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1782號
TCDM,100,訴,1782,2011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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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錯別人了等語,顯與常情為違。因此,證人鄭巧欣於本院 審理時所為上開證述,當係迴護被告李冠、盧俊源之詞,自 無可採。
㈣此外,被告李冠、盧俊源雖聲請傳喚黎氏清翠到庭,證明99 年6月5日事發經過,然黎氏清翠業於100年9月14日出境,迄 今仍未入境,此有拘提報告書1紙(本院卷第143頁)、入出 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1紙(本院卷第144頁)在卷為憑, 而無法傳喚到庭作證,附予敘明。
㈤綜上所述,事實欄四所示被告李冠、盧俊源剝奪他人行動自 由之犯行,應堪認定。
五、事實欄五所示被告李冠故買贓物、行使變造準私文書部分: 訊據被告李冠對事實欄五所示故買贓物之事實,固坦承不諱 ,然矢口否認另有行使變造準私文書之犯行,辯稱:伊沒有 參與變造車身號碼、引擎號碼云云。經查:
㈠事實欄五所示被告李冠故買贓物、行使變造準私文書之事實 ,除經被告李冠於警詢(偵字第7146號卷第13、14、19至22 頁)、偵訊(偵字第1192號卷第165、166頁)、本院準備程 序及審理(本院卷第43頁)時,供承部分事實外,復經證人 黃雅琳於警詢(偵字第7146號卷第31至33頁)時,證述綦詳 ,並有車牌號碼4857-ZK號自用小客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1紙 (偵字第1192號卷第36頁)、被告李冠於99年12月11日晚上 6時57分22秒許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 綽號「大肚」之成年男子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字第7146號卷第15頁)、上開自用 小客貨車(含鑰匙、行車執照)之扣押物品目錄表1紙(偵 字第7146號卷第25頁)、黃雅琳領回自用小客貨車及鑰匙之 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偵字第7146號卷第34頁)、失車案件 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 入單各1紙(偵字第7146號卷第35、36頁)在卷可稽。又扣 案之自用小客貨車經送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 ,該自用小客貨車之車身號碼後五碼(09642)有重新施工 過與前三碼(X50)不同,正座安全氣囊、免鑰匙操作系統 、行車控制電腦對應之車身號碼均為X0000000,引擎號碼與 該公司拓印紀錄不同,此有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1月26日(100)中車服發字第100065號函1份(偵字第714 6號卷第29、30頁)在卷為證,足認扣案之自用小客貨車係 以變造車身號碼、引擎號碼之方式,自車牌號碼0165-ZF號 自用小客貨車改造而來。
㈡被告李冠雖以前詞置辯。然考諸被告李冠於99年12月11日晚 上6時57分22秒許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



打綽號「大肚」之成年男子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偵字第7146號卷第15頁),其對話內容 為:「A(李冠):我昨天有牽車子進去原廠用電腦,當時 那老師傅在弄電腦弄了2小時都用不好,我之前跟你講進去 原廠會不會有問題,你跟我說不會。B(綽號「大肚」之成 年男子):應該沒有問題。A:可是電腦試下去,跑出兩組 英文號碼出來,顯示車身號碼不同喔。怎麼會變這樣?B: 怎麼會這樣,我有從新灌過號碼。A:對啊,就是你用的不 好,才會有這種狀況,電腦才會顯示數字出來,你還說可以 ,我才進原廠處理,那這會不會怎樣。」「A:是這樣喔, 我跟原廠講民間都在裝比較便宜,他有跟我問你去大甲打1 支鑰匙喔。B :是喔。A:你有去大甲弄鑰匙嘛。B:本來這 引擎跟你換下去有用一組的,跟你原來的一定不符合,你知 道嘛。」可見被告李冠確實知悉綽號「大肚」之成年男子係 以變造車身號碼、引擎號碼之方式,將來路不明之贓車,經 「借屍還魂」方式,為其修理該自用小客貨車。再參以被告 李冠於警詢時即自承:「因該部車號4857-ZK灰色之自用小 客貨車1部,我於99年11月4日2時55分飲酒駕駛行經臺中縣 霧峰鄉○○路128號前自撞後,該部車嚴重損壞無法使用, 故我於99年11月底、12月中旬左右時間,我花費新臺幣20萬 2千元,全權請友人竊取1部跟我同型號之車輛,以借屍還魂 方式(車身、引擎號碼均已變造),他再向監理所從新申請 車號5487-C9號懸掛於目前已借屍還魂後,再交給我使用。 