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自字,94年度,41號
TCDM,94,自,41,2005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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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存,亦無可恕,再者,被告犯罪後,猶飾詞狡辯,毫無悔 意,犯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三、被告偽造之和解書一份,業經提出行使交付予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二九七號刑事案件附卷,已非 被告所有之物,自無從諭知沒收。而該和解書上偽造自訴人 甲○○名義之署押一枚、印文二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爰 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均予諭知沒收。至於被告偽造 之印章一枚,既未經提出,且被告亦否認有偽造之情事,本 院復查無相關事證,足以認定該印章之存在,因此,該偽造 之印章極有可能已經滅失,為免日後執行困難,爰不予諭知 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二百十九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恭利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巫淑芳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王麗麗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69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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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電視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