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9年度,3216號
TCDM,99,易,3216,2011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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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清涼陳秉彝洪瑪咪、國鼎公司、長宏礦場於97年 7 月30日,簽訂礦區合作開採及股權讓與契約書,約定 高清涼提供1300萬元給被告陳秉彝等,陳秉彝等同意礦 區所採矽砂 100萬噸,每噸保障50元利潤給高清涼,所 採土石總料60萬噸,每噸12.5元利潤給高清涼,待兩種 物料皆開採結束後,高清涼同意將1300萬元投入陳秉彝 等國鼎公司採礦權等合作標的。陳秉彝等願釋出合作標 的 12.5%的股權給高清涼,並於簽約後兩年辦理國鼎公 司股東比例變更、長宏礦場權合辦事宜,高清涼於簽約 同時給付陳秉彝洪瑪咪、國鼎公司、長宏礦場1300萬 元等情,有上開礦區合作開採及股權讓與契約書(詳他 字卷第83至85頁)在卷可稽;而陳怡仁陳秉彝、洪瑪 咪、國鼎公司、長宏礦場於97年 7月30日,簽訂礦區合 作開採及股權讓與契約書,約定陳怡仁提供2500萬元給 被告陳秉彝等,陳秉彝等同意礦區所採矽砂 100萬噸, 每噸保障30元利潤給陳怡仁,所採土石總料60萬噸,每 噸12.5元利潤給陳怡仁,待兩種物料皆開採結束後,陳 怡仁同意將2500萬元投入陳秉彝等國鼎公司採礦權等合 作標的。陳秉彝等願釋出合作標的 12.5%的股權給陳怡 仁,並於簽約後兩年辦理國鼎公司股東比例變更、長宏 礦場權合辦事宜,陳怡仁陳秉彝洪瑪咪、國鼎公司 、長宏礦場提供辦理長宏礦場採礦權抵押申請文件後, 給付陳秉彝洪瑪咪、國鼎公司、長宏礦場 500萬元, 陳秉彝洪瑪咪、國鼎公司、長宏礦場隨即辦理合作標 的土地資產次順位抵押權及採礦權設定掛號證明文件給 陳怡仁陳怡仁同意於97年8月4日至97年8月8日之間, 陸續提供第二期資金1000萬元整,待土地資產核發抵押 權狀及長宏礦場抵押登記完成後,陳怡仁應給付剩餘款 項等情,有上開礦區合作開採及股權讓與契約書(詳他 字卷第95至97頁)在卷可稽。可知高清涼指定之高子博高子隆黎淑媚陳怡仁會成為國鼎公司的股東,係 肇始於高清涼陳怡仁分別於97年 7月30日與陳秉彝洪瑪咪、國鼎公司、長宏礦場簽訂礦區合作開採及股權 讓與契約書。
㈡證人高清涼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在 97年7月30日 是否有和陳秉彝、國鼎公司、長宏礦場簽訂礦區合作開 採及股權讓與契約書?)我和他們簽立合約書是更早一 、兩年的事情。他們自己挖,自己賣,對我們沒有辦法 交代,所以我們就要跟他協調是否把我們的投資轉化為 股份,以公司化的制度來經營,讓與契約書上面的簽名



確實是我簽的。」;「(你簽這份契約書的目的就是提 到股權的讓與?)我在簽這份股權契約書之前就已經有 股份,那時連同陳怡仁投入了3000多萬,當時是公司資 金有缺口,我就幫忙找人投入資金,讓公司可以運作順 利,當初意思是陳秉彝經營公司,有獲利的話,就分給 我們這些有投資的人。後來,因為陳秉彝他們都自己挖 ,自己賣,我們都沒有分到錢,所以我們才會跟他簽這 份礦區合作開採及股權讓與契約書,讓我們成為檯面上 的股東。」;「(你簽立這份契約書,嗣後,是不是又 另外提供1300萬元給乙方《洪瑪咪陳秉彝、國鼎公司 、長宏礦場》去進行公司的運作及經營?)我在簽股權 讓與契約書之前就已經先給他1300萬元,他也說要給我 12.5% 的股份,還有優惠的紅利,還有開採後所得每噸 有紅利就要分給我,矽砂每噸有50元,土石每噸12.5元 的利潤給我,說我兩年後可以獲利 7、8000萬元。」; 「(這個1300萬元是你實際有拿出給陳秉彝?