」等語(偵字第7146號卷第13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亦供 承:「我當初買的時候是修理的,是20萬2千元,一開始修 理這輛車是20萬2千元,我是後來才知道的,他改車身,是 後來才知道的。前面我真的不知道,給他10萬元之後,我就 知道他們要去偷車了,他車子不給我看,我就知道他要去偷 車,且知道他要改引擎號碼,他交車給我後,我也將尾款交 給他。那時候已經知情了。」等語(本院卷第44頁),益徵 被告李冠於綽號「大肚」之成年男子變造車身號碼、引擎號 碼之前,早已知悉綽號「大肚」之成年男子將以來路不明之 贓車,經「借屍還魂」方式,為其修理該自用小客貨車至明 。被告李冠上開辯詞,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㈢綜上所述,事實欄五所示被告李冠故買贓物、變造私文書之 犯行,應堪認定。
六、論罪科刑理由:
㈠按機車引擎號碼,係機車製造廠商出廠之標誌,乃表示一定 用意之證明,依刑法第220條規定,應以私文書論(最高法 院66年臺上字第1961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失竊車輛之引擎



號碼,固不乏全部予以偽造者,然亦有僅變造其中部分數字 者。按將汽車引擎號碼全部塗銷,另行鑄造號碼嵌入引擎或 粘貼其上,固為偽造,然若僅將其中部分號碼數字,予以變 動,是否仍為偽造或應論以變造,即非無疑(最高法院83年 度臺上字第330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李冠與綽號「 大肚」之成年男子,既僅將車身號碼、引擎號碼不符部分磨 去,重新打刻該部分號碼,按諸前揭說明,應屬變造準私文 書。核被告李冠所為,關於事實欄三所示部分,均係犯刑法 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關於事實欄五所示部分,分別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 文書罪,同法第349條第2項之故買贓物罪。被告李冠、盧俊 源所為,關於事實欄二所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 利罪;關於事實欄四所示部分,均係犯同法第302條之剝奪 他人行動自由罪。
㈡按刑法第302條之妨害自由罪,原包括私禁及以其他非法方 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而言,所謂非法方法,當包括強暴脅迫 等情事在內。上訴人以水果刀強押周女上其駕駛之自用轎車 ,剝奪其行動自由,並將車駛向屏東縣萬丹公墓途中,周女 要求迴車,並表示如不迴車,即跳車云云,上訴人於妨害自 由行為繼續中,嚇稱如跳車即予輾死等語,自屬包含於妨害 周女行動自由之同一意念之中。縱其所為,合於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之情形,仍應視為剝奪行動自由之部分行為 ,原判決認所犯低度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為高度之剝奪行動 自由罪所吸收,其法律見解,不無可議(最高法院74年臺上 字第3404號判例意旨參照)。事實欄四所示部分,被告李冠 另對鄭巧欣為恐嚇之言語,雖合於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 、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之犯罪構成要件,然按 諸前揭說明,此部分行為應視為以非法方法剝奪行動自由之 部分行為,合併成為一個以非法方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即祇成立實質上之一罪,應依刑法第302條第1項論處,不另 論以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㈢被告李冠所為事實欄五所示變造車身號碼與引擎號碼之變造 準私文書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㈣被告李冠、盧俊源就事實欄二所示重利、事實欄四所示剝奪 他人行動自由等犯行,被告李冠與綽號「大肚」之成年男子 就事實欄五所示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犯行,分別具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各為共同正犯。
