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8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富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秉澤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翰品營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富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年度建字第8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43,52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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