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811號
TCDM,112,訴,811,202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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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偵卷第61至67頁):
發話者 傳送訊息內容 己○○ 那阿姨這些事情做完之後 您還會繼續走法律途徑嗎 塗美娟己○○ 我理解 己○○ 這是我的問題 塗美娟 希望你辦得到 己○○ 我會做到讓您滿意 塗美娟 畢竟不是你動手己○○ 也辛苦你忙一晚上了 塗美娟 我只要你那些剛哥哥(訊息擷圖不完整,自下頁己○○回覆時引用內容可見部分訊息為「我只要你那些剛哥哥跟我這個為人母的說聲…」) 塗美娟哥哥 己○○ 如果道歉是對您的話我可以接受 塗美娟 對是對我 己○○ 但可能會晚點再打給您像您說 塗美娟 這是一個為人母的心 己○○ 我會事先告知您可能會晚點撥打給您 己○○ 因為我今天早上還有行程 塗美娟己○○ 所以沒辦法立刻把人集會 塗美娟己○○ 感謝您的體諒 塗美娟 嗯嗯 塗美娟 靈~妳就看有幾個人,有出手打御庭的,請他們跟我說聲抱歉,讓我能舒緩心情,希望妳可以說服他們,我等妳的電話 塗美娟 謝謝妳體諒我這個做媽媽心情 塗美娟 謝謝己○○ 阿姨我已經跟我乾哥說了 明日晚上會給您一個滿意的交代 己○○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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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