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醫師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醫訴字,109年度,4號
CTDM,109,醫訴,4,2023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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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執行醫療業務罪(1罪)等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非法 執行醫療業務罪。
五、審酌被告林聖章經營幸福診所期間開設自費減重班,成績斐 然、素有威名,其本人更長年擔任我國奧亞運國家隊隊醫, 形象良好,然不知愛惜羽毛,為貪圖不法利益竟指使診所內 護理師即被告陳賢修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登載不實病歷資料 後向健保署詐領醫療費用,且被告2人犯後均空言否認犯行 ,辯稱僅為減重諮詢而無視諸多病患指述明確,無端耗費司 法資源,實不宜輕縱;考量被告2人非法執行醫療業務期間 雖長,然看診病患僅7位(次數約百次),詐得醫療費用僅2 萬8409元,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且上開費用業遭健保署扣還 (詳下述),犯罪所生損害已稍獲填補,另被告陳賢修僅為 護理師,在本案非居於主導地位,參酌被告林聖章自陳博士 畢業,目前執業醫生;被告陳賢修自陳專科畢業,目前擔任 護理師,月入約4萬元(醫訴三卷第369頁)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肆、沒收部分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 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幸福 診所於本案涉案期間申報不實醫療費用,業經健保署追扣共 計4萬5145元(即從該署按月應支付予診所之醫療費用中扣 除)完畢,此有該署107年12月7日健保高字第1076097614號 函可稽(偵一卷第131至132頁),而上開金額已高於本院認 定被告2人如事實欄所載犯罪所得2萬8409元,是被告林聖章 犯後實質上已將詐欺所得返還予告訴人;又本件卷證尚未足 積極證明被告陳賢修實際獲有犯罪所得,遂均不予宣告沒收 (追徵)。
伍、無罪及不另為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
 ㈠被告林聖章明知附表二各編號(扣除下述㈡所示編號)所示全 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即宋鎵岓、趙美枝侯宜岑蕭慧君謝燕玉吳珍宜張菀珊蕭秋惠廖秀珍賴貞伶、余財 安、黨宏海蘇欣怡及王小如等人(下稱宋鎵岓等14人), 均僅至幸福診所參與自費減重課程,並無因上開各編號所示 疾病至該診所就診,竟意圖為該診所不法所有而基於詐欺取 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自民國103年4月起至10 5年5月止,於上開保險對象自費減重繳交健保卡過程,將如



上開各編號所示不實醫療內容(看診日期、醫師及疾病名稱 等)登載在其業務上所製作之電子病歷資料,再依一般全民 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請流程,透過網際網路連線方式,按月 將依據上開電子病歷登載之電子總表傳輸至健保署,持以向 健保署申報醫療費用,使健保署陷於錯誤而依上開不實診療 紀錄,核付如上開各編號所示之醫療費用共計3萬3854元予 幸福診所,足生損害健保署對於醫務管理及費用核發之正確 性。因認被告林聖章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同法 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 等罪嫌。
 ㈡被告林聖章陳賢修2人明知未依醫師法取得醫師資格並領得 醫師證書,不得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竟仍基於擅自執行醫療 業務、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被 告陳賢修於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時間於幸福診所內幫林素戀 看診;於附表二編號4⑷⑸、編號5⑶⑷所示時間幫余財安看診; 於附表二編號11⑾、編號12⑿⒀、編號14⒁、編號15⑹及編號16⑹ 所示時間幫池芝山看診,未經核准而執行醫療業務,同時在 電子病歷虛偽記載上開各編號病患經具合格醫師資格者看診 結果,再由診所依據上開電子病歷資料登載於職務上製作屬 電磁紀錄之電子總表,按月以電子申報方式向健保署申報醫 療費用而行使,用以表示上開各編號病患確係由合格醫師診 療,致健保署承辦人員誤信各次看診均由合格醫師執而陷於 錯誤,按月將各編號所示醫療費用匯入該診所指定銀行帳戶 ,金額合計3520元,足生損害於健保署管領電子申報系統資 料、保險醫療給付正確性及上開病患接受合格醫師診療之權 益。因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同法第2 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及 醫師法第28條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等罪嫌。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證據,係指足 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 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苟積極證據 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 年上字第816號分別著有判例。
三、檢察官認被告2人涉犯前揭罪嫌,無非係以宋鎵岓等14人於 健保署訪談及偵訊時證稱並無因附表二各編號(扣除上述公 訴意旨㈡所示編號)之疾病名稱於幸福診所就診,渠等單純 參與自費減重課程;另余財安、池芝山、林素戀等3人於健