還是陳秉 彝之前有欠你錢,用欠款來做抵充1300萬元的投資款? )我是實際拿出來的,並不是以欠款來抵充,我跟他之 間並沒有借貸關係,我只是投資。」;「(你跟陳秉彝 間,既然沒有借貸關係,他有簽立1張支票 1280萬的支 票給你?)不只,他支票放在我這裡約2000萬,因為他 都沒有把公司過戶給我,我沒有東西可以保證。我收這 支票並不是因為他向我借錢,否則我直接拿去支票提示 ,讓他跳票就好。」;「(你在 97年12月1日你是否另 外有用 1000萬元向陳秉彝購買10%的公司股權?)有。 」;「(你是否有介紹楊文通來購買國鼎公司的股份? )有。」;「(陳秉彝是否有因為你介紹楊文通來購買 ,而給你報酬?)陳秉彝說要給我和劉建杉律師3%,所 以我就說我拿2%,劉律師拿1%,他說我們促成楊文通這 件事,劉律師的1%是登記給黎淑媚,2%的股權給我。」 ;「(你可以取得的股權是25.5%?)是的,但其中 1% 給黎淑媚。」;「( 25.5%股份是何時辦理轉讓?)陳 秉彝一直拖,98年 6月16日在礦區的山上,我們所有股 東,包括楊文通陳怡仁和我、陳秉彝劉建杉在那裡 開會,我們簽訂 1個草約,就是陳秉彝要將我們的投資 轉換為實際可以經營的股東,讓大家成為檯面上的經營 者,讓公司正常化,草約簽訂後,陳秉彝就一直拖,沒 有讓我們成為實際經營者,98年 9月份陳秉彝陳怡仁 借錢,陳怡仁就跟他說你的股東轉讓一直拖,陳怡仁就 說不要借他,陳秉彝第二天就去登記股東名簿,我的部



分拖到9月底10月初,在98年9月底的時候,他就寄 1份 股東名冊給我,該份股東名冊就是登記高子隆 12%、高 子博12.5%。」;「(股東陳韡韡在98年10月9日是否有 與你簽訂 1份國鼎公司股份轉讓同意書?將股份轉讓給 你?)我沒有拿到這份股份轉讓同意書,這可能是陳秉 彝自己做出來的,他也沒有交給我,且上面也沒有任何 人的簽名蓋章,只是用打字打出來的。」;「(你之前 有用 1000萬購買10%的股份,你1000萬元是怎麼支付的 ?)是的,原先陳秉彝就以礦區內有什麼問題,陸陸續 續來跟我拿了超過300多萬,我就跟他說你再釋出10%的 股權,我再給你1000萬元,就是包括之前已經付的 300 多萬。之前付的 300多萬也算是投資,並不是借給陳秉 彝。」;「(剩下的 600多萬,你是如何給付?)我陸 陸續續用現金匯給他,還有提供1輛價值120幾萬的吉普 車給他。」;「(根據被告陳秉彝說,你持有他開給你 支票面額總共1580多萬元,陳秉彝為何會陸陸續續開這 些金額的支票,你為何會持有這些支票?)因為他要我 擔任股東,我出了這些錢,他沒有任何的擔保給我,他 開立這些支票是給我當抵押,還有將國鼎、長宏各設定 5000萬的採礦權及土地的抵押,這些是包括我投資的錢 ,還有原先說要給我的紅利。」;「(你剛剛說,你所 出1300多萬元及事後追加的1000萬,取得22.5%的股權 ,這些出資都是為了要向陳秉彝買國鼎公司的股權,不 是投資?)我是要當股東。」;「(你出這些資金的時 候,陳秉彝有無開支票給你作擔保?)陳秉彝開支票給 我時,他的支票就已經有退票紀錄,根本不夠資格作為 擔保。我是要買生意來做。」;「(陳秉彝用你的22.5 % 過給高子博高子隆的時候,有無請求你手上的支票 還給他?)沒有。陳秉彝要求要對帳,我已經跟他對了 3、4次,而且他還差我錢。我如果有將他的支票提示任 何 1張,那就是我不對,而且大家既然要合作做生意, 怎麼可能會把他的支票弄到退票。陳秉彝連公司的支票 退到不行,都沒有告訴我們,他都把公司搞爛。」;「 (你在98年 6月16日要求陳秉彝將股權轉讓時,有無要 求具備兩個條件,第一股東名簿變更,第二必須取得股 權轉讓同意書?)沒有。98年 6月16日我們在山上有擬 草稿,上面就沒有寫說要具備這兩個條件。」;「(97 年 7月30日簽訂礦區合作開採及股權讓與契約書,當時 為何約定 2年之後股權才變更?)有這樣寫,因為陳秉 彝沒有給我錢,而且公司也隨便亂搞,薪水也沒有發。



