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分配款請求權不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169號
CTDV,103,重訴,169,202208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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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陳巖兩人無償提供使用…。」等語以觀(見本院卷28第55 頁),已明白約定包括房地產及設備均係兩造無償提供予合 夥,並不屬合夥之資產,縱87年改為向兩造承租房地使用, 至多僅變更性質為有償租賃,亦不足以此推認兩造合夥出資 比例之變動,又95年10月25日後被告縱因休養未提供勞務, 然兩造並未協議變更出資比例,且依原告提出之前開95年至 98年業主提前分配盈餘明細及統計簡表記載,猶按各二分之 一比例平均分配盈餘予股東(見本院卷1第84至90頁),亦 未變更分配比例,原告既未與被告協商約定變更出資比例, 自應按合夥契約約定以50%計算為合理,原告聲請鑑定出資 比例尚無必要。而依兩造出資比例50%計算被告應分配之合 夥剩餘財產為56,124,728元(112,249,456元×50%)。又兩 造不爭執三泰醫院已先給付分配盈餘8,374,798元予被告( 見本院卷21第26頁),則扣除此部分金額,被告應受分配金 額為47,749,930元。原告主張被告應受分配款僅1,2044,488 元,請求確認被告應受分配款請求權於超過12,044,488元部 分不存在,並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之規定,請求確 認被告就98年11月5日三泰醫院合夥關係解散時合夥財產狀 況清算結果應受分配款請求權超過1,2044,488元部分不存在 ,為無理由。
貳、反訴部分
一、反訴原告主張:系爭合夥事業於98年11月5日解散後,反訴 在三泰醫院原址執行醫療業務,以獨資方式經營三泰醫院, 然三泰醫院於解散後,本應辦理歇業、註銷開業登記,始可 認了結現務,在系爭合夥事業了結現務前,三泰醫院之合夥 仍存續,其收益應列入合夥清算範圍,清算財產範圍包含98 年11月5日後至104年2月3日註銷三泰醫院開業登記期間。又 反訴原告主張至104年2月3日資產、負債項目如附表三、四 所示,資產項目中有諸多項目經反訴被告擅自提領現金或不 當利用、或逾期未提出相關憑證,均應予追加列計,且兩造 就系爭合夥事業約定出資各二分之一,以此計算反訴原告應 受合夥財產清算之分配款為168,750,000元,爰依民法第699 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㈠反訴被告應給付反 訴原告168,750,000元,及自反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二、反訴被告則以:解散後之合夥,在完成清算前,其合夥關係 固不消滅,然所謂不消滅限於在清算範圍內不消滅,解散之 合夥其得處理事務僅限於清算事務,若非處理清算事務,即



與解散合夥無關,所謂了結現務等項,不包含利用合夥財產 所為常態性、持續性之醫療業務經營。況合夥一經解散,合 夥事務之執行呈停止狀態,此一停止狀態即合夥之現務,為 解散後之合夥應清算之事務,反訴被告於系爭合夥事業解散 後,獨自一人非為了結現務及清算目的,所為常態性、持續 性之經營醫療業務,顯非處理合夥解散後之清算事務,其反 訴被告獨資經營之收益,不得列入合夥財產之清算。又系爭 合夥事業之出資,包含財產及勞務出資各二分之一,87年以 後系爭合夥事業改向兩造承租三泰醫院使用之房地,兩造財 物出資減半為各12.5%,反訴原告於95年10月25日因病即未 盡其勞務出資,縱認98年11月6日起原告獨資經營三泰醫院 之醫療收入為合夥財產一部分,原告主張至104年2月3日三 泰醫院註銷時止之資產、負債項目如附表三、四「原告主張 及爭議項目」欄所示,且被告僅能以財物出資12.5%計算應 受分配金額,且兩造就清算分配盈餘爭議甚大,反訴原告於 請求金額未確定前不得請求遲延利息等語,資為抗辯。並聲 明:㈠反訴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 執行。
三、反訴之爭點:
㈠兩造清算合夥財產應計算至98年11月5日或104年2月3日? ㈡反訴原告以104年2月3日作為清算合夥財產時點有無理由?如 有,其可請求反訴被告給付金額為若干?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兩造清算合夥財產應計算至98年11月5日或104年2月3日? 兩造清算合夥財產之清算應計算至98年11月5日時止,業經 本院認定如本訴部分之理由第五點、㈠所述,此部分爭點同 一,爰不再予論述。
㈡反訴原告以104年2月3日作為清算合夥財產時點有無理由?如 有,其可請求反訴被告給付金額為若干?
