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12號
PHDM,103,訴,12,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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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34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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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