㈤被告李冠所為事實欄二所示81次重利、事實欄三所示2次恐 嚇危害安全、事實欄四所示1次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事實欄 五所示1次故買贓物、1次行使變造準私文書之犯行,被告盧



俊源所為事實欄二所示81次重利、事實欄四所示1次剝奪他 人行動自由之犯行,均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各應予分論 併罰。
㈥被告李冠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以89年度訴字第1206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嗣經送監 執行,於95年9月13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甫 於96年11月3日因縮刑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執行完畢等情, 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 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各加重其刑。 ㈦爰審酌被告李冠、盧俊源為謀取高額利息,竟共組地下錢莊 ,對於因急迫而向其借款之被害人收取重利,犯罪期間將近 1年,被害人人數眾多,復以恐嚇、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方 式,對積欠本息之借款人催討債務,惡性非輕,然考量被告 李冠、盧俊源剝奪鄭巧欣行動自由時間不長,被告李冠為地 下錢莊負責人,被告盧俊源僅係受僱於被告李冠,負責收取 借款本息,參與程度、所獲利益均較被告李冠為輕,另被告 李冠為貪圖小利,竟故買他人竊盜而來之贓車,並以變造車 身號碼、引擎號碼之方式,重新申領牌照,損及監理機關對 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及其等2人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被告李冠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 生活狀況,被告盧俊源大專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 貧寒之生活狀況,暨被告李冠坦承重利、故買贓物犯行,被 告盧俊源坦承重利犯行,然均否認其餘部分犯行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刑,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並各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㈧按關於沒收之諭知,於共犯中之任何一人,均屬從刑,基於 共同犯罪行為,應由共犯各負全部責任之理論,凡必須沒收 之物,於共犯之判決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88年度臺 上字第709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借款人於借款時簽發之 支票、本票及所提供之身分證等證件,既係用以供擔保,則 借款人於償還借款時,被告自應將借款人供擔保之票據、身 分證等歸還予借款人,此等供擔保用之票據、身分證影本等 自非屬被告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 第334號判決意旨參照),且重利罪之被害人非不必交付利 息,仍應交付法定限制內之利息。被害人開立之支票或本票 交予被告收執,既係供作擔保借款債務之用,其超出借款本 金部分應包括用以清償法定限制內之利息及限制外之重利, 限制外之重利固係犯罪所得,限制內之利息即非犯罪所得,



自不能全部視為犯罪所得。而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所謂因 犯罪所得之物,係指該物全部係犯罪所得而言,如非全部而 僅係不能分割之其中一部係犯罪所得,自不得視為全部犯罪 所得予以沒收。況如沒收,被告依法可向被害人求償借貸之 本金,將無該支票作為憑據,從而自不得沒收該支票(臺灣 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7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法律問題第19 號研討結果參照)。經查:
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李冠、盧俊源所有,其 中附表三編號1至7、13、14所示部分,係供其等犯附表一所 示重利案件所用之物,附表三編號8至12所示部分,係供其 等犯附表一所示重利案件預備之物,此經被告李冠(偵字第 1192號卷第16頁、本院卷第152頁)、盧俊源(偵字第1192 號卷第46頁、本院卷第152頁)供認無訛,均應於附表一所 示各重利罪項下,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至29所示 部分,係供其等犯附表一所示該借款人所屬重利案件所用之 物,應分別於附表一所示各該借款人所屬重利罪項下,宣告 沒收。
