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9年度,128號
CTDV,109,勞訴,128,2021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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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事業單位亦得會商勞方檢附相關文件送核。」、第5點「 勞工對工作規則內容提出異議者,主管機關應列為審核參考 ,審慎處理。」係要求事業單位就依法應先經集體同意者, 併附有關文件送審,而因企業工會作為事業單位內之集體同 意權行使單位,主管機關自亦參酌前開函釋與工作規則審核 要點之相關規定,將工會之修正意見納入考量,審慎為之。 惟此終究非屬工作規則審核之法定要件。有勞工局110年1月 29日高市勞條字第11030519800號函在卷可參(卷一第241至 252頁),足見被告修正工作規則是否業經工會同意並非法 定生效要件,亦非勞工局同意核備與否之要件,原告上開主 張,應有誤會。
⒌原告另主張其108年8月9日延遲出車之違反工作規則行為, 已據以作為其108年度員工考核之依據,原告因此於該年度 年終考績經評定為丙等,並扣減獎金,然被告重複引用上開 108年度之懲戒事由並與109年度之懲戒事由合併作為解僱依 據,有違一事不二罰原則。查被告之年度考核分為工作績效 、品德操行及學識技能,各占60%、20%、20%,而原告於 108年度經考核其工作績效為40分、品德操行13分、學識技 能13分,總分66分,等別為丙等,備註欄記載「大過2支, 申誡1支」,有108年度考核紀錄在卷可參(卷一第449頁) ,是原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懲戒事由固經列入該年度考核 ,惟原告另於108年2月10日執行245路(593-FP)勤務,因 看錯班表致延誤發車,經被告依懲罰事由第66款記大過一次 並減發服務獎金2,000元,有原告108年度獎懲明細在卷可佐 (卷一第417頁),且該年度另經記以申誡1次,堪認原告當 年度之考核非僅以該次延遲出車遭記大過處分為唯一年終考 核事由。且被告係依工作規則第52條第2款「員工平時考核 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大過以上處分者,其年終考核不得列為 乙等以上」之規定(卷一第99頁),將原告108年度之年終 考績列為丙等,於法有據。再雇主得就員工違反工作規則情 形整體予以觀察,如員工遲遲未能改善工作態度,足以認為 員工在主觀上已無忠誠履行其提供勞務之意願,此時雇主終 止勞動契約並不違反「雙重懲罰禁止原則」,亦難稱為違法 。稽之被告之工作規則並無一次違規即以三大過懲處之規定 ,如依原告主張不能雙重處罰,則被告不得將員工各次違反 工作規則情事累積計算,即永不得解僱員工,亦非合理。且 被告所為記過懲戒處分,係為維護公司內部秩序、配置勞動 力所必須,尚無違反雙重懲戒禁止原則,原告此部分主張, 亦無足採。
⒍從而,原告確有違反工作規則,其情節重大,被告終止兩造



間之勞動契約,自屬合法,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兩造間自 108年8月27日起已無勞動契約關係存在,則就上開爭執事項 「㈥『節油電獎金』是否為勞基法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如 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原告得請求被告按月給付之薪資數 額為何?」之爭點,即無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七、綜上所述,原告既已遭被告合法解僱,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已 因被告之終止契約而消滅。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 在,及自109年9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前一日止,按月於每 月10日前給付38,880元,暨自各期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另請求被告自109年9月1日起 至原告復職之前一日止,按月提繳5,040元至勞保局設立之 原告勞退金個人專戶,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 一論列,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附表(參卷一第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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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違規時點 │被告主張之違規行為 │被告主張原告違反之│被告之懲戒│公告日(民國│備註 │
│號│(民國) │ │懲罰標準表款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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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8年8月9日 │執行勤務(KKA-9017),延遲30│【第66款】 │大過乙次 │108年10月4日│終止雇用契約通│
│ │ │分出車 │懲罰事由:於發車點│ │ │知書誤載違規時│
│ │ │ │站及管制點,未按表│ │ │點為108/8/10 │
│ │ │ │訂發車時間,而提前│ │ │ │
│ │ │ │2分鐘以上或延遲12 │ │ │ │
│ │ │ │分鐘以上行駛而無正│ │ │ │
│ │ │ │當理由者。 │ │ │ │
│ │ │ │懲罰標準:記大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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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9年7月25日│未確實完成酒測作業 │【第37款】 │小過乙次 │109年8月26日│蓄意者記大過一│
│ │ │ │懲罰事由:因工作方│ │ │次。 │
│ │ │ │法錯誤,致使本公司│ │ │ │




│ │ │ │受損害嚴重者。 │ │ │ │
│ │ │ │懲罰標準:記過。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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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9年8月2日 │執行勤務【7路(125FT)】未戴│【第37款】 │小過乙次 │109年8月25日│蓄意者記大過一│
│ │ │口罩 │懲罰事由:因工作方│ │ │次。 │
│ │ │ │法錯誤,致使本公司│ │ │ │
│ │ │ │受損害嚴重者。 │ │ │ │
│ │ │ │懲罰標準:記過。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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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9年8月3日 │執行勤務【7路(125FT)】未戴│【第37款】 │小過二次 │109年8月26日│蓄意者記大過一│
│ │ │口罩累犯 │懲罰事由:因工作方│ │ │次。 │
│ │ │ │法錯誤,致使本公司│ │ │ │
│ │ │ │受損害嚴重者。 │ │ │ │
│ │ │ │懲罰標準:記過。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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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9年8月7日 │執行勤務【7路(125FT)】闖紅│【第75款】 │大過乙次 │109年8月25日│ │
│ │ │燈 │懲罰事由:行車超過│ │ │ │
│ │ │ │時速限定與闖紅燈經│ │ │ │
│ │ │ │查明屬實者。 │ │ │ │
│ │ │ │懲罰標準:記大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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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港都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