保署訪談及偵訊時證稱由Dora看診、拿藥,而Dora經查證即 為被告陳賢修,資為主要論據。訊之被告2人堅決否認上述 犯行,被告林聖章辯稱:宋鎵岓等14人確實有在幸福診所就 診,非僅單純參與自費減重課程;另其與被告陳賢修均辯稱 並無上開林素戀余財安、池芝山等3人所指由被告陳賢修 看診之行為等語。經查︰
四、上開公訴意旨一、㈠部分  
 ㈠症狀與疾病名稱係截然不同概念,如病患就診陳述近日有咳 嗽情況,此時其陳述者乃「症狀」,而引發上開症狀原因可 能是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俗稱感冒)或肺炎,急性上呼吸道 感染、肺炎均為「疾病名稱」,意即病患描述主觀症狀,醫 師則依照病患主訴及客觀檢查結果依其醫療專業臨床診斷研 判疾病名稱據以開立處方,此觀卷內附表二所示各病患病歷 記載自明(見病歷○、二冊內各病患病歷),以病患宋鎵岓1 04年9月1日就診病歷說明(病歷○冊第6頁上方),該日其病 歷記載「CC︰Infrequent and difficult passage of stool ,passing hard stool(排便不順、困難,糞便硬);Dx︰U nspecified function(腸功能性疾患)」,CC即為chief c omplaint主訴縮寫,Dx則為diagnosis診斷縮寫,診斷涉及 臨床專業醫學判斷,縱病患實際就診後質疑病歷上有關「疾 病名稱」之記載不實,因上開記載涉及醫師看診後所為判斷 ,乃醫師接受嚴謹專業訓練之核心事項,倘無積極證據自難 逕認醫師診斷結論係虛偽不實,合先敘明。
 ㈡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林聖章利用宋鎵岓等14人至幸福診所參與 自費減重課程由診所保管渠等健保卡之際,未經所內醫師實 際看診即盜刷健保卡及製作虛偽不實電子病歷藉以申報詐領 健保費,然審酌證人宋鎵岓偵審證稱有在幸福診所看過病, 當時因腰痛、腹瀉、便祕、掉頭髮、肌肉痠痛等病症就診, 不是每一次都由林聖章看診(他一卷第106至107頁、醫訴二 卷第405頁);證人趙美枝偵審證稱有在幸福診所實際就診 ,伊本身有腸胃問題,另因在螺絲工廠從事電鍍工作導致皮 膚偶爾會癢(他一卷第108至109頁、偵四卷第11至12頁、醫 訴二卷第411至413頁);證人侯宜岑偵審證稱有在幸福診所 實際就診,伊當時有頭痛、腸胃不舒服等症狀,至有無因皮 膚症狀看診已不復記憶(他一卷第108頁、偵四卷第12頁、 醫訴二卷第324至325、328至329頁);證人蕭慧君偵審證稱 有在幸福診所實際就診,伊當時有皮膚癢、便秘等症狀,至 有無因暈眩看診已不復記憶(他一卷第121至122頁、偵一卷 第293頁、醫訴二卷第422至425頁);證人謝燕玉偵審證稱 有在幸福診所實際就診,伊當時有皮膚癢、便秘等症狀(他



一卷第373頁、醫訴二卷第415至419頁);證人吳珍宜偵審 證稱有在幸福診所實際就診,有跟林醫生說過皮膚、胃會不 舒服(他一卷第119頁、偵一卷第310至311頁、醫訴三卷第4 3至44、46頁);證人張菀珊偵審證稱有在幸福診所實際就 診,當時有皮膚問題如長痘子、腸胃不適等症狀(他一卷第 132至133頁、偵四卷第14頁、醫訴三卷第50至51頁);證人 蕭秋惠偵審證稱有因便秘、皮膚癢及眩暈等症狀在幸福診所 就診(他一卷第369頁、偵四卷第15頁、醫訴三卷第58至61 頁);證人廖秀珍偵審證稱有在幸福診所實際就診,伊有溼 疹及腸胃不好等症狀,105年6月28日起自身才至幸福診所參 加自費減重課程,之前只是陪先生過去減重而已(他一卷第 152至153頁、偵四卷第16至17頁、醫訴三卷第63至66頁); 證人賴貞伶偵審證稱有在幸福診所實際就診,伊有皮膚過敏 、腸胃不舒服等症狀,在自費減重前幾次有進診間讓醫師看 診(他一卷第370至371頁、偵一卷第330至331頁、醫訴三卷 第177至178、181至182頁);證人余財安偵審證稱自費減重 時有腹瀉、皮膚癢及暈眩等症狀,會跟醫生反應(他一卷第 165至166頁、醫訴二卷第129至130頁);證人黨宏海偵審證 稱有在幸福診所實際就診,伊有跟醫師反應頭痛、皮膚乾癢 及腸胃不適等症狀(他一卷第168至169頁、偵一卷第311至3 12頁、醫訴三卷第118至122頁);證人蘇欣怡偵審證稱有因 便秘在幸福診所就診,有給男醫師看診過1、2次(他一卷第 182頁、醫訴二卷第183至192頁);證人王小如偵審證稱有 因溼疹、便秘及皮膚癢在幸福診所就診(他一卷第183至184 頁、偵四卷第20頁、醫訴二卷第176至182頁)等語,是宋鎵 岓等14人至幸福診所除自費減重外亦有因其等上開所述病症 由診所內醫師看診,公訴意旨認幸福診所未實際幫上開病患 看診而盜刷其等健保卡乙節,已有與上開證人偵審證述內容 顯不相符之處。
 ㈢至證人宋鎵岓接受健保署訪談時雖提及未因「腸功能性疾患 、眩暈、便秘」而於幸福診所就診;證人趙美枝接受訪談提 及未因「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而於該診所就診;證人 蕭慧君接受訪談提及未因「其他非傳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而於該診所就診;證人張菀珊接受訪談提及未因「接觸性皮 膚炎及其他濕疹、其他特定毛髮及毛囊疾病」而於該診所就 診,然症狀與疾病名稱係截然不同概念,已如上述,健保署 稽核人員未就病患有無因何症狀於幸福診所就診加以詢問, 而僅詢問幸福診所申報之疾病名稱是否與其等認知相符,因 病患係因症狀前往就診,對自身有何症狀知之甚詳,然疾病 名稱係醫生臨床診斷後依其醫療專業所為判斷,事涉醫療專



業用語而不易理解,若事隔數月甚至數年病患亦未必清楚記 得就診時醫師診斷後之疾病名稱,是健保署以上開證人於訪 談紀錄陳述未因上開疾病名稱而於幸福診所就診,未就有無 因「腸胃不適、頭暈、排便不暢」等症狀就診加以確認,即 逕行推論出「宋鎵岓等14人實際上就無至幸福診所就診」之 結論,不論在訪談紀錄問題設計或證據法則嚴謹度上均存有 瑕疵,自難僅憑上開訪談筆錄記載而為不利被告林聖章之認 定。另證人宋鎵岓偵審固證稱未曾向醫生表示伊有腰椎椎間 盤突出等語,然其已證稱曾因腰痛就診,「腰痛」為症狀, 105年5月13日病歷記載「腰椎椎間盤突出」則為疾病名稱; 證人吳珍宜固證稱伊未因接觸性皮膚炎及大腸炎而於幸福診 所就診等語,然其已證稱曾因皮膚不舒服就診,「皮膚不舒 服」為症狀,103年11月6日病歷記載「接觸性皮膚炎及大腸 炎」則為疾病名稱,是宋鎵岓、吳珍宜既於就診時向幸福診 所醫師主訴上開症狀,則醫師臨床診斷後研判宋鎵岓罹患疾 病名稱為「腰椎椎間盤突出」、吳珍宜罹患疾病名稱為「接 觸性皮膚炎及大腸炎」並據以記載於病歷,卷內復無任何積 極證據足認醫師臨床診斷結論係虛偽不實,尚難以宋鎵岓、 吳珍宜上開證稱內容即推論幸福診所醫師未有實際看診行為 並虛偽記載病歷,併此指明。
