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一事與告訴人林聖凱進行談判。
㈣再者,被告鄭崇安於105年12月20日晚上8時17分許,曾透過 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告訴人林聖凱,內容:「時間地點 給妳約」,告訴人林聖凱回稱:「要就快」、「地點隨便」 ,被告鄭崇安回傳:「問妳啊」、「地點給妳選」,告訴人 林聖凱回稱:「地點隨便」,被告鄭崇安回傳:「會不會太 晚」、「不是說現在」、「哪個天橋」,告訴人林聖凱回稱 :「10:30」、「沙田路」,被告鄭崇安回傳:「不是說現 在嗎?」,告訴人林聖凱回稱:「10:30那處理」、「少囉 嗦」,被告鄭崇安回傳:「要就現在啦... 」、「我在路上 了啦!」、「要就現在吧!」、「我快到沙鹿了」,告訴人林 聖凱回稱:「10:30」、「其他免談」,被告鄭崇安回傳: 「那就不用說啊」、「要現在啊」、「就跟你說不用10點半 」,告訴人林聖凱回稱:「10:30橋下」、「時間是你叫我 們選的你不出來」,被告鄭崇安回傳:「妳選那10點半」、 「誰管妳」、「今晚大家要拜拜」,告訴人林聖凱回稱:「 你家的事」,被告鄭崇安回傳:「要就現在」,告訴人林聖 凱回稱:「10:30」、「不是要叫人來找我去啊」、「沒關 係」、「去啊」、「不就來」、「出一支嘴」,被告鄭崇安 回傳:「妳在哪咩」,告訴人林聖凱回稱:「10:30天橋下 」,被告鄭崇安回傳:「就說不用等到10:30咩」、「要現 在我著邊準備好了」,告訴人林聖凱回稱:「10:30」、「 少在那囉嗦」、「你不敢來而已」、「只會躲人背後而已」 ,被告鄭崇安回傳:「我這邊都叫現在的! 」、「這邊準備 好了」,告訴人林聖凱回稱:「10:30」、「其他免談」, 被告鄭崇安回傳:「國梁家外面7-11」、「大家好好說」, 告訴人林聖凱回稱:「不用」,被告鄭崇安回傳:「現在趕 快來」、「好好把話說清楚」等情,有雙方LINE對話內容附 卷可稽(見偵卷第94至95頁),足證被告自案發當天晚上8 時17分許起,即透過LINE通訊軟體不斷傳送訊息予告訴人林 聖凱,約告訴人林聖凱出來談判,並表示「我這邊都叫現在 的! 」、「這邊準備好了」,意旨被告鄭崇安已經找好人手 ,惟告訴人林聖凱堅持要當日晚上10時30分,才願意出面談 判,核與上開錄音譯文中被告鄭崇安之身分不詳友人提及「 好好跟你說10點半10點半,你人有叫到嗎?」、「啊PO文PO 成這樣是怎樣?這裡都是塑膠、保麗龍就是了?讓你有時間 去叫人,我們也等到10點半了啦,現在咧?人咧?你人咧? 你人叫在哪?人咧?」等內容相符,且被告鄭崇安於上開錄 音譯文【11:41】亦表示「我知道你們很挺我。」,被告鄭 崇安之身分不詳友人於最後又對告訴人林聖凱提及「沒有啦
,你這件事情也一個月了,現在你才專門來搞這齣,啊他彰 化下來,昨天我沒有豪洨的,我昨天1 點多載他回去,我昨 天1點多載他回去彰化,我回來3點了耶,我們都瘋子嗎?」 等語,而被告鄭崇安亦自承:「(法官問:22:37『我昨天 1點多載他回去,我昨天1點多載他回去彰化,我回來3 點了 耶,我們都瘋子嗎?』這名男子為何前天載你回去彰化?) 因為我的車子壞掉,所以我請他載我回彰化。」等語(見本 院卷第46頁),顯見當天在場之多名身分不詳之男子均是被 告鄭崇安找來之友人,目的在支援被告鄭崇安與告訴人林聖 凱進行談判,且被告鄭崇安事後亦在其臉書貼文「不想多想 ,不想多說,只求能有個圓滿的解決方法,或許我錯在先, 朋友一場,也不用這樣吧!打打殺殺何時了...退一步海闊天 空...也謝謝今天幫我,挺我的朋友!」,有臉書擷取畫面在 卷可參(見偵卷第93頁)。顯見被告鄭崇安與在場多名身分 不詳之成年男子就本件傷害及毀損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至為明確。
㈤另被告李長翰雖矢口否認有參與傷害及毀損犯行,然經本院 勘驗案發地點「統一超商」星河門市之監視器錄影光碟如下 :
勘驗說明:
1.以下均以監視器視角描述左、右側。
2.以下所稱「車輛」,均係指監視器畫面中「停放超商路旁 開啟大燈之車輛」,即林聖凱駕駛之車輛。
勘驗開始
(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20:02) 監視器畫面是從超商內部由上往下,由內往外,可以看到落 地窗玻璃外面有一輛自小客車,車頭燈亮著,停在超商落地 窗玻璃外面。
法官問
這輛自小客車是何人的?
