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選訴字,109年度,2號
CTDM,109,選訴,2,2021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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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主導未來」、「美濃人醒醒吧!不能再縱容這惡棍甲○○ 了!」,且所發放之時間距離選舉時間甚近,顯係有意藉此 不實文宣影響該選區選民之判斷,而有使甲○○不當選之意 圖甚明。是被告3 人,對與被告劉馨正同一選區之候選人甲 ○○,以及告訴人乙○○、丙○○,立於不實之事實基礎, 以附表所示之文宣,以夾論夾敘之方式對其等所進行之言論 ,均非出於善意,亦已超出合理、適當評論之範圍,所為均 足以使告訴人3 人之人格及一般社會評價遭受貶損,復將該 文宣在告訴人甲○○選區及告訴人乙○○、丙○○所任職之 美濃區加以散布,主觀上均具有使甲○○不當選之意圖及毀 謗告訴人乙○○、丙○○之故意,應可認定。
㈤綜上所述,被告3 人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依法 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3 人,對告訴人甲○○及告訴人乙○○、丙○○所為 ,均分別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 條之傳播不實罪及 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毀謗罪。又按公職人員選舉競選 期間,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 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該候 選人之名譽時,雖同時符合刑法第310 條第1 項或第2 項誹 謗罪,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 條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 而傳播不實之事罪之犯罪構成要件,因係法規之錯綜關係, 致一個犯罪行為,同時有數符合該犯罪構成要件之法條可以 適用,應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法規競合法理,擇一適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第104 條之規定論處(最高法院87年度第6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是被告3 人,對告訴人甲○ ○所為,雖構成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及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第104 條之罪,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理, 僅得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 條之罪論處,而無另依刑 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論科之餘地,附此敘明。被 告3 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 犯。被告3 人以散布同一不實文宣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 罪名,應論以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104 條傳播不實罪處斷。
㈡被告丁○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南分院以100 年度重上更(三) 字第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2 年度台上字第4236號判決上訴 駁回確定,於103 年11月23日入監,105 年11月10日因縮短 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07 年2 月21日保護管束期 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可參(選訴一卷卷一第24頁至第25頁),是其受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之罪,為累犯。 至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依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 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 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 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 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 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 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 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 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338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而本件被 告丁○犯罪情節,並無上開解釋所指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 依上揭規定,依法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劉馨正身為上開選區之候選人,不思以正當方式 為選舉之競爭,竟於選舉將近之時,與其助選員被告劉麟貴 及被告丁○共同印製本案之不實文宣,並在其選區加以散布 ,非僅藉此形塑告訴人3 人之負面形象,並企圖影響同選區 競爭對手甲○○之選情,不僅損害告訴人3 人之名譽,且足 生損害於選民行使投票權之正確性,敗壞選舉風氣,所為實 不足取,並參酌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被告劉馨 正、劉麟貴事後否認犯行,復均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等犯 後態度;兼衡被告3 人在上開犯行之分工及主導地位,以及 ①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務 農,月收入約2 萬多元,與年逾70歲之父母同住,尚有1 未 成年子女需仰賴其支付生活費;②被告劉馨正於本院審理時 自陳研究所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國際貿易,月收入約 10萬元,與太太、3 名小孩及97歲需賴其照顧之母親同住; ③被告劉麟貴於本院審理時自陳高工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 自由業,月收入平均約五萬元,與太太及2 名兩個女兒同住 (選訴二卷第442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3 人既遭宣告有 期徒刑之刑,均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 條第3 項規 定為褫奪公權之宣告,經審酌其等犯罪情節及對於民主所生 之危害程度,爰依前開規定及刑法第37條第2 項之規定,分 別宣告被告3 人褫奪公權1 年。
㈣沒收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之 不實文宣2 包,為被告丁○所有,為其違犯本案犯行所餘之 物等情,業據其供承在卷(選訴一卷卷一第237 頁),應依



上開規定,於其所犯上開罪名項下,宣告沒收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奇哲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陳登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林筠
法 官 陳狄建
附表:
┌───────────────────────────┐
甲○○、乙○○、丙○○請你們告訴大眾下列問題,以還美濃│
│人公道: │
│1.清水里的宋先生的田產遭農會拍賣,第一次拍賣時的價格本│
│ 來有7000萬元被農會撤回沒拍成,後來為何以5000萬低價賣│
│ 給了甲○○、乙○○? │
│2.甲○○、乙○○你們沒穩定收入憑什麼從農會貸大筆金錢去│
│ 豪奪農民土地? │
│3.甲○○、乙○○你們轉賣該筆豪奪過來的土地,轉手賺了數│
│ 千萬元,良心過得去嗎?你們知道宋先生現在生不如死嗎?│
│4.甲○○你以類似手法,還搜刮了有幾件農民的財產? │
│5.丙○○你帶人喝花酒叫女人用農會的錢買單,可以嗎? │
│ │
│甲○○你這個惡棍以冠冕堂皇的農業代言人自居,卻把農會當│
│做自己的私產,盡情的在利用農會搜刮農民的財產,你不覺得│
│羞恥嗎?大家都知道,甲○○你本來就是美濃的地痞流氓,你│
│開賭場害了多少家庭妻離子散?害了多少無知的青少年誤入歧│
│途?你帶一群幫眾專門欺壓善良,美濃人無知受你欺騙,有一│
│天大家會覺醒的! │
│ │
│美濃人!你們願意讓甲○○這個惡棍坐大甚至繼續利用農會來│
│豪奪農民的財產嗎?有一天受害的人可能就是你,或甚至是你│
│下一代!美濃是教育水準高人才濟濟的地方,不能讓像甲○○│
│這樣的地痞流氓來主導未來,否則就是向下沈淪!為了美濃世│
│世代代的子孫,美濃人醒醒吧!不能再縱容這惡棍甲○○了!│
│ │
│ 迷途知返的丁○敬上 │
└───────────────────────────┘
【卷證對照表】
┌───────────────────────────┐
│【108年度選訴字第7號】 │




│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高市警旗分偵字第1077173120│
│ 0號,稱警一卷 │
│二、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選他字第91號,稱選他一卷 │
│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選他字第96號,稱選他二卷 │
│四、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選偵字第28號,稱選偵一卷 │
│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 年度選訴字第7 號,稱選訴一卷 │
│【109年度選訴字第2號】 │
│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高市警旗分偵字第1087204310│
│ 0號,稱警二卷 │
│二、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選偵字第45號,稱選偵二卷│
│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 年度選訴字第2 號,稱選訴二卷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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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