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55號
CTDV,106,重訴,155,2019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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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支付命令原告對林妙芸有本金債權7,810,500元及如系爭 支付命令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審重訴卷第70至73頁),原告固僅請求依年利率5%計算之遲 延利息(審重訴卷第75至77頁),並將其得請求之遲延利息 與本金加總後為8,097,720元(計算式:7,810,500元+287, 220元=8,097,720元),主張全部列入債權原本欄云云,惟 系爭分配表表一次序18、次序19及表二次序21、次序22余永 宸、李月女所受分配金額既均應予以更正,則於更正該2人 應受分配金額後,尚有其他債權人應優先於原告受分配,此 部分即應由本院民事執行處更正余永宸李月女應受分配金 額後重行計算系爭執行事件各債權人應受分配金額並據以製 作分配表,原告主張其於系爭分配表表一次序31及表二次序 34債權原本欄均應逕予更正為8,097,720元,並無理由。六、綜上所述,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分 配表異議之訴,請求剔除:①余永宸系爭分配表表一次序18 第二順位抵押權利息7,594,521元、違約金11,550,000元、 其他利息逾3,000,000元部分,及表二次序21表一分配不足 之債權原本欄逾6,000,000元部分;②李月女系爭分配表表 一次序19第二順位抵押權利息7,444,932元、違約金11,322, 500元、其他利息逾3,000,000元部分,及表二次序22表一分 配不足之債權原本欄逾6,000,000元部分,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逾上開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85條第1項後段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附表
┌─────┬──┬────┬───┬─────────────┐
│分配表 │次序│債權種類│債權人│應剔除部分(新臺幣) │
│(製作日期│ │ │ │ │
│:106年7月│ │ │ │ │
│26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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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 │18 │第二順位│余永宸│利息:7,594,521元 │
│ │ │抵押權 │ │違約金:11,550,000元 │
│ │ │ │ │其他利息:逾3,000,000部分 │
│ ├──┼────┼───┼─────────────┤
│ │19 │第二順位│李月女│利息:7,444,932元 │
│ │ │抵押權 │ │違約金:11,322,500元 │
│ │ │ │ │其他利息:逾3,000,000部分 │
├─────┼──┼────┼───┼─────────────┤
│表二 │21 │表一分配│余永宸│債權原本欄: │
│ │ │不足 │ │逾6,000,000元部分 │
│ ├──┼────┼───┼─────────────┤
│ │22 │表一分配│李月女│債權原本欄: │
│ │ │不足 │ │逾6,000,000元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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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