 ㈣末以,減肥過程因須控制食慾及減少油脂吸收,常伴隨腸胃 問題、便祕、掉髮、頭暈等副作用,被告林聖章身為家醫科 醫師,若病患在自費減重過程出現上開副作用,因病患參與 課程前已事先將健保卡放置櫃台,被告林聖章請渠等直接進 診間或於所內適當場所了解病症加以問診,仍屬醫師對病患 之實質醫療行為,形式上或與一般病患進診所掛號後於診間 內由醫師看診有所不同,然被告林聖章既已親自或由診所其 他醫師實際詢問病患病症而為看診行為,難認有何違法之處 。又證人廖秀珍偵審時證稱105年6月28日才開始在幸福診所 自費減重,先前是先生參與減重門診時伊陪同前往,然廖秀 珍附表二各編號看診(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各次)時間均係1 05年6月28日前,上開各次廖秀珍縱有陪同先生前往診所, 因並非自身參與減重課程自無提供健保卡予櫃台必要,則幸 福診所要如何取得廖秀珍健保卡從而盜刷;又幸福診所申報 張菀珊104年5月11日有就診紀錄(即附表二編號10⑹),然 依據診所提供張菀珊減重成績單(他一卷第291頁)所載該 次減重課程從104年5月5日(初診日)開始,之後回診日期為 同年月15日,足認張菀珊104年5月11日並無返所參與課程, 則幸福診所要如何取得張菀珊健保卡從而盜刷,益證公訴意 旨所述診所利用持有自費減重病患提供健保卡機會而盜刷之



大前提,亦非可適用於附表二全部病患。綜上,健保署上開 訪談筆錄既未就宋鎵岓等14人因何病症就診加以釐清,復與 其等偵審時證稱有實際就診等語大相逕庭,檢察官復未提出 其他積極證據足認宋鎵岓等14人確未經幸福診所醫師實際看 診,即無由認定被告林聖章有何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登載不 實準文書等犯行。
五、上開公訴意旨一、㈡部分  
  審酌證人余財安審理時證稱有在幸福診所就診,Dora會關心 伊減重過程狀況,她看起來像是護理人員(醫訴二卷第126 至128頁);證人池芝山審理時證稱有至幸福診所就診,Dor a為護理師幫伊貼耳豆及詢問健康狀況,病狀部分由所內醫 師處理(醫訴三卷第141至142、145頁)等語,依其等證述 內容Dora所為僅為攸關減重營養諮詢而與執行醫療業務之看 診無涉,雖證人余財安偵訊時證稱回診時大部分都由Dora看 診等語,然與上開審理時證述內容不符,本院審酌余財安因 自費減重而有多次至幸福診所上課情事,被告陳賢修身為小 隊長及個案管理師本就會關心病患減重情形,偵訊時檢察官 未就Dora有無詢問余財安身體有無病症並開藥乙節訊問,致 未能清楚釐清Dora所為究為減重諮詢或是醫療行為之看診, 自難以余財安上開偵訊之證述而為被告2人不利認定。另證 人林素戀偵審證稱有一次由蕭醫師看診,其餘都是由Dora看 診等語(他一卷第130頁、醫訴二卷第280頁),而其就診期 間幸福診所蕭姓醫師僅蕭睦樺醫師一人,因其無法特定何次 給蕭睦樺醫師看診,依罪疑唯輕原則,遂認定起訴書附表二 編號2由蕭睦樺醫師看診各次(依就診紀錄整理成附表二編 號1至3所示),均無從認定被告陳賢修有非法執行醫療業務 。綜上,被告陳賢修與病患余財安、池芝山之互動僅為減重 諮詢而非看診,而病患林素戀確有由蕭睦樺醫師實際看診過 ,均無由認定被告林聖章陳賢修2人有何上開違反醫師法 、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等犯行。六、被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本應受無罪之推定;檢察官就被告 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 第154第1項及第16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檢察官對於起 訴之犯罪事實,依法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藉以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方法說服法院以 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其間若存有合理懷疑,無法達到確信 其為真實之程度,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綜前所述, 本件檢察官所指犯罪事實及所憑證據,俱難積極證明被告2 人涉有起訴書所指上開犯行,惟上開公訴意旨一、㈠(涉案期 間103年11月至105年5月)內之部分期間即103年11月至104年



12月及公訴意旨一、㈡部分,既經檢察官認與被告2人前揭有 罪部分(即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併予 起訴,遂應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另上開公訴意旨一、 ㈠其餘期間(105年3月至5月即附表二編號18至20所示)部分 ,檢察官既認定均單獨成罪,遂均為無罪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斐虹提起公訴,檢察官倪茂益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黃英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俊亦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醫師法第28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 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 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五、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效期內之短期行醫證,且符合第四十 一條之六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執業登錄、地點及執行醫療 業務應遵行之規定。
六、外國醫事人員於教學醫院接受臨床醫療訓練或從事短期臨床 醫療教學,且符合第四十一條之七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許 可之地點、期間及執行醫療業務應遵行之規定。附表一(金額新臺幣)︰ 