告訴人林聖凱答
這輛自小客車是我停的,我一停下來,就有一堆人圍過 來。
【00:00:05】(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20:06) 畫面右側超商玻璃窗外有兩名男子坐於超商窗邊看著手機, 並有一名著短褲男子站立於車輛左前側抽菸。
【00:00:15】(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20:16) 畫面右側有名男子站立於著短褲男子後方。
【00:00:20】(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20:21) 著短褲男子向左走近超商玻璃窗又走回原位。
法官問
那位穿短褲抽菸的男子,是何人?
告訴人林聖凱答
那都是他們的人。
被告鄭崇安答
不知道。
【00:00:35】(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20:36) 坐窗邊靠左側著長褲男子起身走向著短褲男子,此時車輛右 側有人走過,有數人聚集於車輛前方。
【00:00:47】(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20:48) 著長褲男子走回超商窗邊站立,此時有人自車輛左後側走向 右後側,並朝車輛右側駕駛座方向行走。
【00:00:54】(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20:55) 一名著深色外套,白色上衣之男子自車輛左後側走向右後側 ,並站立於車輛右後側,身旁並聚集數名著深色上衣之人。 【00:01:04】(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21:05) 一名著白色上衣(背後有圖案)男子自畫面右側走入畫面並 朝超商窗邊靠近,其後方兩名著深色上衣男子則進入畫面後 站立於車輛右前側。車輛右側及後側持續聚集多名著深色上 衣之人。
法官問
穿白色上衣的男子是何人?
告訴人林聖凱答
那是李長翰。
被告李長翰答
那個人是我沒有錯,但是我那天是在跟朋友聊天。 【00:01:11】(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21:12) 一名著白色上衣之人自畫面右側超商樑柱位置向左進入畫面 ,並站立於車輛左後側。
【00:01:17】(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21:18) 聚集於車輛右側及後側之人均朝畫面右側移動,車輛後側另 聚集一名著淺色上衣之人及數名著深色上衣之人,並有推擠 情形。
【00:01:25】(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21:26) 一名站立於超商窗邊著白色上衣男子走向畫面右側。 法官問
從影片上看來,你並沒有在聊天,而是站在超商落地窗 玻璃外面,對著自小客車停放的位置觀看,有何意見? 被告李長翰答
我在看我朋友聊天。
法官問
從畫面中,哪些人是你的朋友?
被告李長翰答
就是坐在超商玻璃窗穿深色衣服的男子,還有一位就站 在我的後方。
法官問
你是站在他們的前方,如何觀看他們聊天?
被告李長翰答
我只是在旁邊聽而已。
法官問
後來跟你一起從畫面右側離開的人是誰?