⒈按合夥解散進行清算時,合夥財產,應先清償合夥之債務。 合夥財產於清償合夥債務及返還各合夥人出資後,尚有賸餘 者,按各合夥人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分配之。民法第697條 第1項、第699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既應以98年11月5日解 散時作為合夥財產清算時點,反訴原告以104年2月3日作為 清算合夥財產時點,即屬無據,惟計至98年11月5日止,反 訴原告就合夥剩餘財產應受分配金額為47,749,930元,如前 所述,其應僅得請求反訴被告給付47,749,930元,逾此部分 之請求,不予准許。
⒉又反訴原告前已起訴請求反訴被告協同辦理合夥財產清算, 經高雄地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4號判決命本件反訴被告應協



同辦理清算兩造間出資經營之三泰醫院合夥財產確定,而本 件反訴為給付之訴,與同時以一訴請求計算及依該法律關係 為給付之情形尚有不同,性質亦與請求法院核定租金等形成 之訴互異,本件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之合夥利益分配債權, 應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且未經約定利率,而反訴原告提起 反訴時,係聲明請求反訴被告就兩造合夥之三泰醫院清算結 果給付反訴原告二分之一,及自反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3第45頁),嗣於1 09年7月2日具體提出反訴聲明金額112,044,488元請求被告 給付(見本院卷22第121頁),並於當日將繕本送達反訴被 告,而生催告給付之效力,爰認反訴被告應自109年7月3日 起加付遲延利息。
五、綜上所述,本件反訴原告依民法第699條之規定,請求反訴 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47,749,930元,及自109年7月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兩造均陳 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反訴原告勝 訴部分,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反 訴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 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肆、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反訴原告之反訴為一部 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79條、第39 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附表一:98年11月5日三泰醫院資產項目
編號 項目 鑑定金額 原告主張及爭議項目 被告主張及爭議項目 1 銀行存款- 現金/ 活存/甲存 104,891,705元 同左 同左 2 存貨 3,867,291元 同左 10,469,579元(卷25第59頁準備18狀變更) 3 固定資產 17,323,129元 同左 同左 4 國泰養老團險保額-98/10/31 15,362,361元 同左 同左 5 2%勞退準備金- 三泰醫院 5,671,863元 同左 同左 6 2%勞退準備金- 護理之家 407,368元 同左 同左 7 健保局收入(98/10/31以前-含追加及補付) 20,203,596元 21,618,871元 21,618,871元(卷24第239頁同原告主張) 8 健保局收入(98/11/1-11/5 依比例收入) 2,118,095元 2,253,618元(含應收利息1,857元) 2,253,618元(含應收利息1,857元) 9 應收款- 護理之家(98/11/1-11/5依比例收入) 