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7年度,150號
CTDV,107,司執消債更,150,201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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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0號
聲請人即債 唐碧雲
務人
代 理 人 黃耀平 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72號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 人名下無財產亦無保單;再查,聲請人於民國105年6月間發 生左腦幹梗塞(俗稱中風),是薪資狀況大幅降低,導致無法 負擔房租,現搬回父親(民國00年生)家居住。復查,聲請人 目前任職於惠川醫院附設護理之家,依據其107年1月至108 年3月薪資平均為8,711元,自陳收入則為8,100元,以上有 聲請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保 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無有效保單)、戶籍謄本、家族系統表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診斷證明書、薪資明細表、聲 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雖多數債權人主張聲請人薪資遠低於 基本工資未盡合理,惟聲請人自陳中風後改成一周僅工作三 至四日,且為半天班,雖想回去上全天班,但嘗試後仍因身



體不適而請假,且目前尚須持續復健,亦影響工作時間等節 ,又據其所提出診斷證明書紀載,聲請人因梗塞型腦中風合 併右肢體無力,醫囑亦表明其因上述病症導致身體狀況仍無 法負荷全日班,以上有本院107年度消債調字第15號調解筆 錄、惠川醫院診斷證明書附卷為憑,本院認聲請人係因疾病 導致收入銳減,是認其每月工作情形非謂無盡力清償債務, 故仍以實際薪資平均即每月8,711元,作為計算聲請人還款 能力基礎。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 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月1期,6年 共計72期,每期清償1,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 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因聲請人於105年間已因中風而收入降低,是其聲請前二年 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低於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人除每月固定收入 外,名下別無財產,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 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 受償之總額。
㈡又聲請人現住於父親家,毋庸負擔房租,而以其收入扣除 更生方案還款金額後,每月僅餘7,711元作為個人生活費 ,遠低於108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扣除房屋 比例24.64%計算之金額,應屬節約。另聲請人主張其父親 為榮民,必要時父親與胞弟可資助其不足之生活費,故認 其所留存生活費雖低,但不致影響更生方案履行可能性。 ㈢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上開個人生活費 後,剩餘金額全數用於清償,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 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更生方案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滙豐銀行 4965 0.64% 7 新光銀行 252862 32.72% 327 摩根聯邦 514999 66.64 666 債權總額 772826 每期清償總額 1000 清償成數 9.32% 還款總額 72000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如資產公司,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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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