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100年度,342號
TCDM,100,易緝,342,201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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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東) │111之66號3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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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楊文通臺中縣大雅鄉○○村○鄰○○路 │ 250,000股 │2,500,000 │
│ │ (股東) │32號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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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高子博 │臺中市北區平德里4鄰文昌東五 │ 312,500股 │3,125,000 │
│ │ (股東) │街52號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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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高子隆 │臺中市○○路○段212號6樓之3號│ 300,000股 │3,000,000 │
│ │ (股東)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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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黎淑媚 │臺中市○○區○○里○○鄰○○街│ 25,000股 │250,000元 │
│ │ (股東) │211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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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 計 │股東13人 │2,500,000股 │25,000,000│
│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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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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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竣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鼎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