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04年度,218號
TCDM,104,侵訴,218,2016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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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至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請求對被告實施測謊, 以明被告並無對告訴人乙○實行強制性交之行為,本院認 依據上揭事證及論述、說明,已無調查之必要。綜上所述 ,依公訴人所舉之前開事證,尚不足以使本院達於被告有 此部分對告訴人乙○強制性交之確切心證。此外,本院復 查無他積極、確切之證據足認被告有上揭被訴此部分之強 制性交犯行,本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惟因公訴人起訴書 認被告此部分所涉之強制性交罪嫌,與本院前開判決被告 有罪之乘機性交犯行間,具有同一犯意提昇之一罪關係, 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25條第1項、第59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25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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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