編號 費用年月 病患姓名 就醫日期 疾病名稱 虛報點數 虛報金額 起訴書編號 1 103年4月 ⑴林素戀 4月7日 眩暈 266點 256元 附表二編號2 ⑵林素戀 4月28日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66點 256元 同上 2 103年5月 ⑴林素戀 5月5日 其他非傳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266點 256元 附表二編號2 ⑵林素戀 5月19日 其他非傳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266點 256元 同上 ⑶林素戀 5月26日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66點 256元 同上 3 103年6月 ⑴林素戀 6月2日 其他非傳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266點 256元 附表二編號2 ⑵林素戀 6月9日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66點 256元 同上 ⑶林素戀 6月16日 其他非傳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266點 256元 同上 ⑷林素戀 6月27日 蕁麻疹 266點 256元 同上 4 103年7月 ⑴林素戀 7月4日 其他非傳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266點 256元 附表二編號2 ⑵林素戀 7月18日 肌痛及肌炎 266點 256元 同上 5 103年8月 ⑴葉雅婷 8月4日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96點 285元 附表二編號1 ⑵葉雅婷 8月18日 其他特定毛髮及毛囊疾病 296點 285元 同上 ⑶林素戀 8月4日 其他非傳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266點 256元 附表二編號2 ⑷林素戀 8月18日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66點 256元 同上 6 103年9月 ⑴葉雅婷 9月1日 其他非傳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296點 285元 附表二編號1 ⑵葉雅婷 9月15日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96點 285元 同上 ⑶葉雅婷 9月29日 其他非傳染性胃腸炎及大腸 366點 352元 同上 ⑷林素戀 9月1日 其他非傳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266點 256元 附表二編號2 ⑸林素戀   9月15日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266點 256元 同上 ⑹許忠信 9月27日 慢性缺血性心臟病 302點 290元 附表二編號4 ⑺許忠信   9月30日 蕁麻疹 296點 285元 同上 7 103年10月 ⑴林素戀 10月20日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06點 198元 附表二編號2 ⑵許忠信 10月4日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66點 256元 附表二編號4 ⑶許忠信   10月15日 蕁麻疹 266點 256元 同上 ⑷許忠信   10月22日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66點 256元 同上 ⑸董凱憶 10月20日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366點 352元 附表二編號7 ⑹董凱憶 10月27日 眩暈 366點 352元 同上 ⑺周瑋琪 10月15日 便祕 366點 352元 附表二編號8 ⑻周瑋琪   10月22日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366點 352元 同上 ⑼周瑋琪   10月29日 便祕 366點 352元 同上 8 103年11月 ⑴林素戀 11月3日 其他非傳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136點 131元 附表二編號2 ⑵林素戀 11月24日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136點 131元 同上 ⑶董凱憶 11月3日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66點 256元 附表二編號7 ⑷董凱憶 11月10日 眩暈 266點 256元 同上 ⑸周瑋琪 11月5日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66點 256元 附表二編號8 ⑹周瑋琪   11月13日 便祕 266點 256元 同上 ⑺周瑋琪   11月27日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66點 256元 同上 9 103年12月 ⑴許忠信 12月3日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191點 184元 附表二編號4 ⑵許忠信   12月10日 慢性缺血性心臟病 212點 204元 同上 ⑶許忠信   12月24日 便秘 191點 184元 同上 ⑷董凱憶 12月3日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36點 227元 附表二編號7 ⑸周瑋琪 12月4日 便祕 266點 256元 附表二編號8 ⑹周瑋琪   12月11日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66點 256元 同上 ⑺周瑋琪   12月25日 便祕 266點 256元 同上 ⑻蘇欣怡 12月18日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66點 256元 附表二編號9 ⑼蘇欣怡   12月26日 便秘 336點 323元 同上 10 104年1月 ⑴許忠信 1月7日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06點 198元 附表二編號4   ⑵許忠信   1月14日 腸功能性疾患 206點 198元 同上 ⑶董凱憶 1月14日 眩暈 266點 256元 附表二編號7 ⑷董凱憶 1月21日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66點 