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7年度,152號
CTDV,107,司執消債更,152,201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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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2號
聲請人即債 邱萬良
務人
代理人(法 蔡駿民律師
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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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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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法定代理人 黃信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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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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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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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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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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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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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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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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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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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黃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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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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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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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又更生方案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為達第64條第2項第3款之最低 清償總額者,得延長為八年。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 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53條第2項、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如下:
(一)債務人名下有一筆供其居住使用的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依據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78號裁定所載,該屋現值1 10,750元,且經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28287號執行事件 拍賣而未拍定,清算價值甚低。
(二)復查,債務人為37年次(現年72歲),目前每月僅領有老 農津貼7,256元,考量債務人年事已高,工作能力已經 有所不足,是以應以每月老農津貼7,256元作為還款基 礎。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債務 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 期,6年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2,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 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
(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 後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 債務人名下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經本院認定現值共110, 750元,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 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 總額。
(二)債務人領有的老農津貼固然低於高雄市108年最低生活 費用,然債務人具狀表示其願意從其領有的老農津貼中 提出每月2,000元的還款金額,剩餘不足生活部分將由 其配偶以及子女支應供給,顯見債務人確實已經盡其所 能傾其所有供還款之用,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 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債務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

附表:更生方案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金額 6年清償總額 遠東銀行 77,378 9.47% 189 13,608 新光銀行 112,511 13.78% 276 19,872 凱基銀行 68,455 8.38% 168 12,096 艾星銀行 94,690 11.59% 232 16,704 板信資產公司 183,115 22.42% 448 32,256 良京實業公司 72,015 8.82% 176 12,672 玉山銀行 127,798 15.65% 313 22,536 元大銀行 80,797 9.89% 198 14,256 加總 816,759 100% 2,000 144,000 清償成數 17.63%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如資產公司,仍需債務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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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