五、辰○○犯如附表二編號五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五所示 之刑。
六、子○○犯如附表二編號六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六所示 之刑。
七、甲○○犯如附表二編號七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七所示 之刑。
犯罪事實
一、己○○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具殺傷力之改造手 槍及子彈,竟(一)於民國102 年6 月間某日,在臺中市霧 峰區某處,自林錦城(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案偵辦 中)處取得仿半自動手槍改造之手槍1 支(含彈匣1 個)、
具殺傷力之子彈約8 顆,而未經許可,持有上開槍彈;(二 )復於102 年10、11月間之某時,在臺中市區某處,另收受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狗仔」之人交付具殺傷力之子彈 8 顆,而未經許可,非法持有之。
二、己○○及丙○○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攜帶兇器竊 盜之犯意聯絡,(一)1 、於102 年7 月15日19時許至16日 12時10分間之某時,在臺中市霧峰區福新路與柳豐路口,以 金屬材質,可供兇器使用之梅花型扳手及T字型扳手旋開車 牌螺絲之方式,竊取丑○○停放於該處之自用小客車上車牌 號碼0000-00 號車牌2 面後離去;2 、復於102 年7 月16日 上午5 時30分許,在臺中市大雅區中清路之員村加油站,以 相同方式,共同竊取卯○○停放於該處之自用小客車上車牌 號碼0000-00 號車牌2 面後離去;3 、再於102 年7 月16日 上午6 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前,以相同 方式,共同竊取乙○○所有停放於該處之自用小客車車牌號 碼0000-00 號車牌2 面後離去;4 、復於102 年7 月16日某 時許,在臺中市霧峰區某處,以相同方式,共同竊取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被害人所有停放之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47** -** 」號車牌2 面後離去。(二)己○○及丙○○另於102 年7 月15日至102 年10月間之某日,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特種 文書之犯意聯絡,在臺中市霧峰區新厝路之某工廠內,以機 臺將前開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 、1060-P8 、3922-WB 、 「47**-** 」號車牌各2 面切割後再以AB塑鋼土重組之方式 ,偽造7822-WB 、4760-P8 號車牌各2 面,足生損害丑○○ 、卯○○、乙○○、「47**-** 」號車主之財產權及警察、 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使用牌照管理之正確性,並分別將之 懸掛在己○○於102 年10月間,向庚○○所經營「誠運租車 行」承租之廠牌MAZDA3、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 ,以行使之。
三、緣張○倫(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男)於102 年7 、8 月間有意出售名下土地,委請不知情之林栓睦代為介紹買主 ,林栓睦轉知己○○此情,己○○為賺取仲介費用,即積極 協助尋找買主,然其找到買主後,卻察覺甲男除林栓睦外, 另委託不知情之張吉輝介紹其他買主,並已將土地變賣,己 ○○認其遭甲男戲弄,又因其自身積欠大筆債務需錢孔急, 於得悉甲男已收受土地買賣價金後,遂透過林栓睦向甲男表 示,若其真已透過他人介紹而完成土地買賣,伊要向其借款 新臺幣(下同)50萬元花用,經甲男一再推諉,直至土地交 易完成後一個月才明確拒絕己○○,己○○因而心生不滿, 而於102 年11月間萌生意圖勒贖而擄人之犯意,先後為下列
行為:
(一)己○○、丙○○先共同謀議全盤擄人勒贖計畫,再由己○ ○於102 年11月間某日,邀約庚○○加入,己○○、丙○ ○、庚○○乃共同基於意圖勒贖而擄人、無故侵入住宅之 犯意聯絡,由己○○、丙○○於102 年11月間,先至甲男 位在臺中市大里區住處,暗地觀察甲男與其家人之平日作 息情況;復分別於同年12月25日、12月29日、12月30日, 與庚○○數度至甲男上開住處觀察,獲悉甲男之子張○嘉 (94年3 月生,為未滿12歲之兒童,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下稱A男)每日上午均由A男母親吳○嬅(真實姓名年籍 詳卷,下稱乙女)接送上學後,遂由丙○○於102 年12月 30日,邀集有共同犯意聯絡之未○○加入,並謀議於102 年12月31日,由丙○○、庚○○及未○○前往甲男住處, 若甲男前往應門,即控制乙女、A男行動自由後擄走甲男 ,並以甲男在外積欠賭債為由,向乙女勒贖300 萬元;若 係甲男以外之家屬應門,就將該家屬擄走,再向甲男勒贖 不等金額。嗣於同年12月31日上午7 時20分許,由丙○○ 駕駛上開原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懸掛偽造 之7822-WB 號車牌2 面),搭載己○○、庚○○、未○○ 自不知情之黃慶全位在臺中市○○區○○巷000 號居所出 發,抵達甲男上開住處後,其等即在外等候,待乙女欲送 A男出門上學而開啟住處鐵捲門之際,丙○○、庚○○、 未○○即配戴己○○準備之口罩、帽子下車,未經乙女同 意,無故侵入甲男與乙女同住之住處,乙女見有陌生人要 強行進入家中,奮力抵抗,丙○○即與乙女發生肢體拉扯 ,致乙女因而受有頭部、下唇、胸部、下背部、兩膝挫擦 傷等傷害(公訴意旨認涉犯傷害部分,參下述不另為無罪 之諭知),庚○○並趁亂抓住A男,再交由後方之未○○ ,隨即返回車內,並呼叫丙○○、未○○上車離開,未○ ○將A男強擄上車後,己○○即駕駛上開車輛沿臺中市太 平區長龍路往南投縣方向逃逸。A男於該車上,由庚○○ 、未○○及丙○○將之挾持於後座中央,未○○更以己○ ○準備之膠帶蒙閉A男之雙眼,藉以防止A男脫逃及避免 其等面貌曝光。
