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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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案偽造之印章 │數量 │沒收依據 │扣押物編號 │
├──────────────┼──────┼──────┼───────┤
│①「賴興順」、②「曾金絲」、│43顆(除「曾│刑法第219條 │參-1、參-2 │
│③「曾金絲」、④「林來發」、│金絲」之偽造│ │ │
│⑤「吳俊賢」、⑥「蔡景寬」、│印章2顆,其 │ │ │
│⑦「張基萬」、⑧「黃煒權」、│餘均為1顆) │ │ │
│⑨「潘俊明」、⑩「黃國忠」、│ │ │ │
│⑪「黃子芸」、⑫「郭美君」、│ │ │ │
│⑬「曾慶昌」、⑭「林嘉誠」、│ │ │ │
│⑮「邱奕約」、⑯「邱創園」、│ │ │ │
│⑰「張友誠」、⑱「林天祿」、│ │ │ │
│⑲「林學義」、⑳「張民安」、│ │ │ │
│㉑「尤淑美」、㉒「何俊勳」、│ │ │ │
│㉓「賴昌源」、㉔「佘家昇」、│ │ │ │
│㉕「鄭金祿」、㉖「楊左藤」、│ │ │ │
│㉗「莊聖賢」、㉘「翁長松」、│ │ │ │
│㉙「陳秀暖」、㉚「余美槿」、│ │ │ │
│㉛「李顯輝」、㉜「范任鈞」、│ │ │ │
│㉝「吳兆龍」、㉞「黃發能」、│ │ │ │
│㉟「蔡靜誼」、㊱「李佳益」、│ │ │ │
│㊲「吳易韓」、㊳「趙鐘賢」、│ │ │ │
│㊴「陳家溱」、㊵「楊振芳」、│ │ │ │
│㊶「劉依蓮」、㊷「張司宏」、│ │ │ │
│㊸「張蘇英桂」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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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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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扣 案 物 品 │數量 │ 性質 │ 沒收依據 │扣押物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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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民身分證影本 │7件 │供本案犯罪│刑法第38條第│壹-1~壹-7 │
│ │ │ │所用之物 │1項第2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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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所得資料清單 │6件 │因犯罪所得│刑法第38條第│貳-1~貳-4、 │
│ │ │ │之物 │1項第3款 │貳-6~貳-7 │
│ │ │ │ │ │ │
├──┼──────────────┼──────┼─────┼──────┼───────┤
│ 3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9年度綜合│6件 │因犯罪所得│刑法第38條第│肆-1~肆-6 │
│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之物 │1項第3款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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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基本資料及空白委託書 │1份 │供本案犯罪│刑法第38條第│伍-3 │
│ │ │ │所用之物 │1項第2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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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光碟片 │11片 │因犯罪所得│刑法第38條第│拾 │
│ │ │ │之物 │1項第3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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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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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扣 案 物 品│數量│扣押物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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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所得資料清單 │1件 │貳-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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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印章 │38顆│參-1、參-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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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謄│1件 │肆-1 │
│ │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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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委託書 │2件 │伍-1、伍-2 │
├──┼───────────┼──┼─────────┤
│ 5 │筆記本 │2本 │陸-1、陸-2 │
├──┼───────────┼──┼─────────┤
│ 6 │名片 │1張 │柒 │
├──┼───────────┼──┼─────────┤
│ 7 │雜記 │1張 │捌 │
├──┼───────────┼──┼─────────┤
│ 8 │電子產品(隨身碟) │3個 │玖 │
├──┼───────────┼──┼─────────┤
│ 9 │筆記型電腦 │2部 │拾壹-1、拾壹-2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戶籍法第75條
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