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商行」收據,說是要給遊客收執,│
│ │ │ 為何該收據會虛偽填寫「台照:台│
│ │ │ 中縣大甲鎮匠師的故鄉休閒農業區│
│ │ │ 產業促進協會,品名:產地租金,│
│ │ │ 數量:6場,總價:5000」等資料 │
│ │ │ ,伊並不清楚。 │
│ │ │2.李安妮用匠師協會名義辦理「99年│
│ │ │ 度藺草&藍染複合媒材的應用人材│
│ │ │ 培訓」活動,並不曾向摸蛤兼洗褲│
│ │ │ 租用任何場地,伊或摸蛤兼洗褲商│
│ │ │ 行未曾收到李安妮或匠師協會所支│
│ │ │ 付之租金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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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含 │
│ │100年11月8日彰美推│①臺中縣大甲鎮匠師的故鄉休閒農業│
│ │字第0000000000號函│ 區產業促進協會99年4月20日、金 │
│ │(偵卷第210頁至第 │ 額58000元領據 │
│ │241頁) │②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補助計畫項目│
│ │ │ 經費核定表、經費支出明細表、補│
│ │ │ 助案件計畫總經費及分攤表、補助│
│ │ │ 經費收支結算表、預算數與實支數│
│ │ │ 對照表、活動實施計畫、人才培訓│
│ │ │ 簡章、授課講師簡介、切結書 │
│ │ │③人才培訓講師鐘點費收據(領款人 │
│ │ │ :郭凱遠、金額24000元;領款人 │
│ │ │ :李莊完、金額4800元;領款人:│
│ │ │ 劉淑美、金額14400元) │
│ │ │④場地租用費等收據 │
│ │ │⑤人才培訓簽到冊、工作人員簽到表│
│ │ │⑥台中縣大甲鎮匠師的故鄉休閒農業│
│ │ │區產業促進協會領據(金額:6萬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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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罪事實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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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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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李安妮於調查局│1.「99年生活美學成果展覽計畫成果│
│ │、偵查中之自白( │ 展覽─藺類之光」活動是在其擔任│
│ │101年4月9日調查筆 │ 理事長期間辦理,參加人員簽到業│
│ │錄,偵卷第9頁至13 │ 務由李育潔及張幸華負責,參加人│
│ │頁) │ 員簽到後,隨即領取材料及文具,│
│ │ │ 兩天培訓期間,中午均有提供參加│
│ │ │ 人員便當。 │
│ │ │2.黃瓊林有無參加該活動其不清楚。│
│ │ │ 至於名冊上黃瓊林、李金子、李進│
│ │ │ 財、黃淑敏、李美枝、李淑霞、繆│
│ │ │ 燕清、陳淑美、葉佩珊、紹美芬、│
│ │ │ 紹美惠、林淑惠等13人簽名均係由│
│ │ │ 伊偽簽之事實。 │
│ │ │3.協會沒有設置秘書,游鳳菊為總幹│
│ │ │ 事何鈺男找來協助匠師協會辦理專│
│ │ │ 案活動,秘書一職並非伊所聘用之│
│ │ │ 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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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被告何鈺男於調查局│1.「99年生活美學成果展覽─藺類之│
│ │、偵查中之證述( │ 光」活動,伊幾乎沒有參與,都是│
│ │101年4月9日調查筆 │ 由李安妮取得單據憑證及負責報銷│
│ │錄,偵卷第14頁至18│ 。 │
│ │頁) │2.伊不清楚便當費用名單中「黃瓊林│
│ │ │ 」是何人簽名,也不清楚黃瓊林有│
│ │ │ 無實際參加活動。 │
│ │ │3.該活動報銷憑證中,總幹事「何鈺│
│ │ │ 男」、會計「張幸華」、理事長「│
│ │ │ 李安妮」的印章都是李安妮自行蓋│
│ │ │ 印的。 │
├──┼─────────┼────────────────┤
│ 3. │證人黃瓊林於調查局│1.「99年生活美學成果展覽計畫─藺│
│ │、偵查中之證述( │ 類之光」核銷便當費用所使用之簽│
│ │100年12月26日調查 │ 到表,「黃瓊林」字樣並非伊所簽│
│ │筆錄,偵卷第25頁至│ 署,李安妮或匠師協會並沒有通知│
│ │28頁) │ 伊參加該活動,伊也沒有去參加該│
│ │ │ 活動,伊不知道簽名表內為何會簽│
│ │ │ 署黃瓊林字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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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①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99年12月14日│
│ │100年11月8日彰美推│ 彰美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 │
│ │字第0000000000號函│②99年「生活美學成果展覽」計畫及│
│ │(偵卷第242頁至第 │ 經費補助標準表 │
│ │276頁) │③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補助計畫項目│
│ │ │ 經費核定表 │
│ │ │④「生活美學成果展覽─藺類之光」│
│ │ │ 活動實施計畫 │
│ │ │⑤「生活美學成果展覽─藺類之光」│
│ │ │ 經費支出明細表 │
│ │ │⑥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補助案件計畫│
│ │ │ 總經費及分攤表、補助經費收支結│
│ │ │ 算表 │
│ │ │⑦「生活美學成果展覽─藺類之光」│
│ │ │ 簡章、授課講師簡介、切結書、活│
│ │ │ 動費用領據、簽到冊 │
└──┴─────────┴────────────────┘
二、論罪科刑:
