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
編號 帳戶申設人 金融機構及帳號 1 楊○綸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楊肅賀 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灣土地銀行(下稱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彰化商業銀行(下稱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吳建美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田○君(吳建美之女)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張靜芬(甲○○之女)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林燿樟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張宏祈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鍾孟眞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依案號排序)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提領人/提領帳戶 提領地點 提領時間 實際提領金額(不含手續費) 報酬5% 1 曾子溶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5日開始,以LINE暱稱「張偉」向曾子溶佯稱將從阿富汗退休,並來臺與曾子溶結婚,但須匯錢予聯合國將軍云云,致曾子溶陷於錯誤,於110年7月27日13時5分依指示匯款10萬元至吳建美郵局帳戶(110偵37974)。 丙○○/吳建美郵局帳戶 臺中福安郵局 110年7月27日14時49分許 6萬元 丙○○/5000元 110年7月27日14時51分許 2萬元 吳建美/吳建美郵局帳戶 臺中大智郵局 110年7月27日15時26分許 17萬元(含110年7月27日15時10分許所匯入不明款項15萬元) 2 賴素鳳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6間,透過臉書、LINE,向賴素鳳佯稱請其代為收受包裹,並由LINE暱稱「HAPAG CARGO COMPANY」佯稱須繳交頭款才能將包裹順利寄至臺灣云云,致賴素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8月3日14時32分許匯款3萬元至吳建美臺灣銀行帳戶(110偵37974)。 丙○○/吳建美臺灣銀行帳戶 丙○○提領時,帳戶遭警示未完成提領 3 辛卉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30日間,以IG帳號「mason_miles_yuna」、LINE暱稱「UN」,佯稱請辛卉瑜代為支付工作保險費用云云,致辛卉瑜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8月6日9時30分許匯款10萬420元至田○君郵局帳戶(110偵37974)。 吳建美/田○君郵局帳戶 臺中大智郵局 110年8月6日12時9分許 10萬400元 丙○○/5020元 4 林國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9日前某日,以LINE暱稱「UNIVERSAL LOGISTICS」向林國雄佯稱有一包裹從英國寄給伊,要求林國雄須先支付運費云云,致林國雄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8月9日某時許欲匯款2萬元至吳建美玉山銀行帳戶,但因銀行行員蔡宛儒攔阻而未匯款(110偵37974)。 5 陳惠菁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2日開始,以臉書帳號「Kanhiaya Yadav」、LINE暱稱「General Anthony」、「Steven nelly」向陳惠菁佯稱為美國陸軍醫生,退休後將來臺定居,但須匯錢予聯合國將軍云云,致陳惠菁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110年6月25日15時24分許匯款17萬元至陳紀如玉山帳戶、110年6月30日14時40分許匯款26萬元至陳紀如玉山帳戶、110年7月7日15時47分許匯款28萬元至陳紀如玉山帳戶、110年7月23日10時2分許匯款14萬元至甲○○兆豐銀行帳戶(110偵39631)。 陳紀如/陳紀如玉山帳戶 玉山銀行西屯分行 110年6月28日10時47分許 16萬1500元 陳紀如/8500元 陳紀如/陳紀如玉山帳戶 玉山銀行西屯分行 110年6月28日10時47分許 24萬7000元 陳紀如/1萬3000元 陳紀如/陳紀如玉山帳戶 玉山銀行西屯分行 110年7月8日9時12分許 160萬3500元(含110年7月7日14時8分許所匯入不明款項140萬7895元) 陳紀如/1萬4000元 甲○○/甲○○兆豐銀行帳戶 兆豐銀行寶成分行 110年7月23日11時37分許 25萬3000元(含編號9、14金額) 丙○○/1萬2650元(含編號9、14金額) 6 莊美惠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2日起,以LINE暱稱「Airways diplomaticb」向莊美惠佯稱須先行付款,才能將包裹順利寄至臺灣云云,致莊美惠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7月26日15時14分許匯款15萬元至張靜芬郵局帳戶(110偵39635)。 帳戶遭警示未完成提領 7 林淑容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4日起,以LINE暱稱「jameschen1021」向林淑容佯稱須先行需要錢過海關回臺灣云云,致林淑容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6月30日13時46分許匯款6萬元至楊肅賀彰化銀行帳戶(110偵40190)。 丙○○/楊肅賀彰化銀行帳戶 彰化銀行西屯分行 110年6月30日14時48分許 3萬元 丙○○/3000元 3萬元 8 洪賴秀蘭(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間某日開始,以臉書、LINE帳號「Jack Lee」,佯稱請洪賴秀蘭代為收受包裹,並由LINE暱稱「ACL SHIPPING COMPANY」佯稱須繳交保證金才能將包裹順利寄至臺灣云云,致洪賴秀蘭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7月13日13時33分許匯款50萬元至林燿樟國泰銀行帳戶、於110年7月13日13時35分許匯款50萬元至楊○綸郵局帳戶(111偵136)。 林燿樟/林燿樟國泰銀行帳戶 國泰銀行西台中分行 110年7月13日14時32分許 55萬元(含110年7月13日12時42分許所匯入不明款項15萬元) 丙○○/2萬5000元 丙○○/楊○綸郵局帳戶 丙○○提領時,帳戶遭警示未完成提領 9 許佳霖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0日前某日開始,以LINE暱稱「Richard」佯稱許佳霖須先行匯款始能辦理私人借貸云云,致許佳霖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7月23日9時40分許匯款6萬8235元至甲○○兆豐銀行帳戶(111偵4111)。 