陳秉彝說他自己下去經營可以賺很多錢,我希望陳秉彝 可以好好作,如果後續還有需要資金,絕對沒有問題。 當時陳秉彝跟我說我人面比較廣,幫他介紹生意,但是 我覺得他做生意的方式我沒有辦法認同。」等語(詳本 院卷第96至98頁)。顯然,高清涼陳秉彝洪瑪咪、 國鼎公司、長宏礦場簽訂礦區合作開採及股權讓與契約 書,目的即為取得國鼎公司的股份,其已陸續投入1300 萬及1000萬元,並因介紹楊文通購買國鼎公司股份,而 共取得國鼎公司 25.5%的股份,不僅所有投資款項已悉 數給付被告陳秉彝,且亦指定將國鼎公司股份 12.5%登 記在高子博名下、 12%登記在高子隆名下、1%登記在黎 淑媚名下,並無被告陳秉彝辯稱以債作股之情事存在。 而被告陳秉彝係為再向陳怡仁借款,陳怡仁要求被告陳 秉彝必須先行完成股權移轉登記,被告陳秉彝始於98年 9月23日出具附件三所示之國鼎公司98年9月23日股東名 簿給竣通公司,且被告陳秉彝亦不否認該股東名簿所記 載之股東姓名及持有股數等內容之正確性,更足以證明 陳怡仁、竣通公司、楊文通高子博高子隆黎淑媚 等人,於98年 9月23日確已取得國鼎公司的股東身分及 附件三所示股東名簿上所記載之持有股數。至於被告陳 秉彝辯稱其與高清涼約定必須完成股權登記及交付股份 轉讓同意書後,高清涼始得正式取得國鼎公司的股份, 而陳韡韡係於98年10月 9日始出具國鼎公司股份轉讓同 意書(陳韡韡轉讓國鼎公司31萬2500股給高清涼指定之 高子博;轉讓30萬股給高清涼指定之高子隆,詳他字卷 第87頁)給高清涼,因此98年 9月23日雖已將高清涼指 定之高子博高子隆及黎淑湄均登記為國鼎公司股東, 惟渠等尚未正式取得國鼎公司股份及股東身分,故並未 通知渠等參加98年10月 1日的股東會等語,然此為高清 涼所否認,證稱從未看到過該份股份轉讓書,且該國鼎 公司股份轉讓同意書,僅為電腦打字之書面,並無任何 人在其上簽名、用印,證人陳韡韡亦已證述其未參與國 鼎公司的事務,名下的股權皆父母親在處理,顯然該書 面係被告陳秉彝片面製作的書面,無法證明任何事情, 且依公司法規定,股份之轉讓並不以交付股份轉讓同意 書為成立或生效要件,僅於同法第165條第1項規定:「 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 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若 被告陳秉彝所述雙方約定股權變動的要件為完成股權登 記及交付股份轉讓同意,則被告陳秉彝更應在交付上開



股份轉讓同意書時,要求高清涼或其指定之高子博、高 子隆簽章並押印日期,否則既已登記在股東名簿,即得 對抗國鼎公司。被告陳秉彝始終無法提出有與高清涼約 定股權變動要件,包括交付股份轉讓同意書之證明,上 開國鼎公司股份轉讓同意書,復僅為電腦打字之書面, 並無任何人在其上簽名、用印,隨時均可更改文件內容 及日期,而不具任何證明力,其辯稱與高清涼約定交付 股份轉讓同意書為股權變動要件,容係臨訟飾卸之詞, 不足採信。
㈢證人謝孟松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跟陳怡仁是什麼 關係?)同學,也是主僱,我是竣通公司的總經理,陳 怡仁是董事長。」;「(竣通公司投資國鼎公司的事宜 你是否知道?)知道。」;「(投資的經過請說明?) 原先是陳怡仁以個人名義先投資,大概是在97年間6、7 月,他們有簽訂合約,陳怡仁以個人簽約時,我都有在 場,就是借 2500萬元的合約。」;「(提示97年7月30 日礦區合作開採及股權讓與契約書,是不是這份合約? )是的,就是這份。」;「(陳怡仁一開始是借錢給國 鼎公司,還是投資2500萬?)依照合約精神,我們是投 資公司,我們是以獲利為前提,礦坑這個行業,我們不 熟悉,我們以保守的精神簽訂,合約執行完後,我們必 須持有股份,這個合約執行中,陳秉彝並沒有按照合約 的精神執行,所以我們在98年時就要求要提前入股。我 們簽約時我們就知道陳秉彝在外面的財務不清楚,我們 不願意再多投入進去,我們當時是要讓陳秉彝有資金可 以處理外面的財務,所以我們在合約裡面明定,兩年之 後,我們就合法取得股權。」;「(你們要求提前入股 ,你們何時向陳秉彝提出?) 98年4、5、6月。