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1號
原 告 洪素珠
林咨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將坐落高雄
市○○區○○段000000○00000 地號土地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
新臺幣(下同)930,000 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93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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