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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犯罪事實欄一、㈤│侯令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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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犯罪事實欄一、㈥│侯令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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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犯罪事實欄一、㈦│侯令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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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犯罪事實欄一、㈧│侯令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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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犯罪事實欄一、㈨│侯令偉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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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犯罪事實欄一、㈩│侯令偉犯行使變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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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實欄一、│侯令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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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律師法第48條
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金。
外國律師違反第47條之2,外國法事務律師違反第47條之7第1項規定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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