256元 同上 ⑸周瑋琪 1月8日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66點 256元 附表二編號8 ⑹周瑋琪   1月22日 便祕 266點 256元 同上 ⑺蘇欣怡 1月7日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351點 337元 附表二編號9 ⑻蘇欣怡   1月23日 便祕 351點 337元 同上 11 104年2月 ⑴林素戀 2月2日 其他非傳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209點 201元 附表二編號2   ⑵林素戀 2月9日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09點 201元 同上 ⑶林素戀 2月16日 其他非傳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209點 201元 同上 ⑷許忠信 2月3日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69點 259元 附表二編號4 ⑸許忠信   2月14日 腸功能性疾患 269點 259元 同上 ⑹周瑋琪 2月9日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99點 287元 附表二編號8 ⑺蘇欣怡 2月13日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336點 323元 附表二編號9 12 104年3月 ⑴林素戀 3月2日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69點 259元 附表二編號2 ⑵林素戀 3月9日 其他非傳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269點 259元 同上 ⑶林素戀 3月23日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09點 201元 同上 ⑷許忠信 3月3日 頭痛 269點 259元 附表二編號4 ⑸許忠信   3月21日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69點 259元 同上 ⑹董凱憶 3月12日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99點 287元 附表二編號7 ⑺周瑋琪 3月30日 便祕 369點 355元 附表二編號8 ⑻蘇欣怡 3月5日 便祕 369點 355元 附表二編號9 ⑼蘇欣怡   3月25日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369點 355元 同上 13 104年4月 ⑴林素戀 4月6日 其他非傳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269點 259元 附表二編號2 ⑵林素戀 4月20日 其他非傳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269點 259元 同上 ⑶許忠信 4月6日 腸功能性疾患 299點 287元 附表二編號4 ⑷周瑋琪 4月6日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369點 355元 附表二編號8 ⑸周瑋琪   4月29日 便祕 369點 355元 同上 ⑹蘇欣怡 4月15日 便祕 369點 355元 附表二編號9 14 104年5月 ⑴林素戀 5月20日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69點 259元 附表二編號2 ⑵許忠信   5月8日 痛風 299點 287元 附表二編號4 ⑶許忠信   5月27日 慢性缺血性心臟病 305點 293元 同上 ⑷徐瑞鴻 5月26日 其他非傳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299點 287元 附表二編號5 ⑸蘇欣怡 5月7日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369點 355元 附表二編號9 ⑹蘇欣怡   5月27日 便祕 369點 355元 同上 15 104年6月 ⑴徐瑞鴻 6月6日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369點 355元 附表二編號5 ⑵徐瑞鴻 6月13日 其他非傳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336點 323元 同上 ⑶徐瑞鴻 6月25日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99點 287元 同上 ⑷蘇欣怡 6月11日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369點 355元 附表二編號9 16 104年7月 ⑴林素戀 7月20日 腸功能性疾患 209點 201元 附表二編號2 ⑵林素戀 7月27日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09點 201元 同上 ⑶徐瑞鴻 7月4日 腸功能性疾患 284點 273元 附表二編號5 ⑷徐瑞鴻 7月15日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99點 287元 同上 17 104年8月 ⑴林素戀 8月3日 腸功能性疾患 269點 259元 附表二編號2 ⑵林素戀 8月8日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69點 259元 同上 ⑶徐瑞鴻 8月1日 腸功能性疾患 336點 323元 附表二編號5 ⑷徐瑞鴻 8月13日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369點 355元 同上 ⑸徐瑞鴻 8月29日 腸功能性疾患 266點 256元 同上 18 104年9月 ⑴徐瑞鴻 9月17日 眩暈 299點 287元 附表二編號5 ⑵蘇欣怡 9月1日 便祕 354點 340元 附表二編號9 19 104年10月 ⑴徐瑞鴻 10月7日 同上 369點 355元 附表二編號5 ⑵徐瑞鴻 10月29日 便秘 299點 287元 同上 ⑶蘇欣怡 10月2日 眩暈 336點 323元 附表二編號9 20 104年11月 ⑴徐瑞鴻 11月19日 眩暈 299點 287元 附表二編號5 21 104年12月 ⑴徐瑞鴻 12月9日 混合性高脂血症 369點 355元 附表二編號5 附表二(金額新臺幣)︰ 