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本票,係各該借款人交付予被告李冠供作 擔保為質之用,按諸前揭說明,自不得宣告沒收。 ⒊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或為非屬被告李冠、盧俊源所有, 或無證據足資證明係供被告李冠、盧俊源犯本案所用之物, 或犯罪預備之物,復非屬違禁物,均不得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第302條第1項、第305條、第344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文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許惠瑜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附表一:李冠、盧俊源重利部分:
┌──┬───┬───────┬───────┬────┬────┬─────┬───┐
│編號│借款人│借款時間、地點│借款金額、計息│借款人質│相關證據│應沒收之物│備註 │
│ │ │ │方式 │押物品 │ │ │ │
├──┼───┼───────┼───────┼────┼────┼─────┼───┤
│ 1 │鄭巧欣│99年01月14日下│借款6萬元,預 │健保卡1 │鄭巧欣於│附表三編號│起訴書│
│ │(綽號│午5時許,在臺 │扣第1期利息6千│張、面額│警詢、偵│1至14所示 │附表一│
│ │「小娟│中縣大里市(現│元,實拿5萬4千│12萬元本│訊之證述│之物 │編號1 │
│ │」) │改制為臺中市大│元。利息以10日│票1張。 │(偵字第│ │ │
│ │ │里區;以下均以│為1期,每期利 │ │1192號卷│ │ │
│ │ │改制後名稱)德│息6千元,年息 │ │第121至1│ │ │
│ │ │芳南路與中興路│達360%。 │ │26、175 │ │ │
│ │ │口之統一超商前│ │ │、176頁 │ │ │
│ │ │。 │ │ │)、附表│ │ │
│ │ │ │ │ │二編號1 │ │ │
│ │ │ │ │ │所示本票│ │ │
│ │ │ │ │ │1紙。 │ │ │
├──┼───┼───────┼───────┼────┼────┼─────┼───┤
│ 2 │黎氏清│99年1月某日, │借款10萬元,預│不詳 │黎氏清翠│附表三編號│起訴書│
│ │翠(綽│在臺中市南區建│扣第1期利息1萬│ │於警詢、│1至14所示 │附表一│
│ │號「老│成路1012號越南│元,實拿9萬元 │ │偵訊之證│之物 │編號4 │
│ │闆娘」│美食小吃店(下│。利息以10日為│ │述(偵字│ │ │
│ │) │稱上開越南美食│1期,每期利息1│ │第1192號│ │ │
│ │ │小吃店)。 │萬元,年息達36│ │卷第133 │ │ │
│ │ │ │0% 。 │ │至137、1│ │ │
│ │ │ │ │ │75、176 │ │ │
│ │ │ │ │ │頁)。 │ │ │
├──┼───┼───────┼───────┼────┼────┼─────┼───┤
│ 3 │武氏金│99年12月17日某│借款5萬元,預 │護照1本 │武氏金緣│附表三編號│起訴書│
│ │緣(綽│時許,在臺中市│扣第1期利息5千│、身分證│於警詢、│1至14所示 │附表一│
│ │號「阿│大里區○里路50│元,實拿4萬5千│影本1張 │偵訊之證│之物 │編號5 │
│ │平」)│號前之阿平小吃│元。利息以10日│、面額10│述(偵字│ │ │
│ │ │店。 │為1期,每期利 │萬元本票│第1192號│ │ │
│ │ │ │息5千元,年息 │1紙。 │卷第110 │ │ │
│ │ │ │達360%。 │ │至112頁 │ │ │
│ │ │ │ │ │、他字卷│ │ │
│ │ │ │ │ │第85至87│ │ │
│ │ │ │ │ │頁)、附│ │ │
│ │ │ │ │ │表二編號│ │ │
│ │ │ │ │ │2所示本 │ │ │




│ │ │ │ │ │票1紙、 │ │ │
│ │ │ │ │ │領回證件│ │ │
│ │ │ │ │ │保管單1 │ │ │
│ │ │ │ │ │紙(偵字│ │ │
│ │ │ │ │ │第1192號│ │ │
│ │ │ │ │ │卷第115 │ │ │
│ │ │ │ │ │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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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武氏金│99年12月28日晚│借款3萬元,預 │護照1本 │武氏金緣│附表三編號│起訴書│