被告李長翰答
黃達翔。
【00:01:35】(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21:36) 一名著深色上衣、淺色短褲之男子靠近超商窗邊並蹲下,車 輛後側持續有多人聚集。
【00:01:41】(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21:42) 畫面右側一名著深色上衣之人走向車輛後方,車輛右側有一 名著深色衣褲之人走向車輛前方
【00:02:04】(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22:05) 二名著深色上衣男子自畫面右側走入畫面,並站立於車輛前 方,並於車輛前方徘徊後走向超商窗邊。車輛後方持續有多 人聚集。
【00:02:24】(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22:25) 兩名頭戴安全帽之女子走近超商內自動提款機旁,車輛後方 持續有多人聚集,超商窗邊及車輛前方均有人站立。 【00:02:51】(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22:52) 畫面右側有多名著深色上衣之人進入畫面,並走向車輛右後 側。
【00:03:14】(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23:15) 一名著淺色上衣之人及著深色上衣之人自車輛後側走向車輛 右側駕駛座旁,著深色上衣之人並彎腰探入駕駛座。車輛後 方及超商窗邊持續有多人聚集。
法官問
從畫面中有一位穿白色上衣的男子與其他男子,靠近自 小客車駕駛座,將駕駛座上的人拉出來,這位穿著白色 上衣的男子是何人?
告訴人林聖凱答
那個人是李長翰。
被告李長翰答
那個人不是我,而且我那天不是穿白色上衣,我是穿綠 色的上衣,而且從畫面中看不出那個人的長相。 被告鄭崇安答
過那麼久了,我也不記得,而且當時是林聖凱他們自己 下車的。
【00:03:26】(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23:27) 一名著深色上衣之人持棍棒站立於車輛右側駕駛座旁作勢揮 擊後,走向車輛右前側再作勢揮擊。車輛後方及超商窗邊持 續有多人聚集。
【00:03:41】(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23:42) 著深色上衣持棍棒之人走向車輛右後側作勢揮擊,此時站立 超商窗邊著深色上衣淺色短褲之人舉起雙手後放下。 被告李長翰答
從畫面右側看到靠近自小客車穿著白色上衣的男子,衣 服背後是沒有圖案的。
【00:04:00】(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24:01) 車輛右側及後方持續有多人聚集
【00:04:05】(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24:06) 超商內自動提款機旁兩名頭戴安全帽之女子向畫面左側離開 畫面。
【00:04:07】(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24:08) 數名站立於超商窗邊之人向畫面右側移動
【00:04:49】(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24:50) 站立於超商窗邊一名著深色上衣之人右畫面右側移動並離開 畫面,超商窗邊著深色上衣淺色短褲之人向畫面右側移動後 返回原位蹲下。
【00:05:06】(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25:07) 二名著深色上衣之人先後自畫面右側進入畫面,並靠近超商 窗邊。
【00:05:12】(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25:13) 著深色上衣之人自畫面右側進入畫面站立於窗邊。 【00:05:30】(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25:31) 超商窗邊著深色上衣淺色短褲之人沿窗邊走往車輛左側。 【00:05:55】(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25:56) 車輛後方有一名著深色上衣之人舉起棍棒作勢揮擊。 法官問
畫面中舉起棍棒之人,是誰?
告訴人林聖凱答
林啟煌,也是被告那邊的人,就是上次錄音內容中提到 的啟煌(台語),他在錄音當中有出現,這是被告鄭崇
安講到他的名字。
被告鄭崇安答
我不知道那個是誰,畫面看不清楚。
【00:06:07】(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26:08) 一名著深色上衣之男子進入超商後走往畫面下方。 【00:06:14】(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26:15) 兩名著深色上衣之人沿超商窗邊走往畫面右側,一名著深色 上衣之人自車輛後方跑往畫面右側後離開畫面。 【00:06:24】(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26:26) 一名著黑白相間上衣、淺色長褲之男子自車輛左側走向車輛 前方,後繞向車輛右側駕駛座,往車輛後方移動。 【00:06:54】(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26:55) 車輛後方及超商窗邊持續有多人聚集。
【00:06:58】(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26:59) 數名著深色上衣之人自車輛後方走往車輛右側並持續徘徊。 【00:07:08】(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27:09) 一名著深色上衣之男子自畫面下方欲走出超商。 【00:07:13】(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27:14) 數名著深色上衣之人自車輛後方走往畫面右側,車輛左後側及超 商窗邊持續有人聚集。
(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27:38) 畫面中有一位穿著白色上衣背後有圖案的男子,從畫面右側 出現,雙手舉高,站在自小客車的前方。
法官問
這名男子,是何人?