編號 費用年月 病患姓名 就醫日期 醫師 疾病名稱 虛報點數 虛報金額 起訴書編號 1 103年4月 ⑴林素戀 4月14日 蕭睦樺 其他非傳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266點 256元 附表二編號2 ⑵林素戀 4月21日 蕭睦樺 便秘 266點 256元 同上 2 103年5月 ⑴林素戀 5月12日 蕭睦樺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66點 256元 附表二編號2 3 103年9月 ⑴林素戀 9月29日 蕭睦樺 其他非傳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266點 256元 附表二編號2 4 103年11月 ⑴謝燕玉 11月3日 林聖章 便秘 206點 198元 附表一編號5 ⑵吳珍宜 11月6日 林聖章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366點 352元 附表一編號6 ⑶吳珍宜 11月20日 林聖章 其他非傳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366點 352元 同上 ⑷余財安 11月5日 林聖章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136點 131元 附表二編號6 ⑸余財安 11月20日 林聖章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136點 131元 同上 ⑹黨宏海 11月25日 林聖章 其他非傳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206點 198元 附表一編號12 5 103年12月 ⑴謝燕玉 12月18日 林聖章 便秘 206點 198元 附表一編號5 ⑵廖秀珍 12月26日 杜偉寧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136點 131元 附表一編號9 ⑶余財安 12月10日 林聖章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06點 198元 附表二編號6 ⑷余財安 12月25日 林聖章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06點 198元 同上 ⑸蘇欣怡 12月11日 林聖章 便秘 266點 256元 附表一編號13 6 104年1月 ⑴趙美枝 1月17日 林聖章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06點 198元 附表一編號2 ⑵賴貞伶 1月27日 林聖章 其他非傳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206點 198元 附表一編號10 ⑶余財安 1月2日 林聖章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06點 198元 附表一編號11 ⑷余財安 1月7日 林聖章 腸功能性疾患 206點 198元 同上 ⑸余財安 1月19日 林聖章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06點 198元 同上 ⑹王小如 1月3日 林聖章 便秘 266點 256元 附表一編號14 ⑺王小如 1月23日 林聖章 眩暈 266點 256元 同上 7 104年2月 ⑴趙美枝 2月2日 林聖章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69點 259元 附表一編號2 ⑵趙美枝 2月16日 林聖章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69點 259元 同上 ⑶謝燕玉 2月5日 林聖章 便秘 269點 259元 附表一編號5 ⑷賴貞伶 2月3日 林聖章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69點 259元 附表一編號10 ⑸賴貞伶 2月6日 杜偉寧 其他非傳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269點 259元 同上 ⑹賴貞伶 2月26日 林聖章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69點 259元 同上 ⑺余財安 2月11日 林聖章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09點 201元 附表一編號11 ⑻余財安 2月27日 林聖章 腸功能性疾患 209點 201元 同上 ⑼黨宏海 2月12日 林聖章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69點 259元 附表一編號12 ⑽王小如 2月13日 林聖章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99點 287元 附表一編號14 ⑾王小如 2月27日 林聖章 眩暈 299點 287元 同上 8 104年3月 ⑴趙美枝 3月9日 林聖章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69點 259元 附表一編號2 ⑵賴貞伶 3月4日 林聖章 其他非傳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269點 259元 附表一編號10 ⑶余財安 3月7日 林聖章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69點 259元 附表一編號11 ⑷余財安 3月21日 葉佳祐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69點 259元 同上 ⑸黨宏海 3月5日 林聖章 眩暈 269點 259元 附表一編號12 ⑹黨宏海 3月19日 葉佳祐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69點 259元 同上 ⑺王小如 3月5日 林聖章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369點 355元 附表一編號14 ⑻王小如 3月19日 葉佳祐 眩暈 369點 355元 同上 