│ │緣(綽│上9時許,在臺 │扣6千元,實拿2│、身分證│於警詢、│1至14所示 │附表一│
│ │號「阿│中市大里區大里│萬4千元。利息 │影本1張 │偵訊之證│之物 │編號6 │
│ │平」)│路50號前之阿平│以3日為1期,每│、面額6 │述(偵字│ │ │
│ │ │小吃店。 │期本息3千元, │萬元本票│第1192號│ │ │
│ │ │ │年息達240%(起│1紙。 │卷第110 │ │ │
│ │ │ │訴書誤載為1200│ │至112頁 │ │ │
│ │ │ │%)。 │ │、他字卷│ │ │
│ │ │ │ │ │第85至87│ │ │
│ │ │ │ │ │頁)、附│ │ │
│ │ │ │ │ │表二編號│ │ │
│ │ │ │ │ │3所示本 │ │ │
│ │ │ │ │ │票1紙、 │ │ │
│ │ │ │ │ │領回證件│ │ │
│ │ │ │ │ │保管單1 │ │ │
│ │ │ │ │ │紙(偵字│ │ │
│ │ │ │ │ │第1192號│ │ │
│ │ │ │ │ │卷第115 │ │ │
│ │ │ │ │ │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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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阮紅雲│99年2月某日, │借款6萬元,預 │護照1本 │阮紅雲於│附表三編號│起訴書│
│ │(綽號│在上開越南美食│扣利息1萬2千元│、面額12│警詢、偵│1至14所示 │附表一│
│ │「小雲│小吃店。 │,實拿4萬8千元│萬元本票│訊之證述│之物 │編號7 │
│ │」) │ │。本息以3日為1│1紙。 │(偵字第│ │ │
│ │ │ │期,每期本息6 │ │1192號卷│ │ │
│ │ │ │千元,年息達24│ │第116至1│ │ │
│ │ │ │0%。 │ │17頁、他│ │ │
│ │ │ │ │ │字卷第93│ │ │
│ │ │ │ │ │至95頁)│ │ │
│ │ │ │ │ │、領回證│ │ │
│ │ │ │ │ │件保管單│ │ │
│ │ │ │ │ │1紙(偵 │ │ │




│ │ │ │ │ │字第1192│ │ │
│ │ │ │ │ │號卷第12│ │ │
│ │ │ │ │ │0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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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阮紅雲│99年6月某日, │借款3萬元,預 │護照1本 │阮紅雲於│附表三編號│起訴書│
│ │(綽號│在上開越南美食│扣第1期利息3千│、面額6 │警詢、偵│1至14所示 │附表一│
│ │「小雲│小吃店。 │元,實拿2萬7千│萬元本票│訊之證述│之物 │編號8 │
│ │」) │ │元。利息以10日│1張。 │(偵字第│ │ │
│ │ │ │為1期,每期利 │ │1192號卷│ │ │
│ │ │ │息3千元,年息 │ │第116至1│ │ │
│ │ │ │達360%。 │ │17頁、他│ │ │
│ │ │ │ │ │字卷第93│ │ │
│ │ │ │ │ │至95頁)│ │ │
│ │ │ │ │ │、附表二│ │ │
│ │ │ │ │ │編號5所 │ │ │
│ │ │ │ │ │示本票1 │ │ │
│ │ │ │ │ │紙、領回│ │ │
│ │ │ │ │ │證件保管│ │ │
│ │ │ │ │ │單1紙( │ │ │
│ │ │ │ │ │偵字第11│ │ │
│ │ │ │ │ │92號卷第│ │ │
│ │ │ │ │ │120頁)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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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阮紅雲│99年11月17日,│借款3萬元,預 │護照1本 │阮紅雲於│附表三編號│起訴書│
│ │(綽號│在上開越南美食│扣第1期利息3千│、面額6 │警詢、偵│1至14所示 │附表一│
│ │「小雲│小吃店。 │元,實拿2萬7千│萬元本票│訊之證述│之物 │編號9 │
│ │」) │ │元。利息以10日│1張。 │(偵字第│ │ │
│ │ │ │為1期,每期利 │ │1192號卷│ │ │
│ │ │ │息3千元,年息 │ │第116至1│ │ │
│ │ │ │達360%。 │ │17頁、他│ │ │