因為陳 怡仁在那個時間點會從新加坡回來,所以就針對這個案 子就到苗栗礦坑現場,跟陳秉彝召開會議,希望他把公 司正常營運,如果陳秉彝沒有辦法的話,就提前把股權 確認,我們才有辦法再把資金投入,陳秉彝有同意,他 同意要把我們應有的股權正式移轉給我們,就是以2500 萬元占有國鼎公司 12.5%的股份。」;「(當天有無簽 立書面資料?)有,有簽立 1個草約,當時草稿內容並 沒有涉及竣通公司,日期是在 98年6月16日,股份要正 式入股。」;「(簽訂草約後,竣通公司就占有國鼎公 司12.5 %股份?)不是,這是陳怡仁個人的持股。簽約 後,國鼎公司就必須要去辦理過戶的手續。」;「(過 戶手續何時辦理?)他們一直拖,拖到98年9月份,從6



月份到 9月份,陳秉彝答應要去辦理,但他的資金又週 轉不靈,要找陳怡仁個人調度資金,陳怡仁回答說他要 等國鼎公司將 12.5%的股權過完戶,股權完成後,他才 考慮出借資金給國鼎公司。陳秉彝就失蹤一陣子,就會 再打電話找陳怡仁。後來12.5 %有過戶完成之後,應該 是在9月23日之前就已經完成陳怡仁12.5%的過戶手續, 後來陳怡仁就用竣通的名義,用500萬元買國鼎公司2.5 % 股份。」;「(過戶完成後,有哪些資料?)讓與人 會簽 1份股份轉讓同意書,還有股東名冊會記載。我目 前手上沒有陳怡仁的12.5 %的股份轉讓同意書及股東名 冊,我手上有竣通公司 9月23日由陳韡韡持有國鼎公司 的股份轉讓2.5%給竣通公司的股份轉讓同意書及股東名 冊。」;「(你提到陳怡仁的12.5 %,是何人轉讓給陳 怡仁?)我不是很清楚。」;「(竣通公司總共持有國 鼎公司股份多少?)國鼎公司的5%,因為我們分兩次跟 國鼎公司買,第一次是 9月23日,第二次是10月14日, 第二次也是以500萬元購買2.5 %,讓與人也是陳韡韡。 」;「(這次是否也有簽立相關的讓與同意書與在股東 名簿上有記載?)有。簽立讓渡書,但我手上並沒有股 東名簿,手上資料的讓渡書是10月14日。(庭呈股份讓 渡書,經法官核對後,該份股份轉讓同意書與他字卷第 91頁之股份轉讓同意書,並非同份股份轉讓同意書,法 官確認證人手上另有該份讓渡書之影本後,請證人將該 份股份轉讓同意書提供給法院附卷)」;「(提示國鼎 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同意書,陳韡韡轉讓6萬250 0 股,上面的金額與日期均不同,為何與你所言不同, 有何意見?)確實不一樣。」;「(竣通公司有無在98 年 10月12日另外向國鼎公司買6萬2500股?)沒有。陳 秉彝在10月12日先作好這份98年10月12日讓渡同意書給 竣通公司,因為我們發現我們是用 500萬購買,可是他 上面的金額是打62萬5000元,所以我們要求他更改,所 以在10月14日後陳秉彝再拿來修正後的98年10月14日股 份轉讓同意書,我們就拿 500萬元給陳秉彝。10月14日 那天有沒有拿到股東名簿,因為我手上沒有資料,可能 要問我們公司的小姐陳達慧。」;「(你剛有提到陳怡 仁佔有國鼎公司 12.5%,大概佔幾股?)31萬2500股。 」;「(31萬2500股是如何得知?)我有98年12月10日 的股東名冊。」;「(陳怡仁到底是投資國鼎公司還是 借錢給國鼎公司?)投資。」;「(既然是投資,為何 陳怡仁與國鼎公司還有長宏礦場、陳秉彝洪瑪咪所簽



訂的礦區合作開採及股權讓與契約書就矽砂及土石的開 採,都有分別保障利潤?)當時投資的簽定內容確實是 如此,因為我們對這個行業不是很熟悉,我們作投資一 般都會有財務報表,但是國鼎公司沒有辦法提供這些, 所以我們才會有這樣保障利潤簽訂合約之方式。」;「 (既然是投資,為何當時會約定簽約後兩年才辦理股東 的比例變更?)當時原因是陳秉彝當時的財務狀況不明 ,所以我們要看這兩年的時間,等公司運作好我們才要 正式入股。」;「(既然約定兩年之後,才辦理入股, 應該是在99年7月30日才辦理入股,為何會在98年6月16 日草約裡面,就提到正式入股事宜?)