被告李長翰答
是我本人。
法官問
為何站在自小客車前方?
被告李長翰答
是在跟朋聊天,我的朋友在左側,是在畫面沒有拍到的 空地。
法官問
為何在那邊那麼久?
被告李長翰答
我們在等車上的味道不見,因為車子才剛修好。 法官問
你站在那裡的時候,是否發現現場已發生糾紛? 被告李長翰答
我沒有看到。
法官問
從影片中,可以看到一群人聚集在自小客車附近滋事, 有人持棍棒出來在自小客車後面作勢揮舞,難道你不知 道這群人準備要打架鬥毆,就算沒有看到,難道沒有聽 到?
被告李長翰答
我可以假裝沒有看到,因為不關我的事,而且我有碰到 鄭崇安,他說他要處理事情,所以我就假裝沒有看到也 沒有聽到。
【00:07:46】(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27:47) 超商窗邊著深色上衣淺色短褲之人沿窗邊走回原位並蹲下, 畫面右側有名著淺色長褲之人走往車輛後方,車輛左後側及 超商窗邊持續有人徘徊。
【00:08:13】(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28:14) 一名著深色衣褲之人自畫面右側進入畫面並走往車輛後方。 【00:08:27】(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28:28) 超商窗邊持續有人聚集。
(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28:34) 一名穿著白色上衣背後有圖案的男子,走向窗邊,與原本在 窗邊穿著深色衣服的男子站立在窗邊,面向自小客車。 法官問
那名穿著白色上衣背後有圖案的男子,是否被告李長翰 ?
被告李長翰答
是。
法官問
你過去跟這群人聊天?
被告李長翰答
是。
法官問
聊什麼?
被告李長翰答
我只是插話而已,是他們先有話題,我才過去跟他們聊 。
法官問
你跟他們聊什麼話題?
被告李長翰答
是聊我車子的事情,我的朋友加上我有五人,我們跟那 群人是沒有關係的。
【00:08:45】(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28:46)
車輛後方有多人聚集,並有推擠情形,站立於超商窗邊著白 色上衣之人走往車輛右後側。
(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28:58) 穿著白色上衣背後有圖案的男子,從窗邊走向自小客車。 (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29:07) 穿著白色上衣背後有圖案的男子,從畫面的右側走向自小客 車駕駛座旁。
法官問
該穿著白色上衣背後有圖案的男子,是否李長翰? 被告李長翰答
是。
法官問
你走到告訴人自小客車的駕駛座旁邊,做什麼? 被告李長翰答
我要看鄭崇安有沒有被打。
法官問
你為何覺得鄭崇安被打?
被告李長翰答
因為我不知道誰打誰,全部都是一團。
【00:09:08】(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29:09) 一名著深色上衣、淺色褲子之人自畫面右側走往車輛後方, 車輛後方持續有多人聚集,並有推擠情形。
【00:09:19】(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29:20) 車輛後方持續有多人聚集,有推擠情形,並持續朝車輛右後 側移動。
(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29:29) 自小客車後方有一群人,明顯出現肢體上的打鬥及推擠,穿 著白色上衣背後有圖案的男子就站在自小客車駕駛座的旁邊 ,面對打群架的一群人觀看。
法官問被告李長翰
你就站在他們前面觀看他們打架?
被告李長翰答
對啊。
【00:09:32】(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29:33) 車輛右側、右後側持續有多人聚集
【00:09:50】(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29:51) 一名著白色上衣之人自超商樑柱處跑向車輛右側,並有推擠 情形。
【00:10:02】(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30:03) 車輛右側、右後側持續有多人聚集,車輛後方有推擠情形。
(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30:04) 穿著白色上衣背後有圖案的男子繼續站在自小客車駕駛座附 近觀看,一群人在自小客車後方及駕駛座附近不斷移動及推 擠。
法官問被告李長翰
他們在打架,你為什麼要靠他們這麼近?