│ │ │ │ │ │字卷第93│ │ │
│ │ │ │ │ │至95頁)│ │ │
│ │ │ │ │ │、附表二│ │ │
│ │ │ │ │ │編號6所 │ │ │
│ │ │ │ │ │示本票1 │ │ │
│ │ │ │ │ │紙、領回│ │ │
│ │ │ │ │ │證件保管│ │ │
│ │ │ │ │ │單1紙( │ │ │
│ │ │ │ │ │偵字第11│ │ │




│ │ │ │ │ │92號卷第│ │ │
│ │ │ │ │ │120頁) │ │ │
│ │ │ │ │ │。 │ │ │
├──┼───┼───────┼───────┼────┼────┼─────┼───┤
│ 8 │阮紅雲│99年12月4日, │借款3萬元,預 │護照1本 │阮紅雲於│附表三編號│起訴書│
│ │(綽號│在上開越南美食│扣第1期利息3千│、面額6 │警詢、偵│1至14所示 │附表一│
│ │「小雲│小吃店。 │元,實拿2萬7千│萬元本票│訊之證述│之物 │編號10│
│ │」) │ │元。利息以10日│1張。 │(偵字第│ │ │
│ │ │ │為1期,每期利 │ │1192號卷│ │ │
│ │ │ │息3千元,年息 │ │第116至1│ │ │
│ │ │ │達360%。 │ │17頁、他│ │ │
│ │ │ │ │ │字卷第93│ │ │
│ │ │ │ │ │至95頁)│ │ │
│ │ │ │ │ │、附表二│ │ │
│ │ │ │ │ │編號7所 │ │ │
│ │ │ │ │ │示本票1 │ │ │
│ │ │ │ │ │紙、領回│ │ │
│ │ │ │ │ │證件保管│ │ │
│ │ │ │ │ │單1紙( │ │ │
│ │ │ │ │ │偵字第11│ │ │
│ │ │ │ │ │92號卷第│ │ │
│ │ │ │ │ │120頁) │ │ │
│ │ │ │ │ │。 │ │ │
├──┼───┼───────┼───────┼────┼────┼─────┼───┤
│ 9 │阮紅雲│99年12月14日,│借款3萬元,預 │護照1本 │阮紅雲於│附表三編號│起訴書│
│ │(綽號│在上開越南美食│扣第1期利息3千│、面額6 │警詢、偵│1至14所示 │附表一│
│ │「小雲│小吃店。 │元,實拿2萬7千│萬元本票│訊之證述│之物 │編號11│
│ │」) │ │元。利息以10日│1張。 │(偵字第│ │ │
│ │ │ │為1期,每期利 │ │1192號卷│ │ │
│ │ │ │息3千元,年息 │ │第116至1│ │ │
│ │ │ │達360%。 │ │17頁、他│ │ │
│ │ │ │ │ │字卷第93│ │ │
│ │ │ │ │ │至95頁)│ │ │
│ │ │ │ │ │、附表二│ │ │
│ │ │ │ │ │編號8所 │ │ │
│ │ │ │ │ │示本票1 │ │ │
│ │ │ │ │ │紙、領回│ │ │
│ │ │ │ │ │證件保管│ │ │
│ │ │ │ │ │單1紙( │ │ │
│ │ │ │ │ │偵字第11│ │ │




│ │ │ │ │ │92號卷第│ │ │
│ │ │ │ │ │120頁)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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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阮紅雲│99年12月22日,│借款6萬元,預 │護照1本 │阮紅雲於│附表三編號│起訴書│
│ │(綽號│在上開越南美食│扣利息1萬2千元│、面額12│警詢、偵│1至14所示 │附表一│
│ │「小雲│小吃店。 │,實拿4萬8千元│萬元本票│訊之證述│之物 │編號12│
│ │」) │ │。本息以3日為1│1紙。 │(偵字第│ │ │
│ │ │ │期,每期本息6 │ │1192號卷│ │ │
│ │ │ │千元,年息達24│ │第116至1│ │ │
│ │ │ │0%。 │ │17頁、他│ │ │
│ │ │ │ │ │字卷第93│ │ │
│ │ │ │ │ │至95頁)│ │ │
│ │ │ │ │ │、附表二│ │ │
│ │ │ │ │ │編號5所 │ │ │
│ │ │ │ │ │示本票1 │ │ │
│ │ │ │ │ │紙、領回│ │ │
│ │ │ │ │ │證件保管│ │ │
│ │ │ │ │ │單1紙( │ │ │
│ │ │ │ │ │偵字第11│ │ │
│ │ │ │ │ │92號卷第│ │ │
│ │ │ │ │ │120頁)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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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阮氏玉│99年12月7日凌 │借款6萬元,預 │護照1本 │阮氏玉麗│附表三編號│起訴書│
