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憑條)「申請人簽收」欄上偽簽「蕭素珠」之署名1枚, 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於被告所犯犯罪事實一、附表一 編號㈠所示之罪項下,予以宣告沒收之。至被告利用不知情 之台新銀行行員在如附表一編號㈠至㈤所示文件上盜蓋上開 「蕭素珠」印章所形成之「蕭素珠」印文,並非偽造印章之 印文,亦認定如前,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見解,均無庸沒 收。而如附表一編號㈠至㈤所示之文件,被告已分別交與如 附表一編號㈠至㈤所示之台新銀行各分行,並非被告所有, 自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即檢察官起訴被告偽造印章、偽造印 文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先於不詳 時間、地點偽刻「蕭素珠」之印章,並偽造如附表一編號㈠ 、㈢、㈣所示「蕭素珠」之印文,而認被告涉犯偽造印章、 偽造印文罪嫌等語。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 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 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 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 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 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著有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 足資參照)。另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 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 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 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 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 」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 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 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 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 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 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 明(最高法院著有100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足供參照) 。
㈢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偽造印章、偽造印文罪嫌,無非 係以:扣押筆錄、上開台新帳戶往來印鑑暨資料卡、台新銀 行支票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影本、取款憑條、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104年11月27日刑鑑字第1040500841號鑑定書 、上開「蕭素珠」印章1枚資為論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 偽造印章、偽造印文犯行,辯解同前。
㈣經查:本院尚難認定上開「蕭素珠」印章係被告所偽造,從 而,即難認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台新銀行行員在如附表一編號 ㈠、㈢、㈣所示文件上以上開「蕭素珠」印章蓋印形成「蕭 素珠」之印文係偽造印文之情,已詳如前述,詳見前開理由 欄二、㈣、⒉所載,於此不再贅述,本院引用前揭事證及論 述,認被告此部分被訴罪嫌尚有不足。