被告李長翰答
因為我怕鄭崇安會被打。
法官問被告李長翰
你是基於幫鄭崇安的立場,所以才會站在這群打群架的 人當中?
被告李長翰答
是,因為這群人我只有認識鄭崇安,我怕他會被打。 法官問被告李長翰
當時鄭崇安在哪裡?
被告李長翰答
在這群打群架的人當中。
法官問
當時你是否有看到告訴人林聖凱被這群人打?
被告李長翰答
有。
法官問
有無看到鄭崇安被打?
被告李長翰答
沒有,他只是在那邊擠來擠去。
法官問
這群人是否針對林聖凱?
被告李長翰答
我不知道。
法官問
這群人有打鄭崇安嗎?
被告李長翰答
在揮舞的過程當中,鄭崇安有被打到。
【00:10:21】(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30:22) 多人自畫面右側往車輛右側、後方移動,車輛右後側有推擠 情形,並有人走近超商窗邊。
(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30:35) 穿著白色上衣背後有圖案的男子站在自小客車後方,與一群 人發生推擠及拉扯。
法官問
你這時候已經在自小客車後方,與這群人一起推擠拉扯 ?
被告李長翰答
我是被這一群人推過去的。
(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30:37) 穿著白色上衣背後有圖案的男子在畫面的右側將一名男子拉 開,該名男子有掙扎的動作,穿著白色上衣背後有圖案的男 子持續將該名男子往畫面的右側拉。
【00:10:44】(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30:45) 原本被穿著白色上衣背後有圖案的男子拉住的男子掙脫後, 往左側移動,穿著白色上衣背後有圖案的男子用右手上前繼 續抓住該名掙脫的男子,並以右腳踹擊之動作,多人聚集於 車輛後方、左後側。
法官問
該名穿著白色上衣背後有圖案的男子,是否為李長翰? 被告李長翰答
我只是把他拉出來,但我沒有打他,我們是撞在一起, 對方還比我壯。
法官問
被拉扯的人是何人?
告訴人林聖凱答
是我,而且我還被李長翰踹。
【00:10:55】(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30:56) 多人自車輛右後側朝畫面右側移動,並徘徊於車輛右側、右 後側。
(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31:02) 穿著白色上衣背後有圖案的男子繼續在自小客車後方與一群 人在推擠,有一名穿著深色上衣的男子將穿著白色上衣背後 有圖案的男子推開、制止穿著白色上衣背後有圖案的男子繼 續往前推打,穿著白色上衣背後有圖案的男子仍然與一群人 上前推擠。
法官問
把你推開制止你上前的人是誰?
被告李長翰答
因為一群人在打,我只是被撥開而已。
法官問
最後你是否與那一群人打在一起?
被告李長翰答
我只是跟他們擠在一起,我並沒有打。
【00:11:06】(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31:07)
多人再次聚集於車輛後方,並有推擠情形。
【00:11:14】(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31:15) 多人於車輛右側徘徊後,朝畫面右側移動。
【00:11:28】(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31:29) 站立於超商窗邊之人朝畫面右側移動。
【00:11:36】(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31:37) 著深色外套、白色上衣之人自車輛右前側走往車輛後方後, 著白色上衣之人及多名著深色上衣之人往車輛右後側移動。 【00:11:53】(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31:54) 多人再次聚集於車輛後方,並有推擠情形。
【00:12:03】(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32:04) 多人陸續朝畫面右側移動後離開畫面,車輛右側及後方仍有 人聚集。
【00:12:43】(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32:44) 多人聚集於車輛後方。
【00:13:34】(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33:35) 數人陸續朝畫面右側移動後離開畫面,車輛後方仍有人聚集 。
(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33:40) 穿著白色上衣背後有圖案的男子從自小客車後方往前走,並 離開畫面。
法官問
你一直到這個時候才離開現場?