(二)己○○駕車行駛至臺中市太平區縣道000 號中埔六橋後, 其等遂謀議改以擄走A男之方式向甲男勒贖800 萬元,並 約定所得款項由己○○等4 人朋分。丙○○乃向A男逼問 取得其住家電話及乙女之行動電話號碼後,即於同日上午 7 時36分53秒、上午7 時41分29秒、上午7 時42分12秒許 ,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甲男042492****號(真實
電話號碼詳卷)住家電話;復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 同日上午8 時56分49秒、上午9 時41分、上午10時39分12 秒、上午10時39分35秒許,撥打甲男之前揭住家電話,向 接電話之甲男、乙女恫稱:「要拿800 萬元,來交換你兒 子,如果報警的話,兒子就沒有命。」等語,以遂行其等 擄人勒贖之目的。己○○、丙○○、庚○○及未○○途中 為逃避追緝,由己○○在縣道000 號43.4公里處,將上開 車輛更換懸掛偽造之4760-P8 號車牌2 面,並將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號及前開偽造之7822-WB 號車牌2 面棄置 於該處,復將車輛駛入南投縣國姓鄉之中國石油國姓加油 站加油。己○○於同日上午8 時許,以持有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撥打不知情之鄒文棋持有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指示鄒文棋至南投縣國姓鄉○○路0 段000 號旁搭載 己○○、庚○○;丙○○則繼續駕駛上開車輛,將未○○ 、A男載往己○○前妻吳瑾慈(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名下之彰化縣埤頭鄉○○路00 號房屋內拘禁。鄒文棋接獲電話後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 號自用小客車前往搭載己○○、庚○○離去,經己○○ 指示駕車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仁化派出所周邊觀 察,使己○○因而得知甲男已報警處理,並在臺中市某處 予庚○○下車,另在臺中市霧峰區民生路吉峰國小旁之全 家便利商店予己○○下車;己○○復於同日上午11時25分 許,以其所持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斯時尚不知 情之子○○所持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指示子○○ 至上開便利商店搭載己○○;子○○接獲電話後即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前往,並經己○○指示駕車 至上開拘禁A男之彰化縣埤頭鄉○○路00號前,由己○○ 將懸掛偽造4760-P8 號車牌之作案車輛藏放於不知情之葉 鳳珠位在彰化縣埤頭鄉○○○段00地號空地,由子○○駕 車搭載己○○、丙○○返回不知情之林栓睦在臺中市○○ 區○○○段0000地號開設之車場。
(三)己○○及丙○○再駕駛丙○○之兄邱國彥所有車牌號碼00 00-00 號自用小客車採買飲食送至A 男上開拘禁地供A男 充飢,並於返回臺中市霧峰區途中,與庚○○謀議,由庚 ○○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前往北部地區撥打勒贖電 話,庚○○遂於同日20時54分27秒、20時57分19秒許,在 新竹地區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乙女持有之行動電 話門號0955******號(真實電話號碼詳卷),向甲男恫稱 :「我跟你講,你現在錢拿著,車子開著,十點之前,一 定要到土城交流道,就這樣。」、「你走國道三號,你已
經報警,我們已經知道了,這是你最後一次的機會。」等 語。惟己○○認有前往其他地區撥打勒贖電話之需要,乃 由己○○邀約子○○前往南部地區撥打勒贖電話,但遭子 ○○拒絕,丙○○便於同日22時55分許,自行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至彰化縣溪洲鄉某處,持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行動電話門號0955******號,向乙 女恫嚇:「你現在到那裡了?」、「你講什麼?」、「我 為什麼要跟他聯絡?我不是叫你拿。」、「你是打算囝仔 不要了嗎?」、「你打電話叫你老公馬上回去你家,我現 在跟你講,馬上回去你家,我還會打電話去你家」等語, 即前往彰化縣員林鎮山腳路某處,搭載由鄒文棋自臺中市 霧峰區接送到該處之己○○,己○○、丙○○復駕車至省 道76號17.7公里處觀察贖金丟包地點,再返回懸掛偽造47 60-P8 號車牌之作案車輛停放處。丙○○即駕車繞行彰化 、南投及雲林等地,於103 年1 月1 日凌晨2 時8 分45秒 ,持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行動電話門號0955** ****號與甲男聯繫,更改贖金交付地點至國道3 號高速公 路霧峰交流道;另於同日凌晨4 時54分50秒、凌晨5 時16 分48秒許,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行動電話門號09 55******號與甲男聯繫,並應甲男表示欲與A男通話要求 ,於同日凌晨5 時18分49秒許,由己○○駕駛上開懸掛偽 造4760-P8 號車牌之自用小客車搭載未○○、A男前往彰 化縣埔心鄉○○○路00號前;再由丙○○與甲男通話過程 中,另行持未○○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己○ ○持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以擴音方式予甲男及A 男通話後,己○○再行將未○○、A男送返彰化縣埤頭鄉 ○○路00號之拘禁處所,由未○○繼續看管A男。丙○○ 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己○○返回臺 中市○○區○○○段000000000 地號之車場,丙○○再行 返回家中。
