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工作者入住房間房號?是否有固定房間?)平時都入住51 3、515、516、517號房。從我任職開始這四間房間都是由性 工作者入住。...(問:你是否知道性工作者平日三餐由何 人負責?)櫃臺忙的時候會請我送餐點至房間,並向性工作 者收取餐點費用。」等語,有警詢筆錄可參。又參以扣案訂 購便當登記表載有「513」、「515」、「516」、「517」、 「510」及便當數量等情,有扣案訂購便當登記表在卷可參 ,是足認上開宇春商旅旅館不僅漠視房務人員回報,且甚至 積極協助附表一所示應召女子三餐供應,即益證被告甲○○ 確係明知被告丙○○所安排入住之附表一所示應召女子均係 從事性交易無疑。
(三)況查,被告甲○○於偵查中陳稱:「(問:你跟其他櫃臺人 員是不是多少知道林小姐安排住宿的女子在房間內是從事性 交易?)是沒錯。這個我們看是看得出來。...(問:你跟 櫃臺人員既然多少知道林小姐是應召站安排來的,為何還接 受訂房?)他沒有影響到其他客人的住宿權益,也沒有因此 而破壞我們設備,我們住房也有業績壓力。(問:林小姐所 安排住宿的女子每天有多少不特定男性訪客?)每一天他安 排的女子總共有20、30個男性訪客,我是以我值班時間上開 9點到下午6點的時段來估。(問:林小姐所安排住宿的女子 同一時段有多少人?)我給他都是四人房及六人房,查獲那 天是有五間,三間四人房一間六人房,一間雙人房,合理來 算應該是有20人才對,所以他安排住宿的小姐有多少人我無 法估算。他們經營的方式是會再請來訪的男客跟我們另外開 休息的房間,那五間是專門提供小姐住宿的行政套房,男客 開房的費用是自己要付。」等語,是被告甲○○業已於偵查 中就被告丙○○所安排附表一所示應召女子之經營模式等情 節及其犯罪動機供述甚詳,並核與被告丙○○供稱:「租房 間的部分,我是負責接小姐,對方跟小姐講我的特徵,也跟 我講小姐的特徵,我們在飯店門口見面,見面後就去租小姐 住的房間,一次是以10天為準,這個房間是小姐要住的,不 是性交易的房間。」等語均相符,顯見被告丙○○此部分偵 查中供述與事實相符,則益見被告甲○○其後無故翻易辯詞 ,不足採信。是被告涂毓偉所涉犯行,亦臻明確。三、
(一)核被告甲○○、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意 圖營利使人為性交而容留罪嫌,而容留女子與男客為性交之 行為。被告等2人媒介之低度行為,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甲○○、丙○○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胖」、
等應召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之 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三)又刑事法上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 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 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 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 罪;而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 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 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著有95年度台 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而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意圖使女 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之成立,本質上即具有 反覆性,倘行為人基於同一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 空間內反覆從事,無非執行業務所當然,於行為概念上,應 認為包括的一罪,僅接受一次刑法之評價為已足。是本件被 告等2人自108年3月某日起至108年3月19日間所為使女子與 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容留以營利之犯行,具有反覆實施之特性 ,依前揭說明,請依集合犯之營業犯概念論以一罪。(四)
1、扣案之附表二編號2、3、5所示手機為被告丙○○所屬應召集 團成員等共犯所有,且為本案犯罪工具,業據證人胡瑩瑩、 黃娜、曾遠琼於警詢陳述甚詳,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 宣告沒收之。
2、另被告甲○○、丙○○等本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執行沒收時,追繳 其價款。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檢 察 官 謝志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乃亭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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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召女子│從事性交易期間 │性交易價格│性交易│使用手機門│查獲過程 │在台居所 │
│ │ │ │ │類型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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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胡瑩瑩 │自108年3月12日起│2800元(約│全套性│0000000000│於108年3月19日經警於上│上開宇春商│
│ │ │至108年3月19日止│定應召女子│交易 │ │開宇春商務旅館505室查 │務旅館 517│
│ │ │(每日平均約2至3│分得1700元│ │ │獲與男客魏宇誠完成全套│室 │
│ │ │名男客) │,應召站分│ │ │性交易。 │ │
│ │ │ │得11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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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黃娜 │自108年3月18日起│2800元(約│全套性│0000000000│於108年3月19日經警於上│上開宇春商│
│ │ │至108年3月19日止│定應召女子│交易 │ │開宇春商務旅館506室查 │務旅館 517│
│ │ │(約3名男客) │分得1700元│ │ │獲與男客陳宏賢完成半套│室 │
│ │ │ │,應召站分│ │ │性交易(即應召女子按摩│ │
│ │ │ │得1100元)│ │ │男客生殖器直至射精)。│ │
│ │ │ │ │ │ │(本約定全套性交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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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曾遠琼 │自108年3月18日起│3300元(約│全套性│0000000000│於108年3月19日經警於上│上開宇春商│
│ │ │至108年3月19日止│定應召女子│交易 │ │開宇春商務旅館511室查 │務旅館 513│
│ │ │(約4名男客) │分得2000元│ │ │獲與男客黃品捷完成全套│室 │
│ │ │ │,應召站分│ │ │性交易。 │ │
│ │ │ │得13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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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段先月 │108年3月17日至 │3300元(約│全套性│ │於108年3月19日經警於上│上開宇春商│
│ │ │108年3月19日(每│定應召女子│交易 │ │開宇春商務旅館502室查 │務旅館 510│
│ │ │日約7至8名男客)│分得2000元│ │ │獲與男客黃友仁尚未進行│室 │
│ │ │ │,應召站分│ │ │性交易。 │ │