144,446元 同左 同左 10 應收款- 呼吸照護病房(98/11/1-11/5依比例收入) 38,262 元 同左 同左 11 兩造同意追加97年5 月不當支領金額175,500元 兩造同意追加97年5 月不當支領金額175,500元 12 代付陳巖96年個人綜所稅213,480元 不當提領現金支付陳巖96年個人綜所稅213,480元 13 兩造同意追加支付陳巖個人訴訟律師費52,000元 兩造同意追加支付陳巖個人訴訟律師費52,000元 14 -- 陳巖溢領薪資額4,146,249元 15 -- 不當提領現金支付陳巖95年個人綜所稅1,875,571元 16 -- 陳巖使用三泰醫院設備所產收入80%應列醫院收入:1,014,023元 17 -- 三太醫療社團法人籌備處之銀行存款現金提領30,000元(卷28第39頁) 18 -- 三泰醫院98年11月5日前現金存入惟美基金帳戶金額係合夥財產:2,172,690元 19 -- 三泰醫院98年11月5日前以FEDI轉入或跨行匯入惟美基金帳戶金額係合夥財產:16,023,328元 合計 170,028,116元 172,019,894元 203,884,043元 附表二、98年11月5日三泰醫院負債及業主權益項目編號 項目 鑑定金額 原告主張及爭議項目 被告主張及爭議項目 1 應付票據 3,209,127元 同左 同左 2 應付帳款- 已轉支付檔-含11/9轉帳部分 14,531,438元 同左 同左 3 應付票據-護理之家 25,920 元 同左 同左 4 保證金-呼吸照護病房 10,000 元 同左 同左 5 保證金-護理之家 845,000 元 同左 同左 6 應付費用-98/10-98/11/5健保費 491,946 元 同左 同左 7 應付費用-98/10勞健保應付自付額 152,437元 同左 同左 8 應付費用-98/10-98/11/5勞退金2% 64,167 元 同左 同左 9 應付費用-98/9-98/11/5應付勞退金+ 代扣自付額 546,414 元 同左 同左 10 應付費用-98/11/1-11/5各項費用應付帳款 720,360 元 1,126,721 元 同左 11 應付費用- 至98/11/5 應付薪資 6,806,691 元 同左 同左 12 應付費用- 至98/11/5 應付節金薪資 107,643 元 兩造同意以775,022 元列計11/25 支付98/10-11/5 節金 兩造同意以775,022 元列計11/25 支付98/10-11/5 節金 13 應付費用-應付租金(應付陳巖97.2.1-98.10.31 租金) 7,572,613元 兩造同意以15,264,314元列計(實際於100 年支付,100 年度不得重複列計租金支出) 97.02-98/11/5 兩造同意以15,264,314元列計(實際於100 年度支付,100 年不得重複列計租金支出) 97.02-98/11/5 14 應付費用- 應付利梭租金及保留款 0元 兩造同意列計應付利梭租金及保留款140,868元 兩造同意列計應付利梭租金及保留款140,868元 15 應付費用- 應付98/10 費用 2,294,990 元 2,021,049元 同左 16 應付費用- 員工資遣費預估 11,483,728 元 兩造同意以12,048,057元列計 葉淑芳資遣費至98.11.5 為459,642 元、更正陳玟伶到職日及資遣費,補付1,404,687 元全數列計 兩造同意以12,048,057元列計 葉淑芳資遣費至98.11.5 為459,642 元、更正陳玟伶到職日及資遣費,補付1,404,687 元全數列計 17 代扣項目- 代收法院執行命令 190,000 元 同左 同左 18 代扣項目-代扣所得稅 216,762 元 同左 同左 19 11/5前已入帳:11/1- 11/5應付進貨成本: 526,386元 (未轉至付款系統之進 貨帳款) -- 20 房租訴訟費用- 裁判費、鑑價費、律師費: 752,206元 -- 21 應補發陳巖薪資-醫療勞務:35,756,768元 -- 22 應補發陳巖薪資:行政管理:1,800,000元 -- 23 應付陳巖款:95-98年盈餘預先分配,高呈祥金額大於陳巖,短付陳巖3,853,245元 -- 合計 49,269,236元 117,354,538元 58,465,933元 附表三:104年2月3日三泰醫院資產項目