其實還要更早之 前就有要求要正式入股,因為從我們 97年7月底簽約之 後,陳秉彝就回來說他的資金缺乏,陳怡仁在98年年初 還有借陳秉彝250萬元,這250萬元並沒有算入投資範圍 ,因為發現陳秉彝的財務不清楚,所以我們要求陳秉彝 不要管公司,由我們正式入股來經營。」;「(所以你 們在 97年7月30日簽訂礦區合作開採及股權讓與契約書 ,簽訂當時陳怡仁高清涼還沒有要介入公司經營的意 思?)陳怡仁是沒有,高清涼的部分我沒有辦法回答。 」;「(98年 6月16日簽訂這個草約之後,陳怡仁還有 高清涼有沒有要介入公司經營的意思?)有。」;「( 在98年 9月23日以前,陳怡仁個人取得31萬2500股的股 權,以及在98年9月23日竣通公司取得6萬2500的股權開 始,陳怡仁以及竣通公司有沒有表明不介入經營、不參 加股東會議的意思?)沒有。」;「(依照陳秉彝之陳 述,98年10月 1日國鼎公司有召開股東會及董事會,並 且改選高振標為董事長,該次的股東會及董事會,陳怡 仁及竣通公司有沒有接到開會通知?)沒有。」;「( 陳怡仁在礦區合作開採及股權讓與契約書裡面提供的25 00萬元的資金,是在什麼時候給國鼎公司?)是用匯款 的,分次付款,已經付清,簽約後 1個月內付清的。」 ;「(竣通公司首次購買國鼎公司2.5%股權,款項是在 何時付清?)當天,以即期票付清的。」;「(竣通公 司第二次購買國鼎公司2.5%股權,款項是在何時付清? )也是當天,陳秉彝有簽收。《庭呈陳秉彝簽收資料, 法官諭知將資料附卷》」;「(為何 9月23日之簽收金 額是50萬元?)要請陳達慧回答。」等語(詳本院卷第 11 9至123頁)。證人陳達慧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謝孟松所提出陳秉彝簽收竣通公司投資款,為何在 9月 23日這份上面的金額是50萬元?)因為陳秉彝當天要求



我們給50萬現金,450萬是開票給他,所以有給他簽收1 張有收到 50萬元的款項,當天確實有給他500萬元,其 中 450萬元是開當天的票。」;「(10月14日簽收這份 簽收500萬元的簽收證明,是簽收500萬元的現金還是支 票?)這 500萬元全部都是匯款,陳秉彝10月14日簽收 ,因為當天 500萬元已經全數付清。另外10月12日股權 轉讓同意書,當天陳秉彝拿來的股東名冊及股權轉讓同 意書,他的股東名冊上面是10月 2日,我有給竣通的總 會計看過,他核對股數後,日期沒有關係,股東名冊只 是放在會計師那邊備查的,我們跟他買 1股80元,所以 是 500萬元,他拿來的是50萬元,帳面上沒有辦法核帳 ,所以才會請他更改,所以這兩份才會不一樣。」;「 (竣通公司有沒有拿到日期為98年10月12日的股東名簿 ?)沒有拿到過這份。我們從來沒有拿到過董事長是高 振標的股東名簿。」;「(竣通公司拿到98年 9月23日 及98年10月 2日的股東名簿之後,有沒有轉交給高清涼 過?)高清涼在98年9月23日到98年10月2日中間,高清 涼有打電話給我,問我有沒有拿到新的股東名冊,我有 把國鼎公司98年 9月23日的股東名簿傳真給高清涼。」 ;「(98年9月23日、98年10月2日的股東名簿是何人拿 給你的?)陳秉彝本人拿給我的。」等語(詳本院卷第 124 頁)。顯然,陳怡仁陳秉彝洪瑪咪、國鼎公司 、長宏礦場簽訂礦區合作開採及股權讓與契約書,目的 即為取得國鼎公司的股份,其係以2500萬元取得國鼎公 司12.5%的股份,並由竣通公司 2次各以500萬元,購買 國鼎公司各 2.5%的股份,於98年9月3日、98年9月23日 及同年10月 2日登記於國鼎公司股東名簿,且所有款項 已悉數給付被告陳秉彝,亦無被告陳秉彝辯稱以債作股 之情事存在。而被告陳秉彝係為再向陳怡仁借款,陳怡 仁要求被告陳秉彝必須先行完成股權移轉登記,被告陳 秉彝始於98年9月23日出具附件三所示之國鼎公司98年9 月23日股東名簿給竣通公司,證明其業已完成股權移轉 登記,且被告陳秉彝亦不否認如附件三、四所示 98年9 月23日及同年10月 2日股東名簿所記載之股東姓名及持 有股數等內容之正確性,更足以證明陳怡仁、竣通公司 ,於98年9月23日、同年10月2日確已取得國鼎公司的股 東身分及附件三、四所示股東名簿上所記載之持有股數 。至於被告陳秉彝辯稱其與陳怡仁約定必須完成股權登 記及交付股份轉讓同意書後,陳怡仁、竣通公司始得正 式取得國鼎公司的股份,而陳韡韡係於98年 9月23日出