│ │ │ │得13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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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吳欣宜 │108年3月16日至 │2800元(約│全套性│ │於108年3月19日經警於宇│上開宇春商│
│ │ │108年3月19日(每│定應召女子│交易 │ │春商務旅館513室待通知 │務旅館 513│
│ │ │日約4名男客) │分得1700元│ │ │準備與男客進行性交易 │室 │
│ │ │ │,應召站分│ │ │ │ │
│ │ │ │得11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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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朱萍麗 │108年3月16日至 │2800元(約│全套性│ │於108年3月19日經警於宇│上開宇春商│
│ │ │108年3月19日(每│定應召女子│交易 │ │春商務旅館515室待通知 │務旅館 515│
│ │ │日約3至4名男客)│分得1700元│ │ │準備與男客進行性交易 │室 │
│ │ │ │,應召站分│ │ │ │ │
│ │ │ │得11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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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卜雪崢 │108年3月16日至 │2800元(約│全套性│ │於108年3月19日經警於宇│上開宇春商│
│ │ │108年3月19日(每│定應召女子│交易 │ │春商務旅館515室待通知 │務旅館 515│
│ │ │日約4至5名男客)│分得1700元│ │ │準備與男客進行性交易 │室 │
│ │ │ │,應召站分│ │ │ │ │
│ │ │ │得11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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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王慶賀 │108年3月8日至108│2800元(約│全套性│ │於108年3月19日經警於宇│上開宇春商│
│ │ │年3月19日(每日 │定應召女子│交易 │ │春商務旅館516室待通知 │務旅館 516│
│ │ │約4、5人) │分得1700元│ │ │準備與男客進行性交易 │室 │
│ │ │ │,應召站分│ │ │ │ │
│ │ │ │得11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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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盧婷婷 │108年3月18日至 │2800元(約│ │ │於108年3月19日經警於宇│上開宇春商│
│ │ │108年3月19日(查│定應召女子│ │ │春商務旅館516室待通知 │務旅館 516│
│ │ │獲時,尚未接客)│分得1700元│ │ │準備與男客進行性交易 │室 │
│ │ │ │,應召站分│ │ │ │ │
│ │ │ │得11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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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宋達知 │108年3月6日至108│2800元(約│全套性│ │於108年3月19日經警於宇│上開宇春商│
│ │ │年3月19日(每日 │定應召女子│交易 │ │春商務旅館516室待通知 │務旅館 516│
│ │ │約3、4人) │分得1700元│ │ │準備與男客進行性交易 │室 │
│ │ │ │,應召站分│ │ │ │ │
│ │ │ │得11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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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張鈺 │108年3月12日至 │2800元(約│全套性│ │於108年3月19日經警於宇│上開宇春商│
│ │ │108年3月19日(每│定應召女子│交易 │ │春商務旅館517室待通知 │務旅館 517│
│ │ │日約6人) │分得1700元│ │ │準備與男客進行性交易 │室 │
│ │ │ │,應召站分│ │ │ │ │
│ │ │ │得11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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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熊梅 │108年3月15日至 │2800元(約│全套性│ │於108年3月19日經警於宇│上開宇春商│
│ │ │108年3月19日(每│定應召女子│交易 │ │春商務旅館517室待通知 │務旅館 517│
│ │ │日約6人) │分得1700元│ │ │準備與男客進行性交易 │室 │
│ │ │ │,應召站分│ │ │ │ │
│ │ │ │得11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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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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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 │持有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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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訂購便當登記表 │被告涂毓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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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手機(內含:手機號碼: │胡瑩瑩 │
│ │0000000000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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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手機(內含:手機號碼: │黃娜 │
│ │0000000000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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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現金2800元 │黃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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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手機(內含:手機號碼: │曾遠琼 │
│ │0000000000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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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現金3300元 │曾遠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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