甲○○/甲○○兆豐銀行帳戶 兆豐銀行寶成分行 110年7月23日11時37分許 25萬3000元(含編號5、14金額) 10 張琇珍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4日開始,以臉書暱稱「LiWei Wang」向張琇珍佯稱為黎巴嫩軍醫,因打仗需要用錢云云,致張琇珍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6月28日12時12分許匯款5萬元至楊肅賀土地銀行帳戶(111偵5142)。 丙○○/楊肅賀土地銀行帳戶 土地銀行北臺中分行 110年6月28日某時許 5萬元 丙○○/2500元 11 黎英書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5日開始,以臉書暱稱「Berger」向黎英書佯稱為香港外科醫生,因寄送包裹予黎英書遭海關阻擋須支付20萬元云云,致黎英書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9月13日12時7分許匯款20萬元至鍾孟眞玉山銀行帳戶(111偵8168、30262)。 鍾孟眞與丙○○/ 鍾孟眞玉山銀行 玉山銀行中工分行 110年9月14日12時30分許 20萬元 丙○○/1萬元 12 何少霞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4日某時許,以臉書帳號「CharityJoshua」及LINE暱稱「约书亚陳煌」向何少霞佯稱係敘利亞軍醫,須借錢購買機票回中國云云,致何少霞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7月28日12時40分許匯款2萬元至吳建美玉山銀行帳戶(111偵9773)。 丙○○/吳建美玉山銀行帳戶 玉山銀行西屯分行 110年7月28日12時57分許 2萬元 丙○○/1000元 13 謝燕菁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2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張磊伟」向謝燕菁佯稱須借錢購買機票回國云云,致謝燕菁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7月8日19時35分許匯款3萬元至楊○綸郵局帳戶(111偵10549)。 丙○○/楊○綸郵局帳戶 臺中福安郵局 110年7月9日12時45分許 67萬4000元(含110年7月9日8時49分許所匯入不明款項43萬4000元、同日9時21分許所匯入不明款項21萬元) 丙○○/1500元 14 林惠伶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0日21時32分許,以臉書帳號「鵬安迪」及LINE暱稱「Andy」、「HapagCargoShipping」向林惠伶佯稱有包裹要寄送,要求林惠伶須先支付運費云云,致林惠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7月15日14時12分許匯款3萬5000元至楊肅賀第一銀行帳戶、110年7月19日9時16分許匯款4萬5000元至張宏祈郵局帳戶、110年7月20日14時許匯款4萬元至吳建美臺灣銀行帳戶、110年7月23日9時46分許匯款4萬5000元至甲○○兆豐銀行帳戶、110年7月28日10時34分許匯款3萬5000元至吳建美臺灣銀行帳戶(111偵12449)。 楊肅賀/楊肅賀第一銀行帳戶 第一銀行中港分行 110年7月15日15時30分許 3萬元 丙○○/1750元 110年7月15日15時32分許 5100元(含楊肅賀第一銀行帳戶其他存款) 張宏祈/張宏祈郵局帳戶 臺中福安郵局 110年7月19日10時35分許 4萬元 丙○○/2250元 110年7月19日10時36分許 5000元 林燿樟/吳建美臺灣銀行帳戶 全家超商霧峰中投店 110年7月20日14時50分許 2萬元 丙○○/2000元 110年7月20日14時52分許 2萬元 甲○○/甲○○兆豐銀行帳戶 兆豐銀行寶成分行 110年7月23日11時37分許 25萬3000元(含編號5、9金額) 丙○○/吳建美臺灣銀行帳戶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 110年7月28日12時8分許 10萬元(含110年7月28日11時25分許所匯入不明款項16萬8000元) 丙○○/1750元 15 王怡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9日起,以臉書向王怡文佯稱有包裹要寄送但卡在海關,要求王怡文代為領出云云,致王怡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7月9日15時11分許匯款3萬元、110年7月12日14時17分許匯款8萬元至楊肅賀土地銀行帳戶(111偵16872)。 丙○○/楊肅賀土地銀行帳戶 澄清醫院永豐銀行提款機 110年7月9日16時15分許 2萬元 丙○○/1500元 110年7月9日16時16分許 1萬元 8萬元因丙○○未及提領,於110年7月13日3時10分許遭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扣除,丙○○再另自他處將款項補齊。 丙○○/4000元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0739號
被 告 丙○○ 女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號7樓之 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前經提起公訴,現由貴院審理中之案件(本署110年度偵字第37974號等,貴院以股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410號案件審理中),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認宜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於民國101年間,因接受甲○○之委託處理事務,因而取 得甲○○之國民身分證,詎丙○○未經甲○○之同意或授權,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 意,於101年10月間某日,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之 家樂福量販店青海店,向玉山商業銀行(下稱玉山銀行)信 用卡業務員索取信用卡申請書,填載甲○○之姓名、國民身分 證統一編號、生日、戶籍地址等資料後,在申請人簽名欄位 上偽造「甲○○」署押3枚,並檢附甲○○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再將簽署偽造署押之信用卡申請書交予玉山銀行辦卡人員而 行使之,表示甲○○本人新申請信用卡之意思,致玉山銀行不 知情之信用卡發卡審核人員陷於錯誤,誤信係甲○○本人申請 ,而核發玉山銀行家樂福信用卡1張,郵寄至丙○○所提供之 臺中市○○區○○路00巷0號7樓之2地址,由丙○○收取,但該信 用卡仍列帳於甲○○名下,足以生損害於甲○○及玉山銀行核發 、管理信用卡之正確性。
