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99年度,316號
TCDM,99,交易,316,2010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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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測酒精濃度值,因此更加確認此份報告準確性,綜上陳 明參考等語,因該份資料未及於本院言詞辯論時,提示予 被告表示意見,本院未將上開資料列為本案之證據,亦附 此敘明。
(十)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已經證明,應依 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之3條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爰審酌被告雖無前科,素行尚稱良好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但其無 視於政府因駕駛人酒後駕車肇事機率大增,常會造成其他用 路人不可彌補之傷害,而一再宣導不要酒後駕車之政令宣導 ,仍於酒後在道路上駕車,顯不尊重他人及自己之生命,終 致肇事造成自己受有傷害及損失,其犯後一再否認酒醉駕車 犯行,難認已記取教訓,犯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公訴人雖以 被告態度惡劣,為求卸責,一再聲請與本案無關之證據調查 、浪費司法資源,請從重量處被告有期徒刑5月等語,惟本 院審酌被告有其辯護權,其於本案訴訟過程中,對於事實所 作之答辯及聲請調查證據,要屬其防禦權之行使,仍認爰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為適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條之1第1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賢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上訴書狀如未敘明理由,須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江美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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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汎維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