被告李長翰答
是,我看鄭崇安沒事,我才離開。
【00:13:52】(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33:53) 數人陸續自車輛右側朝畫面右側移動後離開畫面,車輛後方 仍有人聚集。
【00:14:10】(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34:11) 員警自車輛後方走往車輛右側。
【00:15:06】(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35:07) 警備車自畫面右側進入畫面,並停放於車輛後方。 【00:16:04】(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36:05) 警備車朝畫面右側起駛後離開畫面。
【00:17:29】(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27:30) 警備車自畫面右側進入畫面,並駛往畫面右下側停車。 【00:17:50】(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27:51) 救護車自畫面右側進入畫面,並駛往畫面右側,二名員警沿 超商窗邊走往車輛左後側。
【00:18:35】(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 22:28:36)
救護員推擔架沿超商窗邊走往車輛左後側。
㈥以上勘驗內容,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4至 60頁)。足證被告李長翰於兩造發生衝突之過程中全程在場 ,一開始僅是圍觀,於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22:30 :35 」時,被告李長翰便加入推擠與拉扯之行列,並與被告 鄭崇安一起打群架,於監視器畫面時間「2016/12/20/22:30 :45 」時,被告李長翰除了拉扯告訴人林聖凱外,還以右腳 踹擊告訴人林聖凱,經旁人將被告李長翰拉開後,被告李長 翰仍繼續上前推擠,顯見被告李長翰確實有參與本件傷害之 犯行,至為明確。
㈦再者,證人即告訴人林聖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天被告鄭 崇安、李長翰及其他人分別以徒手、持鋁棒的方式毆打伊全 身,被告二人還有進入伊的車內,以刀子毀損椅墊,這群人 都是被告鄭崇安叫的,他們持鋁棒毆打伊的時候,也有毀損 伊所有自小客車的前後保險桿及左右車身等語;而證人即告 訴人陳姵涵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當天是被告鄭崇安通知林 聖凱過去,要針對性騷擾的事情跟伊道歉,因為伊是當事人 ,所以伊下班後就陪林聖凱一起過去,到達現場時,伊和林 聖凱的車子就被一群人圍起來,伊趕緊錄音,林聖凱先下車 ,林聖凱一下車,對方就圍上來,伊也跟著下車,沒多久被 告鄭崇安、李長翰就與一群人持棍棒及徒手毆打伊和林聖凱 ,還毀損林聖凱所有自小客車的椅墊,持棍棒、紅磚敲打自 小客車的車身等語(見本院卷第72頁反面至78頁),核與上 開勘驗錄音譯文中,不詳身分男子表示要持棍棒毀損告訴人 林聖凱之自小客車,及上開勘驗影片中可見不詳男子持棍棒 在上開自小客車旁作勢敲擊之影像相符,足證被告鄭崇安、 李長翰與多名身分不詳之成年男子,除共同傷害告訴人林聖 凱、陳姵涵外,亦毀損告訴人林聖凱所使用之上開自小客車 ,致令不堪使用,有上開自小客車遭毀損之照片6 張及車輛 維修報價單2紙附卷可稽(見偵卷第50至53頁、第102頁)。 是被告鄭崇安、李長翰前開所辯,乃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 信。
㈧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鄭崇安、李長翰與多名身分 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犯傷害、毀損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 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鄭崇安、李長翰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 害罪、同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被告二人與多名身分不詳之 成年男子就上開犯行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 共同正犯。被告二人與多名身分不詳之成年男子分別對告訴
人林聖凱、陳姵涵為傷害及毀損等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鄭崇安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糾紛,竟糾眾對告訴 人林聖凱、陳姵涵暴力相向,除傷害告訴人二人外,更毀損 告訴人林聖凱之自小客車,而被告李長翰為了相挺被告鄭崇 安,亦共同參與傷害、毀損之犯行,顯見被告二人之情緒控 管能力欠佳,法治觀念益見淡薄,且犯後均矢口否認犯行, 迄今未能與告訴人二人達成和解,足認其等犯後態度不佳, 實非不得予以嚴懲,兼衡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 行及其等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等應執行 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實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如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