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買賣契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34號
CTDV,109,補,634,2020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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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34號
原   告 林建安 
      林建南 
      林麗英 
      林建成 
      林麗華 
      林王金足
      林建昌 
      林麗珠 
      林飛騰 
      林建祥 
      林蜜  
      林子鈞 

      林群家 
      林怡芬 
      林秀雲 

      林朝發 
兼上十六人
訴訟代理人 林春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瀛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
  人如有法定代理人者,書狀應記載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
  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同法第116條第1項
  第2 款規定甚明。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未列明被告東瀛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尚待補正,致訴訟程序無法
  進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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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瀛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