(四)嗣於103 年1 月1 日18、19時許,己○○與丙○○因警積 極追查,自覺取贖無望,遂由丙○○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己○○前往上開拘禁A 男處所,再由 己○○駕駛上開懸掛偽造4760-P8 號車牌之自用小客車搭 載未○○、A男前往彰化縣福興鄉○○路0 段000 號之7- 11便利商店前釋放A男,己○○並將偽造之4760-P8 號車 牌2 面棄置於臺中市霧峰區桐林山區後,將車輛駕駛至誠 運租車行歸還。於同日19時42分許,警方接獲A男自7-11 便利商店撥回甲男、乙女住家電話之訊息,並回撥確認A 男身分,始悉A男於己○○等人未經取贖前釋放。
四、己○○、庚○○另共同基於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變造國民 身分證、偽造私文書及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 10月17日至103 年1 月3 日間某日(起訴書誤載為102 年7 月間某日),在庚○○所經營之臺中市○區○○路0 段000 ○0 號誠運租車行內,由己○○向庚○○取得不知情之壬○ ○簽立之租車單(編號04576 ,承租日期記載為102 年10月 17日)及壬○○之國民身分證及駕駛執照影本,未經壬○○ 同意,以偽簽游祥皓之名及偽蓋指印之方式,偽造「壬○○ 」簽立之租車單(編號04557 ,承租日期記載為102 年10月 15日),並將編號04576 號租車單後所附之真實游祥皓國民 身分證及駕駛執照影本取下,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之照 片貼在該影本上,而變造(起訴書誤載為偽造)「壬○○」 之國民身分證及駕駛執照影本,再行影印後留存而未行使, 足生損害於壬○○、照片遭黏貼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公路監理機關對駕駛執照與戶政機關對國民身分證核發管理 之正確性。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司法警 察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址之誠運租車行 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壬○○所簽立之租車單(編號04576 ) 、經己○○偽造之「壬○○」租車單(編號04557 )及變造 之「壬○○」國民身分證及駕駛執照影本。
五、辰○○為己○○之前岳母、子○○及甲○○均為己○○之友 人,其等均已明知己○○因涉犯前揭擄人勒贖案件而為警追 緝中,竟仍各自基於藏匿犯人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一)辰○○於103 年1 月3 日,經警方通知至前開A男遭拘禁 之彰化縣埤頭鄉○○路00號房屋協助調查,因而獲悉前女 婿己○○涉嫌上開重大刑案,明知己○○係實施犯罪行為 之人,竟基於藏匿人犯之單一犯意,先於103 年1 月6 日 凌晨2 時10分許,在彰化縣二林鎮二溪路之「春城四季」 旅館,以辰○○之名義投宿211 號房;復接續於同日17時 17分,以辰○○名義投宿同一旅館215 號房供己○○居住 ,以此供給處所方式藏匿人犯己○○。又於103 年1 月7 日某時許,帶同己○○前往彰化縣埤頭鄉公所找鄉長吳錦 潭,欲請吳錦潭提供協助,使己○○隱避,但遭吳錦潭拒 絕。
(二)子○○於102 年12月31日拒絕己○○之邀約前往南部地區 撥打勒贖電話後,即得知己○○涉及上開重大刑案,竟仍 基於藏匿人犯之單一犯意,接續自103 年1 月1 日起,多 次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己○○往返臺 中市、南投縣等中部地區;並於103 年1 月14日,搭載己 ○○前往甲○○臺中市○區○○路000 號3 樓D 室租屋處
,以藏匿己○○。經警於103 年1 月18日21時5 分許,以 證人身分傳詢子○○,其仍拒絕提供己○○行蹤,而以此 方式使己○○隱避。
(三)甲○○於103 年1 月14日,經己○○以電話聯繫,並告知 其因涉及刑案逃亡中,仍基於藏匿人犯之犯意,提供以其 夫蘇建鋐名義承租之臺中市○區○○路000 號3 樓D 室套 房供己○○居住,以此供給處所之方式藏匿人犯己○○。(四)嗣經警於103 年1 月19日上午11時15分許,循線在臺中市 ○區○○路000 號3 樓D 室將己○○拘提到案,始悉上情 。
六、案經告訴人甲男、乙女以A男法定代理人身分兼直接被害人 身分告訴;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霧峰分局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偵查第六大隊共同查獲,並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 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 準用第203 條至第206 條之1 規定;其須以言詞報告或說 明時,得命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20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法院或檢察 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08 第1 項之規定,囑託鑑定機關所出 具之鑑定報告,應屬刑事訴訟法第206 條第1 項之鑑定報 告,為傳聞法則之例外,而囑託包括檢察官直接囑託及概 括指定而由警察機關逕送鑑定之情形。