(一)上開犯罪事實一部分:按刑法上所謂文書,指記載人之一 定意思或觀念之有體物,其存在之形式,自具有多樣性, 一份文件未必僅成立一種文書,時或存在多種文書之效力 。查本件報銷資料、會計報告、支出及憑證黏存單等,係 被告李安妮、何鈺男因承辦活動後,為請領上級補助款而 製作之文書,上登載計畫名稱、活動內容、金額等事項, 應屬文書,而如附表所示「欄位」部分,既經蓋有「林坤 和」之印文,已表示「林坤和」已同意之證明,而具有憑 證之作用,應屬私文書。是核被告2人所為,係犯刑法第 216條之行使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 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偽造印章、印文,為偽造私文書 之階段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 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2人係以一行為 同時觸犯上揭各罪,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處斷。李安 妮與何鈺男就前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 犯。另偽造「林坤和」印章一枚及附表所示之印文,請依 刑法第219條,宣告沒收。
(二)上開犯罪事實二部分:核被告李安妮所為,係犯刑法第21 6條之行使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揭各罪,為 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處斷。被告李安妮利用不知情之何 鈺男,係間接正犯。
(三)上開犯罪事實三部分:核被告李安妮所為,係犯刑法第21 7條之偽造署押罪。被告李安妮為使參加人數看起來較多 ,容易通過審核,利用同一機會,分別於文件上偽造「黃 瓊林、李金子、李進財、黃淑敏、李美枝、李美雲、李淑 霞、繆燕清、陳淑美、葉佩珊、紹美芬、紹美惠、林淑惠
」等13人署名之犯行,係基於單一冒名應訊之犯罪決意, 接續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而侵害同一法益,各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 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分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屬接續犯。末李安妮就上 開所犯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檢 察 官 洪國朝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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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時間 │ 文件名稱 │ 欄位 │偽造「林│ 出處 │
│號│ │ │ │坤和」印│ │
│ │ │ │ │文數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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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年10│98年度農村再生│「出納」欄 │1枚 │本署偵查│
│ │月8日 │活化及體驗活動│ │ │卷第32頁│
│ │ │核銷資料審核表│ │ │ │
├─┼───┼───────┼──────┼────┼────┤
│ 2│不詳 │會計報告 │「出納」欄 │1枚 │本署偵查│
│ │ │ │ │ │卷第36頁│
├─┼───┼───────┼──────┼────┼────┤
│ 3│98年9 │支出及憑證黏存│「覆核」欄 │1枚 │本署偵查│
│ │月26日│單--邀請函 │ │ │卷第37頁│
├─┼───┼───────┼──────┼────┼────┤
│ 4│98年9 │支出及憑證黏存│「覆核」欄 │1枚 │本署偵查│
│ │月26日│單--活動音響 │ │ │卷第38頁│
├─┼───┼───────┼──────┼────┼────┤
│ 5│98年9 │支出及憑證黏存│「覆核」欄 │1枚 │本署偵查│
│ │月26日│單--DIY材料費 │ │ │卷第39頁│
├─┼───┼───────┼──────┼────┼────┤
│ 6│98年9 │支出及憑證黏存│「覆核」欄 │1枚 │本署偵查│
│ │月26日│單--活動表演費│ │ │卷第41頁│
├─┼───┼───────┼──────┼────┼────┤
│ 7│98年10│支出及憑證黏存│「覆核」欄 │1枚 │本署偵查│
│ │月2日 │單--活動旗幟 │ │ │卷第42頁│
├─┼───┼───────┼──────┼────┼────┤
│ 8│98年10│支出及憑證黏存│「覆核」欄 │1枚 │本署偵查│
│ │月2日 │單--活動帳棚租│ │ │卷第43頁│
│ │ │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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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8年10│支出及憑證黏存│「覆核」欄 │1枚 │本署偵查│
│ │月2日 │單--舞台租金 │ │ │卷第44頁│
├─┼───┼───────┼──────┼────┼────┤
│10│98年10│支出及憑證黏存│「覆核」欄 │1枚 │本署偵查│
│ │月2日 │單--發電機、流│ │ │卷第45頁│
│ │ │動廁所租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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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年9 │支出及憑證黏存│「覆核」欄 │1枚 │本署偵查│
│ │月24日│單--活動保險費│ │ │卷第4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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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8年9 │支出及憑證黏存│「覆核」欄 │1枚 │本署偵查│
│ │月26日│單--獎狀 │ │ │卷第5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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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8年9 │支出及憑證黏存│「覆核」欄 │1枚 │本署偵查│
│ │月26日│單--便當及水 │ │ │卷第57頁│
├─┼───┼───────┼──────┼────┼────┤
│14│98年9 │支出及憑證黏存│「覆核」欄 │1枚 │本署偵查│
│ │月26日│單--牽罟材料費│ │ │卷第58頁│
├─┼───┼───────┼──────┼────┼────┤
│15│98年10│支出及憑證黏存│「覆核」欄 │1枚 │本署偵查│
│ │月2日 │單--活動舞台背│ │ │卷第59頁│
│ │ │板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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