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1156號
TCDM,99,訴,1156,2010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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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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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