具國鼎公司股份轉讓同意書(陳韡韡轉讓國鼎公司 6萬 2500股給竣通公司,詳他字卷第81頁),復於98年10月 12日出具國鼎公司股份轉讓同意書(陳韡韡轉讓國鼎公 司 6萬2500股給竣通公司,詳他字卷第91頁)等語,然 依公司法規定,股份之轉讓並不以交付股份轉讓同意書 為成立或生效要件,僅於同法第165條第1項規定:「股 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 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若被 告陳秉彝所述雙方約定股權變動的要件,為完成股權登 記及交付股份轉讓同意書,自應在交付上開股份轉讓同 意書前,暫不為股權登記,否則既已登記在股東名簿, 即得對抗國鼎公司,又如何主張係股權變動要件。被告 陳秉彝始終無法提出有與陳怡仁約定股權變動要件,包 括交付股份轉讓同意書之證明,其辯稱股權變動要件, 容係臨訟飾卸之詞,不足採信。
楊文通高清涼高清榮陳怡仁陳秉彝於98年 6月 16日召開會議,並就「股份之分配:與會計師連絡正式 入股事宜,由劉顧問連絡入股事宜。」;「股東一致通 過,由陳秉彝管理至98年 6月底,若總料及矽砂仍無法 處理出貨,公司由高清涼接手全權管理公司所有事宜。 」等情,業據證人高清涼謝孟松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 確,且有該次會議紀錄(詳他字卷第 219頁)在卷可稽 。被告陳秉彝初於99年6月2日檢察官偵查時否認上開會 議紀錄之真實性,辯稱伊沒有參與該會議,其上「陳秉 彝」的簽名,不是伊的簽名等語(詳他字卷第 205頁) ,於99年7月7日檢察官偵查時改稱:上開會議紀錄上「 陳秉彝」的簽名,是伊的簽名,但該會議是內部大家在 營運上的協調,實際上還未定案等語(詳他字卷第 247 頁),前後陳述歧異,已彰顯其陳述不具憑信性。而高 清涼、陳怡仁等人既已達成共識,要求提早入股國鼎公 司,並限定陳秉彝管理國鼎公司至98年 6月底,若屆時 總料及矽料仍無法處理出貨,將由高清涼接管國鼎公司 ,則渠等顯然不僅投資國鼎公司,且對國鼎公司的營運 、管理,亦至為關心,甚至不排除推派高清涼取代被告 陳秉彝,以管理國鼎公司。因此,若國鼎公司真有於98 年10月 1日召開股東會、董事會,並補選高振標為國鼎 公司董事及選任其為董事長,陳怡仁高清涼焉有可能 不參與開會之理。被告陳秉彝刻意謊稱高子博高子隆黎淑媚等人不具股東身分,且誆稱陳怡仁僅單純投資 ,不介入國鼎公司經營,故未對其為上開股東會的開會



通知,顯然係明知若依真實之股東狀態,依法召開股東 會、董事會,勢必無法順利安排高振標擔任人頭負責人 ,甚至有喪失國鼎公司實質經營權之疑慮。
㈤至於被告陳秉彝雖猶辯稱:伊所提出之98年10月 2日股 東名簿,股東姓名、人數及股份,與告訴人竣通公司提 出的不同,是因為竣通公司提出的股東名簿是會計洪瑪 咪製作的,洪瑪咪不知道股權轉讓的事實,伊除了拿股 東名簿,還有拿股權轉讓同意書,跟竣通公司請款,伊 太太洪瑪咪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製作該份股東名簿等 語(詳他字卷第 123頁)。而證人洪瑪咪於檢察官偵查 時證稱:98年10月 2日的股東名簿是伊製作的,陳秉彝 於98年9月底,有拿98年9月23日的股東名簿草稿給伊看 ,伊問股份怎麼過這麼多,他說這是草稿,他說因為公 司資金的關係,可能還會轉讓股權給竣通公司,他每次 很急著叫伊做,他講完後,伊就先做了1份草稿,10月2 日會計師叫我將股東名簿給他,我就傳了 1份給他,可 是會計師跟我講那份是錯的,因為負責人已經變更,股 東的名字也不對,伊就問陳秉彝,他說之前給我的是草 稿,尚未定案,要以會計師那裡的為主,我跟會計師確 認好後,又做了1份傳給會計師等語(詳他字卷第199頁 )。