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223號
CTDM,109,訴,223,2020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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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任何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丁○○前案紀錄 表1 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3至44頁),素行尚稱良好 ,且已將所得財物悉數繳交國庫,是其僅係財務上之需 求,一時貪念,誤入歧途,犯後又自白犯行,兼衡其於 審理時自稱之教育程度為專科畢業,現已退休,沒有工 作,已婚,兩個小孩,其中一個小孩已經結婚了,另一 個小孩還在唸書31歲還在找工作,父母跟奶奶都是靠其 撫養照顧,之前奶奶在其因本案被抓時就去世,平日有 為善行行為等語(本院卷第279 至280 頁),前於108 年12月因腦中風後併發失語症及認知功能減損,經臺灣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為輔助宣告,有臺灣高雄少年及家 事法院109 年7 月10日高少家宗家敏108 監宣893 字第 1090015872號函檢附108 年度監宣字第893 號案卷暨所 附高雄榮民總醫院109 年5 月8 日高總精字第10911000 62號函檢附丁○○精神狀況鑑定書、鑑定筆錄、臺灣高 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 年度監宣字第893 號民事裁定存 卷可查(本院卷第101 頁,影監宣卷第57至71頁、第13 5 至143 頁、第145 至148 頁),並提出善行行為的表 揚及獎狀為證(本院卷293 至319 頁),兼衡其犯罪之 動機、目的、收受賄賂財物多寡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附表二編號1 至10「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 就所犯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⑵被告甲○○、丙○○、戊○○、乙○○:
爰審酌被告甲○○、丙○○、戊○○、乙○○為本案犯 行,對國營事業員工關於職務上之行為交付賄賂,助長 工程業界「紅包文化」,也損及國營事業員工廉潔公正 形象,所為誠屬不該,但念及被告甲○○、丙○○、戊 ○○、乙○○犯後坦承犯罪,犯後態度尚佳,其等並無 任何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甲○○、丙○○、 戊○○、乙○○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 45至51頁),素行尚稱良好,兼衡其等犯罪之動機、目 的、交付賄賂財物多寡及被告甲○○於審理時自稱之教 育程度為商專畢業,目前經營有鈞公司,現在公司都沒 有標案了,這一年來都沒收入。已婚,小孩已經成年, 但是沒有工作還要其照顧,也會拿一些錢回去給娘家母 親等語;被告丙○○於審理時自稱之教育程度為高中畢 業,經營偉仕企業,個人收入月入差不多三萬,未婚, 弟弟單親有三個小孩最大高一、國二、小五,會幫忙撫 養,有在撫養母親,母親77歲左右等語;被告戊○○於 審理時自稱之教育程度為專科畢業,經營群品公司,個



人收入月入大約四萬伍仟元,已婚,有三個小孩大三、 大一、高一及父母親需要撫養,父母親分別82歲及80歲 等語;被告乙○○於審理時自稱之教育程度為大學肄業 ,經營達軒公司,個人收入月入伍萬元,已婚,有一個 就讀高一的女兒及岳父母需要撫養,岳父母分別81歲及 78歲等語(本院卷第280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附表二編號1 至10「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就 其中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即附表二編號1 、2 、4 至10))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被告 甲○○、乙○○所犯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二、 五項所示,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2、沒收部分:
⑴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㈣:
①被告丁○○於犯罪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一編號1 、2 行 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已於104 年12月30日 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依同時修正 之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是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本 件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關於沒收之相關規定。又本次 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另增訂刑法施 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 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規 定,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 法」之原則,優先適用刑法,至於沒收施行後其他法 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仍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 原則。而為因應上開規定,相關特別法將於刑法沒收 章施行之日(即105 年7 月1 日)失效,故貪污治罪 條例第10條關於沒收之規定,亦於105 年6 月22日修 正公布,並自同年7 月1 日起施行,考量刑法沒收章 已無追繳及抵償之規定,而追徵為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之執行方式,乃刪除原第1 項「犯第4 條至第6 條 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 收或發還被害人。」及第3 項「前二項財物之全部或 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回歸刑法沒收章之規定(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 之修正立法理由參照)。又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 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 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 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 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