編號 項目 鑑定金額 原告主張及爭議項目 被告主張及爭議項目 1 銀行存款- 現金/ 活存/甲存 35,608,199元 同左 同左 2 銀行存款- 定存 34,500,000元 同左 同左 3 存貨 0 元 同左 同左 4 固定資產 6,146,033 元 兩造同意以134,500元列計 兩造同意以134,500元列計 5 應收國泰養老團險保額-104/2/3 580,242 元 同左 同左 6 應收勞退準備金- 三泰醫院-104/12 12,687,760元 同左 同左 7 應收勞退準備金- 護理之家-110/3 948,781 元 同左 同左 8 應收健保局收入 8,404,040 元 同左 同左 9 其他應收款- 96年度年終獎金重覆認列 0 元 同左 同左 10 其他應收款- 97年5 月不當支領其他/油資 175,500 元 同左 同左 11 其他應收款- 不當提領現金支付陳巖96年個人綜所稅 213,480 元 同左 同左 12 其他應收款- 應收利息 394,443 元 同左 同左 13 -- 其他應收款- 陳巖溢領薪資4,146,249 元 14 -- 其他應收款- 支付個人訴訟之律師費9,431,878 元(98-104) 15 -- 其他應收款- 不當提領現金175,012,708元 (98/11/6-104/7/23) 16 -- 其他應收款- 陳巖向醫院借支款中450,000 元(99/7/16 )支票未兌現入醫院帳戶 17 -- 其他應收款- 陳巖向醫院借支款中2,290,000 元無法證實確已還清 18 -- 其他應收款- 支付永美公司貨款計13,464,983元無法證實確有進貨事實(99/11/8-101/1/8 ) 19 -- 其他應收款- 99年度短報護理之家養護收入3,742,572元 20 -- 其他應收款- 陳巖99/3/8網路轉帳溢領設備款1,247,000元 21 -- 其他應收款- 陳巖因前述設備所產生收入的80% 左右均應列醫院收入,並依合夥契約規定分配:1,014,023元 22 -- 其他應收款- 不當給付陳嚴配偶旅遊支出(99-103年度): 4,190,000 元 23 -- 不當支付薪資予陳巖之子陳泰瑜(99/4-100/10 ):868,530元 24 -- 其他應收款- 100/9/19由國泰匯入郵局500 萬元,其中之4,997,893 元無支出憑証及日記帳可供查核有無重覆列支費用。 25 -- 其他應收款- 100 年3 月-9月定存解約後有17,000,000元無付現資料無 26 -- 其他應收款- 自國泰提領現金4,911,457 元(99/11/26-100/06/02) 27 -- 其他應收款- 100/07/29-08/23支付陳巖租金6,000,000元 28 -- 其他應收款- 100/12/22支出醫院房屋設計費:718,440元 29 -- 其他應收款- 102/5/31中信帳戶轉入陳巖帳戶4,322,707 元(101 年度綜所稅) 30 -- 其他應收款- 102/7/23中信帳戶存款繳納陳巖私人稅款2,234,074 元(99年度綜所稅) 31 -- 其他應收款- 103/6/3 自高銀提領2,000,000元(含102 年度陳巖綜所稅1,745,128元,254,872元用途不明) 32 -- 其他應收款- 停車場泥作工程580,000 元 33 -- 其他應收款- 103/8/19中信帳戶匯予王聲平2,000,000元 34 -- 其他應收款- 103/8/19中信帳戶匯予陳玟伶200 萬元 35 -- 其他應收款- 103/9/5 陳玟伶提領現金111萬元 36 -- 其他應收款- 103 年重覆認列100 年度之租金支出4,380,000 元 37 -- 其他應收款- 103/2-104/7 不當匯款入陳巖私人帳戶565,719 元 38 柏瑞拉丁美洲股票基金:380,080 元(111/1/7 參考淨值) 其他應收款- 99/11/5 以100 萬元購入柏瑞拉丁美洲股票基金1,009,000元 39 -- 三泰醫院醫療社團法人籌備處銀行存款現金提領30,000元 40 -- 三泰醫院98年11月5日前現金存入惟美基金帳戶金額係合夥財產:2,172,690元 41 -- 三泰醫院98年11月5日後現金存入惟美基金帳戶金額係合夥財產: 35,271,893元 42 -- 