9 104年4月 ⑴趙美枝 4月3日 葉佳祐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69點 259元 附表一編號2 ⑵余財安 4月4日 葉佳祐 腸功能性疾患 269點 259元 附表一編號11 ⑶黨宏海 4月2日 葉佳祐 眩暈 269點 259元 附表一編號12 ⑷黨宏海 4月18日 葉佳祐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69點 259元 同上 ⑸王小如 4月2日 林聖章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369點 355元 附表一編號14 10 104年5月 ⑴趙美枝 5月8日 林聖章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69點 259元 附表一編號2 ⑵侯宜岑 5月26日 林聖章 其他非傳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369點 355元 附表一編號3 ⑶蕭慧君 5月5日 葉佳祐 其他非傳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354點 340元 附表一編號4 ⑷蕭慧君 5月30日 林聖章 其他非傳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336點 323元 同上 ⑸張菀珊 5月5日 林聖章 其他非傳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369點 355元 附表一編號7 ⑹張菀珊 5月11日 葉佳祐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369點 355元 同上 ⑺張菀珊 5月25日 葉佳祐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369點 355元 同上 ⑻廖秀珍 5月21日 林聖章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69點 259元 附表一編號9 ⑼余財安 5月2日 林聖章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69點 259元 附表一編號11 ⑽余財安 5月30日 葉佳祐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69點 259元 同上 ⑾黨宏海 5月7日 林聖章 眩暈 269點 259元 附表一編號12 ⑿王小如 5月7日 林聖章 眩暈 369點 355元 附表一編號14 ⒀王小如 5月22日 葉佳祐 便秘 369點 355元 同上 11 104年6月 ⑴趙美枝 6月6日 林聖章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69點 259元 附表一編號2 ⑵侯宜岑 6月6日 葉佳祐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369點 355元 附表一編號3 ⑶侯宜岑 6月13日 葉佳祐 其他非傳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354點 340元 同上 ⑷侯宜岑 6月25日 葉佳祐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369點 355元 同上 ⑸蕭慧君 6月17日 葉佳祐 其他非傳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369點 355元 附表一編號4 ⑹張菀珊 6月17日 林聖章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369點 355元 附表一編號7 ⑺余財安 6月20日 林聖章 眩暈 269點 259元 附表一編號11 ⑻余財安 6月22日 葉佳祐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69點 259元 同上 ⑼王小如 6月5日 葉佳祐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369點 355元 附表一編號14 ⑽王小如 6月20日 葉佳祐 便秘 369點 355元 同上 ⑾池芝山 6月16日 林聖章 其他非傳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 354點 340元 附表二編號3 12 104年7月 ⑴趙美枝 7月9日 葉佳祐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69點 259元 附表一編號2 ⑵侯宜岑 7月4日 林聖章 腸功能性疾患 266點 256元 附表一編號3 ⑶侯宜岑 7月15日 林聖章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99點 287元 同上 ⑷蕭慧君 7月11日 林聖章 便秘 336點 323元 附表一編號4 ⑸張菀珊 7月1日 林聖章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99點 287元 附表一編號7 ⑹張菀珊 7月18日 葉佳祐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84點 273元 同上 ⑺蕭秋惠 7月28日 林聖章 便秘 299點 287元 附表一編號8 ⑻余財安 7月4日 林聖章 眩暈 269點 259元 附表一編號11 ⑼余財安 7月9日 葉佳祐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69點 259元 同上 ⑽余財安 7月22日 林聖章 眩暈 269點 259元 同上 ⑾王小如 7月9日 葉佳祐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369點 355元 附表一編號14 ⑿池芝山 7月4日 林聖章 腸功能性疾患 266點 256元 附表二編號3 ⒀池芝山 7月18日 林聖章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84點 273元 同上 13 104年8月 ⑴趙美枝 8月10日 葉佳祐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69點 259元 附表一編號2 ⑵侯宜岑 8月1日 林聖章 腸功能性疾患 336點 323元 附表一編號3 ⑶侯宜岑 