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0年度,9號
CTDV,110,聲,9,2021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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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黃榆恒即黃玉敏即黃聰明之繼承人

      黃玉琴即黃聰明之繼承人

      黃玉真即黃聰明之繼承人

共   同
代 理 人 林泰良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九年度訴字第九○三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民國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釐清證人於民國110年1月26日開庭 之證述內容,爰聲請交付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03號110年1月 26日期日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本文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 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第1 項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 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 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03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事件之當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又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 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 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 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瀞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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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