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3176號
TCDM,107,訴,3176,2019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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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㈠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折算壹日。 │ │
│ │ ├────────────┼───────────┤
│ │ │張為凱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 │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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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犯罪事實│張水湧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如附表一編號㈢至㈧「偽│
│ │一、㈡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簽張歐陽珍署名」欄所示│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偽造之署名,均沒收之。│
│ │ │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門號0909│
│ │ │ │342659號、0000000000號│
│ │ │ │、0000000000號、090918│
│ │ │ │4657號、0000000000號 │
│ │ │ │SIM卡各壹張,均沒收之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 │
│ │ ├────────────┼───────────┤
│ │ │張為凱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如附表一編號㈢至㈧「偽│
│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簽張歐陽珍署名」欄所示│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偽造之署名,均沒收之。│
│ │ │折算壹日。 │ │
├─┼────┼────────────┼───────────┤
│㈢│犯罪事實│張水湧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如附表一編號㈨「偽簽張│
│ │一、㈢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歐陽珍署名」欄所示偽造│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之署名,均沒收之。 │
│ │ │折算壹日。 │ │
│ │ ├────────────┼───────────┤
│ │ │張為凱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如附表一編號㈨「偽簽張│
│ │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歐陽珍署名」欄所示偽造│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之署名,均沒收之。 │
│ │ │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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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卷名簡稱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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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卷名 │簡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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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711│①新北地檢106他711│
│號卷 │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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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 │③107偵8625卷 │
│8625號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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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交查字第 │④106交查141卷 │
│141號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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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176號卷 │本院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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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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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