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85號
CTDV,109,訴,85,20210125,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5號
原   告 黃玉真 
訴訟代理人 林鼎越律師
      楊啟志律師
被   告 陳雅文 
訴訟代理人 闕嘉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 易程序,民國110 年1 月22日修正生效之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第11款定有明文。上揭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簡易訴訟 程序施行後,於修正前已繫屬之事件,未經終局裁判者,適 用修正後之規定,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 之1 條第1 款亦有 明文。
二、本件兩造係因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屬民事訴訟法 第427 條第1 項之範圍,爰依職權裁定改行簡易訴訟程序, 並由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翁熒雪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係訴訟程序中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