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 重所受利得之剝奪。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 奪之問題,固不待言,
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 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前條犯罪 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 算認定之,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 第38條之2 第1 項規定甚明。
③被告丁○○所收受如附表一編號1 至10所示之財物, 應屬被告丁○○各次犯行之犯罪所得,業據本院認定 如前,然被告丁○○所得財物業經全數繳交國庫,已 如前述,參諸前開說明,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規定, 各於被告丁○○所犯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且因被告 丁○○各該犯罪所得業已扣案,而得以直接沒收,不 生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規定「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之問題。
⑵其餘本件廉政署於偵辦過程中經搜索而扣押或經被告丁 ○○、甲○○、丙○○、戊○○、乙○○自行交付或提 出扣案之物(法務部廉政署扣押物品清單【109 檢管56 2 】偵一卷二第453 至460 頁,109 橋院總管533 扣押 物品清單、本院卷第87至93頁),經核均非供本件犯罪 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與本件犯罪無涉 ,既非違禁物,復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至多為 本案相關證物,爰均不予沒收。
(三)緩刑:
末查,被告丁○○、甲○○、丙○○、戊○○、乙○○ 前並無任何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丁○○、甲 ○○、丙○○、戊○○、乙○○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43至51頁),其等犯罪後甚有悔意,並 自白犯行,本院信其等經此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虞 再犯,認上開有期徒刑之宣告,已足策其自新,因認所 宣告之主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 1 項第1 款規定,分別宣告如主文第一至五項所示之緩 刑,以啟自新。並兼衡被告丁○○、甲○○、丙○○、 戊○○、乙○○之犯罪情節,為使其等深切反省,認於 被告丁○○、甲○○、丙○○、戊○○、乙○○緩刑期 間課予給付負擔為適當,爰並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分別命被告丁○○、甲○○、丙○○、戊○



○、乙○○應於本判決確定後1 年內,向公庫支付如主 文第一至五項所示金額。倘被告丁○○、甲○○、丙○ ○、戊○○、乙○○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 大,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其等緩刑 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又依刑法第74條 第5 項規定,緩刑之效力不及於褫奪公權之宣告,附此 敘明。
(四)褫奪公權:
被告丁○○、甲○○、丙○○、戊○○、乙○○所犯前 開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㈣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業均經本院 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爰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 刑法第37條第2 項、第3 項之規定,各宣告褫奪公權如 附表二編號1 至10「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並依刑法 第51條第8 款規定,被告丁○○僅就其中最長期間者即 褫奪公權3 年執行之,被告甲○○僅就其中最長期間者 即褫奪公權1 年執行之,被告韋益僅斌就其中最長期間 者即褫奪公權1 年執行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己○○提起公訴,檢察官倪茂益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華君
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伊芸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6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 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者。




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對於第2 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2 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 2 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1 項至第3 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附表一:
┌──┬─────┬─────┬─────┬────────┐
│編號│ 標案名稱 │ 施工期間 │得標廠商 │被告丁○○於各標│
│ │ │ │ │案收受賄款數額 │
├──┼─────┼─────┼─────┼────────┤
│ 1 │高廠環境維│103.5.2.至│有鈞公司 │200,000元 │
│ │護案 │104.5.22. │ │ │
├──┼─────┼─────┼─────┼────────┤
│ 2 │高廠環境維│104.5.4.至│有鈞公司 │200,000元 │
│ │護案 │105.5.27. │ │ │
├──┼─────┼─────┼─────┼────────┤
│ 3 │高廠環境維│105.5.4.至│偉仕企業社│582,000元 │
│ │護案 │106.5.12. │ │ │
├──┼─────┼─────┼─────┼────────┤
│ 4 │高廠環境維│106.5.4.至│有鈞公司 │200,000元 │
│ │護案 │107.5.28. │ │ │
├──┼─────┼─────┼─────┼────────┤
│ 5 │高廠環境維│107.5.4.至│群品公司 │60,000元 │
│ │護案 │108.5.29. │ │ │
├──┼─────┼─────┼─────┼────────┤
│ 6 │油槽管線檢│104.7.16. │達軒公司 │141,000元 │
│ │修案 │至105.7.26│ │ │




├──┼─────┼─────┼─────┼────────┤
│ 7 │油槽管線檢│105.7.16. │達軒公司 │156,000元 │
│ │修案 │至106.8.2.│ │ │
├──┼─────┼─────┼─────┼────────┤
│ 8 │油槽管線檢│106.7.16. │達軒公司 │156,000元 │
│ │修案 │至107.8.9.│ │ │
├──┼─────┼─────┼─────┼────────┤
│ 9 │油槽管線檢│107.10.1. │達軒公司 │144,000元 │
│ │修案 │至108.8.27│ │ │
├──┼─────┼─────┼─────┼────────┤
│10│儲運課抽油│108.8.12. │億揚企業社│6,000元 │
│ │案 │至108.9.30│ │ │
├──┴─────┴─────┴─────┴────────┤
│被告丁○○所收受賄款數額總計:184萬5,000元 │
└─────────────────────────────┘

