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923號債 權 人 桂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俊明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弘安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債務人弘安工程行究為獨資或合夥,若為獨資,請具狀更正相對人為「羅安順即弘安工程行」。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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