│ │麗(綽│晨0時許,在臺 │扣第1期利息6千│、面額12│於警詢之│1至14所示 │附表一│
│ │號「阿│中市太平區東平│元,實拿5萬4千│萬元本票│證述(偵│之物 │編號13│
│ │麗」)│路與新平路1段 │元。利息以10日│1紙。 │字第1697│ │ │
│ │ │路口、東平加油│為1期,每期利 │ │號卷第57│ │ │
│ │ │站前。 │息6千元,年息 │ │至60頁)│ │ │
│ │ │ │達360%。 │ │、附表二│ │ │
│ │ │ │ │ │編號9所 │ │ │
│ │ │ │ │ │示本票1 │ │ │
│ │ │ │ │ │紙、領回│ │ │
│ │ │ │ │ │證件保管│ │ │
│ │ │ │ │ │單1紙( │ │ │
│ │ │ │ │ │偵字第16│ │ │
│ │ │ │ │ │97號卷第│ │ │
│ │ │ │ │ │63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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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阮氏玉│99年12月9日晚 │借款3萬元,預 │護照1本 │阮氏玉麗│附表三編號│起訴書│
│ │麗(綽│上7時許,在臺 │扣利息6千元, │、面額6 │於警詢之│1至14所示 │附表一│
│ │號「阿│中市太平區東平│實拿2萬4千元。│萬元本票│證述(偵│之物 │編號14│
│ │麗」)│路與新平路1段 │本息以3日為1期│1紙 │字第1697│ │ │
│ │ │路口、東平加油│,每期本息3千 │ │號卷第57│ │ │
│ │ │站前。 │元,年息達240%│ │至60頁)│ │ │
│ │ │ │。 │ │、附表二│ │ │
│ │ │ │ │ │編號10所│ │ │
│ │ │ │ │ │示本票1 │ │ │
│ │ │ │ │ │紙、領回│ │ │
│ │ │ │ │ │證件保管│ │ │
│ │ │ │ │ │單1紙( │ │ │
│ │ │ │ │ │偵字第16│ │ │
│ │ │ │ │ │97號卷第│ │ │
│ │ │ │ │ │63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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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楊玉蘭│99年5月9日某時│借款5萬元,預 │面額10萬│楊玉蘭於│附表三編號│起訴書│
│ │(綽號│許,在臺中市南│扣第1期利息5千│元本票1 │警詢之證│1至14所示 │附表一│
│ │「小蘭│區○○路中興大│元、另收5百元 │紙。 │述(偵字│之物 │編號15│
│ │」) │學大門旁。 │手續費,實拿4 │ │第3706號│ │ │
│ │ │ │4,500元。利息 │ │卷第24至│ │ │
│ │ │ │以10日為1期, │ │27頁)、│ │ │
│ │ │ │每期利息5千元 │ │附表二編│ │ │
│ │ │ │,年息達360%。│ │號11所示│ │ │
│ │ │ │ │ │本票1紙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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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吳佩蓉│99年10月30日某│借款10萬元,預│中華民國│吳佩蓉於│附表三編號│起訴書│
│ │(綽號│時許,在臺中市│扣第1期利息1萬│護照1本 │警詢之證│1至14、15 │附表一│
│ │「小玉│大里區○○○街│元,實拿9萬元 │、身分證│述(偵字│所示之物 │編號16│
│ │」) │130號3樓306室 │。利息以10日為│影本1張 │第3706卷│ │ │
│ │ │。 │1期,每期利息1│、面額10│第30至33│ │ │
│ │ │ │萬元,年息達36│萬元、12│頁)、附│ │ │
│ │ │ │0% │萬元本票│表二編號│ │ │
│ │ │ │ │各1紙。 │12至14所│ │ │
│ │ │ │ │ │示本票3 │ │ │
│ │ │ │ │ │紙、領回│ │ │
│ │ │ │ │ │證件保管│ │ │
│ │ │ │ │ │單1紙( │ │ │
│ │ │ │ │ │偵字第37│ │ │




│ │ │ │ │ │06號卷第│ │ │
│ │ │ │ │ │36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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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吳佩蓉│99年12月18日某│借款6萬元,預 │中華民國│吳佩蓉於│附表三編號│起訴書│