㈤基上,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使本院認定被告有此部 分偽造印章、偽造印文之犯行,本院無從形成被告此部分有 罪之確信。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資證明被 告有檢察官所指此部分犯行,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與被告經前 開論罪科刑之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為階段行為之包括一罪關 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219條、第38條之1第5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10條之3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聖民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如、黃智炫、洪佳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田雅心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附表一:
┌─┬───┬──────────┬─────┬─────┬──────┬──────┐
│編│時間、│犯罪手法 │盜蓋「蕭素│證據 │罪刑 │沒收 │
│號│地點 │ │珠」印文、│ │ │ │
│ │ │ │偽簽「蕭素│ │ │ │
│ │ │ │珠」署名之│ │ │ │
│ │ │ │文件及印文│ │ │ │
│ │ │ │、署名數量│ │ │ │
│ │ │ │、詐欺取財│ │ │ │
│ │ │ │之金額 │ │ │ │
├─┼───┼──────────┼─────┼─────┼──────┼──────┤
│㈠│104年1│吳桂金基於行使偽造私│台新銀行本│⑴台新銀行│吳桂金犯行使│台新銀行本行│
│ │月9日 │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行支票申請│本行支票申│偽造私文書罪│支票申請書(│
│ │下午2 │所有而詐欺取財之單一│書(兼取款│請書(兼取│,處有期徒刑│兼取款憑條)│
│ │時4分 │接續犯意,於左列之時│憑條)「存│款憑條)影│陸月,如易科│「申請人簽收│
│ │許、 │間、地點,佯以自己為│戶簽章」、│本(見偵卷│罰金,以新臺│」欄上偽簽之│
│ │臺中市│蕭素珠本人,將蕭素珠│「申請人簽│第73頁)、│幣壹仟元折算│「蕭素珠」署│
│ │豐原區│上開台新帳戶存摺、上│收」欄上盜│⑵台新銀行│壹日。 │名壹枚沒收之│
│ │圓環南│開「蕭素珠」印章,交│蓋「蕭素珠│上開台新 │ │。 │
│ │路129 │與不知情已成年之行員│」印文共2 │200萬元支 │ │ │
│ │號台新│黃曉瑩,利用不知情之│枚、「申請│票影本(見│ │ │
│ │銀行豐│行員黃曉瑩在已填載「│人簽收」欄│偵卷第74、│ │ │
│ │原分行│申請項目本行支票、禁│偽簽「蕭素│75頁) │ │ │
│ │ │止背書轉讓、金額200 │珠」署名1 │ │ │ │
│ │ │萬元、取款帳號006110│枚、 │ │ │ │
│ │ │00000000、受款人醫療│詐欺取財金│ │ │ │
│ │ │財團法人正德癌症醫療│額 │ │ │ │
│ │ │基金會、支票號碼0570│2,000,000 │ │ │ │
│ │ │660」之台新銀行本行 │元,旋以之│ │ │ │
│ │ │支票申請書(兼取款憑│支付申請而│ │ │ │
│ │ │條)「存戶簽章」、「│取得上開台│ │ │ │
│ │ │申請人簽收」欄上盜蓋│新200萬元 │ │ │ │
│ │ │上開「蕭素珠」印章而│支票 │ │ │ │
│ │ │形成「蕭素珠」之印文│ │ │ │ │
│ │ │共2枚,偽造完成表彰 │ │ │ │ │
│ │ │蕭素珠同意自上開台新│ │ │ │ │
│ │ │帳戶取款200萬元且以 │ │ │ │ │
│ │ │該200萬元作為申請受 │ │ │ │ │
│ │ │款人為正德基金會之台│ │ │ │ │
│ │ │新銀行支票之款項之私│ │ │ │ │
│ │ │文書後,將上開台新銀│ │ │ │ │
│ │ │行本行支票申請書(兼│ │ │ │ │
│ │ │取款憑條)交與不知情│ │ │ │ │
│ │ │之行員黃曉瑩而行使之│ │ │ │ │
│ │ │,使承辦行員黃曉瑩誤│ │ │ │ │
│ │ │以為吳桂金係蕭素珠本│ │ │ │ │
│ │ │人辦理上開台新帳戶取│ │ │ │ │
│ │ │款及申請上開台新銀行│ │ │ │ │
│ │ │支票,陷於錯誤,同意│ │ │ │ │
│ │ │其就上開台新帳戶存款│ │ │ │ │
│ │ │提款200萬元,且以該 │ │ │ │ │
│ │ │款項支付申請上開台新│ │ │ │ │
│ │ │銀行支票之款項,而交│ │ │ │ │
│ │ │付上開台新200萬元支 │ │ │ │ │
│ │ │票與吳桂金,吳桂金復│ │ │ │ │
│ │ │接續前揭犯意,在台新│ │ │ │ │
│ │ │銀行本行支票申請書(│ │ │ │ │
│ │ │兼取款憑條)「申請人│ │ │ │ │
│ │ │簽收」欄偽簽「蕭素珠│ │ │ │ │
│ │ │」之署名1枚,偽造完 │ │ │ │ │
│ │ │成表彰蕭素珠已收受行│ │ │ │ │