三泰醫院98年11月5日前以FEDI轉入或跨行匯入惟美基金帳戶金額係合夥財產:16,023,328元 43 -- 陳巖女兒於101年9月7日跨行匯入惟美基金帳戶之金額係合夥財產:1,705,319元 44 -- 陳巖透過其配偶陳朱春蘭、女兒陳玟伶、女婿王聲平及惟美基金帳戶將三泰資金轉入其設在三家銀行之個人帳戶,該等金額應屬合夥財產:58,373,303元 45 -- 陳巖於99-104年間以現金存入6個其私人銀行帳戶中,似有侵占合夥財產之嫌,應予加回:22,493,543元 46 -- 103/08/11從郵局帳戶現金提領300萬元予葉淑芳 47 -- 103/08/11從郵局帳戶現金提領300萬元予謝美惠 合計 99,658,478元 94,027,025元 505,404,254元 附表四:104年2月3日三泰醫院負債及業主權益類項目編號 項目 原告主張及爭議項目 被告主張及爭議項目 1 應付費用 3,386,717 元(三泰醫院:3,308,735 元)(附設護理之家:77,982元) -- 2 應付廠商貨款(104/2/4-11/6) 3,701,927 元 -- 3 應付票款(104/3-5) 1,832,328 元 -- 4 代扣項目- 代扣所得稅、勞保費、健保費、勞退自提 361,871 元 -- 5 應付租金- 高呈祥(100 年度) 4,380,000 元 -- 6 應付租金- 高呈祥 -4,380,000元 (103 年實際支付100年度租金,應沖銷應付租金) -- 7 應付租金- 陳巖(100/1/1-104/3/24) 18,139,639元 -- 8 應補發陳巖薪資- 醫療勞務- 98/10/31以前 35,756,768元 -- 9 應補發陳巖薪資- 行政管理- 98/10/31以前 18,000,000元 -- 10 應補發陳巖薪資- PTA 手術津貼(98/11-104/1) 6,732,328 元 -- 11 應補發陳巖薪資- 院長行政管理(98/11 -104/1) 18,900,000元 -- 12 應還陳巖代墊款 11,302,958元 -- 13 應返還陳巖暫存三泰醫院作營運使用之款項 8,634,952 元 -- 14 應補發陳玟伶短付資遣費 104,687 元 (如104年資產負債表員工資遣費係以12,048,057元計算,則不主張補發) -- 15 應付執行業務所得稅(101-104 年度) 2,626,154 元 (累積盈虧-約當業主繳納稅款) -- 16 應付陳巖98/11/5 之前結算盈餘 8,374,798 元 (陳巖於106/7/11領取) -- 17 應付高呈祥98/11/5 之前結算盈餘 8,374,798 元 (高呈祥於104/10/5領取) -- 18 應付陳巖款-95-98年盈餘預先分配高呈祥金額大於陳巖金額部分 3,853,245 元 (95至98年兩位合夥人預先提領之金額不同,短付陳巖部分應予以補付) -- 19 104/3/16繳納104/1 健保費(含醫院及護理之家) -- 61,195元 20 104/3/12繳納104/1 勞保費、104/4/9 繳納104/2勞保費(含醫院及護理之家) -- 94,835元 (104/1 勞保費94,286元、104/2 勞保費549元) 21 104/3/12繳納104/1 勞退金-6%(含醫院及護理之家) -- 75,374元 22 104 年度應付各項營業費用-104/2/3 -- 555,545 元 (保險費- 財產保險37,088元、稅捐及規費299,228 元、職工福利-其他909 元、郵電費54,208元、水電瓦斯費164,112 元) 23 104/2/3 應付薪資(含醫療人員、兼職員工) -- 30,033元 (醫療人員薪資21,333元;兼職員工薪資8,700 元) 24 應付高程祥租金(103/12及104/1-3/24) -- 1,030,980 元 (39,869+991,111) 25 其他應付費用 -- 332,817 元 (增加差額) 合計 150,083,170 元 2,180,779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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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