查本件卷附內政部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 年5 月25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鑑定書,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上開規定概 括囑託機關、團體所為之鑑定,依法自得作為證據。(二)本判決所引之傳聞證據,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列 為證據,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又與待 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證明力亦非明顯過低,採為本案證據 具有適當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得 為證據。
(三)卷附之查獲照片,性質上乃係以相機拍照此種機械之方式 所留存之影像,並非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言詞或 書面陳述,亦即非屬供述證據,又非屬文書證據,自不受 刑事訴訟法規定之傳聞法則所拘束,且上開照片乃係警員 於偵辦本案時,就查獲之物所拍攝之照片,經核亦無違法
取證之情事,並與被告本件犯行之待證事實有關,亦應具 有證據能力。
(四)扣案物品均屬證物,並非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言 詞或書面陳述,亦即非屬供述證據,且非屬文書證據,自 不受刑事訴訟法規定之傳聞法則所拘束,且扣案物品均係 警方於本案查獲被告時所扣得之物品,堪認並無違法搜索 或扣押之情事,自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己○○等7 人於本院審理中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男於警詢及偵訊中【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2529號卷(下稱偵卷㈡) 第306 頁至該頁背面、第308 頁至第309 頁背面,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6872號卷㈡(下稱偵卷 ㈦)第92頁至第99頁、第109 頁至第111 頁、第116 頁至 第117 頁】、證人即告訴人乙女於警詢及偵訊中(偵卷㈡ 第306 頁至第308 頁,偵卷㈦第85頁至第90頁)、證人即 告訴人A男於警詢及偵訊中(偵卷㈡第300 頁至第303 頁 ,偵卷㈦第120 頁至第129 頁、第139 頁至該頁背面)、 證人鄒文棋於警詢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 偵字第2528號卷(下稱偵卷㈠)第73頁至第80頁,偵卷㈦ 第183 頁至第190 頁】、證人彭煜程於警詢中【偵卷㈠第 98頁至第102 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 第6872號卷㈡(下稱偵卷㈧)第85頁至第89頁】、證人即 被告己○○前妻吳瑾慈於警詢及偵訊中(偵卷㈠第178 頁 至第188 頁背面、第196 頁至第198 頁,偵卷㈦第48頁至 第58頁背面)、證人吳銘欽於警詢中(偵卷㈦第145 頁至 第148 頁)、證人吳錦潭於偵訊中(偵卷㈠第206 頁至第 207 頁,偵卷㈡第216 頁至第217 頁)、證人丑○○於警 詢中【偵卷㈡第226 頁至該頁背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5637號卷(下稱偵卷㈤)第11頁至第 12頁背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7919 號卷(下稱偵卷㈨)第34頁至第35頁背面】、證人乙○○ 於警詢中(偵卷㈡第232 頁至第233 頁,偵卷㈤第13頁至 第15頁,偵卷㈨第36頁至第38頁)、證人即甲男之子張○ 祐於偵訊中(偵卷㈡第300 頁至第301 頁)、證人卯○○ 於警詢中(偵卷㈤第16頁至第21頁,偵卷㈨第39頁至第44 頁)、證人董承瑛於警詢中(偵卷㈦第142 頁144 頁)、 證人邱柏翰於警詢中【偵卷㈧第29頁至第31頁背面,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9748號卷(下稱偵卷 ㈩)第168 頁至第170 頁背面】、證人邱國彥於警詢中(
偵卷㈦第149 頁至第152 頁、第155 頁至第157 頁)、證 人即被告丙○○之母癸○於警詢中(偵卷㈦第171 頁至第 173 頁背面)、證人蔡秋玲於警詢中(偵卷㈦第205 頁至 該頁背面)、證人張常成於警詢中(偵卷㈦第208 頁)、 證人辛○○於警詢中(偵卷㈦第213 頁至第217 頁)、證 人即丙○○前妻詹紋瑤於警詢中(偵卷㈦第218 頁)、證 人蘇建鋐於警詢中(偵卷㈦第219 頁至第220 頁)、證人 陳參泉於警詢中(偵卷㈦第230 頁至第232 頁背面)、證 人午○○於警詢中(偵卷㈦第233 頁至第236 頁)、證人 簡佑吉於警詢中(偵卷㈧第1 頁至第5 頁)、證人壬○○ 於警詢及偵訊中(偵卷㈧第10頁至第14頁,偵卷㈩第149 頁至第153 頁、第191 頁至該頁背面)、證人王祥龍於警 詢中(偵卷㈧第38頁至第39頁背面,偵卷㈩第177 頁至第 178 頁背面)、證人邱于桓於警詢中(偵卷㈧第43頁至第 44頁,偵卷㈩第182 頁至第183 頁背面)、證人黃慶全於 警詢中(偵卷㈧第49頁至第52頁)、證人林栓睦於警詢中 (偵卷㈧第65頁至第67頁背面)、證人張吉輝於警詢中( 偵卷㈧第90頁至第91頁背面)、證人葉東民於警詢中(偵 卷㈧第92頁至第93頁背面)、證人葉鳳珠於警詢中(偵卷 ㈧第107 頁至第109 頁)、證人曾靖家於警詢中(偵卷㈧ 第113 頁至第114 頁)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被告甲○○ 指認指認被告己○○、丙○○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 