然98年9月23日及同年10月2日的股東名簿,都是被 告陳秉彝拿給陳達慧等情,業據陳達慧於本院審理時證 述明確,若98年10月 2日的股東人數及持有股數有誤, 被告陳秉彝焉有未發現錯誤之理。而證人洪瑪咪於檢察 官偵查時證稱:「(何時知道負責人有變更?) 10月2 日當天,之前就有聽說。」等語(詳他字卷第 199頁) ,則洪瑪咪既於之前,即有聽說國鼎公司負責人已有變 更,則其對於98年10月 2日之國鼎公司股東名簿上,仍 列被告陳秉彝為董事長之顯然錯誤,豈有未發現之理。 又告訴人楊文通代理人胡英鳳於檢察官訊問時陳稱:股 東名簿是被告陳秉彝提供的,上面有國鼎公司及陳秉彝 的印章,該印章是國鼎公司向經濟部登記的印鑑章,都 是由陳秉彝保管等語(詳他字卷第35頁),此外,並有 國鼎公司98年 9月23日股東名簿(即附件三,詳他字卷 第13頁)、國鼎公司98年10月 2日股東名簿(即附件四 ,詳他字卷第15頁)。益證被告陳秉彝對附件三、四所 示之國鼎公司股東名簿記載內容,知之甚詳。凡此,均 足以證明被告陳秉彝所辯之詞,顯不足採信。
陳怡仁於98年 9月23日擬具「國鼎礦業重建計劃」,其 中載明第一階段:⒈陳怡仁高清涼楊文通股權確認



,並過戶完成,3 位債權人依照原個別約定契約分別過 戶,陳怡仁應持有之長宏採礦權如無法過戶,應簽訂合 約書。⒉陳怡仁另向陳秉彝購買國鼎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權2.5%。國鼎公司資本額2500萬元,每股80元交易, 即 500萬元等語,該「國鼎礦業重建計劃」亦經被告陳 秉彝於98年 9月23日,在其上親筆簽註「同意辦理」, 有該「國鼎礦業重建計劃」在卷可稽(詳本院卷第 132 頁),亦與上開證人高清涼謝孟松證述情節相符,益 證國鼎公司於98年10月 1日的股東人數、持有股數,確 實係如附件三國鼎公司98年9月23日股東名簿所示。(五)國鼎公司於98年10月 2日,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辦理 國鼎公司補選董事、董事長變更登記後,被告陳秉彝對外 仍以國鼎公司董事長自居,並為國鼎公司實際負責人: ㈠證人陳達慧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們在 98年10月1 日以後,有沒有收到任何以高振標為國鼎公司董事長的 開會通知?)都沒有。」;「(提示他字卷第 179頁, 你們有沒有收到這份國鼎公司98年臨時股東會的開會通 知書?)這份是我打的,也是我寄出去的,上面的章是 陳秉彝的太太洪瑪咪拿國鼎公司的大小章來蓋的。」; 「(為何國鼎公司這次臨時股東會的開會通知書,是由 你來製作?)因為之前的開會記錄上面股東有同意,這 次的臨時股東會開會通知事宜由我來處理。」;「(你 所謂的股東同意,指的是不是他字卷第181頁 98年10月 24日國鼎公司股東會議?)對。」;「(98年10月24日 召開國鼎公司股東會議時,當時是由誰擔任主席?)一 般都是陳秉彝董事長。」;「(當天開會時,陳秉彝他 還是自稱是董事長?)是的。且我們也認為他是董事長 。」;「(該次會議,陳秉彝也是以董事長的身分,做 例行業務報告及進行會議程序?)是的。」;「(當天 陳秉彝有無告訴與會出席人員,說國鼎公司的董事長已 經換成高振標?)完全沒有,我們一直到98年12月,他 把 30%股權賣給鍾雲城王松茂吳月芬,我們才從別 人口中知道董事長已經換人了。」;「(你在製作國鼎 公司98年臨時股東會開會通知書時,有沒有跟陳秉彝聯 絡,要索取國鼎公司的大小章?)有,且我是要求要國 鼎公司的印鑑章。」;「(陳秉彝怎麼跟你表示?)陳 秉彝的手機沒有開機,我還有留言給陳秉彝,隔天有聯 絡到陳秉彝,他說他會請他太太帶過來。」;「(這個 時候,陳秉彝有無跟你表示國鼎公司董事長已經更換為 高振標,給你的印鑑章會是國鼎公司及高振標的印鑑章