│ │ │員所交付之上開台新 │ │ │ │ │
│ │ │200萬元支票之私文書 │ │ │ │ │
│ │ │後,將上開台新銀行本│ │ │ │ │
│ │ │行支票申請書(兼取款│ │ │ │ │
│ │ │憑條)交與不知情之行│ │ │ │ │
│ │ │員黃曉瑩而行使之,足│ │ │ │ │
│ │ │以生損害於台新銀行豐│ │ │ │ │
│ │ │原分行對於帳戶管理之│ │ │ │ │
│ │ │正確性。 │ │ │ │ │
├─┼───┼──────────┼─────┼─────┼──────┼──────┤
│㈡│104年9│吳桂金基於行使偽造私│台新銀行匯│監視錄影畫│吳桂金犯行使│ │
│ │月21日│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款單(兼取│面擷取照片│偽造私文書罪│ │
│ │上午9 │所有而詐欺取財之犯意│款憑條)「│(見偵卷第│,處有期徒刑│ │
│ │時31分│,於左列之時間、地點│存戶簽章」│44頁正、背│貳月,如易科│ │
│ │許、 │,佯以自己為蕭素珠本│欄上盜蓋「│面) │罰金,以新臺│ │
│ │臺中市│人,將蕭素珠上開台新│蕭素珠」印│ │幣壹仟元折算│ │
│ │豐原區│帳戶存摺、上開「蕭素│文1枚 │ │壹日。 │ │
│ │圓環南│珠」印章,交與不知情│ │ │ │ │
│ │路129 │已成年之行員黃曉瑩,│ │ │ │ │
│ │號台新│利用不知情之行員黃曉│ │ │ │ │
│ │銀行豐│瑩在已填載取款帳號為│ │ │ │ │
│ │原分行│上開台新帳戶帳號、取│ │ │ │ │
│ │ │款金額不詳、匯款帳號│ │ │ │ │
│ │ │不詳之台新銀行匯款單│ │ │ │ │
│ │ │(兼取款憑條)「存戶│ │ │ │ │
│ │ │簽章」上盜蓋上開「蕭│ │ │ │ │
│ │ │素珠」印章而形成「蕭│ │ │ │ │
│ │ │素珠」之印文1枚後, │ │ │ │ │
│ │ │偽造完成表彰蕭素珠同│ │ │ │ │
│ │ │意自上開台新帳戶取款│ │ │ │ │
│ │ │不詳金額且以該金額匯│ │ │ │ │
│ │ │款與他人之私文書後,│ │ │ │ │
│ │ │將上開台新銀行匯款單│ │ │ │ │
│ │ │(兼取款憑條)交與不│ │ │ │ │
│ │ │知情之行員黃曉瑩而行│ │ │ │ │
│ │ │使之,惟經承辦行員黃│ │ │ │ │
│ │ │曉瑩將上開「蕭素珠」│ │ │ │ │
│ │ │之印文與台新銀行印鑑│ │ │ │ │
│ │ │系統內所留存之「蕭素│ │ │ │ │
│ │ │珠」印文核對後,發現│ │ │ │ │
│ │ │印鑑不符而婉拒交易,│ │ │ │ │
│ │ │吳桂金始未得逞,然已│ │ │ │ │
│ │ │足以生損害於台新銀行│ │ │ │ │
│ │ │豐原分行對於帳戶管理│ │ │ │ │
│ │ │之正確性。前揭偽造之│ │ │ │ │
│ │ │台新銀行匯款單(兼取│ │ │ │ │
│ │ │款憑條)則因未完成取│ │ │ │ │
│ │ │款交易而由行員黃曉瑩│ │ │ │ │
│ │ │銷毀。 │ │ │ │ │
├─┼───┼──────────┼─────┼─────┼──────┼──────┤
│㈢│104年 │吳桂金基於行使偽造私│台新銀行取│⑴監視錄影│吳桂金犯行使│ │
│ │10月30│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款憑條「存│畫面擷取照│偽造私文書罪│ │
│ │日上午│所有而詐欺取財之犯意│戶簽章」欄│片(見偵卷│,處有期徒刑│ │
│ │9時29 │,於左列之時間、地點│盜蓋「蕭素│第45頁)、│肆月,如易科│ │
│ │分許、│,將蕭素珠上開台新帳│珠」印文1 │⑵台新銀行│罰金,以新臺│ │
│ │臺中市│戶存摺、上開「蕭素珠│枚、 │取款憑條影│幣壹仟元折算│ │
│ │西區臺│」印章,交與不知情已│詐欺取財 │本(見偵卷│壹日。 │ │
│ │灣大道│成年之行員,利用不知│30萬元 │第76頁) │ │ │
│ │2段416│情之行員在已填載取款│ │ │ │ │
│ │號台新│帳號為上開台新帳戶帳│ │ │ │ │
│ │銀行臺│號、取款金額30萬元之│ │ │ │ │
│ │中分行│台新銀行取款憑條「存│ │ │ │ │
│ │ │戶簽章」欄上盜蓋上開│ │ │ │ │
│ │ │「蕭素珠」印章而形成│ │ │ │ │
│ │ │「蕭素珠」之印文1枚 │ │ │ │ │
│ │ │,偽造完成表彰蕭素珠│ │ │ │ │
│ │ │同意自上開台新帳戶取│ │ │ │ │
│ │ │款30萬元之私文書後,│ │ │ │ │
│ │ │將上開台新銀行取款憑│ │ │ │ │
│ │ │條交與不知情之行員而│ │ │ │ │
│ │ │行使之,使承辦行員誤│ │ │ │ │
│ │ │以為係蕭素珠同意或授│ │ │ │ │
│ │ │權辦理上開台新帳戶取│ │ │ │ │
│ │ │款,陷於錯誤,而將上│ │ │ │ │
│ │ │開台新帳戶之存款現金│ │ │ │ │
│ │ │30萬元交與吳桂金提領│ │ │ │ │
│ │ │,足以生損害於台新銀│ │ │ │ │