局偵查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卷㈠第22頁至第24頁 )、被告甲○○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偵卷 ㈠第35頁)、被告子○○指認己○○、鄒文棋、丙○○、 吳銘欽、彭煜程、庚○○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偵 查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卷㈠第52頁至第53頁)、 被告子○○指認己○○、丙○○、彭煜程、庚○○之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偵查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 卷㈠第66頁至第67頁)、被告子○○指認辰○○、甲○○ 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偵查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偵卷㈠第68頁至第70頁)、被告子○○之中華民國國 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偵卷㈠第71頁)、鄒文棋指認己○ ○、丙○○、庚○○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偵查隊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卷㈠第81頁至第82頁)、本院 103 年度聲搜字第70號搜索票(偵卷㈠第83頁)、員警於 103 年1 月14日對鄒文棋執行搜索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 峰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㈠第84頁至第87 頁)、員警於103 年1 月14日對鄒文棋執行搜索之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㈠
第88頁至第91頁)、歹徒持用鄒文棋所申設之0000000000 門號於102 年12月28日至31日之通聯紀錄、電話簿及申登 人資料(偵卷㈠第92頁至第94頁)、鄒文棋之個人戶籍資 料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查詢照片(偵卷㈠第95頁 至該頁背面)、鄒文棋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偵卷㈠第96頁)、員警劉明信於103 年1 月14日製作之 偵查報告(偵卷㈠第103 頁至第109 頁背面)、員警於10 3 年1 月19日對辰○○執行搜索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 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搜索同意書(偵卷 ㈠第122 頁至第124 頁、第164 頁至第168 頁)、被告辰 ○○指認己○○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偵查隊指認 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卷㈠第155 頁至第156 頁)、被告 辰○○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偵卷㈠第159 頁)、員警對被告辰○○執行搜索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 峰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㈠第160 頁 至第163 頁)、員警劉明信於103 年1 月19日製作之偵查 報告(偵卷㈠第170 頁至第172 頁)、員警劉明信於103 年1 月9 日製作之偵查報告(偵卷㈠第194 頁至該頁背面 )、被告辰○○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 3 年1 月3 日至12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偵卷㈠第142 頁至 第152 頁背面)、吳瑾慈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於103 年1 月5 日至7 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偵卷㈠第 189 頁至第191 頁背面)、被告己○○指認鄒文棋、丙○ ○、庚○○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偵查隊指認犯罪 嫌疑人紀錄表(偵卷㈡第22頁至第24頁)、員警對被告己 ○○執行搜索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自願搜索同意書、(偵卷㈡第37頁至第47 頁、第56頁至該頁背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槍枝初步檢 視報告表(偵卷㈡第48頁至第54頁)、被告己○○藏匿之 臺中市○區○○路000 號3 樓之D 處所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偵卷㈡第74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231專案 犯嫌案發前行進動向圖(偵卷㈡第77頁至該頁背面)、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231專案歹徒犯案後逃逸方向( 偵卷㈡第78頁至第79頁)、102 年12月31日專案-歹徒釋 放肉票後行車軌跡圖(偵卷㈡第80頁)、員警劉明信於10 3 年1 月9 日製作之偵查報告(偵卷㈡第90頁至第107 頁 )、被告庚○○指認己○○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偵查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卷㈡第123 頁至第125 頁)、員警對被告庚○○執行搜索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 峰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性搜索同意
