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05年度,243號
TCDM,105,侵訴,243,20181031,1

2/2頁 上一頁


情況?)詐騙是我們做每件鑑定臨床上需要去注意到的問題 ,就這個問題我印象中沒有很明顯詐騙的跡象。……詐騙還是 會有特別的狀況,例如她所形容的狀況沒有辦法形成症候群 ,她的症狀可能是很零散的,但是在病理學上是不能夠去解 釋的,可能會受到問題的暗示,例如給一些問題暗示會增加 一些症狀,但是她的症狀不會因為暗示而減低,所以詐騙我 們還是會有些查覺的方式及警覺性,所以我印象中這件沒有 很明顯有詐騙的情形。……測驗題組上就會有當初問卷上的模 式,簡單來說會有輕微的症狀有無出現、嚴重的症狀有無出 現,在不同的題組裡面會呈現,如果做出來的解釋是不合理 的,譬如說你沒有很輕微的症狀,有很嚴重的症狀,或沒有 辦法去處理高端的能力,但可以去處理低端的能力,這部分 可以去看她陳述的真實性高不高。本件她的陳述沒有印象有 特別異常的情形。(問:鑑定報告裡面告訴人有表示過去跟 家人算親密,之後刻意減少跟家人聯繫,如果告訴人這段陳 述是有問題的話,對你的判斷有無影響?)這部分應該還好 ,不是很核心的問題。(問:告訴人在事件發生的時候,是 屬於酒精濃度高的狀態,對鑑定結果有無影響?)這個影響 也是有限,除非她的酒醉狀態影響到她的記憶或她沒有辦法 去回憶這件事情,或她整個行為到了酩酊的狀態,不然影響 應該不是太大。(問:如果告訴人當時的酒精濃度是一點多 的話,以那個狀況去做評估,她的主述有無影響?)酒精呼 氣這個東西個人的差異性非常大,印象中告訴人有從事這樣 的工作,她對酒精的暴露應該比一般人來得多,可能會有一 定的耐受性,就當天的陳述她大概可以回憶那個過程,描述 上的時序及情緒的反應,基本上聽起來是合理,不會認為酒 精濃度已經完全干擾到她的行為或記憶。……創傷後壓力症候 群要有相當的程度,一般小的挫折應該不會構成,例如被性 侵害、目睹、自己承受重大傷害或親人死亡,要有這樣的程 度才會構成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創傷的條件等語(見本院卷一 第150至151頁),可知告訴人之家庭關係,就創傷後壓力疾 患之判斷而言,並非核心問題,對於本件鑑定結果影響不大 ;告訴人於案發當時縱然處於酒醉狀態,如未達到影響其記 憶或行為之程度,對於鑑定結果之影響亦屬有限;又告訴人 是否有「詐騙」之情形,亦據證人何儀峰於鑑定過程中,綜 合告訴人主訴及心理測驗結果,判斷其陳述之真實性,而本 於普遍接受之醫學原理而為客觀專業之鑑定結論,尚非單以 告訴人之主觀陳述為據,當得信實。
⒊被告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經「熟悉測試法」檢測其 生理反應圖譜無異常,並使其熟悉測試流程及問卷內容後,



再以「區域比對法」測試,所得生理反應圖譜分析結果,研 判被告對於「你有把被害人壓在床上嗎?」、「有關本案, 你有把被害人壓在床上嗎?」之回答「沒有」,均無不實反 應一節,固有法務部調查局測謊鑑定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 二第11頁)。惟按可能影響測謊結果之各種因素眾多,僅以 被告說謊與否之測謊結果作為判斷有罪或無罪之唯一依據, 則測謊不惟可能陷人於罪,抑且反遭利用為「脫罪」之另一 工具。故各國法院實務對測謊證據之容許性,見解極為紛歧 。在美國法院刑事判決,多以測謊結果不具可靠性,而未採 認其證明力;在德國實務更以法律缺乏測謊容許性與可靠性 之明確規範,不論是否徵得被告同意受測,均係嚴重侵犯受 測者之人格尊嚴,影響其意思自由,而完全排除測謊之證據 能力。而我國就測謊是否為法定證據方法、如何實施、對於 實施之爭執如何救濟、測謊結果有無證據能力,固均乏明文 ;但晚近實務多認為測謊在具備一定嚴格條件下,具有證據 能力,可作為審判之參考,惟不得採為唯一或絕對之依據, 是否可採,仍應由法院斟酌、取捨及判斷(最高法院102 年 度台上字第439 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被告就被訴事實 所為否認或有利之供述,經測謊鑑定,縱無任何虛偽之情緒 波動反應,但此與卷內不利於被告之證據間,何者為可採, 何者為不可採,仍應綜合卷內證據資料為合理之比較,非謂 一旦通過測謊,即應認為無犯罪(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 第338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測謊既有多種因素影響其結果 ,僅得作為審判之參考,本院無從逕以測謊結果作為判斷事 實真偽之唯一依據,況本院審酌本案告訴人所證遭被告強制 性交未遂之情節已甚為明確,並有客觀證據足資佐證,業如 前述,自無從僅以本件測謊鑑定結果,資為對被告有利之認 定。
三、綜上所述,被告所辯顯不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 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叁、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2條第2項、第1項第7款之侵入住 宅強制性交未遂罪。被告於強制性交之過程中致告訴人受有 前開傷勢,該傷害犯行乃其強制性交強暴行為之當然結果, 不另論罪(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588號判例意旨參照)。二、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1078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3 月、6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 105年3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 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被告已著手強制性交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爰依刑 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四、爰依行為人之責任,審酌被告為逞一己私慾,尾隨告訴人侵 入其住處,並以前開方式剝奪他人之性自主權,侵害他人之 身體、自由法益,不但使被害人身心受創甚鉅,對於理應為 安心避風港之住宅安全亦無從信賴,且被告犯罪後否認犯行 ,飾詞狡辯其係受告訴人請託陪同回家,甚而對告訴人提出 傷害、毀損告訴,又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堪認其犯後態 度惡劣;暨審酌其犯罪手段、國中畢業學歷之智識程度、家 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見偵字第24036 號卷第24頁、 本院卷二第50頁反面),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2條第2項、第1項第7款、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俊杰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黃世誠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譚鈺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22條
(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