8月13日 葉佳祐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99點 287元 同上 ⑷侯宜岑 8月29日 林聖章 腸功能性疾患 336點 323元 同上 ⑸蕭慧君 8月8日 葉佳祐 便秘 369點 355元 附表一編號4 ⑹蕭秋惠 8月15日 葉佳祐 腸功能性疾患 284點 273元 附表一編號8 ⑺蕭秋惠 8月29日 林聖章 腸功能性疾患 336點 323元 同上 ⑻余財安 8月19日 葉佳祐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69點 259元 附表一編號11 ⑼余財安 8月28日 林聖章 眩暈 269點 259元 同上 ⑽王小如 8月6日 葉佳祐 便秘 369點 355元 附表一編號14 14 104年9月 ⑴宋鎵岓 9月1日 葉佳祐 腸功能性疾患 269點 259元 附表一編號1 ⑵宋鎵岓 9月12日 林聖章 眩暈 269點 259元 同上 ⑶宋鎵岓 9月21日 林聖章 眩暈 269點 259元 同上 ⑷宋鎵岓 9月28日 葉佳祐 便秘 269點 259元 同上 ⑸趙美枝 9月10日 葉佳祐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69點 259元 附表一編號2 ⑹蕭慧君 9月12日 林聖章 眩暈 336點 323元 附表一編號4 ⑺張菀珊 9月15日 林聖章 其他特定毛髮及毛囊疾病 369點 355元 附表一編號7 ⑻蕭秋惠 9月12日 林聖章 眩暈 354點 340元 附表一編號8 ⑼蕭秋惠 9月19日 林聖章 腸功能性疾患 354點 340元 同上 ⑽蕭秋惠 9月26日 林聖章 眩暈 354點 340元 同上 ⑾余財安 9月10日 林聖章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269點 259元 附表一編號11 ⑿余財安 9月17日 葉佳祐 眩暈 269點 259元 同上 ⒀王小如 9月10日 葉佳祐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369點 355元 附表一編號14 ⒁池芝山 9月19日 林聖章 眩暈 336點 323元 附表二編號3 15 104年10月 ⑴宋鎵岓 10月14日 林聖章 眩暈 269點 259元 附表一編號1 ⑵宋鎵岓 10月22日 葉佳祐 便秘 269點 259元 同上 ⑶張菀珊 10月13日 林聖章 其他特定毛髮及毛囊疾病 369點 355元 附表一編號7 ⑷蕭秋惠 10月10日 林聖章 腸功能性疾患 369點 355元 附表一編號8 ⑸蕭秋惠 10月17日 林聖章 眩暈 354點 340元 同上 ⑹池芝山 10月17日 林聖章 眩暈 336點 323元 附表二編號3 16 104年11月 ⑴宋鎵岓 11月4日 葉佳祐 眩暈 269點 259元 附表一編號1 ⑵宋鎵岓 11月11日 葉佳祐 便秘 269點 259元 同上 ⑶宋鎵岓 11月23日 林聖章 眩暈 269點 259元 同上 ⑷蕭秋惠 11月5日 林聖章 便秘 369點 355元 附表一編號8 ⑸王小如 11月5日 葉佳祐 眩暈 369點 355元 附表一編號14 ⑹池芝山 11月7日 林聖章 腸功能性疾患 336點 323元 附表二編號3 17 104年12月 ⑴宋鎵岓 12月30日 林聖章 腸功能性疾患 299點 287元 附表一編號1 ⑵廖秀珍 12月4日 林聖章 腸功能性疾患 269點 259元 附表一編號9 ⑶王小如 12月24日 葉佳祐 苔癬化及慢性單純苔癬 369點 355元 附表一編號14 18 105年3月 ⑴宋鎵岓 3月18日 林聖章 腸功能性疾患 354點 340元 附表一編號1 ⑵宋鎵岓 3月30日 葉佳祐 腸功能性疾患 299點 287元 同上 ⑶廖秀珍 3月24日 葉佳祐 腸功能性疾患 269點 259元 附表一編號9 19 105年4月 ⑴宋鎵岓 4月15日 葉佳祐 腸功能性疾患 299點 287元 附表一編號1 20 105年5月 ⑴宋鎵岓 5月5日 葉佳祐 其他食道炎 299點 287元 附表一編號1 ⑵宋鎵岓 5月13日 林聖章 未明示胸椎部位之胸腰椎及腰薦椎椎間盤疾患 299點 287元 同上 ⑶宋鎵岓 5月23日 葉佳祐 腸功能性疾患 299點 287元 同上 ⑷宋鎵岓 5月30日 林聖章 混合型高血脂症 299點 287元 同上 ⑸廖秀珍 5月5日 葉佳祐 腸功能性疾患 269點 259元 附表一編號9 ⑹王小如 5月12日 葉佳祐 腸功能性疾患 381點 366元 附表一編號14 卷證對照表 1 橋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432號偵查卷宗,稱他一卷 2 橋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432號偵查卷宗,稱他二卷 3 橋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432號偵查卷宗,稱他三卷 4 幸福診所詐領健保醫療費用案證據資料卷,稱資料一卷 5 幸福診所詐領健保醫療費用案證據資料卷,稱資料二卷 6 病歷影本,稱病歷○冊 7 病歷影本,稱病歷○冊 8 橋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30號偵查卷宗,稱偵一卷 9 橋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30號偵查卷宗,稱偵二卷 10 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續字第106號偵查卷宗,稱偵三卷 11 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續字第106號偵查卷宗,稱偵四卷 12 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354號偵查卷宗,稱偵五卷 13 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醫訴字第4號卷,稱醫訴一卷 14 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醫訴字第4號卷,稱醫訴二卷 15 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醫訴字第4號卷,稱醫訴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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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