書(偵卷㈡第139 頁至第143 頁、第147 頁至第148 頁、 第150 頁至第153 頁)、被告庚○○指認己○○,邱柏翰 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偵查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偵卷㈡第154 頁至第156 頁)、壬○○於102 年10月 15日至102 年11月15日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之誠運租車(編號4576為真、4557為偽)租車單(偵卷 ㈡第157 頁至第158 頁)、偽造之壬○○之身分證及汽車 駕照正反面影本(偵卷㈡第159 頁至第160 頁)、車牌號 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於102 年10月1 日至103 年1 月 1 日間之車行紀錄查詢結果(偵卷㈡第162 頁至第163 頁 )、被告庚○○之個人戶籍資料偵卷㈡第165 頁至該頁背 面)、員警劉明信於103 年1 月14日製作之偵查報告(偵 卷㈡第167 頁至第169 頁背面)、被害人丑○○所使用車 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 畫面報表(偵卷㈡第227 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 局四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卷㈡第228 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協尋電腦輸入單(偵卷㈡第229 頁)、 丑○○之汽車駕照影本(偵卷㈡第230 頁)、車牌號碼00 00-00 號自用小客車行車執照(車主:劉楊芬英)(偵卷 ㈡第230 頁)、被害人乙○○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之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偵卷㈡第 234 頁)、被害人卯○○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 客車之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偵卷㈡第235 頁)、春城四季帳單明細表AccountStatement(偵卷㈡第 258 頁)、春城四季休閒旅館住宿動態表(偵卷㈡第259 頁至第260 頁)、春城四季名片(偵卷㈡第263 頁)、被 告庚○○指認黃慶全、己○○、未○○、丙○○之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偵查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卷 ㈡第277 頁至第279 頁背面)、被告庚○○指認己○○之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偵查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㈡第282 頁至第283 頁)、被告庚○○所持用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2 年12月31日至103 年1 月1 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偵卷㈡第274 頁至該頁背面)、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03 年度槍保字第35號扣押物品清 單【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4018號卷( 下稱偵卷㈢)第71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03 年度彈保字第31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卷㈢第74頁)、員警 郭軍義於103 年2 月9 日製作之偵查報告【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4428號卷(下稱偵卷㈣)第10 頁至第14頁】、被告丙○○指認己○○、未○○、庚○○
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偵查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偵卷㈣第22頁至第24頁)、被告丙○○之個人戶籍資 料(偵卷㈣第25頁)、員警郭軍義於103 年2 月9 日製作 之偵查報告(偵卷㈣第38頁至第45頁)、被告未○○之個 人戶籍資料(偵卷㈣第55頁)、被告未○○指認丙○○之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偵查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㈣第57頁至第58頁)、被害人卯○○所有車牌號碼 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協尋電腦輸入 單(偵卷㈤第25頁、第29頁至第31頁)、員警吳佩儒於10 3 年3 月5 日製作之職務報告書(偵卷㈤第58頁)、被告 