附表二:
┌──┬───────┬──────────────────┐
│編號│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
├──┼───────┼──────────────────┤
│ 1 │即附表一編號1 │丁○○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
│ │所示之犯行 │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犯罪事實欄一│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已繳回之犯罪│
│ │㈠) │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 │
│ │ ├──────────────────┤
│ │ │甲○○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
│ │ │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褫奪公權壹年。 │
├──┼───────┼──────────────────┤
│ 2 │即附表一編號2 │丁○○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
│ │所示之犯行 │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犯罪事實欄一│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已繳回之犯罪│
│ │㈠) │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 │
│ │ ├──────────────────┤
│ │ │甲○○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
│ │ │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褫奪公權壹年。 │
├──┼───────┼──────────────────┤




│ 3 │即附表一編號3 │丁○○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
│ │所示之犯行 │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犯罪事實欄一│壹年拾壹月,褫奪公權參年,已繳回之犯│
│ │㈡) │罪所得新臺幣伍拾捌萬貳仟元沒收。 │
│ │ ├──────────────────┤
│ │ │丙○○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
│ │ │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褫奪公權壹年。 │
├──┼───────┼──────────────────┤
│ 4 │即附表一編號4 │丁○○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
│ │所示之犯行 │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犯罪事實欄一│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已繳回之犯罪│
│ │㈠) │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 │
│ │ ├──────────────────┤
│ │ │甲○○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
│ │ │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褫奪公權壹年。 │
├──┼───────┼──────────────────┤
│ 5 │即附表一編號5 │丁○○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
│ │所示之犯行 │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犯罪事實欄一│壹年玖月,褫奪公權參年,已繳回之犯罪│
│ │㈢) │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 │
│ │ ├──────────────────┤
│ │ │戊○○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
│ │ │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褫奪公權壹年。 │
├──┼───────┼──────────────────┤
│ 6 │即附表一編號6 │丁○○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
│ │所示之犯行 │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犯罪事實欄一│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已繳回之犯罪│
│ │㈣) │所得新臺幣拾肆萬壹仟元沒收。 │
│ │ ├──────────────────┤
│ │ │乙○○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
│ │ │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褫奪公權壹年。 │
├──┼───────┼──────────────────┤
│ 7 │即附表一編號7 │丁○○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




│ │所示之犯行 │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犯罪事實欄一│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已繳回之犯罪│
│ │㈣) │所得新臺幣拾伍萬陸仟元沒收。 │
│ │ ├──────────────────┤
│ │ │乙○○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
│ │ │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褫奪公權壹年。 │
├──┼───────┼──────────────────┤
│ 8 │即附表一編號8 │丁○○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
│ │所示之犯行 │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犯罪事實欄一│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已繳回之犯罪│
│ │㈣) │所得新臺幣拾伍萬陸仟元沒收。 │
│ │ ├──────────────────┤
│ │ │乙○○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
│ │ │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褫奪公權壹年。 │
├──┼───────┼──────────────────┤
│ 9 │即附表一編號9 │丁○○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
│ │所示之犯行 │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犯罪事實欄一│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已繳回之犯罪│
│ │㈣) │所得新臺幣拾肆萬肆仟元沒收。 │
│ │ ├──────────────────┤
│ │ │乙○○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
│ │ │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褫奪公權壹年。 │
├──┼───────┼──────────────────┤
│10│即附表一編號10│丁○○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
│ │所示之犯行 │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 │(犯罪事實欄一│壹年玖月,褫奪公權參年,已繳回之犯罪│
│ │㈣) │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 │
│ │ ├──────────────────┤
│ │ │乙○○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
│ │ │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褫奪公權壹年。 │
└──┴───────┴──────────────────┘





附表三:【卷證目錄】
一、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106年度廉南查字第101號卷( 一)【下稱證據卷一】
二、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106年度廉南查字第101號卷( 二)【下稱證據卷二】
三、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106年度廉南查字第101號卷( 三)【下稱證據卷三】
四、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649號卷【下稱他卷】五、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2115(卷一)號卷【下 稱偵一卷一】
六、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2115(卷二)號卷【下 稱偵一卷二】
七、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967號卷【下稱偵二卷 】
八、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偵聲字第170號卷【下稱偵聲卷】九、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羈字第276號卷【下稱聲羈卷】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893號影卷【下稱 影監宣卷】
十一、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3號卷【下稱本院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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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