│ │(綽號│時許,在臺中市│扣利息1萬2千元│護照1本 │警詢之證│1至14、15 │附表一│
│ │「小玉│大里區○○○街│,實拿4萬8千元│、身分證│述(偵字│所示之物 │編號17│
│ │」) │130號3樓306室 │。本息以3日為1│影本1張 │第3706號│ │ │
│ │ │。 │期,每期本息6 │、面額12│卷第30至│ │ │
│ │ │ │千元,年息達24│萬元本票│33頁)、│ │ │
│ │ │ │0% │1紙。 │附表二編│ │ │
│ │ │ │ │ │12至14號│ │ │
│ │ │ │ │ │所示本票│ │ │
│ │ │ │ │ │3紙、領 │ │ │
│ │ │ │ │ │回證件保│ │ │
│ │ │ │ │ │管單1紙 │ │ │
│ │ │ │ │ │(偵字第│ │ │
│ │ │ │ │ │3706號卷│ │ │
│ │ │ │ │ │第36頁)│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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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阮氏翠│99年5月9日下午│借款5萬元,預 │護照1本 │阮氏翠於│附表三編號│起訴書│
│ │(綽號│2時許,在臺中 │扣第1期利息5千│、面額10│警詢之證│1至14所示 │附表一│
│ │「阿翠│市南區和平里文│元,實拿4萬5千│萬元本票│述(偵字│之物 │編號18│
│ │」) │心南十路211號 │元。利息以10日│1紙。 │第3706號│ │ │
│ │ │未來之翼大樓樓│為1期,每期利 │ │卷第37至│ │ │
│ │ │下路旁。 │息5千元,年息 │ │39頁)、│ │ │
│ │ │ │達360%。 │ │附表二編│ │ │
│ │ │ │ │ │號15所示│ │ │
│ │ │ │ │ │本票1紙 │ │ │
│ │ │ │ │ │、領回證│ │ │
│ │ │ │ │ │件保管單│ │ │
│ │ │ │ │ │1紙(偵 │ │ │
│ │ │ │ │ │字第3706│ │ │
│ │ │ │ │ │號卷第36│ │ │
│ │ │ │ │ │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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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阮氏翠│99年12月29日下│借款3萬元,預 │護照1本 │阮氏翠於│附表三編號│起訴書│
│ │(綽號│午2時許,在臺 │扣第1期利息3千│、面額6 │警詢之證│1至14所示 │附表一│
│ │「阿翠│中市南區和平里│元,實拿2萬7千│萬元本票│述(偵字│之物 │編號19│
│ │」) │文心南十路211 │元。利息以10日│1紙 │第3706號│ │ │




│ │ │號未來之翼大樓│為1期,每期利 │ │卷第37至│ │ │
│ │ │樓下路旁。 │息3千元,年息 │ │39頁)、│ │ │
│ │ │ │達360%。 │ │附表二編│ │ │
│ │ │ │ │ │號16所示│ │ │
│ │ │ │ │ │本票1紙 │ │ │
│ │ │ │ │ │、領回證│ │ │
│ │ │ │ │ │件保管單│ │ │
│ │ │ │ │ │1紙(偵 │ │ │
│ │ │ │ │ │字第3706│ │ │
│ │ │ │ │ │號卷第36│ │ │
│ │ │ │ │ │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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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黎明月│99年10月某日,│借款6萬元,預 │身分證影│黎明月於│附表三編號│起訴書│
│ │(綽號│在臺中市東區旱│扣利息1萬2千元│本1張、 │警詢之證│1至14所示 │附表一│
│ │「阿月│溪東路新天地餐│,實拿4萬8千元│面額12萬│述(偵字│之物 │編號20│
│ │」) │廳停車場後面。│。本息以3日為1│元本票1 │第3706號│ │ │
│ │ │ │期,每期本息6 │紙。 │卷第43至│ │ │
│ │ │ │千元,年息達24│ │44頁)、│ │ │
│ │ │ │0%(起訴書誤載│ │附表二編│ │ │
│ │ │ │為1200%)。 │ │號17所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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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