己○○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 度偵字第6872號卷㈠(下稱偵卷㈥)第112 頁至該頁背面 】、員警對被告庚○○執行搜索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㈥第130 頁至 第133 頁)、被告庚○○指認己○○、邱柏翰之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偵查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卷㈥ 第134 頁至第136 頁)、本院103 年度聲搜字第70號搜索 票(偵卷㈥第204 頁)、員警對癸○執行搜索之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 ㈥第205 頁至第208 頁)、丙○○申設之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偵卷㈥第209 頁)、被告丙○ ○之個人戶籍資料(偵卷㈥第210 頁)、被告子○○指認 己○○、鄒文棋、丙○○、庚○○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 峰分局偵查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卷㈥第234 頁至 第235 頁)、員警對被告辰○○執行搜索之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霧峰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㈦第 221 頁至第224 頁、第228 頁至第232 頁)、乙女於102 年12月31日就診之霧峰澄清醫院診斷證明書(偵卷㈦第91 頁)、甲男指認被告己○○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偵查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卷㈦第118 頁至第119 頁背面)、A男於103 年1 月2 日警詢時所繪製囚禁處所 內部及傢俱擺設圖(偵卷㈦第130 頁)、A男之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偵查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卷㈦ 第131 頁至第134 頁、第137 頁至第138 頁、第140 頁至 第140 頁背面)、A男於103 年1 月1 日就診之仁愛醫療 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斷證明書(偵卷㈦第141 頁)、 癸○指認其子丙○○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偵查隊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卷㈦第174 頁至該頁背面)、 車牌號碼0000-00 號、4760-PB 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 資料報表(偵卷㈦第207 頁、第209 頁)、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刑事鑑識中心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偵卷㈧第116 頁至 第149 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231專案歹徒犯 案後調閱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基地台位置移動方向 (偵卷㈧第154 頁至該頁背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103 年2 月21日刑生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偵卷㈧ 第164 頁至第168 頁背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103 年保管字第1800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卷㈧第169 頁至 第170 頁)、被告丙○○指認己○○、未○○、庚○○之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偵查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卷㈨第20頁至第21頁)、被告己○○指認提供槍彈之 林錦城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偵查隊指認犯罪嫌疑 人紀錄表(偵卷㈩第26頁至第31頁背面被告庚○○指認己 ○○、黃慶全、鄒文棋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偵查 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卷㈩第103 頁至第109 頁) 、員警對被告庚○○執行搜索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 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㈩第110 頁至第 114 頁)、被告庚○○指認己○○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 峰分局偵查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卷㈩第115 頁至 第117 頁)、103 年度院保字第908 號扣押物品清單(本 院卷㈠第82頁至第84頁)、被告己○○之個人戶籍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