?)都沒有。」;「(股東會議通知單你是依照哪 1份 股東名簿寄給國鼎公司的股東?) 98年10月2日的。」 ;「(98年10月 2日股東名簿上面的股東你都有寄送通 知?)對。」;「(包括陳秉彝林月薰蔡知明等人 ?)對。」;「(98年11月 7日臨時股東會有沒有會議 紀錄?)如果有開會,應該都有會議記錄。」;「(當 天是何人紀錄?)如果不是我,就是楊文通公司的胡經 理。」;「(是否能提供本次的臨時股東會的會議記錄 ?)如果有開會,我都會留下來。剛剛庭呈的資料上就 有附。」;「(依照該份資料顯示當天林月薰蔡知明陳瑋華陳韡韡都沒有出席?)是的,出席人員就是 上面有簽名的。」等語(詳本院卷第124至126頁);於 檢察官偵查時陳稱:「我到現在還不知道國鼎公司的印 鑑章是白色的,我當場有跟陳秉彝講要公司的印鑑章蓋 在臨時股東會開會通知書上,他告訴我說印鑑章沒有帶 ,他說隔天會帶來讓我用印,我隔天有打電話跟他講用 印的事情,他說有事無法到公司,會請他太太帶去,我 才打電話給洪瑪咪,我用印時洪瑪咪也坐在旁邊,我一 定是講國鼎公司的印鑑章。洪瑪咪應該知道我蓋的是什 麼,我本來請她將印鑑章留下來給我,我重新製作通知 書,因為怕時效的問題,但是她說不方便,所以我請她 等我一下,馬上改文件列印出來,當著她的面用印,當 時的情形就是這樣。」等語(詳他字卷第 201頁);劉 建杉於檢察官偵查時陳稱:在 98年11月7日開股東會的 開會通知書,寄出的日期是98年10月27日,上面蓋的國 鼎公司大小章,董事長仍是陳秉彝,且98年10月24日, 被告陳秉彝仍代表國鼎公司跟其他股東開會等語(詳他 字卷第125頁)。
㈡國鼎公司於98年10月24日,在五權西路辦公室召開股東 會議,會議內容為陳董事長例行業務報告(10天內完成 表土清除、10個工作天後應可順利矽砂出貨)、98年11 月 5日星期四上午10點正,於國鼎公司五權西路辦公室 召開臨時股東會、改選董監事會議,出席人員有高清涼楊文通高清榮張校瑛劉建杉及被告陳秉彝等人 ,有被告陳秉彝親自簽名之該股東會議紀錄及郵寄開會 通知之交寄大宗限時掛號函件執據(詳他字卷第 181、 183 頁)在卷可稽;另國鼎公司98年臨時股東會開會通 知書載明國鼎公司董事會訂於 98年11月7日上午10時, 假國鼎公司五權西路辦公室,召開98年股東臨時會,會 議內容為改選董監事會議、公司資產負債明細及臨時動



議,並有國鼎公司及陳秉彝印文等情,亦有該開會通知 書在卷可稽(詳他字卷第 179頁),核與證人陳達慧劉建杉證述情節相符,亦足以證明被告陳秉彝於98年10 月 2日以後,仍以國鼎公司董事長自居,並為國鼎公司 實際負責人無訛。
㈢雖證人洪瑪咪於檢察官偵查時證稱:「(國鼎公司在98 年臨時股東會開會通知書上,為何會蓋陳秉彝的印章? )這不是我打的,當時陳秉彝不在臺中,陳達慧打電話 給我說很急,說要蓋印章,她說當天一定要蓋,我說我 也不知道要蓋什麼印章,陳秉彝的電話都打不通,我就 問陳達慧要蓋什麼章,陳達慧就叫我拿陳先生國鼎公司 的那組印章,她還指名說是陳秉彝的白色印章,後來我 就拿過去將印章交給陳達慧,她蓋好後,因為我要上班 ,所以我就離開了,她說她要蓋一些通知書出去,我也 不知道她在蓋什麼,且我有老花眼,沒有帶眼鏡,也看 不清楚。」等語(詳他字卷第 199頁),然證人洪瑪咪 既係應陳達慧的通知,攜帶國鼎公司及陳秉彝的印章, ,當知該印章之蓋印,必與國鼎公司及陳秉彝有重要關 係。衡情,自不可能將印章交給陳達慧任意使用,而漠 不關心之理,其辯稱因老花眼,且沒有帶眼鏡,也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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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竣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鼎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