二、丙○○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另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自101年11月16日起至109年3月26日間 ,於附表一所示之日期,至附表一所示之特約商店,未經甲 ○○之同意或授權,持上揭信用卡,刷卡購買附表一所示價值 之商品或服務共計145次,使各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
誤認丙○○係真正之持卡人,因而同意其刷卡消費,而交付該 商品或提供服務予丙○○,並使玉山銀行陷於錯誤,亦誤以為 係甲○○持卡消費,而同意上開信用卡交易及支付消費款項。 嗣因甲○○於109年3月間欲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辦理貸款,經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告知其名下之玉山銀行信用卡尚有欠款未 結清,始獲悉遭冒名申請信用卡之情事。
三、案經甲○○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⑴坦承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所載之告訴人甲○○資料均為其填載、告訴人之署押亦為其簽署,且未取得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等事實。 ⑵坦承附表一所示之消費均為其持告訴人之玉山銀行信用卡所為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其未曾申請本件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所載之告訴人署押非其簽署等事實。 3 被告與告訴人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 證明被告對告訴人坦承本件玉山銀行信用卡係其以告訴人名義申請之事實。 4 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⑴證明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所載之告訴人資料均為被告填載、告訴人之署押亦為被告所簽署之事實。 ⑵證明被告將信用卡申請之通訊地址填載為其住處臺中市○○區○○路00巷0號7樓之2之事實。 5 告訴人之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卡正附卡資訊查詢結果。 證明本件玉山銀行信用卡之發卡及停用日期。 二、論罪部分:
㈠犯罪事實一部分,被告丙○○行為後,刑法業於103年6月18日 修正第339條第1項,並於同年6月2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 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條 第1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 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9條第1項修 正後,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罰金刑度亦隨之提高),經比較 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較 為有利,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修正前 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予以論科。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 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被告於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 甲○○」署押行為,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後 持以申請,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 另論罪。被告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 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 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㈡被告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 罪嫌。被告就犯罪事實二所示盜刷告訴人信用卡詐取財物 之行為,均係利用其擅自申請之告訴人信用卡之機會,在 密接、時地刷卡消費,其數次刷卡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 弱,且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 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包括評價為法律上一行為,請論以接續犯之一罪。三、被告於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申請人欄位上,偽造之「甲○○ 」署押3枚,請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論屬於犯人與否予以 宣告沒收之。至被告擅自以告訴人名義申請取得之信用卡1
張,業經告訴人於110年4月1日申請停用,該信用卡已無法 使用而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不另聲請沒收。至本件被告之 犯罪所得,即附表一所示之刷卡消費金額,請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四、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且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 、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業經 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7974號等提起公訴,現由貴院 以股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410號案件審理中,有被告之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本案與前案係屬一人犯數罪之相 牽連案件,爰依法追加起訴。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檢 察 官 王靖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李思翰
所犯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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