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923號
CTDV,106,司促,3923,2017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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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923號
債 權 人 桂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俊明
債 務 人 羅安順即弘安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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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桂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