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7年度,44號
CTDV,107,司執消債清,44,2019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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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4號
聲請人即債 張大欉
務人
代理人(法 楊啟志律師
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4號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清算財團除僅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 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53,875元外,其他無應屬清算財團 之財產,以上有債務人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同業公會 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聲請人陳報狀及全無應屬清算財團 財產之書面切結書等在卷為憑。復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 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 有本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4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 之陳報狀等附卷足稽。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僅有保 單解約金53,875元,經解繳到院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 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 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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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