│ │ │行豐原分行對於帳戶管│ │ │ │ │
│ │ │理之正確性。 │ │ │ │ │
├─┼───┼──────────┼─────┼─────┼──────┼──────┤
│㈣│104年 │吳桂金基於行使偽造私│台新銀行取│⑴監視錄影│吳桂金犯行使│ │
│ │11月2 │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款憑條「存│畫面擷取照│偽造私文書罪│ │
│ │日上午│所有而詐欺取財之犯意│戶簽章」欄│片(見偵卷│,處有期徒刑│ │
│ │11時20│,於左列之時間、地點│上盜蓋「蕭│第45頁背面│肆月,如易科│ │
│ │分許、│,將蕭素珠上開台新帳│素珠」印文│、第46頁正│罰金,以新臺│ │
│ │臺中市│戶存摺、上開「蕭素珠│1枚、 │、背面)、│幣壹仟元折算│ │
│ │北屯區│」印章,交與不知情已│詐欺取財 │⑵台新銀行│壹日。 │ │
│ │崇德路│成年之行員,利用不知│30萬元 │取款憑條影│ │ │
│ │2段55 │情之行員在已填載取款│ │本(見偵卷│ │ │
│ │號台新│帳號為上開台新帳戶帳│ │第76頁) │ │ │
│ │銀行北│號、取款金額30萬元之│ │ │ │ │
│ │台中分│台新銀行取款憑條「存│ │ │ │ │
│ │行 │戶簽章」欄上盜蓋上開│ │ │ │ │
│ │ │「蕭素珠」印章而形成│ │ │ │ │
│ │ │「蕭素珠」之印文1枚 │ │ │ │ │
│ │ │,偽造完成表彰蕭素珠│ │ │ │ │
│ │ │同意自上開台新帳戶取│ │ │ │ │
│ │ │款30萬元之私文書後,│ │ │ │ │
│ │ │將上開台新銀行取款憑│ │ │ │ │
│ │ │條交與不知情之行員而│ │ │ │ │
│ │ │行使之,使承辦行員誤│ │ │ │ │
│ │ │以為係蕭素珠同意或授│ │ │ │ │
│ │ │權辦理上開台新帳戶取│ │ │ │ │
│ │ │款,陷於錯誤,而將上│ │ │ │ │
│ │ │開台新帳戶之存款現金│ │ │ │ │
│ │ │30萬元交與吳桂金提領│ │ │ │ │
│ │ │,足以生損害於台新銀│ │ │ │ │
│ │ │行豐原分行對於帳戶管│ │ │ │ │
│ │ │理之正確性。 │ │ │ │ │
├─┼───┼──────────┼─────┼─────┼──────┼──────┤
│㈤│於104 │吳桂金基於行使偽造私│台新銀行取│監視錄影畫│吳桂金犯行使│ │
│ │年11月│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款憑條「存│面擷取照片│偽造私文書罪│ │
│ │3日中 │所有而詐欺取財之犯意│戶簽章」欄│(見偵卷第│,處有期徒刑│ │
│ │午12時│,於左列之時間、地點│上盜蓋「蕭│47、48頁)│參月,如易科│ │
│ │29分許│,將蕭素珠上開台新帳│素珠」印文│ │罰金,以新臺│ │
│ │、臺中│戶存摺、上開「蕭素珠│1枚 │ │幣壹仟元折算│ │
│ │市西屯│」印章,交與不知情已│ │ │壹日。 │ │
│ │區文心│成年之行員,利用不知│ │ │ │ │
│ │路2段 │情之行員在已填載取款│ │ │ │ │
│ │91號台│帳號為上開台新帳戶帳│ │ │ │ │
│ │新銀行│號、取款金額不詳之台│ │ │ │ │
│ │市府分│新銀行取款憑條「存戶│ │ │ │ │
│ │行 │簽章」欄上盜蓋上開「│ │ │ │ │
│ │ │蕭素珠」印章而形成「│ │ │ │ │
│ │ │蕭素珠」之印文1枚, │ │ │ │ │
│ │ │偽造完成表彰蕭素珠同│ │ │ │ │
│ │ │意自上開台新帳戶取款│ │ │ │ │
│ │ │不詳金額之私文書後,│ │ │ │ │
│ │ │將上開台新銀行取款憑│ │ │ │ │
│ │ │條交與不知情之行員而│ │ │ │ │
│ │ │行使之,惟經承辦行員│ │ │ │ │
│ │ │將上開「蕭素珠」印文│ │ │ │ │
│ │ │與台新銀行印鑑系統內│ │ │ │ │
│ │ │所留存之「蕭素珠」印│ │ │ │ │
│ │ │文核對後,發現印鑑不│ │ │ │ │
│ │ │符而婉拒交易,吳桂金│ │ │ │ │
│ │ │始未得逞,然已足以生│ │ │ │ │
│ │ │損害於台新銀行豐原分│ │ │ │ │
│ │ │行對於帳戶管理之正確│ │ │ │ │
│ │ │性。前揭偽造之台新銀│ │ │ │ │
│ │ │行取款憑條則因未完成│ │ │ │ │
│ │ │取款交易而由行員銷毀│ │ │ │ │
│ │ │。 │ │ │ │ │
└─┴───┴──────────┴─────┴─────┴──────┴──────┘
附表二
┌─┬────────────────────────┐
│編│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
│號│ │
├─┼────────────────────────┤
│㈠│上開台新帳戶存摺1本 │
├─┼────────────────────────┤
│㈡│上開「蕭素珠」印章1顆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